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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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_签约双方: 甲 方(特许授权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开户行: 帐 号: 乙 方(特许加盟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共同推广及发展健康美容美体保健事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特许加盟甲方事宜,特签订本特许经营合同及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 ,以兹共同遵守:1特许经营授权1.1 甲方拥有(品牌名)特许经营体系,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加盟特许经营权。1.2 经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甲 方 认 可 乙 方 在 天 津 区 域 内 有 偿 使 用 特 许 标 识 、 ( 品 牌 名 ) 品牌 标 准 、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手 册 等 开 展 特 许 经 营 活 动 .2期限2.1 本合同期限为 10 年,从 _2015_年_月_日起至_2025_年_月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2.2 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合同范本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续签合同。3. 特许经营费用加 盟 费 : 是 指 乙 方 在 特 许 经 营 合 同 签 署 后 需 要 向 甲 方 支 付 的 费 用 。 费 用 总 计 为 万元 , 其 中 首 年 加 盟 费 用 万 , 自 合 同 生 效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支 付 管 理 费 用 万 元 。支 付 方 式 : 加 盟 费 , 第 一 次 支 付 费 用 万 元 保 证 金 于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第 二 次 支 付 加 盟 费 用 万 元 于 合 同 签 订 并 执 行 后 1 个 月 内 支 付 , 先 期 已 支 付 万 元保 证 金 到 时 冲 作 加 盟 费 用 ; 管 理 费 用 , 按 年 分 次 支 付 , 即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合 同 签 订 日支 付 万 元 管 理 费 用 。4. 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4.1 甲方授予乙方在天津区域范围及期限以内使用(品牌名)品牌、商标的使用权。本合同无论以何等原因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补偿。4.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乙方经营场所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4.3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注册与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近似、变形或淡化 的商标标识。4.4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4.5 乙方不得私下转移经营权给第三者使用,如擅自转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5. 商号的使用甲方不允许乙方将(品牌名)商标用作乙方的商号使用。不允许乙方将(品牌名)用于公司名称注册使用。6. 加盟资格6.1 乙 方 须保证乙方加盟前应 取得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及 中 国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相 关 证 照 (包 括但 不 限 于 税 务 登 记 证 、 企 业 代 码 证 、 等),并具有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6.2 乙 方 保 证 ,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之 前 , 凡 有 关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需 的 所 有 文 件 , 已 经 获 得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批 准 或 同 意 。7. 经营指导甲方应对乙方区域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以及经营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合同范本8. 培训培训8.1 加盟培训: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为乙方提供系统的免费培训计划及课程,以指导和帮助乙方达到甲方的规范和标准,帮助乙方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包括:1) 经营理念,品牌认知。2) 经营项目的服务理念,理疗知识,技术实操培训。3) 产品的功效,以及相关知识8.2 选择性培训:甲方可向乙方推荐选择性培训课程,并提供培训费用明细,乙方可根据需求。8.3 受训人员的往返差旅费、食宿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需要甲方派员到乙方地进行培训,则乙方需承担甲方培训讲师的差旅费、食宿等相关费用。9. 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在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逐步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等相关事项。10.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11. 乙方在加盟后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以保证(品牌名)品牌运营的标准,确保甲方品牌商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2.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经营店内设置并公布监督电话。13.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有损于品牌形象的事情发生。14.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15.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1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17.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8. 甲方在推出新项目时应及时向乙方进行相应项目的告知及提供项目方案,以便乙方能及时调整经营项目,确保与甲方理念保持高度紧密。合同范本19.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可向甲方提交活动策划方案与甲方进行沟通,甲方有义务给予支持和帮助。20. 信息披露20.1 本合同双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20.2 甲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20.3 乙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21. 商业秘密的保护211 乙方在其与甲方的来往关系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但是,对秘密信息的表述不适用于:21.1.1 本合同签字之日已是众所周知的信息,并非由于乙方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21.1.2 当甲方传达信息给乙方之日,后者早已持有该项信息并能证明其确已持有的信息。21.1.3 由有权透露的第三人透露给乙方的信息。21.2 乙方承担义务不直接或间接地把从甲方获得的秘密信息传达给任何第三方,但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履行本合同所列义务所必需的信息除外。21.3 甲方保证其本人或其下属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任何其他人不于本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使用秘密信息。21.4 按法律规定或事实上控制了乙方或受到乙方单独或联合控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均被视为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人。21.5 只要秘密信息尚未公开,乙方就不应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和终止后均如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什么。22. 产品合同范本除特许产品外,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供若干产品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会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产品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2.1 乙方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按规定价格供应及配送;乙方需增加不属甲方供应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22.2 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十五天以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及时调配物资,满足乙方需求。23. 定价甲 方 实 施 的 经 营 项 目 定 价 , 以 及 产 品 的 定 价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供 相 应 建 议 价 格 , 以确 保 价 格 规 范 。24. 权 利 保 留24.1 乙 方 应 保 护 和 宣 传 与 甲 方 知 识 产 权 有 关 的 商 誉 , 并 代 表 甲 方 保 持 因 使 用 甲 方 知识 产 权 而 额 外 产 生 的 良 好 商 誉 。24.2 乙 方 同 意 , 在 使 用 甲 方 的 任 何 商 标 或 标 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任 何 权 利 、 特 权 和 利 益 ,都 只 应 有 利 于 甲 方 的 利 益 。24.3 乙 方 同 意 , 除 非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或 要 求 , 否 则 不 会 申 请 注 册 甲 方 知 识 产 权 , 也 不会 将 甲 方 知 识 产 权 用 于 任 何 乙 方 名 称 或 经 营 品 牌 。24.4 乙 方 不 得 在 未 征 得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以 订 立 合 约 或 其 他 默 示 方 式 直 接或 间 接 设 定 或 造 成 任 何 使 甲 方 受 到 约 束 的 任 何 债 务 关 系 。24.5 如 果 乙 方 因 使 用 甲 方 ( 品 牌 名 ) 品 牌 而 导 致 第 三 方 提 出 对 甲 方 、 特 许 经 营 体系 、 及 专 有 知 识 产 权 的 任 何 权 属 权 益 主 张 , 则 乙 方 应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并 为 甲 方 提 供 进 行相 关 抗 辩 的 所 有 必 要 协 助 及 材 料 。 若 甲 方 决 定 提 起 诉 讼 , 则 乙 方 应 始 终 提 供 有 关 必 要协 助 , 并 不 得 擅 自 进 行 认 赔 或 和 解 或 进 行 其 他 影 响 甲 方 利 益 的 任 何 处 置 。25.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回相应加盟费:25.1 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特许经营体系;25.2 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或故意披露虚假信息;25.3 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后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25.4 丧失商标或其他特许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5.5 被指控为刑事犯罪。合同范本26.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六十日内更 正,逾期未更正的,视为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6.1 因经营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重大投诉或被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品牌名)品牌的商誉;26.2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给第三方的;26.3 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26.4 故意向甲方陈述不完整的、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26.5 被指控为刑事犯罪;26.6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从而引起被媒体曝光批评、或政府部门处罚、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导致(品牌名)品牌受到伤害的;26.7 违反本合同规定,将(品牌名)商标用作乙方商号使用或乙方将(品牌名)用于公司名称注册使用。26.8 其他违反(品牌名)特许经营体系、 (品牌名)品 牌 标 准 、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手 册 及 本合 同 的 行 为 。27.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的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_ _支付违约金。接到甲方催交通知后六十天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28. 甲方逾期未提供(品牌名)特许经营体系、 (品牌名)品 牌 标 准 、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手 册等 合 同 约 定 的 , 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加盟费用,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加盟费用 违约金。29. 如由于乙方的过错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代为对外偿付的,则可向乙方进行追偿。30.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造成的所有损失。31. 合同的终止31.1 不可抗力31.1.1 如果甲方和乙方由于其不能控制的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本合同的履行可终止。不能控制的情况为包括战争、自然灾难、政府行为、社会骚乱。 合同范本31.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三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发生,除非甲方和乙方国家或地区间的所有通讯方式均受影响。在此情况下,该方应当尽可能尽快通知另一方。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规定中获益。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限制由于不可预见事件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害。31.1.3 如果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 1 个月以上,另一方可通过挂号信回执方式在三天内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31.2 提前终止31.2.1 如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通过挂号信回执方式,不经任何必要通知,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进一步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31.2.2 当甲乙双方一致认为终止本合同符合双方最大利益时,或当双方商定以其它合作方式合作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31.2.3 当乙方发生被政府部门吊销经营许可情况时,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合同;31.2.4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特许经营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31.2.5 乙方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审查、查封等处分、处罚,致使(品牌名)品牌商誉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1.3 破产倒闭如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已有无偿付能力的风险,例如,产生了受破产威胁主张的债务,扣押令、欠税、公司债务、银行账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自愿或强制清盘,甲方或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挂号信时立即生效,且不妨碍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32. 企业变更如果甲方或乙方的企业情况有重要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法人的变更、公司名称的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等),变更方应及时将变更的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对方,被告知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33.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33.1 乙 方 不 得 再 使 用 甲 方 的 特 许 标 识 、 品 牌 标 准 、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手 册 、 版 权 或 其 他 物合同范本品 。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 上 述 物 品 必 须 在 48 小 时 内 归 还 甲 方 或 在 甲 方 现 场 监 督 下 ,就 地 销 毁 , 并 保 证 不 再 使 用 。33.2 乙 方 应 将 届 时 到 期 应 付 的 各 种 费 用 在 合 同 终 止 之 日 起 三 十 天 内 支 付 到 甲 方 指 定的 银 行 帐 户 。33.3 乙 方 将 与 甲 方 特 许 经 营 业 务 无 任 何 利 益 关 系 , 也 不 再 享 有 本 合 同 中 的 各 项 权 利 。34. 商标、特许标识的保护保证乙方充分了解商标、特许标识系甲方智慧的结晶且甲方拥有合法完全独享的使用权,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非法占有或占用。因此,乙方特此保证:34.1 当甲方鉴于符合本合同约定条款向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合同告知,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时,乙方应当立即响应,且无条件执行。34.2 当甲方鉴于符合本合同约定条款向乙方发出书面终止合同告知,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时,乙方仍无视甲方告知,并在书面告知规定期限内没有任何立即停止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的行为时,甲方有权强行拆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在拆除行动时,受到乙方的阻挠或阻碍,造成人员及财产的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35. 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及保证,导致本合同在甲方告知终止后,乙方还在继续使用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乙方将赔偿因此等继续使用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还应当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36. 争 议 解 决36.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履行规定的义务,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书面通知,陈述其违约情况,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36.2 如缔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破产、债务问题等原因影响另一方有效营业而导致另一方受损时,则受损一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通知发出六十天后生效。36.3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缔约双方间所发生的应收应付帐,须在合同终止后三十天内结清。如果产生有关本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37.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合同范本38.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39. 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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