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 No 8822004 on official controls pered to ensure the 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feed and food law, animal health and animal welfare rules.rar
(EC) No 8822004 on official controls pered to ensure the verification of compliance with feed and food law, animal health and animal welfare rules.rar,EC,No,8822004,on,official,controls,pered,to,ensure,the,verification,of,compliance,with,feed,and,food,EC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关于确保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实行官方控制的第(EC) No 882/2004号法规(部分摘录)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WTO/TBT通报咨询中心 翻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尤其是其中第37、95及152(4)(b)条,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考虑到欧盟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官方日志 C 234,30.9.2003,p.25。,考虑到区域委员会的意见 官方日志C 23,27.1.2004,p.14。,按照条约 欧洲议会2004年3月9日意见(未在官方日志上出版)及欧盟理事会2004年4月26日决议。第251条规定的程序执行3,其中:(1)食品饲料应安全且健康。共同体法规包括了一套规则用以实现该目的。这些法规涵盖食品饲料的生产及投放市场。(2)有关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第(EC)178/2002号法规制订的食品饲料法的基本法规规定了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及要求,该基本法规也建立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并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程序 欧洲议会2004年3月9日意见(未在官方日志上出版)及欧盟理事会2004年4月26日决议。(3)除了这些基本规定以外,还有更多的专门食品饲料法,涵盖不同的领域,例如动物营养。(包括加入药物的饲料)、食品和饲料卫生、动物寄生物、动物副产品、残留物及污染物、健康影响、食品和饲料标签、杀虫剂、食品饲料添加剂、维生素、矿物盐、痕量元素及其他添加剂、和食品接触的材料、质量及成分要求、饮用水、电离子、新型食品及基因改良生物。(4)共同体食品饲料法是以在生产、加工及销售各阶段的食品饲料贸易操作者在受其控制的经营范围内对确保食品饲料安全负责的与食品饲料法要求相关的行为原则为基础的。(5)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对与食品质量及安全、预防动物疾病传播以及对动物的人道性处理来说是重要的因素。这些法案规定了自然人或法人在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方面的责任以及主管当局的职责。(6)各成员国应执行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并监督、检验在生产、加工及销售各个阶段的经营者对其中相关要求的执行。并为此目的组织官方控制。(7)因此在共同体水平上为这种官方控制的组织建立基本规则的一致框架是应当的。且适宜根据经验评估该基本框架是否能正常发挥作用,尤其是在动物健康及福利方面。因此欧盟委员会应当发表一份报告及必要的提案。(8)该共同体框架作为一种基本规则,不应包括对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相关的官方控制,因为这些控制已经在欧盟理事会2000年5月8日的2000/29/EC指令中有了充分的规定。该指令是关于针对引入共同体的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生物的保护措施,以及防止这些生物在共同体境内传播的措施1最后由委员会2004/31/EC (官方日志L 85,23.3.2004,p.18)指令修订的指令(官方日志L 169,10.7.2000,p.1.)。该法规的某些方面也适用于植物健康部门,尤其是那些与多年国家控制计划的建立以及共同体在成员国及第3国内进行检查相关的部分。因此应当对2000/29/EC指令进行相应的修订。(9)欧盟理事会1991年6月24日关于农产品的有机生产以及农产品食品上关于有机生产的指示的第(EEC) 2092/91号法规2最后由欧盟(EC)No 392/2004 号法规 (官方日志L 65,3.3.2004,p.1)修订的法规( 官方日志L 198,22.7.1991,p.1.)。,欧盟理事会1992年7月14日关于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指示及原产地命名的保护的第(EEC)2081/92号法规3最后由欧盟 (EC)No 806/2003 号法规(官方日志L 122,16.5.2003,p.1)修订的法规(官方日志L 208,24.7.1992,p.1)。,以及欧盟理事会1992年7月14日关于农产品及食品的特性证明的第(EEC)2082/92号法规4最后由欧盟 (EC)No 806/2003号法规修订的法规(官方日志L 208,24.7.1992,p.9)。包含了检验是否符合其中要求的专门措施。本法规的要求应足够灵活,以适应这些领域的特殊性。(10)已经建立一套较完善的专门控制体系以检验是否符合农产品(耕作庄稼、酒类、橄榄油、水果及蔬菜、啤酒花、奶类及奶制品、牛肉及小牛肉、绵羊肉及山羊肉以及蜂蜜)市场共同组织的规范。因此本法规不应适用于这些领域,而且本法规的目标与农产品市场共同组织的控制机制目标有所不同。(11)执行官方控制的主管当局应达到运行标准数量,以确保其公正及效力。这些企业应有足够人数且具有适当资格及经验的员工,并拥有充足的设备及仪器以有效执行其职责。(12)应使用为其目标服务的适当技术来执行官方控制,包括常规监督检查以及更严格的控制,如调查、检测、审计、采样及对样品进行测试。需要对执行控制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才能正确应用这些技术。为确保主管当局以统一的方法采取决定,也需要进行培训,尤其是在执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准则相关的方式中。(13)官方控制的频率应定期且与风险成正比,并考虑食品饲料经营者按照以HACCP为基础的控制程序或质量保证程序所进行检查的结果,这些程序应以符合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的要求为目标而设计。如遇疑为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执行特别控制。额外的特别控制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甚至在没有不符合要求嫌疑的情况下也可进行。(14)官方控制应在有文件证明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这些控制统一执行且具有稳定的高质量。(15)主管当局应确保在执行官方控制涉及到不同控制单位时,须有适当的协调程序且该程序得到有力执行。(16)主管当局应确保在用以执行官方控制的权利由中央级别委派给区域或地方级别的情况下,且在中央级别及区域或地方级别间存在有效力及效率的协调措施。(17)涉及官方样本分析的实验室应按照以核准的国际程序或准则为基础的执行标准进行实验,并尽可能使用经验证的分析方法。这些实验室尤其应备有能够正确检测共同体法律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设备。(18)共同体及国家级别的参考实验室的确定应以能保证高质量且统一的分析结果为前提。该目标可通过应用经验证的分析方法、确保参照材料可用、组织比较测试及实验室人员的培训等活动达到。(19)参考实验室的活动应涵盖所有食品饲料法及动物健康法涉及的领域,尤其是那些需要精确分析及判断结果的领域。(20)对于一系列涉及官方控制的行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已制订了适用于本法规目的的欧洲标准(EN)标准。这些欧洲标准尤其与测试实验室的运作和评估以及控制机构的运作和资格鉴定密切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纯粹及应用化学联盟(IUPAC)也制订了国际标准。这些标准在一定的明确定义情况下适用于本法规,并且为确保灵活性及成本有效性,应考虑在食品饲料法中规定的执行标准。(21)应对主管当局向控制机构委派执行特别控制任务的权力以及可以进行委派的情况进行规定。(22)主管当局在成员国内及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应有适当的程序,尤其是当官方控制显示食品饲料问题蔓延到一个以上成员国的情况下。为了促进这种合作,成员国应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机构负责协调协助要求的传输及接收。(23)按照共同体第(EC)178/2002号法规第50条的规定,如存在由食品饲料引起的对人类健康直接或间接的严重危险,成员国应将该信息通知委员会。(24)针对由第三国引入到共同体领土内的食品饲料控制,制订统一程序非常重要,并应考虑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协调程序已由欧盟理事会97/78/EC 欧盟理事会1997年12月18日第97/78/EC号指令规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口到共同体的产品组织兽医检查的管理原则(官方日志L 24,30.1.1998,p.9)。指令建立,活体动物进口协调程序已由欧盟理事会91/496/EEC指令 欧盟理事会1991年7月15日第91/496/EEC号指令规定了对从第三国进口到共同体的动物组织兽医检查的管理原则(官方日志L 268,24.9.1991,p.56)。该指令由96/43/EC号指令(官方日志L 162,1.7.1996,p.1)最后修订。建立。这些现有的程序运作适当,并应保留。(25)参照第97/78/EC号指令,对来自第三国的食品饲料的检查,仅限于兽医学方面。而官方控制有必要在兽医检查未涉及的方面进行补充,例如对添加剂、标签、可追溯性、与食品接触的食品的材料的放射性等进行检查。(26)共同体法规还通过欧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5日第95/53/EC号指令规定的对组织动物营养领域的官方检查的管理准则 官方日志L 265,8.11.1995,p.17.该指令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01/46/EC号指令(官方日志L 234,1.9.2001,p.55)最后修订。,为对进口饲料的官方控制提供了程序。该指令包含了成员国将进口饲料自由流通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程序。(27)应建立共同体法规来确保来自第三国的食品饲料在进入共同体自由流通前都受到官方控制。对可能增加污染风险的食品饲料的进口控制应特别重视,因为有增加的污染风险。(28)除了自由流通以外,对于通过海关程序进入欧盟领域的食品饲料组织官方控制也应设立条款进行规范。尤其是按照欧盟理事会1992年10月12日建立共同体海关规范的第(EEC)2913/92号法规 官方日志L 302,19.10.1992,p.1.该法规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EC) 2700/2000号法规最后修订(官方日志L 311,12.12.2000,p.17)。第4(16)条第(b)至第(f)点中涉及的海关程序进口的食品饲料,以及其进口至自由区或自由仓库。这还包括由乘客通过国际交通带入以及通过邮寄包裹由第三国进入的食品饲料。(29)为了对食品饲料进行官方控制,有必要对共同体的领域进行定义,在该领域内该规则适用,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食品饲料受到本法规规定的官方控制。该领域并不一定与共同体成立条约第299条或(EEC)第2913/92号法规第3条定义的领域相同。(30)为确保对来自第三国的食品饲料组织更有效的官方控制,并且为促进商业流通,可能需要为第三国进口到共同体领域的食品饲料指定特定的进口点。相应地,可能需要在货物到达欧盟领域前提前通报。还应确保各个指定的进口点可以获得适当的设施在合理的限制时间内实施控制。(31)在对来自第三国的食品饲料制订官方控制规则时,应确保主管当局及海关部门协同工作,并考虑到作了类似规定的规则在欧盟理事会1993年2月8日第(EEC)No 339/93号法规 官方日志 L 40,17.2.1993,p.1. 该法规由第(EC) 806/2003号法规最后修订。中已存在,该法规是关于在从第三国进口产品的情况下检查产品安全是否符合法规的。(32)组织官方控制应具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因此成员国主管当局应能够通过征收费用以支付官方控制产生的成本。在该过程中,成员国主管当局可以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制订价格的特殊情况,制订统一价格的收费。其中从经营者处征集的费用,应当应用通用准则。因此适宜制订标准以确立检查费用水平。考虑到适用的进口控制费用,适宜对主要进口项目直接制订收费等级,以确保其统一的实施并避免贸易畸形。(33)共同体食品饲料法为主管当局对某些食品饲料交易的注册或批准提供了依据。尤其是对于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关于食品卫生的第(EC) 852/2004号法规 官方日志 L 139,30.4.2004,p.55。,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别卫生规则的第(EC) 853/2004号法规(3),欧盟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规定了动物饲料行业中成立及中介运营的批准及注册的条款及安排的第95/69/EC号指令 官方日志 L 332,30.12.1995,p.15.该指令由第(EC) 806/2003号法规最后修订。,以及有关饲料卫生的今后的法规。为确保食品饲料交易的注册及批准有效及透明地执行,应制订一系列程序。(34)为使官方控制有全球化且统一的方法,成员国应按照在共同体级别制订的委员会指南建立并执行国家控制的多年计划。这些指南应推行连续的国家方针,并确定以风险为基础的优先权以及最有效的控制程序。共同体的战略应采取全面综合的方法进行控制。鉴于某些需要制订的技术指南的非联合性,适宜通过咨询委员会程序来制订这些指南。(35)国家控制多年计划应涵盖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法。(36)国家控制多年计划应为欧盟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建立坚实的基础以在成员国内实施控制。控制计划应使委员会的检查机构能够核实成员国中的官方控制是否按照本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组织。尤其当对成员国的国家控制多年计划审计显示弱点或缺陷时,应进行更详细的检查及审计。(37)成员国应按照要求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家控制多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该报告应提供前一年的官方控制以及审计执行成效,如有必要,还应根据该成效对最初的控制计划进行更新。(38)成员国的共同体控制应允许欧洲委员会控制机构确定在整个共同体境内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法是否以统一且正确的方式执行。(39)为检验是否符合或等效于共同体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法,以及在适合的情况下,也包括动物福利法,在第三国内也需要有共同体控制措施。第三国可能也需要提供关于其控制体系的信息。该信息应建立在共同体指南的基础上,且应为其后的委员会控制构建基础,委员会控制应在包含各个学科的框架内执行,覆盖出口至共同体的主要行业。该评估应允许现有机制的简化,增强有效的控制合作,从而促进贸易流通。(40)为确保进口货品符合或等同于共同体食品饲料法,有必要设立允许制定合适的进口条款及认证要求的程序。(41)违反食品饲料法、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规定可能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构成威胁。因此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如违反这些法规应受到有效的、劝戒性的与其性质相应的国家级别的制裁措施。(42)这些措施应包括成员国内主管当局的管理行为,成员国应为此制定程序。该程序的优势在于,可以迅速采取行动控制情况。(43)经营者应有权对主管当局进行官方控制所采取的决定进行申诉,并应被告知该项权利。(44)适宜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并为达到该目的而采取措施。欧盟委员会应承诺在食品饲料安全方面支持发展中国家,因为食品饲料是人类健康及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应在共同体的发展合作政策下作出此类支持。(45)本法规包含的规则为执行一种一致的食品饲料安全、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控制政策所必须的整体统一的方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应留有足够空间供特别控制规则发展,例如在共同体水平上对某些污染物设置最大残留限量方面。同样地,在食品饲料、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控制领域中其它现行的特别规则应得到保留。尤其是以下法案:欧洲理事会1996年4月29日的第96/22/EC号指令 禁止在畜牧业中使用某些含激素或甲状腺促进剂及促进剂物质(官方日志 L 125, 23.5.1996, p. 3),指令最后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03/74/EC号法规(官方日志L 262, 14.10.2003, p. 17)修订。、第96/23/EC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96年4月29日关于监控在活体动物及动物制品内某些物质及残留的第96/23/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125,23.5.1996,p.10)。该指令由第(EC) 806/2003号法规最后修订。、第(EC)854/2004号法规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4年4月29日第(EC) 854/2004号法规,规定了对用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的官方控制的组织特别规则)官方日志 L 139,30.4.2004,p.206)。、第(EC) 999/2001号法规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第(EC) 999/2001号法规,规定了防止、控制及根除某些传染性脑组织海绵化症的规则(官方日志 L 147,31.5.2001,p.1)。该法规由欧盟委员会第(EC) 2245/2003 号法规(官方日志 L 333,20.12.2003,p.28)最后修订。、第(EC) 2160/2003 号法规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3年11月17日关于控制沙门氏菌病及其它食源性人畜共患病的第(EC) 2160/2003号法规(官方日志 L 325,12.12.2003,p.1)。、第86/362/EEC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86年7月24日关于谷物之中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的第86/362/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221,7.8.1986,p.37)。该指令由欧盟委员会第2004/2/EC号指令 (官方日志 L 14,21.1.2004,p.10)最后修订。、第90/642/EEC号指令 欧洲理事会1990年11月27号关于设定某些植物源性产品)包括水果及蔬菜)中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的第90/642/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350,14.12.1990, p.71)。该指令由欧盟委员会第2004/2/EC号指令最后修订。以及由其产生的执行规则、第92/1/EEC号指令 欧盟委员会1992年1月13日关于监控用于人类消费的速冻食品在运输、仓库及存储过程中温度的第92/1/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34,11.2.1992,p.28)。、第92/2/EEC号指令 欧盟委员会1992年1月13日规定对用于人类消费的速冻食品温度的官方控制所采用的取样程序及共同体级分析方法的第92/2/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34,11.2.1992,p.30)。,以及关于动物疾病(如口蹄疫、猪瘟等)的控制法案,以及有关对动物福利的官方控制的要求。(46)本法规覆盖的领域在某些现行法案中已有涉及。因此尤其应废除以下关于食品饲料控制的法案,并替代以本法规的规则:第70/373/EEC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70年7月20日关于对饲料的官方控制所采用的共同体级别取样方法及分析方法介绍的第70/373/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170,3.8.1970,p.2)。该指令由第(EC) 807/2003号指令(官方日志 L 122,16.5.2003, p.36)最后修订。;第85/591/EEC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85年12月20日关于对用于人类消费的食品监控所采用的共同体级别取样方法及分析方法介绍的第85/591/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372,31.12.1985,p.50)。该指令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EC) 1882/2003号指令(官方日志 L 284,31.10.2003,p.1)最后修订。;第89/397/EEC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89年6月14日关于食品的官方控制的第89/397/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186,30.6.1989,p.23)。;第93/99/EEC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93年10月29日关于食品的官方控制的附加措施的目标的第93/99/E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290,24.11.1993,p.14)。该指令由第(EC) 1882/2003号法规最后修订。;第93/383/EEC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93年6月14日关于监控海产产品生物毒素的参考实验室的第93/383/EEC号决议(官方日志 L 166,8.7.1993, p.31)。该决议由第1999/312/EC号决议(官方日志 L 120, 8.5.1999,p.37)修订。;第 95/53/EC号指令;第96/43/EC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96年6月26日第96/43/EC号指令,为确保对活体动物及某些动物产品的兽医检验及控制的资金,对第85/73/EEC号指令进行了修订及巩固(官方日志 L 162,1.7.1996,p.1)。;第 98/728/EC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98年12月14日关于动物饲料行业收费的共同体系统的第98/728/EC号指令(官方日志 L 346, 22.12.1998,p.51)。;以及第1999/313/EC 号指令 欧盟理事会1999年4月29日关于监控双壳软体动物的细菌性及病毒性污染的参考实验室的第1999/313/EC号决议(官方日志 L 120,8.5.1999,p.40)。(47)鉴于本法规,第96/23/EC号,97/78/EC号 及 2000/29/EC号指令应进行修订。(48)由于成员国无法充分实现本法规的目标(也就是为确保一种在官方控制方面协调的方法),因此鉴于法规的复杂性、跨国性,及在食品饲料进口方面的国际性,在共同体水平上来实现该目标更为适宜,共同体可按照共同体成立条约第5条规定的附加原则,采取措施。按照第5条规定的比例性的原则,为实现法规目标,本法规不会做不必要的规定。(49)应按照欧盟理事会1999年6月28日第1999/468/EC号指令规定的委员会授予执行权力的程序 官方日志 L 184,17.7.1999,p.23。,为执行本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