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创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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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农村饮水安全创建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农村饮水安全创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建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是指为解决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问题,在乡镇办事处、村(含村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第四条市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负总责。市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好规划的编制、项目报批、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市财政、卫生、建设、交通、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前,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意见,乡镇办事处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实施工程计划和筹集配套资金。市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办事处答复意见,落实工程计划,组织工程实施。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的单项工程受益范围,与受益乡镇办事处签订项目建设配套资金筹措和建设协调工作承诺责任书。受益乡镇办事处不能如期履行承诺责任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调整实施计划,并按原申报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重新报批。涉及群众筹资、投劳的,受益乡镇办事处应将筹资、投劳方案向受益群众公示。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应落实责任主体,给予政策支持。(一)项目建设和地方配套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根据项目要求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受益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工程项目征地、青苗补偿和进村入户管网等方面工作,受益乡镇办事处的项目配套资金通过受益农户集资和村“一事一议”解决。(二)工程项目上交税收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市水利局,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工程管理费用。(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或办理,各项行政规费予以减免。(四)项目建设临时性用地由受益乡镇办事处负责协调解决,永久性用地按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新建集中供水工程,必须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由市水利局负责组建。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设施,由项目法人按年度计划申报,实行集中招投标采购。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村民筹资兴建的村内管网和入户工程,由集资者决定施工单位。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由市水利局设立专户,实行专户专帐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通过受益群众集资、社会捐资、股份合作等方式筹措的资金也应当专帐管理。项目受益区域内的非农业人口、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自筹资金。第十三条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按以下方式支付:(一)招投标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款,直接向厂商或经销商拨付。(二)实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款,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三)没有实行招投标的单项工程项目实行报帐制。(四)单户和联户工程款由所在乡镇办事处直接向农户兑付。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取水工程、水处理工程、主输水管道工程、管护设施等主体工程建设。支管、村内管网及入户工程,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工程建设要求,由受益乡镇办事处群众筹资、投劳建设。(一)新建跨乡镇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分级负责。主体工程及主要干管由国家、省、市投资建设;支管由乡镇办事处筹资建设,进村入户管网由乡镇办事处、村筹资建设,根据其建设规模,从国家、省、市投资中给予补贴。(二)新建的乡镇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和单村工程,国家、省、市投资主要用于水厂及主管网建设,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办事处、村筹资解决。(三)新建的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由自来水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国家、省、市投资给予补贴。(四)凡是采取筹资投劳方式建设的工程,在工程建设完工后30日内应向受益群众公布工程帐目,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五条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方式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搞好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设计、技术资料,保障供水水质及水量,免收增容费。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并办理工程产权交接手续,存档备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意改变工程用途。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跨乡镇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主体工程及主要干、支管(到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支管)由市水利局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其它支管和进村入户管网由市水利局或委托乡镇办事处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二)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市水利局或乡镇办事处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三)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建的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四)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竣工后移交给自来水经营单位统一管理。(五)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经营业主负责管理。(六)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国家补助,农户“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由受益户负责管理。第十八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社会资金参股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家投资所占的股份不参与收益分配,但工程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费用。第十九条供水建(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保护范围内需要修建永久性道路等建(构)筑物的,必须征得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承担该段管道保护性设施或迁移所发生的费用。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所有供水用户都必须安装计量设施,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代表共同核定用户基本用水量,实际用水量低于基本用水量的用户,按基本用水量收费,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用水量的用户,按实际用水量收费。第二十二条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由供水管理单位测算,报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城镇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水费收取由供水管理单位抄表到户,原则上实行同网同价。第二十四条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水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维护和管理费用等开支。第二十五条供电部门要尽量满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要求,免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负责组织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级资金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八条市水利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费用由排污口设置单位承担,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和危害饮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市水利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破坏饮水安全工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8 页 共 9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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