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各类土地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和土地审批
《深圳市各类土地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和土地审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深圳市各类土地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和土地审批(2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深圳市各类土地审批程序和其他规定和土地审批2-1 一般规定2-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及适用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1.协议出让;2.招标出让;3.拍卖出让;挂牌出让。(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于以下范围: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市、区政府建设的社会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用地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军事用地。经市政府批准,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下列经营性项目用地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1. 居住用地(1)独栋住宅、别墅用地;(2)多层住宅用地;(3)中高层住宅用地;(4)商业、住宅混合用地;(5)办公、公寓混合用地。2. 商业用地(1)饮食业用地;(2)商业、办公混合用地;(3)百货批发零售业用地;(4)生活用品批发零售业用地;(5)生产资料批发零售业用地;(6)企业经营的市场用地;(7)度假及娱乐用地;(8)办公用地。3. 加油、加气站用地4.土地管理部门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上述项目用地,按规定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分期分批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2-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用地的方案号、宗地号、土地面积;3.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4.土地用途及性质;5.地价款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6.规划、市政设计要点;7.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8.市政配套建设义务;9.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10.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11.违约责任;12.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二)土地年期1.居住用地七十年;2.工业用地五十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5.其他用地五十年。6.同宗土地上含多种使用功能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按主体建筑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确定土地出让年限。7.1996年以前未按此年限规定执行的出让合同用地,自原合同规定的起始日期推算、顺延,不须另签合同。8.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历史用地及行政划拨用地,如已确定使用年期,在补办出让手续前,仍按原批准的使用年限执行。9.加油站、加气站、农业种植、养殖用地出让年限按二十年执行。(三)合同编号:1.编号格式:年号 局代码 顺序号2.编号说明年号:4位,以当年年号按4位数编写。局代码:1位,市局0、罗湖分局1、福田分局2、南山分局3、宝安分局4、龙岗分局5、盐田分局6、大工业区分局7、中心办9, 布吉所A、平湖所B、横岗所C、龙岗所D、坪山所E、葵涌所F、大鹏所G、南澳所H、坪地所I、坑梓所J、新安所K、西乡所L、福永所M、沙井所N、松岗所O、龙华所P、石岩所Q、观澜所R、公明所S、光明所T。顺序号:3位,合同的次序号。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编号为基础,分别按照“XX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第二补充协议、第三补充协议”的顺序编号。(四)合同打印与签订1.出让合同书采用市局统一制定的样本用电脑打印,一式5份。2.出让合同须由土地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与我局签订,委托他人代签的,代理人必须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用地单位即土地使用者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且与所盖公章必须一致。4.宗地号、宗地面积按宗地图打印,宗地图附贴在出让合同后面并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骑缝)。5.地价款部分用大写打印。6.土地利用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打印。7.明确项目竣工时间。8.涉及附属建筑工程、配套工程及公益工程的用地,按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并打印出合同附表一、二、三。9.属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项目,实行免地价出让。在出让合同附加条款中注明权利人为市(区)人民政府,实际使用单位为申请用地单位。实际使用单位对该宗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益,并无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项目用地不得转让、抵押、出租,不得改作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合作建房。10属拆迁改造的项目,改造单位在与所有小业主达成正式拆迁改造协议并经征地拆迁部门认可前,不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11.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应在附加条款中备注清楚。(五)合同的登记与分发1.土地出让合同在发放给土地使用者前,应由地政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在土地管理系统中录入合同资料,经办人员应负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2.出让合同一式五份:用地单位三份,分局信息科存档二份。3.出让合同发放时,要做好签收工作。4.市局、分局、管理所等有关部门需查询出让合同时,可通过电脑联网查询。2-1-3、现代物流园区土地管理政策(一)市政府成立现代物流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对进入现代物流园区企业的资格进行认定。(二)现代物流园区用地的地价根据规划确定的用途测算,即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及规划指标计收地价。对规划未明确划分土地用途或未直接明确为物流用途的物流项目用地,笋岗物流园区按商业、仓储各50%计算,其余物流园区按商业25%、仓储75%计算。(三)现代物流园区的土地使用年限定为50年。(四)现代物流园区用地的地价可分期支付,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为3年。土地使用者应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地价总额20%的首期款,2年内应交付地价总额40%的二期款,余款应在3年内付清。(五)现代物流园区内新申请用地项目,地价优惠20%计收。2-1-4、酒店项目土地管理政策(一)酒店项目用地实行招标(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允许分期交付地价,并试行按揭付款方式交付地价。对新出让土地,按付款时间最短优先原则确定受让人。(二)对一次性缴付地价款或采用按揭方式缴付地价款的,给予总地价款15%的优惠。(三)对分期缴付地价款的,分期付款最长期限为3年。土地使用者应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当日交付地价总额20%的首期款,2年内应交付地价总额40%的二期款,余款应在3年内付清。分期付款的利息标准按合同签订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计收。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地价而应缴付滞纳金的标准,定为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地价款应缴部分的万分之一。(四)酒店项目用地土地使用年期定为50年。另外,为优化酒店项目的土地资源,可增加酒店项目综合性、兼容性,并可采用产权式酒店的方式供应酒店项目的用地。产权式酒店项目按商品房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五)对于已建成须补办出让手续的酒店项目用地,如宾馆、酒店、招待所等用地的地价,按现行酒店市场地价标准核计。对特殊景观(如海景、山景等)影响较大的酒店项目,地价应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正。对于新出让的酒店项目以及商务会议中心、旅游度假综合用地的地价,参照现行酒店市场地价标准并结合宗地评估结果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六)在酒店的主体工程未完工之前,酒店项目用地不得转让。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否则,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七)以上酒店项目土地管理政策在全市范围内(市中心区除外)适用。2-1-5、旧城旧村改造(一)旧城旧村改造分为特区内城市更新区改造、特区内城中村改造、特区外旧区改造。(二)城市更新区是指深圳经济特区原农村集体用地范围以外,以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适应市场需求为主要目的的要求改造(重建或整治)的城市建成区。城中村改造是指在特区范围内,因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对原村集体用地范围内的旧住宅区、工商住混合区所进行的成片改造、整治。旧区包括宝安和龙岗两区内的旧城和旧村。旧城是指规划建成区内属于国有土地的城市衰落区、功能转换区和城市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区;旧村是指规划建成区内非农建设用地性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农民自建住宅区、工业区、工商住混合区。旧区还包括具有一定历史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三)改造范围应严格按照改造计划和规划拟定,经市政府用地审定会审定后核发改造范围规划用地方案图,并刊登改造公告。(四)改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与被改造单位(个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批准改造文件自行失效。2-1-6、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分为工商发展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我局根据国家、省、市规定的指标划定各村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时须先转为国有。2-1-7、农业保护区用地的管理(一)农业保护区,是指被划定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并应永久保留的区域,包括蔬菜、水产、水果、畜牧饲养、农业科研用地及其他农业用地。(二)农业保护区用地管理的程序1.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业保护区的规模、要求,编制农业保护区的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2.测绘部门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勘测已划定的农业保护区的实际界线,定点放桩,设立标志,登记造册。3.征地部门核查新的申请用地是否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侵占农业保护区。确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经农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备案。4.对经批准调整为非农业用途的土地,必须坚持先补偿后占用的原则,用地单位应提供可用于同类型的农业生产土地,确实无法提供农业用地的,应按规定缴交土地补偿费、农业垦复以及农业保护区建设基金,专门用于异地开发农业保护区。5.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农业保护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和开发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生产条件并处罚金,破坏或擅自改变农业保护区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金。2-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2-2-1、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程序1.初审分局地政科或(卫星新城所在地)管理所对用地申请文件进行初审。(1)对不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提出否决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领导或管理所主管领导批准后复函。(2)符合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的,分局地政科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和其他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分局业务会议审议。授权管理所办理的,管理所提出意见后由分局地政科汇总提交分局业务会议审议。(3)经分局业务会议审议,不同意用地申请的,由分局地政科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精神拟定意见经批准后,函复申请人。同意的用地项目,由分局地政科报市局地政处汇总。2.审批对符合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产业政策的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业用地,由所在地分局或较大所受理后报各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1)市局地政业务会议对分局提交的用地申请项目,市局地政处汇总材料后报市局地政业务会审议,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审议同意且不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的项目,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直接办理;审议同意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的项目,由市局地政处准备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不同意的,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拟定复函。(2)市局局长办公会议会议对市局地政处提交的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审议的用地项目进行预审,并拟定预审意见,会后形成会议纪要。预审同意需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的项目,会后由市局地政处准备材料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预审同意但不需报市用地审定会议的项目,会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直接办理;预审不同意的用地项目,会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拟定复函。(3)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市局根据市政府用地审定会的时间安排,准备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的讨论事项,将已形成预审意见的各项用地项目报请市用地审定会审议,市政府办公厅拟定会议纪要,根据审批意见,作以下处理:不同意安排用地的项目,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分局或管理所按照会议纪要精神拟定复函;同意安排用地的项目申请,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分局或管理所办理用地手续;决定重新选址或重新核定用地规模,待会议纪要下达后,由规划部门重新核定用地选址及规模,并将意见转地政部门在下一次用地审定会议上重审。另外,根据市政府第七十一次用地审定会议及七十九次用地审定会议精神,特区内的高科技工业项目、特区外的工业项目、市政公共配套项目,可采取先办理,后补报市例会备案的方式。其中属高新技术工业园的用地,需先由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示意见,属高科技产业带的用地,土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先由市高科技产业带办公室出示意见,10万平方米以下的用地,由用地所在区的高科技产业带办公室出示意见。3.划定用地方案经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或其授权市局审批同意的用地项目,分局或管理所根据市政府用地审定会议纪要精神拟定用地方案草图,报分局主管局领导或管理所主管领导审批后,划定正式用地方案图。4.测算地价。5.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2-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一)招标出让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二)公开招标1.招标准备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由分局负责,管理所协助。对土地供应计划中的招标用地项目,分局应提前两个月完成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1)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2)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4)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招标公告中说明。(5)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6)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7)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招标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招标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8)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招标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招标公告和发放招标文件。2.招标公告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登载。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2)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3)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4)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给付中标价的方式和数额;(6)评标方法;(7)开标地点、时间;(8)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3.招标文件招标地块位置略图;土地使用权招标公告;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土地使用权招标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市局或分局以市局的名义向符合拟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一种方式,除法定的不宜于公开招标的情形外,其招标运作程序及具体要求与公开招标相同。在拟定招标人时,应尽可能广泛,以切实保证招标工作达到预期目的。2-2-3、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一)拍卖出让的准备1.市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拟拍卖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拍卖规模和进度,并进行具体安排。2.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4.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5.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拍卖公告中说明。6.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7.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8.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拍卖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招标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9.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拍卖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拍卖公告和发放拍卖文件(二)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于拍卖前三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拍卖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3.拍卖的地点和时间;4.付成交价方式和数额;5.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6.取参加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7.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8.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三)拍卖文件由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印刷,并向竞买者提供,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拍卖地块位置略图;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竞买申请书;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2-2-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一)挂牌出让的准备1.市局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拟挂牌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年度挂牌出让规模和进度,并进行具体安排。2.地政部门制作用地方案图,一式2份。3.地政监察部门完成土地清理工作。4.征地拆迁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5.土地开发部门落实土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交地时间;未落实三通一平工作的,需在挂牌出让公告中说明。6.规划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点。7.测绘地籍部门按用地方案图实地放桩定点,并制作统一的宗地图一式5份。8.分局地政科汇总上述情况后拟定方案报市局地政处,并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挂牌出让底价。市局地政处初拟挂牌出让时间、地点、方式等,提交招标、拍卖委员会审定。9.审定后委托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委员会意见,准备挂牌出让文件,经招标委员会审定后,以市局名义发出拍卖公告和发放挂牌出让文件。(二)挂牌出让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公告期20日,公告期满,开始挂牌,挂牌期为10日(工作日)。挂牌出让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等土地使用条件;2.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3.挂牌出让的地点和时间;4.付成交价方式和数额;5.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6.取参加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7.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8.出让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三)挂牌出让文件由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印刷,并向竞买者提供,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挂牌出让地块位置略图;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竞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样本)。2-3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2-3-1、审核程序(一)申请转让1.交易中心收件及核验。2.分局审核。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不符合转让条件的,分局地政科拟定不同意转让的意见,由交易中心答复。3.交易中心组织交易。4.后续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成功后,交易中心收取应补地价款并办理转让合同等后续手续,无须另转地政部门签订补充协议;对成片开发区的土地,可凭交易中心办理的转让合同办理产权登记,无须另转地政部门再下转让批复。(二)司法机关裁定、决定的土地转让。属已签出让合同的,其审核程序与上述相同。对欠交地价和需补地价的,由交易中心在成交价款中优先扣除;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地政部门复函,建议作出裁定、决定的司法机关暂缓强制执行。属未签出让合同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交易中心收件后,转相应分局地政科审核,地政科会同规划科审核是否列入收地范围。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地政科复函建议暂缓强制执行;对未列入收地范围的,由地政科复函告知作出裁定、决定的司法机关,按协议用地程序办理设计要点、测算补交地价金额等手续,交易中心在交易成功并收取地价后,转回分局地政科直接与竞得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4 历史用地和行政划拨用地的管理2-4-1、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的界定(一)特区内1.历史用地:1980年8月特区成立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已使用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用地。2.行政划拨用地: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土地。(二)特区外1.历史用地:1983年1月26日前,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使用至今无权属纠纷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用地。2.行政划拨用地: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认定为行政划拨用地。2-4-3、管理办法(一)至今闲置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按闲置用地清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二)已有建筑物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应按规定的地价标准补办有偿使用手续。(三)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属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不得改为营利性用地,不得出租、转让和抵押,也不得与他人合作建房,否则政府予以依法收回。(四)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不得进行抵押。(五)对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上的房地产的处分首先必须得到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的确权。(六)企业改制中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按企业改制中的土地处置工作管理的规定执行。(七)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年限的管理按以下原则处理:1.到期房地产,按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的年限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原则,具体年期由国土部门根据房地产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核定。到期房地产一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租赁合同。2.办理产权登记的,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和现状的情况下,可按上述原则确定有偿使用的年限,办理有偿使用手续。3.超过以上规定的延期申请应上报市局审核、批准。2-4-4、审核程序(一)审查是否属于闲置的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如属于闲置的,纳入闲置用地清理范围。(二)经核查,不属历史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的,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拟文复函。(三)属于历史用地或行政划拨用地的:1.因规划要求或其他情形需收回土地的,汇总规划意见并拟定收地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核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2.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不改变已有建筑物功能,由地政部门拟定用地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直接转规划部门按现状核定土地利用要求指标,补办出让手续。(2)建筑物需拆迁,并符合规划进行改造的,由地政部门拟定用地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补办出让手续。(3)改造需选择合作方或转让的,按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执行。(4)纳入旧城旧村改造范围的按旧城旧村改造的有关政策办理。(三)属历史用地、行政划拨用地,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5 地价测算审核程序(一)地政部门根据权属核定情况、规划设计要点、宗地图等资料,通过电脑地价测算系统进行地价测算,并打印出地价测算方案。(二)部门领导审核地价测算方案后,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批。(三) 地价方案经批准后,地政部门打印地价款缴费通知单。地价款缴费通知单共分四联:第一联由计划财务部门存查,第二联由用地单位存查,第三联交财政专户,第四联由地政部门存查。缴款通知单应明确出让合同号、地块编号、用地方案号、地价款总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缴款通知单由经办人通过电脑打印,部门领导审核签发后有效。(四)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的地价测算问题或无法通过电脑自动测算地价的用地项目,由主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或测算方案,经部门领导审查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市局审定。(五)用地单位对分局核算的地价方案有异议,应由分局提出意见并呈报市局审批。方案经市局审定后,转回分局办理缴付地价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手续。2-6 政府储备土地管理2-6-1、储备用地临时出租1.地政部门初审。地政部门根据申请地块的现状、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不同意的直接复函,同意的拟定初选地块的位置及情况说明后转规划部门。2.分局业务会审核。地政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意见,将用地方案草图报分局业务会议审议,不同意的由地政部门复函,同意的上报市局业务会审批。其中临时施工用房用地经分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直接由分局办理相关手续,报市局备案。3.市局地政业务会审批。地政处汇总材料报市局地政业务会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后转分局办理。需要上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待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后转分局办理。4.确定方案。经市局业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不同意的由分局地政科复函。同意的,由分局地政科承办,制作临时用地蓝线图,一式4份(其中1份归档,另外3份作为临时用地合同附图) 。5.测算租金。分局地政科根据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测算租金方案。临时用地租金方案及其具体标准由市局制定。各分局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执行。6.方案报批。临时用地租金方案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后,地政部门核发临时用地租金缴费通知单,通知用地单位交款。通知单一式4份:申请人一份、计划财务部门一份、地政部门一份、财政专户一份。7.交纳租金。申请人持地政部门签发的临时用地租金缴费通知单交付租金。8.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书。地政部门打印临时用地合同书。临时用地合同书采用规定的格式,由电脑进行制作,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输入电脑,并打印合同文本。一式叁份,二份交用地单位,一份存档。2-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2-7-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一)审核程序1.打印合同书范本,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打印一式5份。2.合同书送受让方签字盖章。3.审核受让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后,报市局局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办公室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二)审核结果1.按地价款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地价的,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未按地价款缴费通知单期限内交付地价的,所批文件自动失效,申请人再办理时须重新申请。2-7-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一)双方应履行合同,甲方应按期交付土地,乙方应按合同规定交清地价,按期开发利用,按规定使用土地,乙方开发利用土地行为必须合法和遵守合同。(二)合同签订之后,要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用地单位能否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或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或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地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开发利用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规划设计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如存在擅自更改规划设计要求的,由地政监察部门查处。3.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项目(包括居委会、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工程),是否能如期竣工。土地使用者逾期完成地上建筑物的,自出让合同规定的项目竣工提交验收之日起处以罚款。逾期六个月以内的,处以地价款5%的罚款;逾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处以地价款10%的罚款;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处以地价款的15%的罚款;逾期二年后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4.对已办理了竣工验收的配套设施项目,建管部门将验收结果告知局土地开发中心,由土地开发中心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接管。5.地价的跟踪管理,由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对地价未付清的项目不予办理有关手续。2-7-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一)审核程序1.打印合同书范本,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分局主管局领导审定后,打印一式5份。2.合同书送受让方签字盖章。3.审核受让方签字盖章的合同后,报市局局长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办公室加盖“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专用章”。(二)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一式5份)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终止(一)凡出现下列情形的,均可终止合同1.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的;2.土地灭失的;3.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的;4.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的;5.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6.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7.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条款开发利用土地而违约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审核程序1.使用年期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该宗土地,应提前六个月向所在辖区分局提出申请,分局接到申请后,地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按下列原则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答复:(1)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2)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申请不予批准继续使用。准予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自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五日内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当时规定支付地价。2.因城市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者收到收地通知后,应向辖区分局提出申请,分局地政科应会同征地拆迁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在一个月内按规定提出合理补偿方案。3.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条款开发利用土地造成违约,地政部门及地政监察部门应限期土地使用者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分局应报请市局,由市局向市国土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合同和收地的请示,经同意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必要时报市政府用地审定会.2-8 闲置用地清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2-8-1、闲置用地清理范围下列用地可视为闲置用地:(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如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超过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五)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土地使用者自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未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实施拆迁满1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或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1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8-2、闲置用地的处置方式(一)延期建设,是指根据实际状况,用地的动工建设日期经批准后顺延;(二)评估折地,是指政府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通过评估确定闲置用地已投入的开发成本,按现行地价标准由原地或异地折返部分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其余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三)限期挂牌交易,是指闲置用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限期出让;(四)有偿收回或置换,是指闲置用地经批准可以由政府采取有偿或置换方式收回,政府有偿收回的,开支列入国土基金计划。2-8-3、闲置用地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一)分局地政科对闲置用地进行立案及调查取证,建立闲置用地档案。(二)分局地政科拟订处置方案,并将情况汇总上报市局地政处。(三)市局地政处汇总分局提供的材料并实地调查,建立闲置用地备案制度。(四)市局地政处审查分局拟订的闲置用地处置方案,定期上报市局地政业务会议。(五)分局根据会议纪要向用地单位通告闲置用地处置方案,对拟收回的闲置用地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处理。(六)对用地单位三个月内不来按规定的处置方案办理有关手续的用地,纳入闲置用地收回的范围,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处理。(七)分局地政科建立收集新产生的闲置用地和处置情况实施的跟踪管理制度,形成闲置用地动态管理机制。(八)通过分局定期上报闲置用地情况及处置的落实情况,市局地政处形成闲置用地的动态备案机制,定期将闲置用地清理的情况上报市局地政业务会议。2-8-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一)因公共利益需要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被批准。(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六)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的。(七)人民法院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收土地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八)闲置土地按收回方式处置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8-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一)使用年期未满的1.分局地政科或管理所根据用地的具体情况及相关部门意见,核定拟收回用地的下述情况:位置、坐标、面积、收地依据、收地原因、安置补偿方案。2.查明收地的事由及证据:如因实施规划收地,应查明规划的内容及其是否批准;如因社会公共利益收地,应查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及有关证据;如因当事人违反法律或出让合同的规定收地,应查明当事人违约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其中属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按规定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3.产权部门查明拟收回用地的权利状况:(1)被收回土地是否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对已办理房地产证的,收地决定应当向房地产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发出;如未办理房地产证,收地决定应向其它法律文件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发出;对开发商已销售、业主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备案的房地产,向包括小业主在内的所有权利人发出,不能只是向开发商发收地文。(2)被收回土地是否已抵押。对已抵押的,应当同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直接由抵押人清偿债务;采取作价补偿的,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达成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3)被收回土地是否被查封。对已被查封的,不宜作出收地决定,应与司法机关协调,待司法机关解除查封后,再作出收地决定。产权部门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时暂缓办理有关的产权登记(受理司法机关的查封除外)至收地决定下达。4.拟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以下简称收地文)报主管局领导签发。5.下发收地文时,对与收回用地相关的用地方案、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属性在电脑中作记录。6.办公室发收地文给分局各业务部门,并送市局地政处备案。业务受理中心查询与该地块相关的在办文件,并通知当前承办部门停止办理,测绘地籍部门修改地籍数据,有关部门停办与该地块有关的业务,产权部门对有关的房地产权利证书迳为注销登记。7.收地文由地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五十五日后,即视为送达。送达后,送达回执交征地拆迁办。8.市局或分局征地拆迁部门与相对人协商补偿及安置事宜,签订收地补偿协议书,按收回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办理。9.收地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分局地政科对收地涉及的用地及合同资料进行相应的修改。10.因特殊原因收地不能执行的,需废止收地决定的,应当同时恢复电脑中的相关记录,并更新地籍数据。(二)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1.地政部门每半年清理到期的土地情况。2.地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拟定是否需要收回的意见。3.对于拟定不收回的土地,通知土地使用者是否申请延期使用。4.地政部门对收回土地的情况汇总上报,按使用年期未满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办理。(三)协办1.产权部门核查发证、抵押、查封等权属情况。2.征地拆迁部门办理收地手续。(四)审核结果 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五)收回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用地的管理。2-9企业改制中的土地资产管理2-9-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的核准所需提供的材料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2.改制批准文件;3.企业改制方案;4.拟订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及房地产权属材料。包括土地及房地产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情况说明、权属证明材料、土地处置的房地产类型和相应处置方式的申请等;5.其它需要按报文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2-9-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所需提供的材料1.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含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2.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3.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及部分房地产权属材料:对转为商品房方式的土地及房地产,要提供新的权属证明材料。4.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5.其它需要按报文和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材料。2-9-3、企业改制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落实(一)企业改制后的土地及房地产变更登记。在新的企业登记注册后,凭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以及企业注册的批准文件,以新企业的名义办理用地手续或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1.商品房性质的房地产,可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有产权证的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处置的房地产,新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3.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的,向国土部门申请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4.限期开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的,可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不按期开发的,纳入闲置土地清理范围;5.维持原土地使用性质方式的,没有房地产登记的直接办理房地产登记,已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直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要签订缴纳土地使用费或年地租的协议;(二)对确权后注入新公司的房地产的处理该方式针对权属未明确的房地产,新的公司凭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申请房地产的确权,在产权和地政部门提出确权意见后,再按以上程序办理该房地产土地资产处置的手续。(三)收回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土地管理的范围。注:非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参照以上办法执行。注:根据深府200398号文的规定,原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申请办理属于改制前企业的房地产规划国土业务的,其房地产必须是改制时纳入处置和评估范围的房地产。为核查这项工作,对于原国有企业在我局报文时除常规资料外,请提供下列资料: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登记公告、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信息表、股东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表;二、已办理房地产证且该房地产已纳入改制范围内的,请先到房地产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再提供新的房地产证;三、尚未办理房地产证的,在深府200398号文颁布前改制的提供改制时的有效资产评估报告;在深府200398号文后改制的,提供土地资产处置批复。2-10集体土地征用管理2-10-1、征地程序项目征地及政府成片统征按下列程序具体办理:(一)呈批1.政府成片统征土地,由市局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需求,拟定次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呈报国务院,待国土资源部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后具体实施。2.项目征地按土地征用审批程序报批。(二)工作程序1.由分局征地办(或科)针对需征用的土地发出公告,并于15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15日后,即视为送达。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用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时间、原因、依据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的联系方法以及对当事人的要求等事项。2.在征地通知送达或发布后,十五日内负责征地任务的工作人员应作好被征地单位及利害人的申报情况的归类、整理及征地法规、政策的宣传等工作,并委托测绘中队对征用范围放桩定界。3.组织被征地单位及利害人对征地范围进行权属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在该项工作过程中,分局或管理所参与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4.被征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的,应于通知下达后十五日内,由分局承办人员组织查丈,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评估。5.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分局负责该项征地工作的人员召集被征单位就补偿、安置、交接土地等事宜进行协商,拟定征用补偿方案呈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6.征地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由分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分局主管征地工作的领导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市局业务专用章。7.超过征地补偿协商期限(一般在征用土地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未能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局或分局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决定;若当事人在按规定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不履行,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局或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迁出。8.分局落实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1)按协议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不得以现金支付。(2)向管理所移交被征用的土地,督促、指导管理所对被征用土地进行管理,在土地开发建设前,属农用土地的,应继续用于农业,不得撂荒闲置。(3)在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分局将协议书及征地范围图分送市局征地拆迁办、综合计划处、地政处、产权处、测绘大队、地政监察处、信息中心等部门。信息中心应在5日内将已征土地的范围(含范围图)录入电脑备查。2-10-2、其它规定(一)土地征用工作的办文总时限为155天。(二)征地通知书中对当事人的要求栏应注明抢种、抢搭、抢建等旨在增加补偿金额或提高安置标准的活动不予补偿等事项。(三)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各阶段的资料(例如:调查清册、现场照片、工作进度、谈判纪要等)应保存完善,并于征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整理成册,移交档案部门,以备查验。2-11 收回土地补偿及房屋拆迁管理2-11-1、收回土地程序(一)对被收回土地的当事人进行补偿登记。1. 权属及权利状态核查。转相关部门在五日内进行权属核定,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权属核定,涉及抵押产权的,由权属核定部门通知抵押权人参与收地补偿协商工作;2.补偿登记。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及测绘大队(或中队)对被收回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勘察记录、物业评估,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二)与当事人协商收回土地及拆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1.无偿收回土地(60日);根据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其中规定情形之一的,市局或分局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直接转所属管理所执行管理。2.收回土地地上无建筑物、附着物的(60日);召集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事宜进行协商,由市局或分局签订收地补偿协议书,并盖市局业务专用章。3.收回土地涉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的,按收地条例程序办理。(三)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与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局或分局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决定。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又不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及其地上、地下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局或分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迁出。(四)执行收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决定。1.执行协议内各项条款。2.将协议于签订后五日内转地政处(科)、计划财务处(科)、地政监察处(队)、测绘大(中)队、信息中心、分局、管理所。2-11-2、拆迁房屋程序实施房屋拆迁的工作程序分局实施拆迁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适用本程序。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建筑物的,按征地工作程序办理。(一)申请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及拆迁通知或公告。拆迁单位的申请应提交:(1)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向批复。(5)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6)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由分局征地办或地政科具体草拟,呈报分局主管领导五日内签发。拆迁许可证发出之日,拆迁管理部门应通知产权部门暂停办理有关的产权登记。公告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等规定媒体发布或以其它形式公告。公告应载明拆迁房屋的理由,业主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拆迁洽谈补偿、安置事宜的具体洽谈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二)接受业主申报,现场勘察、委托查丈报告。(45天)负责拆迁工作的分局的具体工作人员于拆迁公告发出五日内会同委托测绘查丈单位人员进场勘察、查丈,业主应到场参与,并在调查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测绘单位应于被委托后十五日内提交查丈报告。查丈报告含下列内容:1.业主姓名或名称、房屋来源、门牌号码。2.房屋面积、结构、层数、已使用年限。3.用地、规划、报建、产权等有关文件、审批资料。4.原批准使用功能,现状使用功能是否办理改变功能审批手续。分局拆迁部门于接到查丈报告三日内,委托市房地产估价中心依据查丈报告对需征收拆迁的物业予以评估。房地产估价中心应于十五日至三十日后提交物业评估报告。 (三)权属核定(5天)分局拆迁部门接到物业查丈报告三日内转分局产权科核定权属,产权科对建筑物的权利人、建筑物合法性、面积进行确认,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处于法院查封及银行抵押状态进行认定。如果建筑物产权尚处于法院查封状态,而因国家建设需要又必须予以拆除的,则要书面通知法院协议协商。如果建筑物产权尚处于银行抵押状态,应同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参与拆迁协商。如有违法建筑的,转地政监察部门处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四)协商补偿(45天) 由分局拆迁部门提交专人召集业主协商,物业估价报告为协商基本依据条件。经协商能达成共识的,拆迁双方于补偿安置方案商定后三日内据拟定拆迁补偿协议书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批。补偿费用由区国土基金支付的,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即行生效。拆迁补偿协议生效三日内,应抄送分局产权科和所在地管理所。产权科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产权证书进行处理。拆迁人按协议约定,交接土地,管理现场。拆迁补偿协议书应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房屋拆除方式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五)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提出申请以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分局征地拆迁部门在接到裁决申请后五日内拟定拆迁补偿裁决书报分局主管领导审核后呈市局征地办初审转法制处会签(3日)再报局主管领导批发(2日)。-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深圳市 各类 土地 审批 程序 其他 规定
装配图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