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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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环境方针已实施,公司绿化面积已达300M2是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第6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方针已实施,环境管理方案已验证是第24条 产生污染的企业,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方案,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有害气、水、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27条 排污

2、企业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已申报,未超标是第33条 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品,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化学品仓库保管良好,未污染环境是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能够到达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无危害严重的原料,生产印染外包,工艺设备先进,生产废物回收,环境监测合格,产品包装合理。已申请认证是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那么,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第二十

4、二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有审批是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2004/5/10全文适用已实施是7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第9条 企业应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已批准,已验收合格是第16、

5、17、18、19、20条 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送检。工程竣工后,申请该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8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方法2002/2/1第六条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已验收合格是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9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10/1第二条凡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已登记,且已监测合格是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当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

7、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运行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防治设施;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 水处理、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废油交杭州大地环保公司处理,有协议记录,是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发生。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

8、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有关部门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预案已备案,无事故是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那么2000/3/20第4条 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已申报是第19条 如造成水污染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

9、事故发生的报告。无事故是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8/1/1污水排放一级标准:PH值:6-9 CODcr100mg/L ss70mg/L NH315 mg/L实测值:PH值:8.3 CODcr 52.0mg/L ss 38mg/L NH3 2.33 mg/L检测合格是14排污许可证2004/11/5总排污许可证废水1.35万吨: COD400 mg/L,污染物5.4吨/年。 未超标是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第5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废气,食堂油烟控制有效是第20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17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

10、维01989/12/11、 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及他们所参加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协定书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2、 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臭气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可变或可能改变臭气层而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3、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无破坏物质是 18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乐议定书1989/12/3

11、0每一组织都应确保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不得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具体到本公司就是尽可能的减少氟的排放量。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1997/3/1第7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已申报,噪声监测达标是第16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25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2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991/1/1本公司执行类标准:昼间60

12、db 夜间50db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4/1第9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回收协议记录,分类处理是第15、16、17条 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第19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29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32条 建立和健全污染环境责任制,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对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建贮存或处置的场所。第3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13、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堆放。第41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51条 产生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出地的主管部门报告。第55、56条 应当制订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2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HW08废矿物油机油、柴油、真空泵油,精蒸馏残渣液化石油气残液,废乳化液乳化油水、废油水混合物,分类处理,有转移联单,危险废弃无单独存放无污染,人员经过培训是2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2005

14、/10/1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当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15、、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平安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25联单管理方法危险废物转移1999/10/1第4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天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5、6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并如实填写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第一联副联逢留存档。第10条 联单保存期为5

16、年。2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存放无污染是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2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986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平安无事故是 29表危险货物品名199021052石油气,42509动、植物纤维及其制品含动、植物油的30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6/1第三十一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17、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平安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执行规定是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有预案,无事故是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

18、生命财产平安,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当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目前无废弃是第五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规定是31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

19、收处理试点暂行方法2005/1/1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目前无废弃是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第六条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的原那么。组建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置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9 第十二条 鼓励消费者(含单位)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监管,对违反本方法的以下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0、: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任意丢弃废旧家电;32控制危险废物越界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主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不受危险废物的产生、越境转移和管理所带来的有害影响。该公约的主要重点是对其附件中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的国际贸易进行管制。这种国际贸易只可在缔约方之间进行,并必须经过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缔约方有权禁止所有危险废物进入其领土。无转移是33作业场所平安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7第十四条 处置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平安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空瓶等周转使用。是34中华人民共

21、和国平安生产法2002/6/29第3-6、10、13条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有制度、检查,人员培训合格上岗是第十六条 生产

22、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3、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有制度、检查,人员培训合格上岗。有消防标志,通道畅通,是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2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2002/6/29第三十六条

2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

25、采取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无违章,配合检查,无事故是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

26、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27、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44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1990/4/10第二条 仓库消防平安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仓库消防平安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员已培训,仓库有制度,责任人明确,物资分类存放,消防设施齐全,无明火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事故是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平安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

28、考核,提高职工的平安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平安工作,实施奖惩。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平安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催促落实。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

29、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平安地点,定期处理。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离人。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标准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

30、平安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平安管理制度,落实到人。44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那么1990/4/10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执行规定是第五十一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

31、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平安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45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2003/3/3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有电梯、叉车、行车、空压泵站等特种设备,遵守管理制度,经过检验合格,设备技术档案齐全,已登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是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

32、平安责任制度。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平安技术档案。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

33、和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使用。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45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2003/3/3

34、1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有电梯、叉车、行车、空压泵站等特种设备,遵守管理制度,经过检验合格,设备技术档案齐全,已登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是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35、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

36、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46气瓶平安监察规定2003/4/3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食堂有液化石油气瓶,随用随购,定期检验,无改装或废瓶使用,了解MSDS,平安使用无事故是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第三十四条

37、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及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平安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平安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平安技术教育。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第四十五条 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要求,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平安规定。46气瓶平安监察规定2003/4/3第四十七条 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平安规定

38、: 一严格按照有关平安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同上是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平安监察机构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47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993/6/2第1条预防危害物质造成的重大事故,并限制此类事故的影响。无事故是4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第7条 人人应当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检举浪费的行为。节约用电目标明确,节电意识良好,无浪费是

39、第21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那么,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第22、23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耗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善分析制度。对节能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39条四开展和推广其它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着的通用节能技术。49节约用电管理方法2001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方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

40、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工程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5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第8条 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选节约用水措施。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无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无浪费是第9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修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52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3.2、3.3、3.4、3.5、3.6;4.1、4.2;5.1、5.2、5.3、5.4、5.5条款内容执行标准符合53国

41、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响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

42、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符合54节约用电管理方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执行标准符合55厂内机动车辆平安管理规定3.1.3厂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平安标志和公安部、交通部公布的现行规定。3.1.6厂内道路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3.1.11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执行标准符合3.2.1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

43、的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平安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3.2.2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按厂交通平安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3.2.3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3.3.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3.3.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规定执行。3.3.9随车装卸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a. 不得超过厂交通平安部门核定的人数;b.

44、 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栏板时,货前不得乘人;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c. 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d. 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e. 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动倾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平板拖车、垃圾车等,经厂交通平安管理部门核准,可附载装卸人员一至四人。执行规定是4.1.3装卸场地应有良好的照明装置,其照度不得小于31x。4.1.4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平安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那么形状的物料,

45、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人工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4.1.5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4.2装卸机械及吊挂用具的平安要求56危险废弃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4.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外表之间保存100毫米以上的空间。执行规定是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响。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

46、桶中。执行规定57机械平安防止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间距全文内容执行规定符合58冷冲压平安规程全文内容执行规定符合59冲压车间平安生产通那么全文内容执行规定符合60剪切机械平安规程全文内容执行规定符合61机械加工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类3.1静止的危险3.1.1切削刀具的刀刃。3.1.2机械加工设备突出较长的机械局部。3.1.3毛坯、工具、设备边缘锋利飞边和粗糙外表。3.1.4引起滑跌、坠落的工作平台。执行规定符合3.2直线运动的危险3.2.1接近式的危险a.纵向运动的构件,如龙门刨床的工作台、牛头刨床的滑枕、外圆磨床的往复工作台;b.横向运动的构件,如升降式铣床的工作台。3.3旋转运动的危险3.3

47、.1卷进单独旋转机械部件中的危险,如卡盘、迸给丝杆等单独旋转的机械部件以及磨削砂轮、铣刀等加工刃具。3.3.2卷进旋转运动中两个机械部件间的危险,如朝相反方向旋转的两个轧辊之间,相互啮合的齿轮。3.3.3卷进旋转机械部件与固定构件间的危险,如砂轮与砂轮支架之间,传输带与传输带架之间。3.3.4卷进旋转机械部件与直线运动件间的危险,如皮带与皮带轮、链条与链轮、齿条与齿轮。3.3.5旋转运动加工件打击或绞轧的危险,如伸出机床的细长加工件。3.5飞出物击伤的危险3.5.1飞出的刀具或机械部件,如未夹紧的刀片、紧固不牢的接头、破碎的砂轮片等3.5.2飞出的切屑或工件,如连续排出的或破碎而飞散的切屑,锻

48、造加工中飞出的工件。4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4.1电击伤4.1.1触电危险。如机械电气设备绝缘不良,错误地接线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触电伤害事故或其他危害。4.1.2静电危险。如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静电,将引起爆炸、电击伤害事故。4.2灼烫和冷冻危害 如在热加工作业中,有被高温金属体和加工件灼烫的危险;又如在深冷处理时,有被灼伤的危险。4.3振动危害 在机械加工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4.3.1局部振动。如在以手接触振开工具的方式进行机械加工时,振动通过振开工具、振动机械或振开工件传向操作者的手和臂,从而给操作者造成振动危害。4.3.2全身振动。由振动源

49、通过身体的支持局部将振动传布全身而引起的振动危害。4.7.2酸、碱等化学物质的腐蚀性危害。如在金属的清洗和外表处理时产生的腐蚀性危害。4.7.3易燃、易爆物质的灼伤、火灾和爆炸危险。4.8粉尘危害4.8.1固态物质的机械加工或粉碎,如金属的抛光、石墨电极的加工。4.8.2某些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在空气中凝结或被氧化所形成的粉尘,如熔炼黄铜时,锌蒸汽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锌烟尘。4.8.3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如木材、焦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的烟。执行规定4.8.4铸造加工中,清砂时或在生产中使用的粉末状物质在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以及沉积的粉尘,由于振动或气流的影响重又浮游于空气中

50、的粉尘(二次扬尘)。4.8.5焊接作业中,由于焊药分解,金属蒸发所形成的烟尘。62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平安要求4.4.1凡加工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4.4.2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局部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4.5.2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物料传输装置和带传动装置应设置防护装置。5.1.1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防止意外起动而造成危险的保护装置。5.1.2控制线路应保证线路损坏后也不发生危险。5.1.3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在功能顺序上保证排除意外造成危险的可能性,或设有可靠的保护装置。5.1.4当设备的能源偶然切断时,制动、夹紧动作不应中断,能源又重新接通时,设备不得自动启动。执行规定符合63磨削机械平安规程全文内容执行规定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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