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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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借款人:_抵押人:_贷款人及抵押权人: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第一条 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第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途 _(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未经贷款人书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第三条 贷款金额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 元;(小写)¥_ 。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借款人指定账户用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贷款期限和形式贷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提供还款账户用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千分之 整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经协商一致,借款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利息:合同范本1、按季付息,每三个月为一期,共 _期,每期 _元。2、按半年付息,每六个月为一期,共 _期,每期 _元。3、一次性付息,每期 _元。4、其他_。首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每期付息日为实际放款 日次 (季/半年/年)起的前一日为每期对应日,以此类推。无对应的,付息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付息日为不超过贷款到期日。第六条 提前还款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十五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通知。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A、自贷款之日起,贷款期限不足三个月(含三个月) ,不得提前还款;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二十日的利息。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贷款本金的一半金额。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D、提前还款部分按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E、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第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 民间借款合同。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2、保证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合同范本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6、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7、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8、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公司有权将有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 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 )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公司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4、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5、有权了解、核实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6、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业务。第十条 共同借款合同范本本合同如涉及两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第十一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包括逾期 利息及违约金) ,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 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1、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3、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4、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危机贷款资金安全的;5、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扰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7、借款人发生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10、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合同范本1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 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第二部分 抵押贷款为确保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所拥有 的、有处分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房地产,向贷 款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有处分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占用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人履行债物提供担保。为明确抵押人、贷款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 制订本条款。第十二条 抵押财产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的并有处分权的抵 押财产 _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关于抵押财产的抵押价值,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并自愿按建设部颁布的 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确认市值为 _元,抵押率为 _%, 对抵押财产价值的约定,不作为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不对抵押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 押财产的净收入为准。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 人、贷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财产所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抵押等 担保。抵押财产因故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 ,导致抵押财产或者贷 款人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权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 登记薄相关记载不一致的,抵押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抵押人和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财产上因附合、混合、 合同范本加工、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抵押担保,借款人、抵押人 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如果抵押财产因自然因素或者第三人行为损失、灭失、被侵害、价值减少、 脱离抵押人控制,抵押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 被注销,借款人、 押人均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种类相同。第十四条 主债权数额及期限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额为人民币 万元,抵押期限自 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十五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 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第十六条 抵押登记或交付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抵押财产凭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借款人 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 允许领取抵押财产权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 贷款。第十七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与保管1、抵押人应妥善地对抵押财产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 财产,维持财产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相关的各项税费。2、抵押人委托或同意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财产的,应当告知第三方 贷款人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财产的完好、接受贷款人对抵押财产 的检查以及不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抵押人不因此免除前项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3、抵押财产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贷款人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抵押人垫付了赔偿金,则贷款人有权 合同范本向抵押人追偿。第十八条 抵押财产的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 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法定抵押权行使期内至人民法院执行终结,当抵押财产 因保险事由毁损灭失时,贷款人为该保险赔偿金受益人及支配人。保险赔偿金 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贷款人有权另行追索。第十九条 第三方妨碍1、如果抵押财产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无偿收回,抵押人与第 三人就抵押财产发生任何纠纷,或者抵押财产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贷款人提出要求,抵押人应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2、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已在知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该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贷款人 对补偿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抵押财产的限制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 限于放弃、赠与、转让、出资、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等。2、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 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否则签署的租赁合同无效。对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出租抵押财产,抵押人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承诺该租赁关系不受本合同设定的抵押权影响。第二十一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合同范本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 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抵押人承诺1、本合同项下的财产为抵押人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2、本合同项下财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抵押人依法取得并合法使用的。3、本合同项下的财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4、本合同项下的财产在建设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5、设立本合同项下的财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其抵押不会受到任何 限制。 6、抵押人提交贷款人和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致、合法、真实。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承诺1、任何第三人对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行使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同时有权提起诉讼。2、对抵押人提交于贷款人和向登记机关提供的签订本合同必要的,包括但 不限于产权等文件资料均审核无误,确认其真实、合法、一致。第二十四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抵押注销登记,缔约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与处分1、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包括依照本合同约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 ,或违犯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利。2、抵押财产价值无论是否记载于登记机关的登记薄,均不表明抵押财产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若以抵押财产抵偿贷款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抵押财产抵偿 贷款人债权的依据,届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应由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估确定。3、贷款人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后,合同范本优先用于清偿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抵押人。4、借款人和抵押人为同一人的,贷款人可以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之外的财 产申请强制执行,且不以放弃抵押权或必须先处分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5、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6、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 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无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抵押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不提出任何异议。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条款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违约责任1、如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 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2、如因借款人违犯本合同的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3、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向贷款人支付 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 _ 的违约金,偿还约定本息,并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违约责任、1、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 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2、如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1、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贷款人 合同范本应向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承担由此给借款人 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2、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办 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逾期利息,具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的四倍计算,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 的相关经济损失。A、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B、因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为由拖延办理抵押注销的;C、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D、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E、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 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 约,应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 的违约金,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 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第三十条 合用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第十一条除外) ; 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范本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十二条 费用负担费用负担范围: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可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逾期应支付中介方的服务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三十三条 公告催收对借款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责任,贷款人 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第三十四条 权利保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驶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驶,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对借款人承担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五条 独立性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被确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不影响抵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即便因借贷款部分或全部被认为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等导致抵质押或保证条款效力存在瑕疵、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不成立的,担保人对于借款人应清偿、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而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债务仍应向债权人承担无条件连带和赔偿责任(包括以抵质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范本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第三十七条 附件效力合同项下所有与本合同当事人签署的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 声明借款人、抵押人、贷款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第三十九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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