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doc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doc(1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行业资料:_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剧毒物品,是指少量侵入人身即能致人死亡的物质,包括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硒化物、铊化物、铍化合物、生物碱以及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剧毒物品和剧毒气体。第三条凡在本市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凡在居民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和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以及交通要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规定范围内,不得建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凡已建成的,要限期调整或搬迁。第五条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和保证安全的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监督员。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剧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关,负责实施安全监督和工作检查。主管剧毒物品生产以及劳动、卫生、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第七条本市剧毒物品的生产,由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下简称市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统筹计划,统一布局,归口管理。不得擅自生产。第八条新建生产剧毒物品工厂,须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主管生产剧毒物品的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计委批准,并凭批文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审批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能投入生产。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工厂,须报市计委批准并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上述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投产。第九条生产剧毒物品的厂房,必须按剧毒物品的种类和性能,相应设置防毒、防爆、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和通风排气、降温以及救护等安全措施。生产过程中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其处理,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第十条剧毒物品产品的包装,应经严格检验,保证质量。产品包装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如发生中毒、原料丢失等事故时,应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报告。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凡储存剧毒物品(经公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的除外)必须修建或设置专用的库、室、柜,并将结构图纸等有关资料,报经区(县)以上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送区(县)公安机关核准,领取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储存剧毒物品的库、室、柜,应根据毒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人员及生活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安全规定距离的库、室、柜,应限期调整或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剧毒物品进、出仓库应经严格查核、登记,做到数目清楚,帐、物相符。(二)储存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堆垛要符合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对撒留在地面和垫仓板上的剧毒物品,应及时清理。(三)对性质相互抵触,易燃、易爆、易变质、易产生毒性外泄或事故处理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必须分室、分堆隔离,不得混同存放。对易发生事故的剧毒物品要勤检查,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采取措施。(四)要加强剧毒物品储存区域的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烟火。(五)失窃剧毒物品应立即向本单位的保卫部门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六)对需作销毁处理的剧毒物品应及时造册登记,作出处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第四章购销第十五条国家对剧毒物品实行购销许可证制度。严禁自由买卖或与它物串换。第十六条购买剧毒物品,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市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穗单位)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主管供应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并将购销合同副本或凭证送供应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二)区(县)属单位(含街道、乡、镇基层单位)及专业户需购买剧毒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购买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领剧毒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供应地点购买。(三)外地单位来本市购买剧毒物品的,须凭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剧毒物品购买证,到供货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登记鉴证后购买。第十七条凡经营销售剧毒物品的单位及个人,须持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经当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销售剧毒物品时,要填写好销售剧毒物品登记表,以备检查。第十八条剧毒物品进出口业务,凭外贸部门核发的剧毒物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第五章运输第十九条运输剧毒物品,须由货主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运输证后,方能办理运输手续。押运人员应懂得剧毒物品的性能,并认真检查装载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第二十条运输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自行车、摩托车和翻斗车载运。(二)不得把性质相互抵触、防护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混装于一个车厢或船仓内;不得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乘无关人员或载运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对在同一车厢或船仓内载运少量小包剧毒物品,也须采取严格的分隔措施。(三)运载剧毒物品进入广州地区,除须持剧毒物品运输证外,还须按当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如需中途停、泊车、船的,应有专人看管。(四)运载剧毒物品的车船,不得在人口稠密的闹市区、公共场所以及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五)运输途中如发生剧毒物品泄漏及其他意外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剧毒物品的装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要在指定的车站、码头装卸;(二)需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挥;(三)严格遵守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现场;(五)装卸完毕,应检查作业现场,如发现撒漏,须及时清除、消毒。第二十二条严禁随身携带剧毒物品乘坐公共车、船和飞机;严禁在行李、包裹或邮件内夹藏剧毒物品。第六章使用第二十三条凡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及使用说明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领取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凡使用剧毒物品,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每年由上级主管单位培训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发给及格证;不合格的不能上岗。第二十五条使用剧毒物品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领取、清退制度。对剩余的剧毒物品,应当天退回原领取地点保管。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剧毒物品。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和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每年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负责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等审批、领证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须于本规定公布后三个月内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领证手续。第三十条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并报广州市公安局及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解释。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第 7 页 共 10 页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剧毒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特性,在生产、使用、销售、运输、储存等过程的任何环节都要严格安全管理,道道把关,不能有任何的疏忽大意,否则会出现无法想象的重大事故,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要做好以下几点。1.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2.剧毒物验收后(化验要求参照氰化钠管理制度执行),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保卫部门汇报。3.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4.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二本帐记录。5.剧毒物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6.使用剧毒物品的车间,必须放在专用毒品仓库(或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7.分装剧毒物品时应在投料时进行,并有可靠的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分装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8.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9.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10.生产车间(使用部门)只能即领即用一天用量,残留的必须及时回库。11.如因生产发展需要新增剧毒物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工艺员核准,并书面报保卫科、安全科,经二个科室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措施到位后,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12.保卫科对剧毒物品的操作工人进行资历审查,不够条件由车间重新提出其他人员,再另行审查,直到符合条件为止。13.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对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14.剧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15.氰化钠等各类剧毒品要严格制订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16.医务室、剧毒物品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中毒急救药品,制订应急方案。17.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18.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安全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19.剧毒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方可处理。20.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剧毒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未尽事宜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剧毒 物品 安全管理 规定
装配图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