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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海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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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海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宁 民201091号关于印发宁海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宁海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宁海县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增强财务监督职能,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确保经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根据中共宁海县委、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政正职“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的意见宁党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民政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预算全覆盖管理。民政局是全额财政拨款单位,财务管理实行预算全覆盖管理,一切经费开支必须在县财政核定的预算范围内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第二条 经费结报程序。局机关及财务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500元以上的支出,实行支出前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支出后凭审批单和发票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核签字结报制度。第三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权限。5000元以下开支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5000-30000元开支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报局长审批,30000元以上开支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办公用品购置一次性在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购置一次性在10000元以上的,报分管局长审批,在30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报局领导审批的支出,事先必须填写资金使用审核表,并附详细预算清单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第四条 明确职责。局长是民政局的法定代表人,全面履行本单位的经济责任。分管财务副局长切实负起分管责任,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定期向局长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五条 局机关及下属财务未独立核算单位的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集中财务科统一管理核算,其他科室、部门不得另立帐户。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的管理。(一)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县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发放。奖金、福利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二)编外用工工资、奖金、福利按照宁编办20103号文件精神,由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发放标准。第八条 公用经费支出的管理。(一)办公设备、日常办公用品、日用品的购置。各科室、各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汇总后填写办公用品购置审批表,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办公设备,一律报政府采购,各科室、各部门向办公室领用。(二)差旅费。按照宁财政行200943号文件及宁党办20076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报销出差费用。确需借支差旅费的,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在出差回来3天内结清,不得拖延不报。(三)会务费。需召开的各类会议,报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会务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务费(包括会议期间的就餐费、住宿费、场地费、礼品、香烟)由办公室统一结算。(四)接待费。接待费包括就餐费、礼品、香烟等,接待前报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局属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按照宁民201047号文件执行。(五)以上未列入的其他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按照总则中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宁政发201025号关于印发宁海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宁政办发2010104号关于印发宁海县政府专项资金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使用管理。(一)下拨各镇乡、街道的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会同分管业务副局长提出安排意见,财务科根据预算安排的情况预审,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审批,最后由县财政局会签下拨。(二)局本级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1、医疗补助、火灾补助、临时困难救助,各业务科室严格按照救助的对象、救助的标准及救助的程序,认真核查,提交业务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2、来访对象、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每人掌握在30元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办;30元以上,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3、专项物资的采购,按照宁采购办200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内的物资或未在文件规定内但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物资报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物资,由业务科室牵头,会同局纪委、办公室、财务科相关人员进行货比三家,公开采购。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科统一建帐、核算、登记。各科室、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维修和使用。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固定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专项物资由各业务科室建帐、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由财务科按规定程序报批,变卖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五章 财务监督第十三条 财务科要严格履行职责,负责原始凭证合法性、真实性地审核,财务人员如发现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以及虚假发票,有权拒绝付款。并向分管财务副局长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财务科负责局属财务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帐务指导和财务监督,并开展定期内审。第十五条 财务科会同业务科室对下拨各镇乡、街道的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引用的文件如有新的文件规定出台,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主题词:财务管理 制度 通知 宁海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8日印 共印40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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