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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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策行为,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四条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县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根据决策事项,采取适当形式,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的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七条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出台前依法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决定。第九条 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审议决定程序由县长启动,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决策承办单位汇报决策方案的内容;(二)参加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发表意见;(三)县政府有关领导发表意见;(四)根据审议情况,县长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县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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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重大 行政 决策 集体 讨论 决定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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