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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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房地产行业的热度一直不减,与房地产息息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是数不胜数,众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难免会产生一些合同纠纷,然而有些当事人因为贻误了诉讼时机因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下面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徐义明就为大家简单介绍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问题。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二、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三、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时效。四、工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工程价款纠纷涉及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1、承包人主张预付款、进度款,其诉讼时效为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提出付款要求后二年。2、承包人主张工程结算款,其诉讼时效自工程通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二年,为发包人工程价款的确认时效,如工程价款结算已经确定,自确认之日后二年为承包人的返还时效,如承包人送出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发包人在二年未确认结算款,承包人的返还时效最长为4年。3、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二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时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时效问题如上所述,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部分问题的诉讼时效也有所区别,所以发生纠纷后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要认为诉讼时间够长就拖延时间,如果情况有变难免过了诉讼时效,到时只能自己承担不利后果。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南京徐义明律师。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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