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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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中防灭火管理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246-259)第246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247条: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米。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米。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侧、表土层10米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第248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第249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

2、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第250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第251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

3、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第252条: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第253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254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4、(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当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接区域内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甲烷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当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六)突出矿井井下进

5、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第255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者硐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第256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

6、材料库,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当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和井底车场或者主要运输大巷中,并装备消防车辆。(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257条:井下爆破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

7、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第258条:每季度应当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259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前,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35条要求(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不超过0.5%,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浓度)。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260-276)第260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新设计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

8、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第261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燃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燃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第262条: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

9、处理。第263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燃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综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第264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发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燃发火措施。第265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

10、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综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安全措施。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第266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三)对采(盘)区始采线、综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

11、灌浆。(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第267条: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第268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主要选用氯化物:水溶液、水玻璃、石灰水)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第269条:采用胶凝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

12、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第270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二)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第271条: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氮气源稳定可靠。(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三)至少有1套专用

13、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六)有专人进行定期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第272条:采用全部充填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第273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第274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d内进行永久性密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

14、建立台账。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第275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当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当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区域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该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必须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制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

15、尘、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276条: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277-281)第277条: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第278条: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每个密闭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二)定期测定和分析

16、密闭墙内的空气成分和空气温度。(三)定期检查密闭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密闭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密闭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五)矿井做大幅度风量调整时,应当测定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六)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密闭墙的质量标准有煤矿企业统一制定。第279条: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者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度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二)火区内空

17、气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度,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第280条:启封以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第281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隔离火区煤(岩)柱,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度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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