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指南页

上传人:沈*** 文档编号:94241198 上传时间:2022-05-22 格式:DOC 页数:78 大小:147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指南页_第1页
第1页 / 共78页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指南页_第2页
第2页 / 共78页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指南页_第3页
第3页 / 共78页
资源描述: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指南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验资指南页(7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一验资(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 章(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 则的关系、验资的含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被审验单 位的含义、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对注册会计 师执行验资业务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提出要求。一、本准则与其他审计准则的关系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 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不应孤立地使用本准则,而应当将本准则 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例如,注册会计师除了遵守本准则的要求

2、外,还 应当遵守审计业务约定书、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底稿、 计划审计工作、审计证据、存货监盘、函证、期后事项、管理层声明、利用 专家的工作等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一般原则和要求与 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二、验资的含义(一)验资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指出,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 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 出具验资报告。此定义主要明确了下列几个问题:1. 验资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 十四条明确规定,“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 务之一。其他法律法规

3、也有对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作出规定的,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2. 验资是一种受托业务。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其所 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方可执行验资业务。3. 验资是一项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旨在提咼被审验单位 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的可信赖程度,满足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被审验单位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的 需要。4 .验资的内容包括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是指被审验单 位实际收到出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情况。被审验单位注册

4、资本及实收资本的 变更情况是指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5.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后,应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二)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含义1 .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 出资额。因公司组织形式不同,其注册资本的含义也不同,公司法对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作出了下列定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 出资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

5、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实收资本是被审验单位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 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三)验资截止日的含义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三、验资类型及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一)设立验资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 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设立验资的情况主要包括:(1)被审验单位向公司登

6、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一次性全部出资和分次出资的首次出 资;(2)公司新设合并、分立,新设立的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记。(二)变更验资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第二款指出,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 变更登记时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变更验资的情况主要包括:(1)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投入资本,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2)分次出资的非首次出资,增加实收资本,但注册资本不变;(3)被审验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4)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5)被审验单位因派生

7、分立、注销股份或依法收购股东的股权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6)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金额不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但不 需要进行变更验资。四、被审验单位的含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指出,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 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 拟设立或已设立公司。拟设立公司是指处于筹备阶段中,已经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或已办理了审批手续(对法

8、律、行政 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正准备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 公司。已设立公司是指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成立的 公司。2. 依法应当接受验资。依法接受验资是指根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公司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设立或已 设立公司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五、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本准则第四条指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出资者和被 审验单位的责任

9、。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本准则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 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 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不能减轻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七、对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的职业道德要求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 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第二章业务约定书本准则第二章(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规范与签订业务约定书有关的 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前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评估验资风 险,应当与委托人沟通的事项以及业务

10、约定书的内容及其签订要求。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与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本准则第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考虑自 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验资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是指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 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层沟通,实地查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和主要经营场 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录 1602-3参考格式 1602-3-1、1602-3-2 和 1602-3-3 )。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验单位的设立审批、变更审批,名 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

11、,公司类型,组织机构和人员,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 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等基本情况。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期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与本次验资有关的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 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二)评估验资风险1. 验资风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审验单位管理层的诚信度、所 提供验资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二是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 德水平。2. 下列事项通常导致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 况发生重大错报风险:(1) 验资业务委托渠道复杂或不正常;(2) 验资资料存在涂改、伪造

12、痕迹或验资资料互相矛盾;(3) 被审验单位或随意更换或不及时提供验资资料,或只提供复印件不 提供原件;(4) 自然人出资、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或关联方共同出资;(5) 出资人之间存在分歧;(6) 被审验单位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重要审验程序,如被审验单 位拒绝或阻挠注册会计师实施银行存款函证、实物资产监盘等程序,或不执 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而未评估等;(7) 被审验单位处在高风险行业;(8) 非货币财产计价的主观程度高或其计价需要依赖大量的主观判断;(9)验资付费远远超出规定标准或明显不合理。二、与委托人的沟通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 的责

13、任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范围、时间要求、验资收费、报告分发 和使用的限制等主要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沟通的目的,是避免双方对验资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如果委托人不是 被审验单位,在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 就验资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三、签订业务约定书本准则第九条规定,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双方达 成一致的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验资业务约定书(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4、1602-3-5 )的具体 内容可能因被审验单位的不同、验资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至少应当包 括:业务范围与委托目的、双方的责任

14、与义务、验资收费、验资报告的用途 及使用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业务约定书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第三章计划、程序与记录本准则第三章(第十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范验资计划的编制、审验 范围、审验程序以及审验记录。一、验资计划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编制验资计划,对 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一)验资计划的种类验资计划包括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总体验资计划是注册会计 师对验资业务作出的总体安排;具体验资计划是注册会计师对拟实施审验程 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作出的具体安排。计划验资工作并非验资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

15、断修 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验资业务的始终。由于未预期事项、条件的变化或在实施审验程序中获取的审验证据的变化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可以在验资过程 中对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二) 验资计划的内容1总体验资计划的内容。总体验资计划(见附录 1602-3参考格式 1602-3-6 )通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2) 以往的验资和审计情况;(3) 重点审验领域;(4) 验资风险评估;(5) 对专家工作的利用;(6) 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收费预算;(7) 验资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8) 质量控制安排。2.具体验资计划的内容。具体验资计划通常包括与各

16、审验项目有关的 下列主要内容:(1) 审验目标;(2) 审验程序;(3) 执行人及完成工作日期。具体验资计划一般通过编制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7 )体现。二、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 表本准则第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 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获取的由被审验单位签章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是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出资情 况的总括反映,经被审验单位签署确认后,代表了被审验单位对其出资者出 资情况的认定,也是被审验单位的

17、一种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的 重要证据之一。获取这一证据有助于分清被审验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 任。三、审验范围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分别作出 规定。(一)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 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二)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 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

18、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 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 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 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四、审验程序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审验方法和审验程序作出了规定。(一)审验方法及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出资者的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 例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规定。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 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

19、款凭证、 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并关注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于股份有限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 票发行费用清单等。2. 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 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 的价值。3. 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 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 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

20、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 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4.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 价值。5.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注 册会计师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者以本条第 1项至第5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 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 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 复印件,以询证上述

21、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具体审验方法见附录1602-1 “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和附录1602-“ 2 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银行询证函格式见附录1602-3 “工作底稿参考格式”中的参考格式 1602-3-8、1602-3-9 和 1602-3-10。(二)对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审验要求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 予以审验。这里需要注意,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 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的证明文件

22、,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 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三)对于设立验资的首次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的事项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设立验资,如果出资者分次缴纳注册资本,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全体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这里需要关注两种情形。一是关注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 是否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二是关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是否不低于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四)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的事项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 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

23、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 本。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主要是通过查阅 前期验资报告;关注前期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否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关注 被审验单位与其关联 方的有关往来款项有无明显异常情况;查阅近期财务 报表和审计报告,关注被审验单位是否存在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 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主要是关注出资者首次 出资后,其余部分是否由出资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 司在五年内缴足。(五)利用专家工作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 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

24、观性,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 论负责。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1)对用以出资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 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工艺品、宝石等特殊资产的估价及该类资产评估价值 的审查;(2)对特定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如地下矿藏储量、成分、等 级的测定与估算,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剩余使用年限的测算等;(3)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在拟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 性。(六)验资事项声明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

25、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 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以下简称验资事项声明书,见 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11 )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和价值确认情况;(3)出资者对出资财产在出资前拥有的权利,是否未设定担保及已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4)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情况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5)验资报告的使用;(6)其他对验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验资事项声明书标明的日期通常与验资报告日一致。五、验资工作底稿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 成验资工作底稿。(一)验资工作

26、底稿的分类验资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 底稿。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一一审计工 作底稿的要求,编制和归档验资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对 本指南附录中列示的各种验资工作底稿参考格式予以取舍、增减,但不应省 略形成审验意见的记录和证据。(二) 综合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综合类验资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 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2) 验资业务约定书;(3) 总体验资计划;(4) 验资报告;(5) 其他综合类验资工作底稿。(三) 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1 .设立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 货币出

27、资审验程序表;(2) 货币出资清单;(3) 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 及银行询证函回函;(4) 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出资审验程序表;(5) 实物出资清单;(6) 实物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评估报告确认的有关资料;(7)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审验程序表;(8)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9)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对评估报告确认的 有关资料;(10)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表;(11) 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负债清单;(12) 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签署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及与 以净

28、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负债交接清单;(13) 非货币财产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注册会计师的审验 记录;(14) 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声明书;(15) 被审验单位对与出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资料及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记录;(16) 对被审验单位与关联方往来款项进行审验的工作底稿。2. 变更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设立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的要求执行;(2) 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 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注册资本的,可选用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 稿

29、和设立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同时,还应当编制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3) 前期的验资报告;(4) 前期的非货币出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有关资料。(四) 备查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1 .设立验资备查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 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书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需要审批的);(2) 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公司章程;(3) 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4)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 举或者聘用的证明;(5)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 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

30、托 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 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9) 公司登记机关颁发的准予开业的营业执照;(10) 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和会议纪要;(11) 新设合并的公告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12) 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13) 其他备查资料。2.变更验资业务备查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 合并或分立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3) 与减资有关的报纸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4)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

31、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5) 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决 议;(6)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7)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8)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章程;(9)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 文件(需要审批的);(10) 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 明;(11) 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12) 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和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变更情况明细表;(13) 其他备查资料。第四章验资报告本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

32、三十四条),主要规范验资报告要素, 以及拒绝出具验资报告的情形。一、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验证据得出的结 论,以作为形成审验意见和出具验资报告的基础。二、验资报告要素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标题;收件人; 范围段;意见段;说明段;附件;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会计师事务所 的名称、地址及盖章;报告日期。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就验资报告九个要素的内容及编制要求作 了规定。(一)标题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二)收件人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

33、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 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对拟设立的公司,收件人通常是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并加 “(筹)”。(三)范围段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 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 序等。审验范围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截至特定日期止的注册资 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 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

34、收 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审验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号一一验资。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通常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 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等。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为例,范围段通常表述为: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XX年X月X日止申请设立登记 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 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 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一一验资

35、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 必要的审验程序。”(四)意见段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 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1. 设立验资报告意见段内容。对于设立验资,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中 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约定的出资时间,并说明截 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全体出资者缴纳的注册资本情况,包括实 收注册资本金额(实收资本),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金额。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为例,设立验资报告意见段通 常表述为:“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

36、本为 人民币XX元,由全体股东于XX年X月X日之前一次缴足。经我们审验, 截至XX年X月X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XX元,实物出 资XX元。”以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次出资首次验资为例,设立验资报告意见 段通常表述为:“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XX元,由全体股东分XX期于XX年X月X日之前缴足。本次 出资为首次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XX元,应由XX和XX于XX年X月X 日之前缴纳。经我们审验,截至XX年X月X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XX和XX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

37、民币XX元(大写)。各 股东以货币出资XX元,实 物出资XX元。”2. 注册会计师对变更验资发表审验意见的特殊考虑。本准则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 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这里主要是考虑公司在经营中,其原始资本与现有资产无法一一对应,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前期已收到的资本无法辨认,也不能对前期注册资本的实 收情况发表意见。但注册会计师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 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如果在审验中发现 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

38、小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或发现被审验单位以前收到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实或有明显抽逃迹象,注册会 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说明。3. 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内容。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中应当说明原注册 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增资或减资的依据,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 资本金额,约定的增资或减资的时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金额。并说明截至 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包括实际收到或实际 减少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各种出资方式的增资金额或减资方式的减 资金额。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为例,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通常表述为:“贵公司 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实收资本为XX元。根据贵公司XX股

39、东会决 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XX元,由XX(以下简称甲方)、XX(以下简称乙方)于XX年X月X日之前缴足,变 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经我们审验,截至XX年X月X日止,贵 公司已收到甲方、乙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XX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XX元,实物出资XX元,知识产权出资XX(五)说明段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 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变更验资,注册 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 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

40、资本实收金额。1关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验资报 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 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 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 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 务所无关。2.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1)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异 议。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 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

41、段中清 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2) 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 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3) 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4) 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 大事项;(5)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6) 其他事项。(六) 附件本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 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1. 附件中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 明细表是验资报告的组成部分

42、,反映了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结果,而在验资过 程中获取的被审验单位签署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变更情况明细表作为被审验单位的一种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 的重要证据之一。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后者 是审验证据。2. 设立验资的验资事项说明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说明公司名称,公司类型,公司组建及审批情况(需要 批准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等。(2)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说明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各股东 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果是以募集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说明发起人认购的股

43、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等。(3)审验结果。说明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各 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还应 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货币资金缴存被审验单位的开 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具体说明其出资方式和内容, 并说明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股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情 况)、评估情况(包括评估结果和确认情况);全部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比例(对于出资者一次全部出资或分次出资的末次出资的验资时,应当说明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占

44、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对于有 限责任公司出资者分次出资的首次验资应当说明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及该出资额是否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于发 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者分次出资的首次验资应当说明全体发起人的首 次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出资者的实际出资超过认缴出资的还应当 说明超过部分的处理情况等。(4)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例如,对外 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应当说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发函询证情 况,收到回函情况及被审验单位的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等。3. 变更验资的验资事项说明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说明公司名称,公司

45、类型,公司组建及审批情况(需要 批准的),变更前后各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 式、出资时间,申请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等。(2)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或减资规定。说明申请新增的注册资本数额或 实收资本数额,出资者、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或减资数额、减资者、减资 方式、减资时间等。(3)审验结果。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实际 收到各出资者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或新增实收资本的情况,包括: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货币资金缴 存被审验单位的开户银行和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 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

46、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具体说 明其出资方式和内容,并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包括评估结果和确认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 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的方式、用以转增注册资本的项目和金 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 (包括会计处理情况)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 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者的实际出资超过 认缴出资的还应当说明超过部分的处理情况等。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除说明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 资时间、减资方式和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

47、资比例及减资后的净资 产和实收资本(股本)外,还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 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11035号)的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由 一名对验资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 名并盖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 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 章。(八)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48、本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 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验资报告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通常应注明“中国XX市”。(九) 报告日期本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 日期。验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录1602-4。致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验资报告应当后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如果由副主任会计师签署报告时,还应当附主任会计师授权副主任会 计师签署报告的授权书复印件。三、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情形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1) 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

49、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2) 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 甚至阻挠审验的;(3) 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例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 业务约定:(1) 出资者投入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价值难以确 疋;(2) 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的实物、知识产 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办理有关财产权转 移手续;(3)被审验单位减少注册资本或合并、分立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4 )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50、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 假、违规等情况;(5)出资者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6)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章 附则本准则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适用范 围和施行日期。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验资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这里主要是指明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业 务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 括外商投

51、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单位的验资业务或公司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要 求的验资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其他单位包 括依法应当办理验资的非公司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附录 1602-1 :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程序本附录就设立验资的取证和审验程序提供指南。一、设立验资的取证(一)设立验资的一般取证注册会计师执行设立验资业务时,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 料,形成审验证据:(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文件(需要审批的);(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公司章程;(3) 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4) 载

52、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 举或者聘用的证明;(5)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 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 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 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9) 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 (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 银行询证函回函(内资企业银行询证函格式见附录 1602-4参考格式 1602-4-1,外商投资企业银行询证函格式见附录 1602-4参考格式1602-4-2);(10)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

53、存放地点证明;(11) 与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12)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 值的确认文件;(13)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地产 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 证、着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14) 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 定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15)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 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 表;(16)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54、二) 设立验资的特殊取证1. 执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需 要获取下列资料:(1)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证券公司承销协议,银行代收股款协议,认 股书,募股清单和发行费用清单;(2)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3)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 复。2. 执行新设合并企业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下列资料:(1 )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2) 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3)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需要审批的);(4) 有关企业合并的报纸公告;(5

55、 )合并各方的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6) 合并各方的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 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文 件;(8) 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9)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3.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注册会计师还需要获取下列资 料:(1)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2) 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 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外方出资 情况询证函回函;(4) 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 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

56、会有关 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资 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 以进口实物出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 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外商投资企业);(6)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二、设立验资的审验程序(一)货币出资的审验程序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货币 资金如期、足额存入被审验单位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的账户。2.审验程序。以货币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 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

57、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 实际出资金额和货币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具体审验程序包括:(1) 检查货币出资清单填列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2) 检查入资账户(户名及账号)是否为被审验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3) 检查收款凭证的金额、币种、日期等内容是否与货币出资清单一 致;(4) 检查收款凭证是否加盖银行收讫章或转讫章;(5) 检查收款凭证的收款人是否为被审验单位,付款人是否为出资者;(6) 检查收款凭证中是否注明该款项为投资款;(7) 检查截至验资报告日的银行对账单 (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的 收款金额、币种、日期等是否与收

58、款凭证一致并关注其中资金往来有无明显 异常情况;(8) 向银行函证,检查出资者是否缴存货币资金,金额是否与收款凭证 一致;(9) 核对货币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10) 检查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是否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三十(此程序仅适用于出资者一次足额出资,如出资者分次出资则在末次 验资时予以关注)。(二)实物出资的审验程序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实物 出资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单位,并已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 件。2. 审验程序。以实物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 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

59、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具 体审验程序包括:(1) 检查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实物品名、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 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2) 检查实物资产出资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查阅其评估报 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 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 报告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实物资产作价是 否存在显着高估或低估;检查投入实物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3) 观察、检查实物数量并关注其状况,验证其是否与实物出资清单一 致;(4) 检查房屋、建筑物的平面图、位置图,验证其名称、坐

60、落地点、建 筑结构、竣工时间、已使用年限及作价依据等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5) 检查机器设备、运输设备、材料等实物的购货发票、货物运输单、 保险单等单证,验证其权属及作价依据;(6) 检查实物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 位的确认,实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 疋;(7) 检查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房屋、车辆等出资财产是否已办理财 产权转移手续,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被审验单 位;(8) 检查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实物是否设定担保;(9 )核对实物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三)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出资

61、的审验程序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其认缴的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如期、足额投入被审验位,并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2.审验程序。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注册会计 师应当验证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 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1) 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填列的资产名称、 有效状况、作价依据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章程的规定;(2) 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资 产评估,查阅其评估报告,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 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满足验资的要求

62、;关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 明和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报告日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对验资结论产生影响;检查无形资产作价是否存在显着高估 或低估;检 知识产权是指在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作者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工 业产权和着作权。工业产权是指对法律所确认的新技术和经济管理成果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着作 权是指着作者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着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 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也称为版权。查投入资产的价值是否经各出资者认可;(3) 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检查专利权转让 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

63、批准;以商标权出资须经商标主管部门审批的,检查 是否经其审查同意;(4) 检查各项知识产权出资是否以其整体作价出资;(5) 检查土地使用权证和平面位置图,并现场察看,以审验土地使用权 证载明的有关内容是否真实,土地使用权的作价依据是否合理;(6) 检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清 单是否得到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确认;(7) 检查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财产是 否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 被审验单位;(8) 获取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设 定担保;(9) 核对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是否相符。(四)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1审验目标。审验出资者是否按照协议、章程的规定将与以净资产折 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如期、足额转入被审验单位,并办理有关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2.审验程序。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的基 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具体审验程序包括:(1 )检查被审验单位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 检查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金额是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