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广东造价员培训班老师所划重点标准施工合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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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施工合同应用2011第一章 标准施工合同导论1.1.3编制依据 p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以下简称标准施工合同按照依法、平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标准施工合同的制定依据主要如下:(一) 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8、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0、 广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1、 广东省工人工资条例;12、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 GB 50500-2008);13、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4号;(二)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5、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6、 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三) 施工合同文本1、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省建设厅粤建管字【2006】10号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省建设部建建【1999】313号)3、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范本(2003年版)

3、4、 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5、 香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2002年版6、 美国AGC200施工合同文本7、 国家专业部门、部分省市施工合同文本8、 其他有代表性的施工合同文本1.2原则、特点和创新p4(一) 依法原则(二) 平等原则(三) 以人为本原则(四) 实用性强原则(五) 法律救济原则1.3主要内容p8(二)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发包人义务p9和发包人工作p44(1)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还包括下列义务: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用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诉工作遗留问题;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信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专用条

4、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交通运输的需要;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领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8、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

5、行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工作;10、 及时接受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2) 承包人义务p9和承包人工作p46按照合同约定和指令组织施工、交付竣工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此外,还有以下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

6、施工造成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 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规范,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标准与规范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 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成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受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为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的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的,

7、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1.3.3 建立合同职业制度(一) 发包人代表以发包人的角度参与合同管理,类似发包人的“使者”,在权限范围内做出决定。(二) 监理工程师受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监理,主要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监督、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

8、艺、及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所需的批准、确认等事项。(三) 造价工程师受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造价管理,主要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等事项。此外,标准施工合同进一步指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3.11 巩固解决合同争议机制p16(一) 合同暂定标准施工合同规定:要求合同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师应根据职权划分,按照合同约定提出暂定结果,作为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二)

9、解决合同的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暂定结构有争议:一解决争议办法,进一步协商、申请调解和认定、提请仲裁或诉讼。二处理争议时限,合同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三) 调解或认定机构第二章 通用条款诠释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书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P191.3 通用条款:。P19通用条款按条例内容可分为依据性条款、责任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10、无论专用条款约定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是合同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不应错吧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合同文件的全部内容。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P19对于招标工程来说,其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并非是各自独立的两部分,它们互为说明和补充,与协议书共同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1.26 缺陷责任期:。指是构成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修复构成缺陷的期限p27标准施工合同要求

11、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未按时修复缺陷的,缺陷责任期应相应延长,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P27在基准日期后,工程出现后继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物价涨落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p321、 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纪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文件);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文

12、件);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施工设计文件;9、 工程量清单;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7.6 分包合同终止p36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之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的所有款项。建筑法(2)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过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根据上述规定,本条明确规

13、定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同时对分包工程的批准、分包工程的合同签订、结算与支付、责任、义务和终止作出相应的约定。9.2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修正p38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性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 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 出现第68.2款规定(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

14、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9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调整合同事件的;(3) 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他情形。第6.0.10条规定:“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和描述不准确的,可在开标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意见,招标人应及时据实调整,并在开标7日前通知所有的招标人。”10.1 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p38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2.2 合同主体

15、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p48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者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驶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如需要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者该选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者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形式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4.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p51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

16、的工作,发包人应予以认可,但下列事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 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定金额;(2) 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 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 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 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6) 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26.2 承包人对制定分包人的接受p54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2

17、9.2 发包人风险p58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 由于发包人工程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给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30.2 承包人风险p59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受证书之日止

18、,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坏或损失。32.1 发包人办理保险p60(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由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32.2 承包人办理保险(1)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 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4)点以外采购进

19、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33.4 。施工组织设计是全面组织工程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 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3) 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保证质量的措施;(4)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5) 冬、雨期施工措施;(6) 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7)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34.2 工程开工p63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

20、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36.1 合同工程计算p64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认,并在合同中约定。36.3 工期顺延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顺延工期。(1)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其他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佣的其他人员造

21、成的认为因素;(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恢复等;(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 工程量增加;(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 不可抗力(9) 发包人风险事件;(10)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暂定施工;(11) 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9.2 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合同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22、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提前工期,就得增加建设成本,否者就会影响工程质量,引发安全事故。因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了效应,承包人有权分享收益。当然。若是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40.2 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期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45.2 发包人的责任p71(1)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

23、工教育和培训。(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有承包人承担责任。(3) 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建材。(4)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

24、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5.3 承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2)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

25、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 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施工的,应有发包人承担责任。(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54.1 重新验收p79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

26、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6.2 工程变更内容p81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

27、或其他特征;(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 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9.1 缺陷责任期计算 p8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2缺陷责任期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8、2年。61.2 清单的工程量 p88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 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62.3 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62.4 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

29、效。62.5 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成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依据。62.7 不予计量p89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64.1 计日工单价的用途p90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3 计日工的支付p9065.1 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 p9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

30、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着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模、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6.1 提前竣工奖p9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

31、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67.2 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p9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质量奖为2%,市级质量奖为1%。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71.1 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 p94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 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下列调整:(1) 合同中

32、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2) 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 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 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

33、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 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 p95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不得浮动;(2) 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

34、,按照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 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2.4 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

35、项工程费:(1) 当P0 P1 *(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L)*(115%)调整。(2) 当P0 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 (1+15%)调整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成。74.4 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75.3 现场签证

36、报告的确认p99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6. 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认p100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

37、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77.3 调整价款的核实p101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为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

38、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8.1 支付工程款项p102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 预付款按照第79条规定支付;(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3) 进度款按照第81条规定支付;(4) 结算款按照第83条规定支付;(5) 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规定支付;(6) 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79.1 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p10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

39、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79.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 造价工程师应对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4 预付款的扣回p103预付款应从每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80.3 费用支付p104合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

40、师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剩余部分金额,自该支付款从每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1.6 修正支付证书p106发现以前签证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有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申请。84.2 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p11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

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为止。85.2 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p112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7.3 因承包人的原因拆除p116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内仍未开工的。(2) 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标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

42、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工施工时间达70天的;(3) 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机械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4) 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的约定最高限额的;(5) 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6)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8) 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

43、则属例外;(9)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 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 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 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87.4 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p116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 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吹高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 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

44、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3) 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程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5) 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6)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 发包人延长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8) 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除外;(9) 发包人被认为是

45、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三章 合同应用的分析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p125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纪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 中标通知书;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文件)5、 专用条款;6、 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施工设计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第4章 合同管理总论4.1.6 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p181(一) 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培训合同管理人才 。(

46、三) 设立合同管理机构 。(四) 建立合同管理目标 。(五) 实行合同文本制度 。4.2.3 合同备案依据 p182(一) 合同备案依据(二)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三) 合同备案监管(四) “黑白合同”的判别标准(五) “黑白合同”的处理4.3.4 发包人委托管理p185(一) 合同三角管理模式 。(二) 合同管理关系。4.4.1 签订管理p188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为了减少施工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漏洞,采取了施工合同的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合同管理办法。这种“三权鼎立”签订合同的监督、审查办法,是保证施工合同严密性、可行性的一项有力措施。第5章 合同前期的管理5

47、.1.2 选择合同类型的因素p191(一) 工程设计深度(二) 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三) 工程管理模式好热管理水平(四) 合同条件的完备程度(五) 工程准备时间及工程进度的紧迫程度(六) 工程的外部环境因素5.2.1投标工程的分析p192分析投标工程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 工程的性质和特点;2、 工程社会环境的特征;3、 工程的自然环境;4、 工程的经济环境;5、 承包人对该工程的胜任能力。5.2。2投标施工方案的分析p193。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建设工程的措施项目费是按投标时的报价由承包人包干使用的,一般不允许调整。因此,应对承包人投标的施工方案进行客观分析;对确需调整的施工方案,应从技术和

48、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出发,作出调整决策的,应相应调整该部分价款。5.3.3 合同风险的分类p195风险的来源性质可划分为:(一) 技术风险;(二) 经济风险;(三) 自然风险;(四) 发包人资信风险;(五) 合同条款风险;(六) 工程管理风险;(七) 政治风险;5.3.4 合同风险的防范方法p196(一) 风险预防 风险预防是在风险损失发生前,针对不同的风险因素而采取各自相应的预防措施。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属性,但这并不表明人们对此素手无策,人们可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衡量,尽量避免风险的发生,或对风险的发生有充分的准备,以采取有效的控制技术加以防范。(二) 风险减轻 。(三) 风险分散与组

49、合 风险分散是将风险进行时间、数量与空间上的分离。在工程施工中尽量避免风险过于集中,对于较大的风险要尽可能进行分散和组合,这样即使风险发生,损失也不会集中在同一方的身上。如承包人可以把一部分风险分散给分包人和联营体的合伙人。(四) 风险转移 例如地产开发商的预售、预租行为,承包人购买保险行为等。5.4.4 合同条款谈判p199 协议书是合同的最重要部分,订立合同时应按照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具体的约定;通用条款是约定专用条款的标杆性条款,一般是统一、固定的、订立合同时尽量不要对其作出任何修改;专用条款是合同的必要部分,合同订立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专用条款的提示,作出必要的选择;附件与格式,不一定

50、要合同组成部分,只有得到实际的使用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订立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补充。第6章 合同履行的管理6.3 FIDIC 合同履行管理p209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合同履行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费用和工程变更管理等四方面工作。第7章 合同风险、索赔和变更管理7.1.2 施工合同风险的处理p218处理施工合同风险,一般有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和保留风险等三种。7.2.1 施工合同索赔概述p221(五) 施工合同索赔的注意事项 p221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 索赔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3、 索赔必须及时、客观和公正处理;4、 索赔必须加强前瞻性,有

51、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7.22 索赔做法与程序(一) 索赔的做法 建设工程索赔,一般包括: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资料的准备、索赔报告的编写与提交、索赔报告的评审、索赔谈判、索赔争议的解决等六个环节。1、 发生索赔意向通知;2、 索赔资料的准备;3、 索赔报告的编写于提交;4、 索赔报告的评审;5、 索赔谈判发包人经过对索赔报告的评审后,由于承包人往往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补充证据,而发包人也需要对索赔报告的评审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因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就索赔事件的解决要进一步讨论、磋商,即索赔谈判。经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作出索赔决定。若合同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52、意见,则产生索赔争议。6、 索赔争议的解决;7.2.4 施工合同索赔的法律依据p224(一) 民法通则(二) 合同法(三) 其他有关规定 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的停工窝工事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7.3.2 工程变更的内容及其影响p228(一) 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变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 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 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 为未完成永久工程所必

53、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 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二) 工程变更对合同实施的影响第8章 合同终止的管理8.2.2 竣工验收p236(一) 检查验收条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 经核查,建设工程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受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 经核查,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

54、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二) 竣工验收的确认和限制1、 竣工验收的确认 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成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承包人、设计人、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设计人和造价工程师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 竣工验收的限制 发包人未按

55、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为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示已完成建设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前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三) 接受工程(四) 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五) 施工期运行(六) 竣工清场(七) 施工队伍的撤离(八) 工程使用的质量争议的责任8.2.3 缺陷责任期管理p238(一) 缺陷责任期约定1、 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

56、起计算。2、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其缺陷责任期的计算日期想应提前。3、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 缺陷责任及其费用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工程或部位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通知后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

57、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部位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检(试)验,重新检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4、 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审核由此发生的费用。5、 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检查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检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却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三)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终止后14天内应向承包人颁发)8.3.1 竣工结算管理p2392

58、、 核实竣工结算(1)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竣工结算),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并再次递交给自己工程师。(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3)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第9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9.4.2 调解原则 p248合同争议的调解,合同当事人应遵守下列三个原则:(一) 自愿原则(二) 合法原则(三) 公平原则9.4. 3 调解的种类p249(一) 人民调整(二) 行政调解(三) 仲裁调解9.5.2 仲裁原则 p252(一) 尊重事实、依据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二) 独立原则(三) 自愿原则(四)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由仲裁委员会组成性质决定的。 一裁终局制,是说,仲裁委员会裁决作出之后,合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当然,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除外。9.5.4 仲裁程序p253(一) 申请和受理(二) 组成仲裁庭(三) 开庭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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