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创业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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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合同范本 一 合伙企业合伙人合同 兹有 等 人 为经营 而缔结本协议 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 组建合伙企业 第一条 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合伙期限 经营范围 1 组织形式 合伙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组建合伙 企业 2 企业名称 全体合伙人以 名义从事经营 3 经营场所 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 4 合伙期限 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 至 年 月 日终止 非因下列原因 不得提前终止 1 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 2 某一合伙人死亡 精神 错乱 破产之后 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 3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 5 经营范围 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 等项经营活动 经营范 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 出资 1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 元 或总计为十成 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 所列的种类 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姓名 出资种类 价值量 以人民币为单位 占 出资总额的百分比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 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 后 日内 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 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2 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 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 3 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 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 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 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 不能用实物返还的 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 5 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 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条 盈余分配 1 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 并按营业总收入的 提 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 2 纯利润的 按出资比例分配 纯利润的 按工作量分配 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 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纯利润的 作为福利费用 按人数平均分配 3 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4 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 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 5 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 实施之前 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 任何人对 分配方案持有异议 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 第四条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1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 若有争议 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 合伙人 无论出资数额大小 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 2 全体合伙人推选 为合伙负责人 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 行方案 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 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 制定经营计划 交全体合 伙人会议讨论通过 3 在合伙事务范围内 每一合伙人 或合伙负责人 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 务 每一合伙人 或合伙负责人 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 4 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 5 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 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 6 合伙人有权在每月 日至 日查阅帐簿 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 拒绝 第五条 合伙债务的分担 1 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 或出资比例 分组合伙债务 合 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 日之内 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 交给主管财会 的合伙人 2 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 偿 或不分担清偿义务 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 不论到期与否 都应承担清偿 义务 第六条 入伙与退伙 1 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 2 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 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 1 本协议第一条第 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 2 合伙经营连续在 月内出现亏损 3 一半以上的合 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规定 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 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 人转达退伙意向 3 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 第七条 合伙的终止 1 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 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 2 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 1 清偿合伙债务 2 结清未付工资 3 返还出资 4 分配 盈余 此项在没有规定存续期的合伙关系中 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八条 其他 1 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 月 日开始 至同年 月 日止 2 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 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 3 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 如果 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 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 4 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 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 合伙人共同签署 本协议缔约人签名 缔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伙创业合同范本 二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条 根据 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 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 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 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依法纳税 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名称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万元 其中 第六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不经营 需 要前置许可的项目 报审批机关批准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 方开展经营活 动 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 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并 经审批机关批准后 方开展经营活动 其它经营项目 本企业领取 营业执照 后自主选择 经营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 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为准 第八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九条 合伙目的 第十条 经营范围 法律 法规禁止的 不经营 应经审批的 未获批准前不经营 法律 法规未规定审批的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注 企业经营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 营业执照 明示的经营项目 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 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 标明 例如 餐饮 零售药品 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合 伙人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证明 缴付出资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 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 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2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增加 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 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 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委托合伙人 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 伙人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 合伙人 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 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收益归全体合伙人 所产生的亏损 或者民事责任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2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合伙人可 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 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 务的 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四条 入伙 退伙 1 新合伙人入伙时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时 原 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2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 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擅自退伙的 应 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解散与清算 1 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 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 合伙协议终止 合伙 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2 企业解散 经营资格终止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 动 3 企业解散后 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 处理所有尚未了结 的事务 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 清算人主要职责 清理企业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 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 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字 盖章 在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 送清算报告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 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 事后又没有达成书 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伙创业合同范本 三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合伙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 方式 期限 1 合伙人 姓名 以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 各合伙人的出资 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 未交齐的 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 不 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 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 以 为依据 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以各合伙人的 为据 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 退伙 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 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不论何种 方式出资 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 伙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对外开展业务 订立合同 对合伙事业 进行日常管理 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 购进常用货物 支付合伙债务 2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检 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 利益 归合伙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 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 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 中间人 或公证员 参 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 则按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 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 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 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 如有亏损 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由 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 协商不成 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合伙人各执一份 送 各存一份 合伙人 合伙人 年 月 日 合伙创业合同范本 四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各合伙人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 础进行经营 并以淘宝网店销售以及市集销售而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所有适宜销售的产品 含淘宝店铺销售以及其他方面零售 所有经营项目及范围需四 位合伙人全票通过方可操作执行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暂定为 两 年 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 至 2010 年 5 月 1 日止 如果 合作愉快需要顺延 由四位合伙人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 出资额 方式 期限 帐户情况等 1 各合伙人以 1 1 1 1 的方式进行出资 合伙人 以 电脑 固定资产 方式出资 记人民币 3000 元 以 现金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7000 元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壹万 元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壹万 元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壹万 元 所有工作所用物品也好均计入投资固定资产项目 且根据使用年限进行相应的折旧 2 各合伙人的出资 于 2008 年 5 月 15 日以前交齐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4 万 元 人民币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 根据同年收益及开支情况进行清算 4 设立存取款联名户口 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账户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 盈余分配 以 1 1 1 1 为依据 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 按各合伙人的 投 资形式 为据 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 退伙 出资的转让 1 入伙 需承认本合同 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伙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 退伙需提前 3 个 月 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不论 何种方式出资 均以金钱结算 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 失的 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 伙人 以外的第三人 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 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 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进货管理 库存管理 财务管理等等 主导合作事业 并有优先决定权 拓展业务 选择适合项目 其他 2 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对外开展业务 强化合作事业推广 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 得利益归合伙 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 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合伙期届满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合 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即行推举清算人 并邀请 中间人 或公证员 参与清算 清算后如有盈余 则按收取债权 清偿债务 返还出资 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 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 其价款参与分配 清算后如有亏 损 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 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由合伙人 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 应共同协商 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 协商不成 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五 份 合伙人各执一份 送 中间人 各存一份 合伙人 盖章 略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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