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地复垦补偿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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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渣场临时性占地复垦补偿协议书甲方:乙方: 因省、州重点工程古城水电站建设,其8#支洞工程位于汶川县克枯乡下庄村境内,由于古城水电站工程建设4#弃渣场临时性占用克枯乡下庄村耕地,现工程弃渣已基本结束,必须及时对临时性占地进行复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22期汶川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决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甲方临时性占用乙方土地的复垦及其各种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以下协议:第一条 临时性占用耕地数量及地点*弃渣场临时性占用乙方耕地 亩,所占耕地位于汶川县克枯乡下庄村斗口石组。第2条 临时性占用耕地复垦补偿处理办法根据第22期汶川县人民政府议事纪要决定,由于古城水电站8#支洞工程弃渣场临时占用克枯乡下庄村斗口石组 余亩耕地其灌溉水源、地力恢复有一定困难;甲方按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克枯乡下庄村村民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对该土地进行复垦或调整平衡用地,同时恢复耕地水源灌溉系统,鉴于弃渣场地力恢复有一定难度,补偿费用中一部分用于地力不足的初始阶段产值补偿,具体标准由村委会决定。由克枯乡下庄村人均耕地不足0.3亩,补偿标准按照汶川县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标准执行6万元/亩。对临时占用耕地中的经济林木等所有地面附着物的补偿为永久性一次性补偿,按汶川县县长办公会议要求参照汶川县都汶公路建设补偿标准及汶川县桑坪电站补偿标准执行;所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用已由汶川县古城电站协调组于2005年内全额补偿兑现给被占地村民。第3条 古城水电站4#弃渣场临时性占用乙方耕地 亩补偿金额 万元(大写:*);本补偿费用中包括土地复垦、地力恢复期、引水灌溉系统等所需的全部费用,该临时性占地2009年年产值已全额补偿兑现给被占地村民,土地复垦后临时用地年产值补偿自然终止。补偿费由乙方包干使用,甲方为一次性终结处理。第4条 费用的支付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甲方在60天内一次性将补偿款金额支付给乙方。第5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所有补偿款。第6条 乙方的责任本协议订立生效之日起,乙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该土地的复垦还地到户工作。第7条 违约责任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及克枯乡人民政府和汶川县国土资源局监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协议,如发生违约行为,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第8条 其它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克枯乡人民政府执一份,汶川县国土资源局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或委托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代表人:汶川县克枯乡人民政府(盖章):汶川县古城电站协调组(监章): 2015年 月 日最新范本-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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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地 复垦 补偿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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