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林业局经常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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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林业局经常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许可事项1、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设定行政限额的法律依据(列到具体条款)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该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是为申请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文件。采伐用国家贷款、周转金营造的林木,还必须提交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林木采伐申请书;(2)林木的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林权证);(3)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4)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5)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接到申请后现场调查核实,进行伐前设计(连片1亩以上的),在年采伐限额内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行政许可程序接到申请和规定的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行政许可证件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为30天内。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办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1号电话:0534-2280034受理时间: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德州市林业局纪检室公示网站:德州林业信息网网 址:www.dzly.gov.cn德州市林业局经常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许可事项2、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设定行政限额的法律依据(列到具体条款)森林法第18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该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凡建设工程永久性占用林地,皆须对县市区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行政许可的方式是为申请人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申请材料申报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林地权属证明材料;(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6)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7)现场查验报告;(8)森林植被恢复措施;(9)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单据。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审核、转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到省林业局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行政许可证件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长期。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办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1号电话:0534-2280034受理时间: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德州市林业局纪检室公示网站:德州林业信息网网 址:www.dzly.gov.cn德州市林业局经常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许可事项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设定行政限额的法律依据(列到具体条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1、对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齐备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核,合格后给予批复。行政许可的方式是为申请人发放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2、对临时占用林地10公顷以上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材料齐备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审核合格后,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行政许可条件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使用林地申请表;(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林地权属证明材料;(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6)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7)现场查验报告;(8)森林植被恢复措施;(9)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单据。办理行政许可程序接到申请后,到现场查验,符合占地条件的,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予以审批,发放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行政许可证件为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为两年以内。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办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1号电话:0534-2280034受理时间: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德州市林业局纪检室公示网站:德州林业信息网网 址:www.dzly.gov.cn德州市林业局经常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许可事项4、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证核准设定行政限额的法律依据(列到具体条款)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该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是为申请人办理木材运输证。行政许可条件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运输证、进口报关单、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等);(2)森林植物检疫证书;(3)林业金费交纳凭证;(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发给木材运输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行政许可证件为木材运输证,有效期按路途长短确定,从起点到终点,运输途中当次有效。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办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1号电话:0534-2280034受理时间: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德州市林业局纪检室公示网站:德州林业信息网网 址:www.dzly.gov.cn德州市林业局经常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许可事项5、经营加工木材审批设定行政限额的法律依据(列到具体条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1、新建、扩建年消耗木材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申请材料完备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审批。行政许可方式是为申请人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2、新建、扩建年消耗木材5万立方米以上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行政许可条件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2)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证明文件;(3)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4张;办理行政许可程序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行政许可证件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本、副本,有效期为五年,须进行年检。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办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1号电话:0534-2280034受理时间: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德州市林业局纪检室公示网站:德州林业信息网网 址:www.dzly.gov.cn德州市林业局经常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许可事项6、植物检疫证核准设定行政限额的法律依据(列到具体条款)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该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行政许可方式是为申请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政许可条件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申请材料申报材料:(1)请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检疫手续时要出具有效的产地检疫合格证,由检疫员办理检疫手续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检疫时,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检验,确认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森林病虫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3)省际间调运苗木,应提供调入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办理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单位(个人)备齐相关材料,向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检疫合格后,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带有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许可证件为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按路途长短确定,从起点到终点,运输途中当次有效。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办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1号电话:0534-2280034受理时间: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德州市林业局纪检室公示网站:德州林业信息网网 址:www.dzly.gov.cn德州市林业局经常性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许可事项7、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设定行政限额的法律依据(列到具体条款)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林业种子苗木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该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行政许可方式是为申请人办理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报材料:(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办理行政许可程序(1)由组织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2)审核机关对生产地点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放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行政许可证件为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有效期为五年,须进行年检。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办理地址: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1号电话:0534-2280034受理时间:工作日内监督机构:德州市林业局纪检室公示网站:德州林业信息网网 址:www.dzly.gov.cn-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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