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

上传人:dus****log 文档编号:92735557 上传时间:2022-05-19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87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1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2013 届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存档编号: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论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 专 业: 法学(经济法) 系 (部): 法学艺术与旅游系 年 级: 经法09401 学 号: 0940820103 姓 名: 杨晶晶 指导教师: 崔凯 职 称: 讲师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教务部 制14目录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概述2(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涵义和特点2(二)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功能3二、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5(一)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立法规定5(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司法现

2、状7三、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9(一)设置讯问在场权9(二)授予律师阅卷权10(三)强化调查取证权11四、结束语12参考文献13 摘要: 现代刑事诉讼建立了各种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制度辩护制度便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在诉讼发展史上,伴随着刑事诉讼活动逐渐向审判前延伸,辩护权也从审判阶段进入到了审前侦查阶段,现今刑事辩护制度已经在各个国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尤其是如何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积极作用,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已经成为了现代辩护制度的关注点之一。考察国际上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各个国家的立法规定,不难发现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是主要法治国家近年在刑事诉讼领域

3、改革的趋势。但是面对长期困扰律师的在侦查程序中的“介入难”和“会见难”,缺乏“调查取证权”和“在场权”的司法现状,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为解决问题指明道路。当前形势下,应该对律师辩护权用制度加以保障,在增加律师权利的同时,更应注重完善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路径。关键词: 权利 侦查 公正 律师辩护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概述(一)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涵义和特点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的侦查权。因此,“侦查是法定机关就涉嫌案件,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与犯罪

4、嫌疑人的活动。”杨宗辉主编:侦查学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版,第32页。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代理制度。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没有辩护这个概念。所谓辩护,就是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实为其辩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制度的主体是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就是说律师是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考核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从事于法律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所谓律师辩护权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力。”罗智勇:刑事诉讼法学,湖南大

5、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9页。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而展开的一系列的诉前活动。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的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而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或者局限,下面就让笔者来介绍一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特点。首先,律师辩护权在侦查阶段,是律师辩护的准备阶段。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的目的是通过律师辩护活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在法庭审判中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的辩护,以换取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从审判程序与审前程序的关系看,审判前程序具有为审判做准备的功能,相应的

6、,审前程序中的辩护也具有为法庭辩护做准备的特点。”熊秋红: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摘自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第3页。 然后,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是一种程序性辩护。从辩护的内容上看,有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实体性辩护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检方的有罪指控,向裁判者所作的有关自己无罪或者罪行较轻的辩护,目的在于削弱甚至推翻控方的有罪指控。”李文丹: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以控辩平等为视角,内蒙古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3页。程序性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或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为由而进行的辩护。程序性辩护不仅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提出

7、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而且通过建立相关的诉讼制度,从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合法、公正的对待,制约和监督侦查、检察人员在诉讼中依法办案,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主要是程序性辩护,其作用是在审查起诉之前通过维护诉讼程序公正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虽然被视为程序主体,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一方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实际上犯罪嫌疑人一方并不是与侦查一方站在同一水平线上。一方面,侦查机关在侦查时对犯罪嫌疑人有了先入为主的概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

8、与否有一定的倾向性,从而使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没有清楚的界定,从而使得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享有与被告人的会见权,享有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等等权利,而侦查阶段相对于整个诉讼阶段来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审查起诉的准备和基础,可在侦查阶段,律师享有的基本的辩护权利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在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和其他的具体权利,可是律师对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的行使在侦查阶段仍然受到了限制。(二)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功能1.有力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随着社会

9、的发展,法制的进步,刑事诉讼法中对程序的价值日益看重,保障人权的呼声也不断高涨,强调拥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已为国际司法文件和国外立法所确定。”王圣杨,孙世岗: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理性思考,摘自政坛论坛,2000年第2期,第5页。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在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更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强调增强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的能力。这是因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最容易受到强势的侦查机关的侵犯。犯罪嫌疑人面对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且在侦查阶段自身又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此时的犯罪嫌疑人是孤掌难鸣。而国家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带有一定的倾向性,难以把犯罪嫌疑

10、人摆在一个平等的地位去看待,这时侦查机关为了找到证据,迅速破案但却苦于找不到突破口和信息来源时,就不得不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例如刑讯逼供)来达到破案的目的。由于侦查阶段的封闭性,作为救济犯罪嫌疑人权利手段之一的法院无法参与进来对其权利进行救济,因而在这一阶段,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2.实现了诉讼程序的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与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审判机关拥有同等的程序主体地位,并保护被追诉人所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尤其保护的是居于核心地位的辩护权。”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面临着侦查机关的追查

11、,控诉机关的控诉,只能被动的承受,而不能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很明显的引起了诉讼的不公正,而这种不公正,在侦查程序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在侦查阶段中的律师辩护支撑起了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弱势地位,律师通过在侦查阶段行使自己的权利来实现与侦查机关对抗平衡。同时律师参与到侦查阶段增加了被指控人参与诉讼过程的机会,公正程序必然要求各方当事人积极参与程序,通过自己的诉讼活动影响案件的结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因为受到人身限制,无法进行有力的诉讼活动,如果法律不赋予他律师帮助的权利,就相当于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参加侦查程序的机会,这严重背离了公正程序的要求。”钟圣荣: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研究,南昌大学2

1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因此,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可以使诉讼程序的公正得到应有的保障。 3.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控辩平衡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应当对等。“控辩平等是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然体现,对限制国家司法权力,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以及查明事实真相具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是职权主义,这种结构在侦查阶段使得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姚旺昊:侦查程序律师辩护研究,湖南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为了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有必要加强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机关的力量。我国目前在侦查阶段法院还无法直接介入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

13、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进行保障,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在犯罪嫌疑人无法自由活动的情况下,律师的咨询和帮助以及代为申诉、控告等等权利成为了与侦查机关进行对抗的强有力的力量。因此,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在实现控诉平衡这一方面具有极大的价值。二、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第二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地位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内容更是成为了新刑诉法修改的重点。在未

14、来的日子里,新的立法必将推动着司法工作的改革和进步。但是,同时,我们必须正视辩护制度依然存在的严重缺陷,并对此进行研究和探析,以期能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一)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立法规定1.关于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规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是比较模糊的,虽然确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辩护权利,但是并没有明确这一阶段律师辩护的法律地位,使得律师在实现其权利的时候困难重重。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地位和权利做了进一步的规定。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

15、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而不是只能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权委托辩护人,另一方面在法律上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是辩护人,其作用是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侵犯。由此侦查阶段律师的程序性辩护的权利受到了应有的保障。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进一步保护。2.关于会见权的规定

16、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在律师的辩护地位上有了完善,在辩护权具体内容方面,刑诉法也有进一步的发展。1996年的刑诉法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只是一笔带过,没有对其进行详细的规定,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第37条是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的进一步规定和对律师通信权的确定,明确律师会见的最迟时间,有效地规制了侦查机关对律师的会见请求一拖再拖的情况,从而解决了以往律师会见难的问题,

17、更好的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利。3.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新修改的刑诉法填补了旧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空白,新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上述规定充分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

18、调查取证权,取消了对律师调查权的相关限制,使律师在维护被委托人权益过程中,可以及时地收集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相关部门随意行使权力导致不公,可以将刑事审判中双方的势力加以制衡,维护公平、公正。4.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规定。1996年的刑诉法只赋予了被告人以法律援助的权利,且法律援助一般是由法院进行指定,但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不仅增加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同时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也可以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

19、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规定填补了96年刑诉法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空白,提前为一些处于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权益的保障,更好的保证了诉讼程序的公平和公正。(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司法现状由于96年修改的刑诉法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利规定得不明确,导致了侦查机关的权

20、利得不到有效的约束,从而使得律师在介入侦查程序的时候变得困难,基本的介入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受到了极大的阻碍。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的一段时间里面临着“介入难”和“会见难”两大问题。而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由于新刑诉出台的时间较短,在实践中还未形成较为明显的效果。因此,此处笔者以新刑诉法规定的辩护制度的特点为立足点对该制度的预期效果进行分析:1.新刑诉法明确了律师的介入,但未明确律师介入的时间。 在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中把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放在了第二编的第二章“侦查”中,而2012年修改的新的刑诉法把侦查阶段

21、律师辩护的权利放在了第一编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这说明,在新修改的刑诉法中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权利在立法上予以了重视与明确,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利也得到了认可。而在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有如下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22、。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侦查阶段律师的介入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未对律师介入的具体事项和流程作相应的说明和规定。自犯罪嫌疑的初讯起,律师有权介入刑事诉讼,但是,对于律师如何介入,何时介入,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变化以及如何保障律师的介入权等问题,新刑诉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基于以上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是否能真正实现侦查阶段的介入权还有待考察。但可以确定的事,如若没有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实务中律师介入情况必定不容乐观。 2.会见权的完善强化了辩护律师的权利,但仍未涉及讯问在场权 首先,明确具体规定了律师享有的会见权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会见权,并且明确了侦查机关担负应当及时安

23、排会见的义务。如此以来,在法律层面,侦查机关就不会有理由推脱律师的会见;其次,第37条的第三款明确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这样规定极大的减少了侦查机关钻空子的心理,避免了对“涉及国际

24、秘密的案件”进行扩大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使律师辩护的会见权得到了保障。”孙晓玉: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介入和会见的问题上,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比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权和会见权的保障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对于律师讯问在场权和阅卷权仍然没有涉及,对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较难实现的问题也仍然存在。新刑诉法完善的只是律师传统权利中的部分,没有进行大幅度的扩展。因此,尽管新刑诉法的实施确实能给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一定便利,但是,因缺乏阅卷权和在场权,律师权利结构不完整,很难去对抗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因此

25、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及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三、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了较大的改进,但是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仍然还有很多不足,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成果,找出我国诉讼法中制度的不足并且予以完善。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能为立法者提供参考。(一)设置讯问在场权律师在场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受到侦查机关的刑事侦查询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英国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58条规定,一名被逮捕并被关押在警察所或其他任何建筑物的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单独咨询律师,只要他提出这样的要求。在该法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26、规定,询问时必须允许律师在场。” 何静: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之完善,摘自人大复印资料,2010年第8期,第125页。 该实施细则要求警察在犯罪嫌疑人到达警察所就进行权利告知,并在每次讯问开始时予以重申;同时在1996年警察法中确定了对该权利的救济。在德国,讯问阶段辩护人无权参加警察的讯问的活动;虽然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讯问明确律师可以参加,但其也有限制条件,即当律师介入会影响调查时,仍可以不通知辩护律师。在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在场权没有规定,但是关于律师在场权有两种观点。“陈卫东教授在刑事审前程序研究一书中写道律师在场权包括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及搜查、扣押时律师

27、的在场权。”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在场权仅指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辩护律师享有在场的权利。而在“陈光中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一书中把律师在场权作为一个条文规定其中在侦查、审查起诉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已经聘请律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事先通知律师到场。”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73-79页。笔者认为,律师在场权是指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愿供述,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

28、师的权利,在侦查阶段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直至侦查终结,辩护律师都有在场对侦查机关的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所以在以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是个非常重要而且应该受到我国立法重视的一项基本权利。(二)授予律师阅卷权在法国,介入到侦查阶段的律师可以以自己的费用要求发给他一切档案文件和证据专供自己使用,律师还可以到法院查阅案卷。日本对于在侦查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也规定得比较明确,“由于辩护人没有强制措施权,为不致使以后证据使用的困难,以第一次公审期日为限,可以请求法官作出扣押、搜查、勘验、询问证人或鉴定的处分;在由此而获得的证据,辩护人可以阅

29、卷,经法官许可可以抄录。”何荣飞:关于在刑事侦查程序中设立律师辩护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0页。在中国,阅卷权是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才享有的权利,且此阅卷权还受到诸多限制,名义上律师享有阅卷权,实际上律师阅卷的内容对了解案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对阅卷权的规定是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权利和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程序权利,维护程序公正。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的阅卷权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但是在我国侦查阶段阅卷权的规定方面还是可以探讨一番。侦查阶段,为了制约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专权,也为了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可以享有查阅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案卷的权

30、利,以便为搜集证据和之后的庭审准备材料。但与此同时要考虑到律师在享有阅卷权的同时会泄露卷宗的内容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属于秘密级事项。“虽然该规定是检察机关用以规范内部保密工作的秘密级文件,不具备对外效力,但实际上它明确了上述材料的国家秘密性质。”杨晓军:律师亟待明确四个问题,摘自检察日报,2008年3月。所以在赋予律师阅卷权的同时也要给律师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并对违反此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只有权利和义务相平衡,才能更好的保障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因此,虽然在阅卷的过程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但是为了维

31、护司法公平和公正,平衡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将阅卷权作为侦查阶段的基本权利,应该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三)强化调查取证权英国对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是,必要时,如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不在犯罪现场或没有作案时间的申辩及相关证据或线索时,律师有权进行调查取证。美国律师介入侦查的主要工作即是调查和准备辩护,“除了享有会见通信权、在场权外,法律还规定检察官必须与辩护律师一起享用任何警察侦查获得的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信息材料,大多数州辩护方可以获得任何将被传唤作证反对被告人的供述,这种证据可以通过私人调查员调取、申请保全、证据开示等程序取得,包括书籍、纸张、文件、照片、有形物品或其复制件、与

32、案件有关的身体或精神检查的结果或报告,或科学测验或实验的结果、被告人所作的陈述,或者由政府方或辩护方证人或预期的政府方或辩护方证人对被告人、被告人律师或代理人所作的陈述等。”余为青: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比较法考察,京师刑事法治网,2009年10月。在中国的国情下,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不可对抗的地位,期待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能与侦查权相对抗是不现实的。但是,我国又存在着必须对侦查权进行制约的特殊现实。在侦查实务中,一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侦查效率,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以及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非法证据。面对这样的现实情况,给与律师一定的调查权是非常必要的。新刑诉法虽然

33、增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但是仍然不能解决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也很难对侦查权形成有力的制约。侦查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搜集犯罪证据没有受到合理的监督,就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但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也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配置应使其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相关部门随意行使权力导致不公的情况,又能在保障律师合法的辩护权的前提下适当的限制其权利以免律师滥用辩护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基于这种思路,刑诉法应授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当是建议在侦查权的行使基础之上的,应当允许律师对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跟案件有关的材料进行自由查阅,同时授予律师一定的豁免权,对律师因职务

34、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行为以及发表的相关言论,律师应享有豁免权。同时,有权利就应当有权利救济,刑诉法应明确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权被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和程序,给与律师调查权以法律保障。四、结束语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制也在不断地健全,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完善就是对程序法的逐步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有效保障;对未来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最好诠释。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对于刑事诉讼法中侦查程序里的律师辩护制度能有更好的修改和完善,在结合中国国情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参考文献a. 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1 杨宗辉.侦查学

35、总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2 钟圣荣.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93 姚旺昊.侦查程序律师辩护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74 孙晓玉.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5 何荣飞.关于在刑事侦查程序中设立律师辩护制度的可行性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56 李文丹.我国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以控辩平等为视角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107 罗智勇.刑事诉讼法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8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9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36、版社.200410 陈光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b. 期刊文章 1 熊秋红.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J.法律科学,2004,(5)2 王圣杨,孙世岗.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理性思考J.政坛论坛,2000,(2)3 何静.论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之完善J.人大复印资料,2010,(8)4 张成勇.关于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理性思考J.法律科学,2008,(8)5 毕惜茜,李铁军,姜军.新刑诉法背景下侦查讯问立法完善实证调查与研究J.政法学刊,2012,(5)6 何家弘.刑事诉讼正证据调查的实证研究J.中外法学,2012,(1)7 钱学敏,李和杰.律师调查取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及应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9)8 郑旭.律师辩护权的弃权与失权J.政法论坛,2013,(1)9 潘申明,刘宏武.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革新以新刑事诉讼法为基点J.法学杂志,2013,(3)c. 报纸文章1 张佳华.侦查程序中行使辩护的立法与司法现状N.中顾法律网,2011-05-202 余为青.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比较法考察N.京师刑事法治网,2009-10-93 陈琳琅.论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N.重庆市荣昌县法院网,2010-06-154 杨晓军.律师亟待明确四个问题N.检察日报,2008-03-12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