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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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31 页采气厂施工作业HSE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零事故及零污染,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环境、开工许可证办理及危险作业等施工作业HSE管理。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施工作业的HSE管理。第二章施工作业HSE管理内容第四条施工作业HSE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并重,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原则。(二)应当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法规、标准要求。(三)单位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并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削减危险、危害因素,防止(减少)事故发生和环境污染,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清洁生产。(四)施工队伍应当确定现场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防火)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深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纠正违章,组织整改。(五)分包工程,合同中必须有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条款。对外雇佣劳务人员、雇佣施工人员,必须先签合同,并明确健康安全环保(防火)责任。(六)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HSE培训,并对本细则进行过系统学习。(七)上岗人员必须掌握相应技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八)钻井、井下作业、产建地面工艺施工等大型作业实行开工许可证制度。(九)危险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票。第五条施工作业HSE安全管理(一)操作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劳动纪律;定时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危险因素;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令。(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经常自查自改,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三)对危险大的施工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应急措施,必须备有急救用品。(四)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过检验,有有效的牌证,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经过检验,性能可靠。第六条施工现场职业卫生管理(一)员工进行过体检,无职业禁忌症;(二)上岗操作须身着劳动保护护具;(三)暑期作业,现场有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四)作业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五)员工有充足的休息,有正常的吃、住条件和卫生条件;(六)员工工作场所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和操作空间。第七条消防管理(一)在气区作业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禁止在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需要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用火手续。(三)进入气场所,必须穿防静电服;在天然气气、甲醇泄漏处和可能有天然气气扩散的地方进行操作,要使用防爆工具。(四)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布局,设置消防通道、逃生通道。(五)按照国家规定,对施工作业场所、临时办公场所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灭火器材。(六)动火现场5米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与动火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七)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措施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车、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动火施工完毕,要检查施工现场,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撤离。(八)遇6级及以上大风,不准动火和进行登高作业。第八条环境管理(一)作业现场应完善环保设施,强化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水(废液)、废气、废渣、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对大气、水源、土地、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二)排放污染物要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制度,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因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把污染降到最小,并及时通报厂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居民。(四)施工作业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杜绝使用污染物严重超标的工艺、设备。(五)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防止和减轻污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引起的污染和危害。(六)承担气田建设的土建、钻井、井下作业等施工单位,在完工交验时,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七)项目建设安全总监应当监督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解决好泥浆池、废酸池、固体废弃物的合理掩埋(处置);接井负责人应予监督。(八)严禁用渗坑、渗井和稀释的方法排放有毒、高矿化度工业废水,严防污染地下水和其它水源。(九)泥浆池应当有防渗措施。(十)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集中堆放,合理处理;严禁排入水体,禁止乱倒。(十一)试气、吹扫作业(使用天然气吹扫)等作业要尽量减少放空;必须选在远离居住区、处在下风向、相对高并易于扩散的地方放空;站区内的放空必须进火炬系统燃烧后排放;高含硫气井的放空,要采取设置火炬点火燃烧的方式,防止硫化氢对空气的污染;储存盐酸等易挥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应当密闭,禁止敞口。(十二)禁止将废酸液、废水泥浆、废油直接倒入泥浆池。(十三)禁止无故伤害野生动植物。第九条事故管理(一)施工作业队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在报告自已上级部门的同时,须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二)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有权利越级报告。(三)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填报综合事故月报及分类统计表。(四)建设单位HSE管理部门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如实陈述并深刻分析事故的原因,制定出防范措施。第十条事故处理(一)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中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依照合同条款按下列标准扣除风险抵押金:每轻伤一人扣除xx元;每重伤一人扣除5000元;每死亡一人扣除xx0元;重大事故扣除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二)其它事故由施工作业单位自行处理。第三章开工许可证办理第十一条办理范围:(一)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施工、产能建设遗留工程施工。(二)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和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三)厂级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四)各集气站、维修点改扩建项目施工。第十二条钻井、井下作业施工、产能建设地面工艺等大型施工作业由产能建设项目组主管钻井、井下作业、地面建设的副经理负责签发。第十三条产能建设移交后遗留工程施工、公司级气田业务发展规划改造、公司级安全环保隐患治理、厂级集气站改扩建、维修点改扩建等重点气田维护项目施工由厂安全主管领导负责签发。第十四条作业区一般气田维护、维修、安全环保隐患治理项目施工作业由各作业区主管经理负责签发。主要包括集气站标准化、设备防腐、冬防保温、防洪防汛、采气树及管线喷漆等作业区负责整改项目。第十五条要严把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准入关,实行“谁准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制度。第十六条钻井、试气、测井、录井、修井、固定等井下作业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地面施工建设队伍,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包商,不得准入。第十七条施工资质和技术方案的审查内容:(一)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相应等级作业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三)现场安全监管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四)必须持有长庆油田公司核发的市场准入证;(五)施工单位施工方案要有控制各项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要制定作业计划书。第十八条开工前所有施工队伍必须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不得开工,对未签订HSE合同和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书就开工的行为,将严肃追究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应急管理审查。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配备满足特殊情况下一般安全环保应急处置的物资器材,主要包括。(一)灭火器及消防锹、镐、毛毡、桶和消防沙等消防器材。(二)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检测仪。(三)空气呼吸器等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器材及中毒、受伤等紧急情况下的急救器材。(四)井控相关设备、材料及制度。(五)施工机械、设备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静电要求。(六)防止环境污染的相关设施和措施。(七)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第二十条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环境保护审查。(一)施工区场地坚实、平整、清洁、不存积水,便于行人、车辆出入,平面布置符合消防、安全、环保要求。(二)应急撤离方向明确,逃生路线畅通无阻,各类安全警示标示规范、齐全。(三)机械、设备安装牢固,材料、器材摆放整齐,电器线路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四)泥浆池做防渗处理,含油、含酸碱污水集中回收,不随意排放,生活垃圾统一处理。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或部门在工程项目议标、招标时,应通知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的人员参加。生产管理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监管人员安全资格证进行审查,登记备案。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相关资质证复印件。经审查确认,由生产管理办公室出具审查确认通知单后,由工程施工组织单位或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主合同和工程服务HSE合同。第二十二条“开工许可证”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由检查组开具不符合项通知书,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签发。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负责人、HSE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到位情况;(二)HSE作业计划书、施工方案编制、安全合同签订情况;(三)员工生活设施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措施;(四)作业场所布置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五)检测仪器仪表必须配备到位、施工作业场所设置警戒和安全标志;(六)防护设施、消防应急器材到位;(七)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等。第二十三条凡是“开工许可证”审批签字程序不全、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事故隐患未整改、安全监督人员未到位私自开工的单位,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未经许可的单位一律不允许施工作业。第二十四条开工许可证有效日期已过工程尚未完成,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第二十五条开工许可证一式两份,一份归施工单位所有,一份交生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第二十六条开工许可证只针对外来施工单位,本单位维护检修施工无需办理。第四章工业动火作业第二十七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气田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计划书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作业如在限定时间不能完成,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持续有效。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一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d,三级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d,动火作业超过1d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第二十九条动火等级划分根据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工业动火分为三级。(一)一级动火一级动火分A、B两类,其中一级A类动火包括:1.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现场紧急动火;2.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上动火;3.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一级B类动火包括:1天然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分液罐、分离器罐动火;2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二)二级动火1.天然气集配气站内的天然气管线、甲醇管线、含醇污水管线、含油污水管线、自用气管线及排放易燃(可燃)气(液)体的排污管线、放空管线上的动火;2直径小于426mm的集输气管线(已通天然气的单井线、干管、支线、干线)上动火;3.天然气井井口有控制部分动火(已投运);(三)三级动火1、新天然气管线站外及井口连头动火;2、在非生产区域内对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3、天然气集配气站、清管站等生产区域的非生产设施上的其他动火;4、在严禁烟火区域内的其他动火。(四)动火级别根据动火场所、生产状态、影响范围、危险程度、时间要求和前款规定确定,下级管理人员难以确定的,报上一级管理部门。第三十条动火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生产单位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长庆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第三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自行审批、监护;改、扩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到甲方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审批。第三十二条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一)一级动火。1一级A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2一级B类动火:由厂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施工单位有关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查,由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的书面授权人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二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送厂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二级单位的主管生产领导或授权人批准。生产单位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三)三级动火。由基层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施工单位审查后,由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四)各单位可根据动火地点距离远近、风险等级和频繁程度等实行授权委托制度。一级B类工业动火,经油田公司专业主管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作业计划书进行审查,由主管生产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计划书。第三十三条工业动火在组织现场交底时必须保留现场交底记录,并作为附件上报至工业动火审批流程中,以备查阅。第三十四条相关部门动火措施审查职责(一)基层单位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具体部位、动火措施、应急预案、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监护人等。(二)施工单位审查动火方案,主要包括动火部位、应急预案、防火措施、本单位动火负责人、安全监督、动火作业人等。(三)生产运行科审查施工内容中各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四)技术管理科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五)工程项目管理室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工程概况、施工内容,施工单位及人员资质。(六)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用火种类、用火时间,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的资格,审查现场交底与动火方案中的措施是否一致,从动火步骤、动火规程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审查防火器材配备数量,消防戒备,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七)厂主管领导全面审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及各部门审查意见,确定厂安全部门是否担任现场监督,最终决定是否动火作业。第三十五条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二)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源点和危险状况;(三)配合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批准;(四)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维护好各种安全消防设施和工艺设备;(六)负责指派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负责制定出切实可靠的动火作业计划书,并按照批准的作业计划书严格组织施工;(二)负责施工作业前组织安全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生产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预防事故发生;(三)自觉维护生产单位的安全、消防、防护设施设备和器材;(四)严格执行安全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安全职责;(五)负责加强施工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施工作业前、施工中发现危及安全动火施工的隐患、险情及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制定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第三十七条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动火负责人必须由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动火人等相关人员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计划书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三)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计划书的技术交底;(四)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第三十八条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生产单位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一)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二)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三)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四)在接到动火作业计划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现场记录(见附件),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五)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六)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第四十条工业动火基本安全要求(一)正常生产的装置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及夜间作业,非生产必需,一律禁止动火。紧急情况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紧急动火措施,遇到5级(含5级)以上大风不准动火,特殊情况进行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扬;(二)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要检测有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三)动火现场的容器内、管线内、室内、坑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25%以下;(四)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五)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检测可燃气体、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内部照明采用12伏电压。高处作业,须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同时对可能溅落的焊渣和火花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六)需要动火的塔、罐等容器和管线,进行严格清洗、置换和通风,并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检测内部可燃气体浓度;(七)对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醇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八)动火现场应有紧急疏散通道,5米以内无易燃物、无积水、无障碍物;(九)非动火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十)动火现场应按动火施工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十一)一份动火作业计划书只限一处一次使用。改扩建施工动火限定为一个动火区域在一个动火周期内使用。第四十一条禁止以下动火(一)禁止无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二)禁止无监护人动火;(三)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四)禁止与动火作业计划书内容不符的动火。第五章受限空间作业第四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炉、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井房等进出受到限止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第四十三条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级的划分:(一)进入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或可能产生有毒、易燃易爆物质的能置换彻底的有限空间以及高含硫气井井房内的作业属于一级特种作业,纳入厂统一管理。(二)进入盛装清水等无毒、无腐蚀、不燃物质或从未盛装过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的塔、罐、槽车容器以及管道;从未投用过的塔、罐、槽车容器、管道、烟道、隧道等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无毒、无腐蚀、无燃物质的下水道、沟、井、池的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气井井房内作业等;属于二级特种作业,由基层单位管理。第四十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一)作业单位向生产(管辖)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理;(二)办理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办公室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三)办理二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时,由生产单位落实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生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四十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的职责是:(一)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流程情况,对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做出评价;(二)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了或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提出暂不作业;(三)与作业人员商定联络信号,并在出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监视、保护作业人员,制止违章作业;(四)熟悉应急预案,携带必要的应急救护、报警器具,在紧急情况下救护作业人员;(五)携带、保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四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做到:(一)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二)在作业前检查安全措施;(三)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使用防护器具和工具;(四)熟悉应急预案,掌握报警联络方式,并注意与监护人的联络。第四十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在作业前,生产单位领导应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熟悉作业空间的结构和相关介质,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处理、救护方法;(二)切实做好作业空间的工艺处理,在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三)进入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受限空间作业,其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必须有明显的切断点并挂指示牌,设专人监护;(四)取样分析(现场检测)要有代表性、全面性;空间较大时,要在上中下各部位取样(检测),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氧气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标准,作业期间每4小时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持4小时),或用便携式仪器连续检测;检测指标不合格,立即停止作业;(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工业动火、临时用电、高空作业等到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证(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六)受限空间作业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经生产办公室的批准;(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防爆手电和防爆照明灯;在金属设备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灯电压应为12V且绝缘良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有漏电保护装置;(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后要清点,防止遗留在作业点内;(十)作业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且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拟定和掌握紧急状况和外出路线、方法;受限空间内人员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十二)受限空间作业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严禁向有限空间通氧气);(十三)对随时产生有害气体或进行内防腐的作业场所应采取可靠措施,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可靠的防护面具,并由气体防护专业人员进行监护,定时监测;(十四)发生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时,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作业空间,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监护和联络工作;(十五)作业空间内温度应符合人体作业要求,注意中暑、冻伤人员。第四十九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注意事项:(一)发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应当尽快作业,以免操作条件发生变化;(二)在作业中碰到的安全问题应当加附页,记录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以便查实和进行分析;(三)在清理受限空间少量可燃物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及交叉作业;(五)遇置换不合格或无法进行置换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进入作业;确需进入作业时,应按特殊作业处理,安全措施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上级机关派人现场监护作业;第五十条禁止以下作业:(一)禁止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二)禁止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作业;(三)禁止无监护人员的作业;(四)禁止超时作业;(五)禁止在受限空间内用易燃易爆油品清洗设备和工具;(六)禁止不明情况的盲目救护。第五十一条进入非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作业,比照上述要求,适当放宽。第六章动土作业第五十二条动土作业是指在采气、配气(井)站等生产作业场所内进行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作业。第五十三条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票。第五十四条动土作业单位填写动土作业票,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第五十五条动土作业单位必须按照动土作业票的内容进行动土作业,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的内容、范围和动土地点;严禁涂改动土作业票。第五十六条动土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及安全措施: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与作业场所的所属单位共同就动土的内容、范围和地点进行确认,并进行危害识别;对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辨识并标记。同时,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将作业场所内主要危险源及应急措施告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当地下情况不明时,严禁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动土作业。第五十七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工程时,应采用人工方式进行,严禁使用挖掘机等施工机械进行作业。对于动土作业过程中暴露出的线缆、管线或其他不能辨识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动土作业票审批单位,待现场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第五十八条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第五十九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动土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穿戴符合作业现场要求的劳动保护服装。(二)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取挖地脚的方法进行,挖出的土方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应急通道和消防通道。(三)在挖掘较深的坑、槽、井、沟时,必须设置两个方向以上的逃生通道,对于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逃生通道的,应设置逃生梯等逃生装置,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四)动土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架。挖出的土方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五)坑、槽、井、沟边坡和固壁支撑应随时检查,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对异常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六)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走动,也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现场必需时,则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七)作业时,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并保持良好通风。发现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后,方可重新施工。(八)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或上下交叉作业时,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具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防止工具伤人。(九)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自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第六十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第六十一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装置,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第六十二条动土作业所在单位应安排相关人员,按照动土作业票相关内容,对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或作业现场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现场监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第六十三条当动土作业的范围、内容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重新申办动土作业票。第七章高处作业第六十三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六十四条作业票的管理(一)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高处作业票应分级审批,一、二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由厂主管领导进行审批;(二)外来作业单位在生产区进行高处作业,由外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基层单位审批,作业场所所属单位派人现场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酒后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需经培训合格,持有有效等高作业许可证。第六十六条作业安全措施:(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三)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五)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必须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六)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七)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八)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九)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十)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十一)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第六十七条作业人员的职责:(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票进行高处作业。(二)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三)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六十八条监护人的职责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4)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脚手架的安全保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及时制止高处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第六十九条在高处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特殊作业票。第八章临时用电作业第七十条临时用电作业是指生产、施工作业、检修作业、建筑施工过程中,临时性使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生产部门是临时用电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是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部门。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必要时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临时用电作业票需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第七十二条厂所属单位内部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第七十三条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第七十四条临时用电必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穿越施工场所车辆通行处应采取保护措施。第七十五条架空临时线路:(一)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二)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三)临时线架空时,厂区内不得低于2.5m,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m;(四)必须避开有爆炸危险、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第七十六条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第七十七条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及开关、插座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第七十八条配电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第七十九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或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第八十条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36V(含36V)以下的用电设备若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第八十一条临时照明用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场所施工,行灯必须为防爆型。第八十二条在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工具,临时用电的停送电操作应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第八十三条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一)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二)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三)检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和配电箱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四)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五)配电箱应保持整洁;(六)搬迁或移动后的用电设备应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七)配电箱熔断器熔体更换时,应用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第八十四条对于夜间车辆通行的施工场所,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第八十五条临时用电单位不得变更用电地点和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供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第八十六条结束临时用电:临时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第五采气厂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第 30 页 共 31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31 页 共 31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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