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反担保合同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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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合同(用于抵押人为担保委托人同时为债务人的情况,使用时去掉本行字)合同编号:抵押权人(以下称甲方)名称:山西长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所: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帐 号:电 话:抵押人(以下称乙方)名称:住 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 号:电 话:鉴于甲方与 签订 年第 号借款保证合同及甲方与乙方签订 年第 号委托担保合同,甲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合计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甲方的有关权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充分协商,由乙方以其( )作为抵押物,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反担保范围(一)、甲方根据借款保证合同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它费用、损失;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利息;甲方实现追偿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二)、乙方没有按期履行债务时,即使甲方根据与债权人的特别约定得到了承担保证责任的宽限,乙方的行为亦造成了对甲方权益的损害;对乙方的此种违约,乙方承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标的承担抵押权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乙方没有履行的债务及相关的利息、费用,视同甲方之损失。第二条 抵押物2.1、乙方保证:(1)本抵押物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财产;(2)本抵押物为不间断的投保财产,保险额不低于财产原值,投保期限须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担保债权延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抵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赔偿金即作为该抵押物的替代担保财产;(3) 提供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准确;(4) 本合同签定后,经合法中介机构评估后办理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2.2、抵押物的名称和使用期限:2.3、抵押物所在地:2.4、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甲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5、抵押物为已出租、出(合)资财产的,乙方、承租方或合资企业(或合资另一方)应与甲方共同签定本合同,或由承租人或合资企业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2.6、抵押期间,乙方迁移、出租、出(合)资、转让、抵押额外再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抵押物权益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2.7、抵押期间,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抵押物。必须转让或处分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且,所得的价金即作为该抵押物的替代担保财产。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签订新的担保合同,以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2.8、抵押期间,乙方出租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金额或孳息、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新增附着物等新增值,即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并且,该所得金额或孳息须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对抵押物超出担保债权范围的部分,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再设抵押。2.9、抵押期间,乙方拟将抵押物作价出(合)资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且,应由甲乙双方及合资企业(或合资另一方)重新签订本合同或补充抵押协议(或条款),以保证抵押权的实现。第三条 抵押率抵押率为 %,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数额应大于担保债权(含利息等),并且,在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第四条 抵押物保管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派人定期检查抵押物,乙方应予以配合。第五条 抵押登记5.1、抵押物必须进行登记,抵押登记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提供协助。自登记日起5日内,乙方应将抵押登记证书、保险单、抵押物权属证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甲方。5.2、甲方有权对抵押登记情况到相关部门核查。对此,乙方应提供足够协助。第六条 抵押物保险本合同生效后,发现抵押物未办保险的,甲方有权依法代办,乙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登记、保险、评估以及抵押物的拍卖、变卖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缴的,甲方有权依法在乙方帐户中直接划拨。第八条 其他事项8.1、甲乙双方及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组等事项,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8.2、乙方在抵押期间可能发生破产、被撤销等严重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由甲方认可的等值担保,或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抵押权。8.3、抵押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及时履行对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告甲方损失及保险赔偿情况。乙方应将保险赔偿金付与甲方指定帐户,作为替代担保财产,不足原担保额度部分由乙方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担保。经甲方同意,乙方与甲方也可以签订其他替代反担保合同,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8.4、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损5%以上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告甲方损失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由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等值担保,或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抵押权。8.5、乙方以抵押方式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执行。8.6、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9.1、债务到期,甲方代偿后,有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转让或抵押等处理,所得价款用于乙方清偿甲方的债务。所得价款不足于清偿甲方债务的,由乙方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对抵押物依法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9.2、甲方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9.3、乙方如果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务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乙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重复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的,应向甲方支付主合同项下总金额10%的违约金。乙方必须将抵押物恢复到甲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等值担保。并且,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0.2、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四款规定及时通知的,乙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每日按担保债权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10.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拒不进行折价、拍卖、变卖、转让的,应承担主债务到期之日起每日按担保债权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10.4、由于乙方或乙方的关联方(如抵押物承租人、抵押物出资后所在的企业或该企业的其它投资方等)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由乙方承担障碍消除前每日按担保债权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10.5、因乙方不遵守主合同及本合同任何约定条款,甲方有权终止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或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由于乙方违约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除按第十条执行外,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对损失部分进行赔偿。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所指借款保证合同到期日顺延两年之日为一期间,到期后抵押人未全部履行其全部义务的,本合同有效期按两年依次顺延。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13.1、合同主体依上述有关约定发生变更的,变更一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知对方,变更后的当事人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13.2、本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经各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仍按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13.3、任何适用本合同的法律出现变更或新的规定以及政府有关机构的规定,使之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成为违法,甲方可单方面(但不是义务)提前解除合同并可提前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债务。13.4、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变更借款金额等变更借款合同其他条款,应经甲方、乙方及贷款银行三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 通知本合同约定的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作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果是信函,则挂号寄发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则为传真发送之日。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第十六条 抵押费用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律师、查档、通讯、谈判、文件、登记等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八条 合同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不随之无效。第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方及相关机构,各持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太原市 签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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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 担保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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