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自考重点(小抄版)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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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 公司设立: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4. 公司发起人: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5.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组织、营运、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6.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7.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 8. 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9. 公司资本: 又称股本,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构成的总额 10. 公司资产: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 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11. 注册资本:政府允许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或公司预计将要发行(或筹足)的自由资本的总额 12. 发行资本: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13. 实缴资本: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14. 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资本 15. 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 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16. 直接诉讼: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17.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 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18. 公司债: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 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19. 记名公司债:公司债权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 20. 担保公司债: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21. 可转换公司债:公司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普通公司债 22. 公司财务制度: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 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23. 公司会计制度: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 24.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25.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26. 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27. 公司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28. 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 灭 29. 新设合并: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30. 公司分立: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31.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32. 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33. 公司破产: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34.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 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35.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次啊很惨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 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36. 破产债权: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 请求权 37. 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 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38. 财产破产:指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 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39. 破产撤销权:又称否认权,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 进行的欺诈行为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40. 破产无效行为: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法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 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41.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42. 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冲抵其 债务的权利 43. 重整: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44. 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 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45. 破产清算: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 价、处理和分配,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46.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47. 一人有限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48.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9. 合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 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0. 股份有限公司:指由 2 个以上 200 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1. 股份: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52.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53. 人民币特种股: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以港元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的股份 54. 股份的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55. 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利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 56. 临时股东大会:指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 57. 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 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 58. 经理:公司内部法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受聘于董事会、负责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高级行政管理 人员 59.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 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 60. 上市公司: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61. 境外直接上市: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62. 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6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 机构 64. 公司集团: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65. 关联方交易: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66 公司 自然人企业 对出资人的规定:公司出资人通常应有两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此人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限于一个自然人,且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地位:公司是法人,可拥有独立于股东的公司财产,并独自对自身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被称为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的只有股权,其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持有来控制或影响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且在投入企业后仍可以直接支配,自主决定如何使用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67 公司 合伙企业 成立基础: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具有公示作用,对内具有约束力,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 法律地位:公司是法人企业;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法律性质: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出资额或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可以代表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而且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平等的分享权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当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合伙人除非约定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通常应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即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68 公司设立 公司成立 行为性质:公司设立指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锁进行的创立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时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构 行为效力:公司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未取得政府许可,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不能成立,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行为主体:公司设立的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69 公司债 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 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相对稳定,债权人不得随意转让债权 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权,该凭证通常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是借款合同(或契约) 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及了结整个过程适用公司法 证券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形成及处理依据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 70 公司债 公司股份 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 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及执行,其对公司的权利就是按期收回本息,公司清算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权而受偿的权利;股东通常无权要求公司还本付息 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发行时间的差异: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股票即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行,也可在公司成立后发行 71. 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82. 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73. 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新分立的公司必须办理设立登记) 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立的公司要办理设立登记) 74. 正常清算 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 区别: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75. 任意清算 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法定清算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可分为普通和特别清算)76 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的清算 77 自愿清算 强制清算 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强制清算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进行的清算 78. 普通股 特别股 普通股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 特别股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 79. 普通决议 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指决定公司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指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 80 买壳上市 造壳上市 存托凭证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存托凭证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 81. 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 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 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 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82 公司法的性质 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83 公司法的精髓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84 公司的法律特征:合法性、营利性、独立性 85 公司设立的原则 自由设立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特性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核准主义,指公司的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86 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8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 个以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 万元)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地名、字号、经营业务、法律性质) ;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发起人发起、草拟章程、必要的行政审批、缴纳出资、验资、申请设立登记、登记发照 88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 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设立程序:发起人发起;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缴股款;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89 确认发起人的要件 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确认发起人的重要标志)90 发起人的资格 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 2 人以上 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律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91 发起人的权利 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 获得特别利益,如取得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股份,优先取得新股认股份等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92 发起人的责任 股款连带认缴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连带承担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认股人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93 公司资本的意义 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94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法定资本制(核心内容:资本三原则) A 资本确定原则: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B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C 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授权资本制: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折衷资本制 95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规制 96 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97 股东资格的限制 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A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 B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 C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A 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与公司 B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 98 股东资格的取得 原始取得: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A 设立时的原始取得:投资 B 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 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取得股东资格 善意取得: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99. 股东资格的丧失 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100. 股东义务:遵守公司章程、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101 股权的种类 依股权的行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股东共同的利益为标准:自益权与共益权 依股东权性质的不同:固有股权与非固有股权 依权利行使的方法: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依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不同:普通股股权与特别股股权 102 股权的内容 财产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经营管理权:表决权、知情权、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提案权与质询权、司法解散请求权 103 派生诉讼的形式要件 诉讼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原告资格合法:具备股东身份、股份的持续拥有、持股之数额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10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消极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0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A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B 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越权 C 熟悉公司业务经营及公司管理状况 D 出席董事会、监事会,并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来发表观点 E 向股东大会、社会公众等如实提供公司资料 F 列席股东大会并接收质询 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竞业禁止义务、限制自我交易义务、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义务) 商业判断原则:只要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抨击、非难 10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种类 对公司的责任(构成要件:对公司负有义务;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 对股东的责任(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股东利益受损的客观后果;因果关系) 对第三人的责任 107. 责任形式 民事责任:确认行为无效、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或收益 刑事责任:商业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108 公司债的法律特点 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 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109 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积极要件 A 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须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的实力才可能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C 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这一双保险达到控制风险、保障债权的目的 D 通过对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保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 E 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消极要件 A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C 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筹资金的用途 110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公司董事会制度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公众认购债券 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簿 111.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 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 经济风险增大(所有公司债券都有明确的到期日) 、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 112. 公积金的用途: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资本、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113 公司分配的原则 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依法缴纳所得税、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股利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114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决议的作出与批准;签订公司合并协议;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登记 115 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决议的作出与批准;进行财产分割;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登记 116 公司形式变更的基本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A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B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C 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A 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并获得批准 B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将公司的净资产按 1:1 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C 由会计事务所所出具验资报告 D 制定公司章程,召开创立大会 E 创立大会结束后的 30 天内,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F 公告 117. 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 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一般情况下由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董事担任 章程制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 指派产生清算组成员 118 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条件 清算组成员资格消灭,如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A 没有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B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获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C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119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收取债权、清偿公司债务、申请破产、分派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20 普通清算的程序 成立清算组(公司解散后应当在 15 日成立清算组)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债权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按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121 特别清算的特征 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 法院直接介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 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 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 122 特别清算的条件 实质条件 A 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普通清算中,清算组不能顺利按股东会通过的清算方案清算) B 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 C 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如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勾结申报虚假或多报债权 形式条件: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 123. 特别清算的程序:特别清算方案的制订、方案的执行、注销登记 124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原则;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125 破产界限的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26 重整界限的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127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128.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报酬请求权、勤勉与忠实义务、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129 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票据追索权 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130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批产债权 131 破产终结的法律效力 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 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破产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132.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按人数划分: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 按股东责任划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和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按适用法律划分:公司法管辖的有限公司和按特别法管辖的有限公司 按资本性质划分:国有独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非国有有限公司 13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构成 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这种继受取得通常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13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限制 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13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 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 因违法受政府处罚(如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其他合法理由 13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资产 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13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138.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须的机构,其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 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是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监督的机构,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的监事组成 139 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 国家对企业责任由承担无限责任改变为有限责任 所有者代表从外部行使职权转变为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 企业由名义的法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 有利于政企分开 有利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140. 国有独资公司特点: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141 国有独资公司的行业布局 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 天然垄断性产业,稀缺的、不可再生的资源产业 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或其他特殊高精尖技术领域、 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行业和部门 142 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 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 143 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 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144 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 合营各方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度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审批机构审批 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 145 合资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146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东人数的无穷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形式的证券性 147. 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 依设立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股票是否上市为标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依公司是否受除公司法外的其他特别法调整为标准: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148. 公司上市的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 10%以上 公司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149 上市暂停的原因 公司股本总额、股份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50 上市终止的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公司最近 3 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51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股东分属不同国籍或地区,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 依法设立 152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快捷、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支持了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逐步改变负债过重和资本结构不合理问题 通过境外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开拓了企业筹资的新方式、新渠道,并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直接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获益的机会,彼此相促相长 153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特征 由外国公司设立,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15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155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156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而主动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因该外国公司本身解散而导致其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 157.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 在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 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依法定顺序清偿分支机构的债务 清算结束后,外国分支机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纳营业执照,正式注销登记后,公告分支机构的终止 158. 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公司集团不是独立法人 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 159 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补偿和赔偿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160 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161. 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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