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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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成立国际货物买卖是国际间其它交易形式的基础。所以,认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和内容,了解交易磋商的复杂性和法律性,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一)国

2、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该公约的适用X围之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进行的购买;(2)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4)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5)船舶、汽垫船或收音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X

3、X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它形式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和其它国家民商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XX和住所(二)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通常就是货物。(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合同履行的保障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履行合同中难免会发生争议,为使产生争议后能有一个双方都

4、接受的解决方法,合同中一般均对此作出规定。解决争议的方法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商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过程。交易磋商的目的是买卖双方通过磋商能共同取得一致意见,达成交易。因此,交易磋商是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基础,是进出口商品贸易的基础工作。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一、邀请发盘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offer)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

5、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邀请发盘在通常的交易中并非必不可少的环节,然而在一些特殊的贸易方式下,如招标投标 、拍卖等,情况则有所不同。邀请发盘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询盘(Inquiry)。询盘的内容可涉与:价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与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二、发盘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Offer)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一)发盘的定义与具备的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

6、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项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2. 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和语句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为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

7、方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3. 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对于什么是“十分确定”,公约的解释是在发盘中明确货物,规定数量和价格。在规定数量和价格时,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还可以只规定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方法。(二)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8、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1. 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2. 受盘人有理由依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依赖行事。三、发盘的失效在以下情况下可造成发盘的失效:1. 受盘人作出还盘。2.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3. 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4. 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如政府禁令或限制措施。5. 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三、还盘

9、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Counter-Offer)。还盘的形式可有多种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使用,而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需要注意的是,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其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其二是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后,还盘的一方与原发盘的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了变化。还盘人由原发盘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的发盘人则变成了新发盘的受盘人。新受盘人有权针对还盘的内容进行考虑,决定

10、接受、拒绝或是再还盘。四、接受所谓接受(Acceptance),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二)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

11、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那么,是不是说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不能对发盘的内容作丝毫的变更呢?也不是的。根据公约的关键问题是看这种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的。什么叫实质性变更呢?“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X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非实质性变更的后果又是什么呢?公约中指出“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

12、受”。(四)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2. 如果载有逾期

13、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与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交易一方的发盘一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视其是否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不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了解和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非常重要。概括起来,合同应具备下述条件才算有效成立:(一)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1. 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资格和能力。2. 法人的行为能力。(三

14、)合同必须以双方互惠、有偿为原则(四)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五)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书面合同的签订(一)书面合同的意义1. 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2. 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3. 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二)书面合同的类型在国际贸易中,书面合同的格式和名称,不尽一样,形式很多,均无特定的限制。一般常用的有销售合同、购货合同、成交确认书、协议、备忘录、意向书、定单等等。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主要采用的书面合同是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两种。1. 正式合同(Contract)。它是带有“合同”字样的法律契约。包括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2. 确认书(Confirmation)。确认书较正式合

15、同简单,是买卖双方在通过交易磋商,达成交易后,寄给双方加以确认的列明达成交易条件的书面证明,经买卖双方签署的确认书,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三)书面合同的内容书面合同的内容一般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 约首。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除此之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保证。该序言对双方均具约束力。因此,在规定该序言时,应慎加考虑。2. 本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如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与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体

16、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 约尾。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与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与生效的时间。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与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第二章 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学习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术语与其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对于明确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和合理规定价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节 贸易术语概述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贸易术语(Trade 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

17、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与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贸易术语不仅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而且还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一般地说,卖方承担的责任广,支付的费用多,负担的风险大,则商品出售的价格就高;反之,则出售的价格就低。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与行为规X,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一方面

18、,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所以,国际贸易惯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对国际贸易实践的指导作用却不容忽视。三、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这一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与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

19、修订本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Ex Point of Origin、FOB、FAS、C&F、CIF和Ex Dock。(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本文中简称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现行的2000年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八十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00年通则将全部13种贸易术语按不同类别分E、F、C、D、四个组

20、。按这一分类列表如下:E组启运EXW Ex 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运费未付FCA Free CarrierFAS Free Alongside ShipFOB 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运费已付CFR Cost and Freight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CPT Carriage Paid To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DES Delivered Ex Ship

21、 DEQ Delivered Ex Quay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DP Delivered Duty Paid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税 此外,2000年通则中采取相互对应的标准化的规定方法,将每一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分别用10个项目列出。 总之,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INCOTEAMS是包括内容最多、使用X围最广和影响最大的一种。第二节 主要贸易术语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

22、。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一、FOBFOB是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根据2000年通则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1. 卖方的基本义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

23、,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 买方的基本义务(1)按时租妥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并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给卖方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的各种费用以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并支付货款。(二)使用FOB时应注意的事项1. 关于风险划分问题2. 关于船装衔接问题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订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

24、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以与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3. 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形成了FOB 的变形,它们主要有:(1) FOB Liner Terms (班轮条件)。它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2) FOB Under Tackle (吊钩下交货)。它指卖方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与之处,即吊装入舱以与其它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3)FOB Stowed (理舱费在内)。它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

25、装船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的打包货物或者以件数计量的货物。(4)FOB Trimmed (平舱费在内)。它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主要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值得注意的是,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它们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与风险划分的界限。4. 个别国家对FOB 的不同解释在旧金山(San. Francisco)交货,如果买方要求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则应在FOB 和港名之间加上Vessel (船)字样,变成“FOB(Vessel) San. Francisco”,否则,卖方有可能在旧金山市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二、C

26、FRCFR是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受到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买方则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与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术语。(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1. 卖方的基本义务(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

27、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以与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的费用。(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 买方的基本义务(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二)使用CFR时应注意的事项1. 关于风险承担问题2. 关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在CFR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以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1)CFR Liner Terms(班轮条件)。它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

28、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2) CFR Landed (卸至岸上)。它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3)CFR Ex Ships Hold(舱底交接)。它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CFR的变形也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其本身并不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3. 关于装船通知的问题按照CFR 术语成交,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与时向买主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即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

29、责任。由此可见,尽管在FOB和CIF条件下,卖方装船后也应向买方发出通知,但CFR条件下的装船通知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三、CIF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的港)。它是指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与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外,卖方还必须办理海运货物保险。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由内河运输。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IP术语。(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1

30、. 卖方义务。(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与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2. 买方义务。(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

31、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相应的进口税。(二)使用CIF时应注意的事项1.关于不宜将CIF称为到岸价的问题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 不是“到岸价”。2. 关于保险的问题按照2000年通则对CIF 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但在买方要求时,并由买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3. 关于核算运费的问题按CIF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运费,故卖方对外

32、报价时,应认真核算运费,把运费因素考虑到货价中去。4. 关于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 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港,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并拒付货款。这里还必须明确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

33、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此外,对于卸货费由谁来承担的问题,CFR的变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CIF。四、FCAFCA 是Free Carrier ( named place)的缩写,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可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需要说明的是,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它地点交货,卖方则不负责卸货。(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1.卖方的基

34、本义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在指定地点按约定日期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给予买方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向买方提供约定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 买方的基本义务(1)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并将承运人名称与时通知卖方。(2)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按合同规定受领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二)使用FCA时应注意的事项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2. 关于指定承运人的问题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

35、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代替买方指定承运人并于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也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五、CPTCPT是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运费付至(-指定目的的)。它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1. 卖方的基本义

36、务(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以与从装运地至目的地的通常运费。(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2. 买方的基本义务(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二)使用CPT应注意的事项1.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问题2. 关于CPT与CFR差异的问题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CPT和CFR

37、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分别按这两种术语成交,货价构成因素都包括运费,故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运输,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而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都由买方负担,它们都属装运地交货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签订的合同,都属装运合同。但这两种术语也有不同之处, 如CFR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PT则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此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线以与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六、CIPCIP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 ,意为运费 、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向其

38、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如果买卖双方使用接运的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一)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义务1. 卖方的基本义务(1)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按期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运至指定目的地,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交付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与损坏的一切风险。(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

39、 买方的基本主义务(1)从卖方交付货物时起,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一切风险。(2)支付除通常运费之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3)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二)使用CIP应注意的事项1. 关于保险的问题如未约定险别,卖方也应按惯例投保最低限度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加成10%投保,如有可能,卖方应按合同货币投保。按CIP条件成交,是否加保战争、罢工、暴乱与民变险,由买方决定,卖方并无加保此险的义务。但若买方要求加保,卖方应予办理。不过,加保此险的费用,如事先未约定计入售价中,则应由买方另行负担。2. 关于CIP与CIF差异的

40、问题上述解释表明,CIP等于CPT加保险费,或者等于FCA加运费和保险费。CIP与CIF这两种术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其价格构成因素中,都包括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都应承担安排运输、保险的责任并支付有关的运费与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都属装运地交货,其合同性质都为装运合同,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这两种术语的不同之处:主要是适用X围不同,CIF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而CIP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其中包括多式联运。此外,在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具体部位以与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第三节 其它贸易术语一、EXWEXW 是Ex Work (named place)的缩

41、写,意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上。而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二、FASFAS 是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的缩写,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

42、口清关手续,而这一点与以前的规定正相反,1990年通则是要求买方安排办理出口清关手续。FAS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使用该术语与美国贸易时应注意:美国为FAS 是Free Along Side的代表,意为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故而含义较广。为此,只有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例如FAS(vessel)Seattle , 才能表示西雅图港船边交货,对此,应多加注意。三、DAFDAF 是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的缩写,意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是指卖方在边境的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

43、当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买方须承担在指定地点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用指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来准确限定所指的边境,是非常重要的。假如在边境上被指定的交货地的具体地点未约定或习惯上未确定的话,则卖方可在指定交货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具体地点。四、DESDES 是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44、。这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上述内容表明,该术语与CIF术语存在着原则上的差别,故经常将CIF误称为“到岸价”。五、DEQDEQ 是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目的港码头交换(指定目的港)。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

45、该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这和1990年通则的规定正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的费用。六、DDUDDU是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捐。买方则须承担此项税捐和因未能与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

46、的费用和风险。该术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贸易术语。它要求卖方承担义务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的指定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但是进口的结关手续和关税却不是由卖方负担,而由买方负担。这对于一些自由贸易区内以与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间的贸易是很适宜的。但是如果进口国是属于结关困难而且耗时的国家,买方有时不能与时顺利地完成结关手续,这样要求卖方承担结关后交货的义务,将会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作为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DDU交货条件之前,应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方面的情况,如预计进口结关会遇到困难,则不应采用DDU术语。七、DDPDDP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

47、n)的缩写,意为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为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领货物。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大的一种术语。因为卖方是在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在指定目的地交货的,这实质上是卖方已将货物运进了进口方的国内市场,他与其他在当地市场就地销售货物的卖方并无多大区别。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DDP术语。 第四节 商品的价格在国际贸易中,成交商品价格的确定是

48、买卖双方最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要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价格,并切实订好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与差价我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是,在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地区)政策,并按照我们的购销意图确定适当的价格。由于价格构成因素不同,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也多种多样。因此,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种种因素,并注意同一商品在不同情况下应有合理的差价。所谓差价(Price Difference)是指同一种商品由于交易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上的差异。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影响商品差价的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此外,还须考虑下列因素:(一)

49、要考虑商品的质量和档次(二)要考虑运输距离(三)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四)要考虑季节性性需求的变化(五)要考虑成交数量(六)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此外,交货期的远近,市场销售习惯和消费者的爱好等因素,对确定价格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我们必须通盘考虑和正确掌握。二、进出口商品的作价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各种作价办法:(一)固定价格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绝大部分都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地规定具体的价格,这也是国际上常见的做法。它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二)非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它大体上可分为下述几种:1. 暂

50、定价格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双方确定具体的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2. 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为了照顾双方的利益,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的作法,或者分批作价的办法,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进行作价。3. 具体价格待定这种订价方法又可分为两种做法:一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因此,这种方式一般只应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已形成比较固定的交易习惯的合同。非固定价格是一种变通做法,在行情变动剧烈、或双方未能就价格取得一致意见时,采用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好处。三、佣金与折扣在价格

51、条款中,有时会有佣金或折扣的规定。从这个角度看,价格条款中所规定的价格,可分为包含有佣金或折扣的价格和不包含这类因素的净价(Net Price)。包含有佣金的价格,在业务中通常称为“含佣价”。佣金(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因此,它适用于与代理人或佣金商签订的合同。折扣(Discount、Allowance),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折扣种类较多,除一般折扣外,还有为扩大销售而使用的数量折扣,以与为特殊目的而给予的特别折扣等。在价格条

52、款中,对于佣金或折扣可以有不同的规定办法。通常是在规定具体价格时,用文字明示佣金率或折扣率,如“每公吨CIF新加坡850美元,佣金2%”(Per M/T US$850 CIFC2%Singapore);或“每公吨FOBXX350美元,折扣2%”(Per M/T US$350 FOBD2%Shanghai)。有时,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对佣金或折扣的给予虽已达成协议,却约定不在合同中表示出来。这种情况下的价格条款中,只订明单价,佣金或折扣由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另付。这种不明示的佣金或折扣,俗称“暗佣”或“暗扣”。 关于佣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其关键是如何确定计算佣金的基数。有的是按总成交额计算,有的按纯收

53、入计算,这需要在佣金合同中加以约定。其计算公式如下:单位货物佣金额= 含佣价佣金率净价=含佣价单位货物佣金额上述公式也可写成: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假如已知净价,则含佣价的计算公式应为:含佣价= 而折扣通常是以成交额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出来的。例如,CIF汉堡,每公吨800美元,含折扣3%,卖方的实际净收入为每公吨776美元。其计算方法如下:单位货物折扣额=原价(或含折扣价) 折扣率卖方实际净收入=原价单位货物折扣额四、价格条款的规定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项基本内容。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例如,每公吨CIF伦敦

54、350美元(Per M/T US$350 CIF London)。总值(或者称总价)是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也就是一笔交易的货款总金额。第三章 标的物与以其相关的条款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一、列明品名的意义国际货物买卖,从签订合同到交付货物往往需要相隔一段较长的时间。加之,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通常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行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可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商品的名称,就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标的物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

55、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品名条款的内容在我国以与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在“品名”或“商品名称”的标题下予以限定,但有时也可以不冠以标题,而直接写明交易双方约定买卖的商品的具体名称。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modity)的标题下,列明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故又称之为“品名条款”。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

56、项:(一)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并能反映标的物的特点,切忌空泛、笼统。(二)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以避免误解。(三)选择有利于减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四)在交易中,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品名条款。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 )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品质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Condit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

57、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这就进一步说明了品质的重要性。二、品质的表示方法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一样。概括起来,它包括以实物表示和凭说明约定两大类。(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买卖;后者为凭样品买卖。1. 看货买卖看货买卖(Sales by Looking at Goods)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的商品

58、,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2. 凭样品成交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在国际贸易中,样品种类很多,根据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1)卖方样(Sellers Sample)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凡凭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品质依据进行买卖的,称为凭卖方样买卖。(2)买方样(Buyer s Sample)它是指由买方提供样品,卖方同意日后以买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3)对

59、等样(Counter Sample)这是指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提供买方确认的样品,有时也称“回样”,“确认样”。凭样买卖一般适用于一些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目前我国出口的某些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等常采用这种方式表示其品质。(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Description)表示商品品质的X畴,具体包括下列几种:1. 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

60、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2.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一样的若干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项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3.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商品的标准(Standard of Goods)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1)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这一般是指中等货,但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与“精选货”(Selected)

61、相对而言的;而且除了在合同中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的规格。(2)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 GMQ)。这是指品质上好,可以销售。在国际上,有些商品没有公认的规格和等级,如冷冻鱼、冻虾等,有时卖方在交货时,只要保证所交的商品在品质上具有“商销性”即可。4.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一样,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

62、品的品质,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与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采用它时,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往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5.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s by Trade Mark of Brand)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牌号(Brand)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它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牌号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凭商标或牌号

63、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6. 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s by Origin)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它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险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例如,XXXX榨菜、 良乡板栗等。上述表示商品品质的六种方法,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根据商品的特点、市场或交易的习惯,将几种方式结合运用。但要注意,在规格与样品同时使用的进出口贸易中,必须明确表明是以规格为准,还是以样品为准,因为根据国外一些法律的规定(如英国) ,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又要与规格保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三、关于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避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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