居委低保报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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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低保报审制度一、凡持有辖区内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法律范围内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应以户口属地为原则,除长民办5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人户分离的须人户一地后方可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不同保障标准区、县之间,在户口所在地申报。三、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于每月1日前由户主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家庭困难和实际收入情况,按长民53号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证件。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受理。四、城市低保申报审批实行“随时申报、按月审批、半年核查、年未重新申报”制,按“书面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社区初审并张第一榜公示无异议街道审核并张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区民政局审批并张第三榜公示无异议”的公开办事程序,由社区、街道、区民政局三级把关,社区每月、街道每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核查一次,领取保障金满一年需继续救济的,应重新申报。五、社区自接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应进行受理审批登记,建立受理审批登记台帐,于30日内办好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出具书面通知,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第 1 页 共 1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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