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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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辑修改 1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现场管 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劳务分包业务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分包是指为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补充集团内部劳力 不足,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劳务承包企业,即劳 务作业承包人的活动。劳务分包主要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 人工费,主要特点是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工区注:根据实际情 况,为方便现场施工、管理与核算,一般将小材料费及小机具费一同纳入 承包综合劳务单价中)。 第三条 劳务分包商是指具有劳务资质,与总承包商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向总承包商提供劳务服务的分包企业。 第四条 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 2、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和谐诚信,严管善待,合作共 赢。 3、要满足现场施工能力要求,符合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以及国 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保证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 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部,为集团公司厦门西通道 A2 标段项目 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厦门西通道 A2 标段范围内劳务分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为确保项目部分包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要求,强化工程公司对分包的控制,项目部成立分包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 可编辑修改 2 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计划合同部。 第八条 项目部代表集团公司在本项目部对分包进行监管,负责管理 办法的制定和分包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监督落实集团公司分包管理有关制度。 2、监督、指导及考评工区分包管理工作。 3、建立分包管理体系,制定分包管理办法。 4、组织各工区制定“劳务分包商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分包商的选 择方案、分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分包方式、分包合同期限、用工培 训计划等。 5、组织专业人员对方案进行评估,确保分包方案的可行性。 6、监督、指导各工区对分包商的评审并上报劳务分包商合格名册及 黑名单。 第九条 工区为分包商管理的执行层,负责分包商使用及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是 : 1、落实上级分包商管理规定,制定项目分包商管理细则。 2、编报劳务分包商使用计划,拟定项目劳务分包方案。 3、负责对分包商的资格审查,招标,谈判、合同评审、签订和执行, 履行合同及结算等(报批程序) 。 4、定期对分包商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向项目部、工程公司上报 评价结果及评价资料。 第十条 应接受发包人对分包管理的检查监督。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 分包,出现质量安全严重后果的分包,以及管理失控的分包,坚决接受发 包人的指令并遵照执行。 (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清退分包人,并由承包 人承担一切责任。 ) . 可编辑修改 3 第三章 劳务分包许可 第十一条 禁止将核心业务分包,禁止转包工程,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劳务分包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违法情形: 1、分包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 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2、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的。 3、劳务分包合同未报发包单位备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商的准入按照“实名推荐、专项考察、择优引进、 分类进库”的原则。劳务分包商准入执行以下程序: 1、劳务分包商以实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提出申请。 2、工区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及业绩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工程公司。 3、工程公司复审合格后再报项目部审核。 4、完成项目合作后由工区将评价结果报工程公司。 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的准入必须坚持“有信誉、有技术、有资金” 的三有原则,条件具备的应到劳务分包商在建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考察。 1、必须具备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适应的资质,提供“四证一照”原 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资质证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税务登记 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2、提供审查资料的代理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持企业法定代表 人签字并加盖企业行政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 3、有与拟参与施工类别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且无不良信誉 记录。 第五章 劳务分包策划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策划工作围绕施工生产需要开展,要通过科学的 策划,在劳务分包使用源头上杜绝随意性,达到分包风险可控、资源效益 最大化的目标。 . 可编辑修改 4 第十五条 工区负责劳务分包策划方案的拟定,报工程公司审核后, 再报项目部领导小组评审同意后实施。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改变。如有特 殊情况需在劳务分包策划方案之外改变队伍使用计划的,必须由项目部分 包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分包方案应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 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策划内容 1、合理编制劳务分包商使用计划。按照施工规模适度、组织均衡、 满足工期要求、便于现场管理的原则,确定劳务分包商数量、劳动力配置 及进场时间等。 2、科学制定劳务分包范围。按照合理延伸工序、优化分包内容、减 少交叉施工、成本最优的原则,确定劳务分包的工作内容、单价构成、计 量规则、物资供应等方式。 3、劳务分包商的选用遵循“三个优先”的原则,即:信誉等级高的 队伍优先、邻近区域方便调配的队伍优先、已经完成前期项目结算的队伍 优先。适度控制分包商施工规模,合理预防分包风险。 第六章 录用及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严格准入制度。工区需成立劳务分包商管理机构,安排专 人对劳务分包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符合工 程分包业务要求的分包商才能进入“合格劳务工程分包商名录” 。在劳务 分包商的选择使用上,必须在集团公司公示的“合格劳务工程分包商名录” 内选用。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商录用坚持“集中审查、集中统一定价、集中调 配”原则,具体录用由项目部以招(议)标方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 可采取议标的方式选择劳务分包商。对于投资额 5000 万以上的重大劳务 分包项目,需由工程公司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为避 免分包商不能履行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建立应急机制,确保重大 业务分包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展。 . 可编辑修改 5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用劳务分包商时,必须执行以下招标程序: 编制招标文件,发布劳务分包招标邀请书,资格审查,组织招标,开标, 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上报工程公司审批,项目部领导小组审定,报集 团公司审批,确定中标单位等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采用议标方式选用劳务分包商时,必须执行以下议标程 序:编制议标方案,资格审查,组织议标,推荐议标候选人,上报工程公 司审批,项目部领导小组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确定议标单位等议标程 序。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先签合同、后上场”的原则。杜绝签订书面合同 前,劳务人员提前进入现场。招(议)标结果审批后,要采用集团公司制 定的合同范本,结合现场实际拟定劳务合同文本,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 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合同评审(工区、工程公司、项目部、集团公司四级 评审) ,审批后以集团公司下属项目部工区的名义作为发包人对外签订分 包合同。 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人必须遵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项下的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分包人不得直接对发包人起诉或直接申请仲裁,以 及不得对发包人进行其他权利主张。 第七章 合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务分包商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按合同范本的要求缴纳 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缴纳,额度为合同金额的 510%(不低 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比例) ,在分包商履行完退场承诺后 一个月内全额返还。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劳务分包合同交底制度。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组 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召开交底会,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针对性交底。劳务 分包合同交底主要内容:合同范围、分包内容、合同单价包含工作内容和 计量规则、项目部供应材料单价、各分项工程材料损耗系数、材料节超的 管理、工期安全质量控制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劳务分包计价。项目部负责对劳务分包进行计价。制定 . 可编辑修改 6 劳务分包验工计价管理办法,以劳务分包合同为依据,采取现场验工方式, 按照“先计量、后计价”和“联审联签”的原则实施月度计价,杜绝超计 价、虚计价行为。重点控制分包商的奖励、费用补偿、合同外工程计价和 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等。 第二十六条 劳务分包拨款。项目部负责对劳务分包进行拨款,坚持 “先计价、后拨款”的原则和“联审会签”及“拨改代”制度,按月清算 项目代付民工工资等各项费用,扣除劳务队领用材料费用、租(使)用项 目设备费用、水电分摊等费用,预留保证金等后拨付资金,杜绝超付。 第二十七条 劳务合同的修订和变更。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 况或合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并按集团公司(工 程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劳务分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产生异议的,项目要及时进行复审,复审未完成不得进行其他施工任务承 揽,复审后仍存在争议的要报上级单位协调,不能因分包合同执行异议而 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和对企业信誉造成损害。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应办理竣工 结算(末次验工计价) ,竣工结算报工程公司审批后签署末次结算协议。 协议内容至少包括:结算金额,结算工程范围,各项代付、应扣费用,扣 留质保金等。 第二十九条 劳务分包商退场实施承诺制度,承诺事项包括结算价款 的准确性,质量责任缺陷期间施工缺陷修复费用的责任,第三方债权债务 企业免责,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及解除劳动关系等。 第八章 现场管理 第三十条 劳务分包商应设立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担的施工任务 实施管理。并配备具有与所承担的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现场 总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计量、物资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由 劳务分包企业法人的授权委托。以上管理人员须有劳务分包企业的聘用合 同,合同的聘用条件和期限应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对分包的劳务用工施行实名制管理。要根据项目所在地 . 可编辑修改 7 或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分包商完善劳务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做好劳务用工进出场登记台帐,对劳务用工要逐人拍照或录像,登记身份 证,签名留档,统一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三十二条 对分包商的劳务用工实行工资直发制度。根据分包商提 供的用工劳动合同、考勤表、签认上报的工资表,对分包商劳务用工工资 进行审核,以打卡或现场直接发放的方式支付工资。工资发放必须留有影 像资料。 第三十三条 坚持对劳务分包商劳务用工的教育培训制度。项目部要 定期组织教育培训,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劳务分包商必须服从培训安排并按照培训要求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切实落实。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工程公司和工区将劳务分包纳入三级管理的工 作内容,并对隧道等高风险专项工程进行重点管控,实施全过程盯控检查。 劳务分包应在项目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施工生产,对所承担的施工任务进 行规范管理并接受和积极配合相关方的监理、监督、检查、指导。 第三十五条 对劳务分包商的技术和进度管理 劳务分包技术指导和管理以项目部业务部门为主。 项目部应及时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技术交底,下达技术交底书和进度计 划,并对技术交底执行情况和施工进度进行管理,如果劳务分包商未执行 技术交底或不能满足进度要求,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对未按技术交 底施工造成损失的劳务分包商以一定比例进行处罚。对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劳务分包商,应启动重大分包业务应急机制,制定替代方案,没收其履约 保证金,无条件清理出场,同时其必须负责赔偿重新安排劳务分包商进场 及赶工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分包商的物资管理 劳务分包的物资根据项目部物资管理办法统一进行集采、供应。对构 成工程主体的钢材、水泥、砂石料、外加剂、防水材料等主要原材料,以 及成品半成品,由项目部负责统一采购提供;对甲供材、联采物资,由项 . 可编辑修改 8 目部负责协调进场,并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的进度安排,结合劳务分包的 进度情况保证供应。混凝土拌合站统一供应。劳务分包商用于工程的物资 实行定额管理。项目部鼓励节约,对超出定额消耗的物资按当期市场价在 当期计价款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对劳务分包商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工区负责对劳务分包商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并将劳务分包商 纳入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与其他施工队同检查、同考核,同待对待;劳 务分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组建与 分包工程相适应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 保证体系,自觉接受并融入项目部的管理体系中;合同履约过程中,劳务 分包商要严格落实质量管理总监负责制、负责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红线制度、巡视制度、三检制度、隐蔽工程影像管理制度、缺陷整改和事 故处罚制度、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负责,履行保修义 务,并在项目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程质量创优活动;要严格落实安全 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经费使用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安全管理红线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制度、巡视 制度、安全事故处罚制度,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部对 分包商违反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作业标准的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劳务分包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隐瞒不报或擅 自处理的要加重处罚;特别是对劳务分包承担的具有重大质量和安全风险 的施工项目,项目部要进行专项施工方案评审,评审通过后再报项目部进 行评审,制定专项施工质量与安全管控方案,并在分包的作业过程中严格 落实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劳务分包商的环保与职业健康管理 劳务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 的环保义务,严格落实施工环保措施计划,避免环境破坏、地质灾害、水 土流失,降低环境污染和排放,积极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环保事故扩大。 成立职业健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地劳动卫生和医疗保障系统 . 可编辑修改 9 的领导工作,切实做到领导到位,制度健全,措施得力。贯彻执行 OHSMS18000 职业健康安全保障体系。项目部建立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应急处 理预案,工地一旦发生传染性疾病等突发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时,严格遵 守并执行国家或当地医疗或卫生部门为处理及消灭此类公共安全卫生事件 所制定的有关规章、指令和要求,立即启用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劳 务分包商应按照工区职业健康安全保证方案的要求落实配备管理人员、落 实管理措施、加强劳动保护,积极按照公共安全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 要求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第三十九条 对劳务分包商维护社会稳定的管理 项目部成立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劳务分包商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农 民工工资发放,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项目部与施工 队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包保责任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处理及时、客观 公正、不得相互推诿。如确因资金周转、工程验收和结算等方面的问题造 成支付保障工作运作的困难,劳务分包商应配合项目部耐心细致做好政策 宣传解释工作,并对重点问题如农民工工资问题、材料采购问题,实行重 点突破,尽快解决,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劳务分包商应教育全体员工自 觉遵守当地的规则、法令和村庄民俗,做到尊重当地的各级政务人员和人 民,尽量协助地方做好治安、助民及环保工作,尊重当地居民的合理诉求, 融洽关系,保证施工稳定和社会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劳务分包商应加强 对劳务用工教育学习少数民族的民风、民俗。懂得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注意熟悉少数民族地区民风、民俗,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 语言文字,遵守乡规民约,正确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做到平等待人、 和睦共处,把握和谐、平等、团结三要素,构建民族路、和谐路。 第九章 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条 在施工中对劳务分包商采取动态管理方式,开展日常绩效 评价和定期考核,对劳务分包商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评估包括劳务 分包商对该项目的投入、自身的财务状况、施工能力、现场管理、执行能 力等综合能力。根据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劳务分包企业信用评 . 可编辑修改 10 价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劳务分包商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评价结 果填报“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和“不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录” (黑名单) 。 至少每半年评价一次。 第四十一条 因劳务分包商主观原因对企业信誉、效益等造成较大损 失的,如恶意举报、恶意诉讼、恶意阻工闹事、恶意讨薪、 发生等级以 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等行为, 应列入“黑名单” 。并上报股份公司“黑名 单” 。 劳务分包商因施工管理良好,组织得当为项目部直接或间接赢得信誉 和荣誉的,应给予嘉奖,并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反映。工程完工后优先推荐 录用。 第四十二条 分包商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罚。因分包商原因 造成质量、安全问题,被业主、监理、质监站等各级监督单位进行处罚, 根据性质不同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被发出一般问题通知。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 费用。每发生一次罚分包商 1 万元。 被黄牌警告。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每 发生一次罚分包商 3 万元。发生 5 次清退分包商。 被红牌警告。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每 发生一次罚分包商 5 万元。发生 3 次清退分包商。 被停工整顿。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每 发生一次罚分包商 10 万元。发生 2 次清退分包商。 被撤换责任人。分包商负责对问题进行彻底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每发生一次罚分包商 20 万元。发生 2 次清退分包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部计划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可编辑修改 11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第二西通道(海沧隧道)工程 A2 标段项目经理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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