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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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以下简称专家论证),是指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第四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第六条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社会效益;(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四)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第七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3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独立开展论证。第八条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条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二)确定论证专家;(三)为论证专家提供所需的资料;(四)专家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五)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并整理、分析专家的意见建议;(六)专家组编写专家论证报告。第十条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将决策方案草案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报告或意见一并提交。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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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重大 行政 决策 专家论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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