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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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4 页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xx48号)。第三条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作业队队长:孙志华、作业队书记:赵光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第四条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第五条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第七条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九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第十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二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 3 页 共 4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4 页 共 4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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