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经营权转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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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经营权转让协议甲方:彭利彬 郯城县龙泉路8号乙方:顾磊 郯城县庙山镇岭北西村 甲方现有“羚羊”牌出租车一辆,车号为鲁QV3223.甲方现自愿将该车以人民币168000元的价格卖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一、乙方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购车款168000元一次付清给甲方,甲方将该车及相关手续交给乙方,乙方取得该车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及其他相关权。二、本协议签订之日前,因该车产生的相关税费,违章及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因该车产生的相关税费,违章及一切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四、该车营运路线路属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车经营期满后,如公司更新车辆,相关营运手续由乙方更新,费用由乙方承担。五、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六、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三月五日公 证 书(2010)郯证经字第765号申请人:甲方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林乙方:顾磊,男,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出生,住址:郯城县庙山镇岭北西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10157971.公证事项:车辆租赁经营合同书甲乙双方于二0一0年三月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车辆租赁经营合同书公证。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车辆租赁经营合同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车辆租赁经营合同书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林与郯城县庙山镇岭北西村村民顾磊于二0一0年三月五日签订了前面的车辆租赁经营合同书,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及印章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郯城县公证处 合同范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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