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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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2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监理人编写的常州市中油华东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新建油库罐库区项目一期技术建议书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1. 监理期限:8 个月(整体可以延后一个月不收费,前期土方平整、进场准备、后期整改等时间不包含在 8 个月内、但乙方必须派人配合参与) ,开工时间以打桩开始为准,验收后现场留一名监理人员时不包含在 8 个月内。3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 2014 年 4 月 日。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的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5(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6(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7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含食宿)、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8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9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 争议解决7.1 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 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 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4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10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5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6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11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 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 监理范围包括:土 建 、 安 装 等 库 区 全 部 施 工 阶 段 监 理 。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监 理 项 目 规 定 对施 工 现 场 进 行 监 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后期整改、验收、资料报送等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国家规范、标准和本合同标准条款第二条有关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员派遣必需按照监理人报送的新建油罐库区项目一期技术建议书内的人员配置进行监理,按照委托人要求和项目进展现场常驻 4 人。2.3.2 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监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能按要求实施各项工作,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要求换人。2.3.3 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自行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各监理工程师,委托人有权对其给予处罚,总监工程师 5 万元/次,其他各专业人员 2 万元/次;且总监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2 次,每天(次)不少于 10 小时,重大施工阶段必须每天都在,缺勤扣罚 1000 元/天,其他各专业人员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每周)5 天,且保证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必须有监理人员在场,缺勤扣罚 200 元/天。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监理人的相关工作能力水平达不到本项目管理的需求,委托人有权要求换人,若同一岗位人员经三次以上(含三次)更换仍不能满足项目管理需求的,委托人有权按监理报酬总额的 2%予以处罚 。2.4 履行职责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 选 择 工 程 总 承 包 人 的 建 议 权 。( 2) 选 择 工 程 分 包 人 的 建 议 权 。( 3) 对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事 项 包 括 工 程 规 模 、 设 计 标 准 、 规 划 设 计 、 生 产 工 艺 设 计 和 使 用 功 能 要 求 ,向 委 托 人 的 建 议 权 。 ( 4) 对 工 程 设 计 中 的 技 术 问 题 , 按 照 安 全 和 优 化 的 原 则 , 向 设 计 人 提 出 建 议 。( 5) 审 批 工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技 术 方 案 , 按 照 保 质 量 、 保 工 期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原 则 , 向 承 包 人 提出建 议 , 并 向 委 托 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6) 主 持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协 作 单 位 的 组 织 协 调 , 重 要 协 调 事 项 应当 事 先 向 委 托 人 报 告 。 ( 7) 征 得 委 托 人 同 意 , 监 理 人 有 权 发 布 开 工 令 、 停 工 令 、 复 工 令 , 但 应当事 先 向 委 托 人 报 告 。 如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未 能 事 先 报 告 时 , 则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委 托 人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 8) 工 程 上 使 用 的 材 料 和 施 工 质 量 的 检 验 权 。 对 于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及 国 家 质 量 标 准的材 料 、 构 配 件 、 设 备 , 有 权 通 知 承 包 人 停 止 使 用 ; 对 于 不 符 合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工 序 、 分 部分 项工 程 和 不 安 全 施 工 作 业 , 有 权 通 知 承 包 人 停 工 整 改 、 返 工 。 承 包 人 得 到 监 理 机 构 复 工 令 后才 能 复工 。 9)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的 检 查 、 监 督 权 , 以 及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提 前 或 超 过 工 程 施 工 合 同规 定 的 竣工 期 限 的 记 录 权 , 通 过 联 系 单 告 知 委 托 人 , 但 无 签 认 权 。 ( 10) 在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程 价 格 范围 内 ,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建 议 权 ( 需 有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的 工 程 量 完 工 情 况 及 验 工 月 报 ) , 以 及 工12程 结 算 的 初 审 权 与 否 决 权 , 未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确 认 ( 签 字 确 认 前 , 必 须 提 前 与 甲 方 现 场 负 责人 沟 通 ) , 委 托 人 不 支 付 工 程 款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监理人需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 2.4.3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1)监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工程的质量目标是指委托人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所明确的质量等级,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等在施工合同中或政府主管部门所明确的质量标准。如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等级,有证明表明属监理人责任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委托人赔偿金 20 万元。施工中委托人如发现经监理人签字确认的材料、设备达不到施工合同中或政府主管部门所明确的质量标准,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支付委托人赔偿金 2 万元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直接经济损失以委托人最终审定的或以政府认定第三方审定金额为准)中较大者。(2)监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工程、各分包工程、各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工期,如本工程工期延误(含区段工期及竣工日期的控制,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准) ,有证据表明,监理人未履行政府相关部门对监理单位要求的必要职责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下述金额支付委托人赔偿金:赔偿金=延误工期 X 5000 元/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该项赔偿金将随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最近一期监理服务费进行抵扣。但如果因监理人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各承包人的最终“竣工日期”能如期完成,则委托人将视情况予以返还因“区段工期”延误而监理人已向委托人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返还将在委托人应支付给监理人的最后一期监理服务费进行。(3)监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工程、各分包工程、各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施工的监控及管理,如本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有监理人负责任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下述金额支付委托人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X30%(直接经济损失以委托人最终审定的或以政府认定第三方审定金额为准) 。(4)监理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工程、各分包工程、各直接发包工程的质量监控及管理,如本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监理人负责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按下述金额支付委托人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X30%(直接经济损失以委托人最终审定的或以政府认定第三方审定金额为准) 。(5)监理人需与委托人签署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并严格执行,如监理人向委托人或本工程有关的任何第三方收受贿赂或者向委托人或上述第三方进行行贿,经委托人核实证据确凿的,则视监理人违约,并按下述金额支付委托人赔偿金:赔偿金=10000 元/人次。委托人有权视具体情况终止合同。(6)监理人应对其所审查并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如经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所签发的签证内容有意未根据实际情况签认、超出合同及委托人授权范围,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30%支付委托人赔偿金,该直接经济损失以委托人最终审定的或以政府认定第三方审定金额为准。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施工日志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及各类专项报告提供一份给建设单位,监理月报及协助甲方做好施工日记(含所有进场材料的记录)每月 25 日提供一份给建设单位,涉及重大施工事项的需当天发联13系单告知委托人。施工日志内容涉及工程上的一切事务:工程量、用工人数、材料型号数量、工时、施工手段等监理日志内容包含监理工作内容和问题及整改要求以及对问题的跟踪。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监理人退场前与委托人现场清点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按本合同 2.4.3 条执行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1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 支付5.1 支付货币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首 付 合同签订进场后 7 天内 10%第二次 基础验收合格后(铺第 一板) 20%第三次 主体验收合格后(罐试 水) 30%第四次工程质量验收后(以交通局及相关单位通过验收的报告、三查四定整改后,试生产前 )30%第五次 监理资料归档、监理结 算完成后 10%以上支付时间点的确认以建设主管部门验收为准或者以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为准。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6.2.1 因监理人违背本合同中上述监理人义务中所约定条款时,委托人有权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监理人不得有异议。146.2.2 监理人应竭尽全力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周期进行监理,若因监理人管理不到位或失责导致施工期延长的,监理人承担所有损失;若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施工期延长,经双方协商可顺延工期扣除延长天数;若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期延长,监理人因监管不力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延期天数 30%的责任。赔偿金按上述监理人义务条款规定执行。6.2.3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认;6.2.4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7. 争议解决7.1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其他8.1 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在监理竣工结算后支付)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10 %。8.2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3 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1. 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严格监理。 2. 监理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前监理单位必须开具发票。 15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监理人配合委托人进行外部协调工作 。16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1. 办公用房 1 25 监理人进场后2. 生活用房 1 25 监理人进场后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1. 工程立项文件 1 监理人进场后 /2. 工程勘察文件 1 监理人进场后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监理人进场后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 监理人进场后 /5. 施工许可文件 1 监理人进场后 /6. 其他文件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办公桌椅 监理人进场后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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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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