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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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和标准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全市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本细那么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本细那么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并考虑用地的兼容性。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那么,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第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八条 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工程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规划用地性质具有的多种选择。具体用地可

3、兼容的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表一及具体申请内容研究确定。表一 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 用地 类别 建设工程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商业效劳业 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1R2R3A1A2A3A4A5BM1M2M3W1W2UG1G21低层居住建筑2多层居住建筑3高层居住建筑4单身宿舍5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6居住小区商业效劳设施7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等8居住小区体育设施9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工程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商业效劳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4、绿地R1R2R3A1A2A3A4A5BM1M2M3W1W2G1G210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1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2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场13小型农贸市场14小商品市场15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6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效劳设施17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8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19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1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项选择址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店24旅游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7职业学校、技

5、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根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0对环境轻度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严重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2普通储运仓库33危险品仓库3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5社会停车场、库36加油站37汽车维修、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8客、货运公司站场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0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厂41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备注:1、表示适建;表示不适建;有条件适建,由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2、表中未列出的其他建设用地不能设置与其他用地性质不同的建设工程。第二节 建筑容量第九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十条 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

6、密度不应超出表二规定的参考值;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宜超出表三规定的参考值;工业用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2136号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同一建设工程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的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划定不同类型用地,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二 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S3ha3haS20haS20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13层0.835%0.7532%0.730%46层1.830%1.728%1.626%717层2.828%2.62

7、6%2.424%18层3.825%3.522%3.220%表三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S3haS3ha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商业金融及办公类用地H24m2.750%2.545%24mH50m3.545%3.040%H50m5.040%4.035%备注:1、S用地面积ha、H建筑高度m。2、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内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3、建筑高度计算:由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4、表内容积率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类用地对应的上限值,由不同层数类

8、型的居住类用地或由不同高度类型的商业类用地混合组成的建设用地,其容积率指标应按不同层数类型,根据用地比例参照上表确定。5、居住、商业混合类型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根据用地比例参照上表确定。第十一条 居住类工程中的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类型的工程,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可在表二及表三的根底上适当增加。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其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参照本细那么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确定。第三节 地下公共空间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地下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市政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等公共用地地表以下以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与地表垂直深度

9、超过15米的空间。第十三条 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依法管理的原那么,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以社会效益优先。第十四条 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保护空间资源,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根底上再向深层空间开展。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开展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地下公共空间资源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一浅层空间:地下015米含15米;二中层空间:地下1530米含30米;三深层空间:地下30米至更深范围。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应兼顾人民防空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应有利于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应坚持平战结

10、合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那么。编制及修改涉及人防建设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须征求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六条 地下公共空间的规划条件应包括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内容,还应明确地下公共空间的水平和竖向联系、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出入口标高等内容。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或地下空间之间可按垂直空间深度分层确定规划条件,由不同建设单位分别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七条 地下建设工程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及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空间层次内进行建设,不得占用其他层次空间。规划条件中无明确规定的,开发深度应控制在15米以内。有特殊要求的,须另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间距第十

11、八条 本细那么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第十九条 平行布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一南北向平行布置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与其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各类多、低层遮挡建筑与北侧被遮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要求。2、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36米以下的各类高层遮挡建筑与北侧被遮挡的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要求且最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3、高度36米以上含36米的各类高层遮挡建筑与北侧被遮挡高层、多层、低层居住

12、建筑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要求且最小建筑间距不宜小于36米。 二东西向平行布置被遮挡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的,在其东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与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高层建筑不小于相对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5米,多层建筑不小于相对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5米。第二十条 垂直布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一南北向含南偏东、西45以内的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北侧,其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遮挡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东、西侧,其建筑间距按照侧向间距的规定控制。二东西向含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

13、45的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位于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南、北侧,其建筑间距按照侧向间距的规定控制;遮挡建筑位于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东、西侧,其建筑间距不小于相对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2米。第二十一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以及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层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生活居住类建筑与各种层数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间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二前款最小间距内山墙原那么上不得有外露楼梯,设有出挑阳台时,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三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的侧

14、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规定控制。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侧向间距,按照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规定控制。当建筑朝向为非正南北向指南偏东、西45以内时,其建筑间距可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表四 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折减值表方向角0 15含15 30含30 45含折减值1.0L0.90L0.80L注:方向角为正南向偏东或者偏西的方向角;L为正南向平行布置的标准建筑间距;本表为特殊情况,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第二十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与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的南

15、侧,非居住建筑为多层时,其建筑间距按同类生活居住类建筑间距的0.7倍控制,且最小不得小于15米;非居住类建筑为高层,建筑高度不超过50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同类居住建筑间距的0.8倍控制,且最小不得小于20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建筑间距按同类居住建筑间距的0.7倍控制,且最小不得小于25米。二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南北向含南偏东、西45以内的居住建筑与非居住类遮挡建筑垂直布置时,遮挡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北侧,应符合第二十条中对南北向平行布置的第一款规定;遮挡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东、西侧,其建筑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消防间距规定。第二十三条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

16、住建筑的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其它办公、商业等民用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以下要求控制: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平行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0米;东西向平行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非平行向布置含垂直布置最小间距不小于15米。二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平行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2米;东西向平行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0米;非平行布置含垂直布置最小间距不小于8米。三高层、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平行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6米;东西向平行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

17、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非平行向布置含垂直布置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多层与多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6米。二多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9米。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3米。 第二十四条 计算建筑间距的外墙结构不包括挑檐、建筑物楼梯间、阳台等突出局部,但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遮挡线。二建筑物的阳台或凸出局部长度之和大于建筑总长的1/3,突出局部计入遮挡线。第二十五条 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

18、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室内正负零的高度。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假设干层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大于8米。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局部突出屋面的辅助用房,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顶平面面积四分之一,且突出局部相对面的宽度不超过主体相对面宽度四分之一的,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其他屋面突出局部,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当建筑女儿墙顶部设有透空栏杆时,透空栏杆不计入建筑相对高度。第二十六

19、条 本细那么所称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第二十七条 建筑间距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平安等要求。第二十八条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设、临时建设的建筑物,除满足必要的消防等间距要求外,本节所规定的建筑间距不予考虑。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工程,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论证规划建筑方案、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因规

20、划建筑方案调整导致规划建筑的位置、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和建设工程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第三十条 日照分析根底分析参数技术参数日照基准年2001年计算标准日大寒冬至计算起止时间太阳时8:00-16:009:00-15:00计算点经纬度禹城,北纬36.56,东经116.39采样点间距窗户:0.3米;建筑:0.6米;场地:1.0米计算间隔时间1分钟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小于5分钟计算受影响面住宅距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其他长日照建筑根据建筑图确定第三十一条 申报生活居住类工程建筑日照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住宅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21、,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日照分析报告中如申报工程外原有住宅建筑不能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建住宅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的,不应作为住宅使用。已经过规划审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工程,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四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

22、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五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六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第三十二条 申报工程外生活居住类建筑日照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申报工程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考虑申报工程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二申报工程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考虑申报工程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在主要日照方向获得的,不计入原有日照时数。第三十三条 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以拟建建筑为对象,北面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6倍,最大不

23、超过16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范围且不小于拟建建筑高度的一半,按以上方法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附图一。当拟建建筑超过1幢时,其范围应叠加。以前款确定的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向南16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外侧各1倍面宽距离确定其他遮挡建筑附图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1幢时,其范围应叠加。位于或局部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规划建筑方案已审定、已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建设内容的建筑物应整体纳入计算。拟建建筑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未确定规划建筑方案的,应对拟建建筑做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第三十四条 规定范围内的以

24、下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一未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或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二规划确定待改造区域内且已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地块内的建筑。第三十五条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是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下同。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它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有日照需求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不宜东西向布置。进行日照分析和计算时,现状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

25、行分析。规划生活居住类建筑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和已审查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采用窗户分析方法。未审查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须委托具备规划或建筑设计相应资质的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单位须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根底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根底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报告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6、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成心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当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报的日照分析情况有异议的须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规划技术效劳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有误的,须通过建设单位返回日照分析机构重新进行日照分析。第三十八条 申报工程内不满足建筑日照标准的房屋,不得超过总户数的3%,且不得作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使用,可作为住宅公寓使用,具体楼号及位置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第三节 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及各类市政线路管线等布置的,其退让地界及

27、各类市政控制线的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建筑日照以及防、抗震、防汛、防爆、电力、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绿化和交通平安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四十条 建筑退地界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先行建设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北侧,退南侧地界不小于相应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南侧后行建设的建筑退足遮挡建筑。二较低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北侧,较高的遮挡建筑在南侧的,较低生活居住类建筑按其相应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用地界线,其余局部由较高遮挡建筑退足。三高层建筑裙房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裙房相应高度对应的退让规定执行。四工业厂房、仓库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筑的退用

28、地界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小。五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的,用地边界走向小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退让标准执行,大于等于45度的,参照东西向退让标准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最小距离。表五 建筑退让地界最小距离表建筑类别退让距离建筑朝向生活居住类建筑非生活居住类建筑最小退让距离m最小退让距离m主要朝向低层75多层1210高层1513次要朝向低层3需满足消防间距多层3需满足消防间距高层6.56.5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受用地形状、建筑布局、建筑功能等特殊条件限制,难以满足一般退让要求的,征得相邻用地单位书面同意,建筑退用地界的距离可适当减小。

29、第四十一条 一般区域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已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退道路红线;没有批准规划的区域,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两侧沿街立面完整性以及现状建筑关系等因素确定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建筑物主要朝向临城市道路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原那么不小于下表规定:表六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度宽路道离距让退度高筑建小于24米无沿街商业、办公等小于24米有沿街商业、办公等2450米无沿街商业、办公等2450米有沿街商业、办公等大于50米无沿街商业、办公等大于50米有沿街商业、办公等40米及以上10201525203025米40米510101

30、5152525米及以下5108131520注: 1、上下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2、规划道路两侧留有15米以上绿化带的、无沿街商业、办公、公益等,可在绿化带外1米内修建小区透景墙。在满足前款规定的根底上,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还须符合以下规定:一临城市支路以上级别道路的大型商场、游乐场、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等大型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二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局部的退让,其裙房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退让按多层建筑相应退让要求控制。 三旧区改建工程,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市城乡规

31、划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道路的退线要求。 四商业街、小街巷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五各类建筑在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范围内,建设或者设置雨篷、阳台、檐口、踏步、灯饰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超越规划道路红线。 六其它特殊区域如城市标志性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规划区之内的公路两侧应当划定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公路设施除外。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不小于15米

32、; 四县道不小于10米;五乡道不小于5米。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以下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一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铁路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

33、心线距离不小于50米。二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三沿铁路支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四沿铁路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 五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3米。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退泺清河河口边缘不小于50米,退其它河道距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结合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已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筑物退让各级电压架空线路保护线的距离应

34、当符合以下规定:一0.5至10千伏的线路,不得小于5米;二35至110千伏的线路,不得小于8米;三220千伏以上的线路,不得小于10米。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可以略小于上款规定,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多层建筑物退让各类绿化带不含居住区以下级的绿地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高层建筑物退让各类绿化带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第四十五条 在人防、文物保护单位、机场、电台、电视台、通讯、微波、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各种市政管线等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人防、文保、净空、视距、传输、抗干扰、隐蔽伪装以及相关专业

35、专项技术标准和规定等的要求。当建筑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市政控制线时,其退让距离应满足退每一市政控制线距离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退让地界、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以及绿化带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可采取技术平安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最小值应不小于5米。二退让规划主、次干道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5米;退让规划支路的距离不小于3米。三退让河道蓝线的距离不小于8米。四退让绿化带

36、的距离一般不小于3米,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但最小值不小于1米。 地下人防、地下通道、地下轨道交通以及其它公益类建筑的退让距离,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具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第四节 建筑与城市景观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外部景观应符合城市设计及相关规划对城市景观的要求。第四十八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消防、平安、日照等方面的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除有高度控制的区域外,鼓励新建高层建筑。第四十九条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

37、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五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已确定相关规划的,一般按以下规定执行:沿洛北干、徒骇河两岸及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新建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主体高度小于24米,建筑面宽不宜超过38米。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超过32米。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60米小于等于8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超过45米。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0米。其余高层住宅、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面宽,一般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超过45米。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60米小于

38、等于80米的,建筑面宽不宜超过55米。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建筑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五十一条 建筑色彩主要为素雅的色调。城市不同区域内的建筑应具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不同的城市色彩控制界面或节点的建筑色彩特征应有所不同。第五十二条 沿101省道、迎宾路、北外环、汉槐街、行政街、富华街、市中路南段汉槐街以南、人民路南段汉槐街以南、通衢路南段汉槐以南、石凤街、解放路南延、南环路、东外环等道路原那么上不得新设沿街门店;特殊地段可根据相关规划按程序进行批准前方可设置。严格控制物流工程沿街店面宽度,征地长沿街宽比不大于1:2。第五十三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徒

39、骇河、泺清河两岸、糖城新湖、101人工湖等周边的建筑,应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大禹公园、汉槐公园、糖城广场、九一广场等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建筑附属太阳能设施必须进行一体化设计,与建筑有机融合。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搁板、管道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到达统一美观的效果。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如确需修建围墙的,应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高度不宜大于2米。第五十四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平安、美观的原那么,并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平安等要求

40、,其外观和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一般建筑物上的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不应设置商业广告。第五节 停车设施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平安,配置合理,方便使用,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使停车库场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基地内道路的关系合理衔接,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至35 平方米,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至35 平方米,非

41、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至1.8 平方米。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一般停车场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且最大坡度不大于4%。非机动车停车库场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那么,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居住区内居民汽车地面停车位数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第五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七的规定。表七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住 宅普通商品住宅车位/户0.81.0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

42、车位/户0.30.6餐饮、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52.0商业零售大型超市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2其他商业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1.0办公建筑行政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2商务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81.2工业、其他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1.0市 场批发交易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61.0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医 院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0.8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40.8旅 馆三星及以上星级车位/客房0.20.4其他星级宾馆车位/客房0.10.3普通

43、旅馆车位/客房0.10.2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1.53.0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1.02.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2.54.0剧院车位/100座3.05.0游览场所市区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3.05.0其他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5.07.0对外交通建筑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车位/千名旅客1.52.0机场4.05.0学 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名学生0.20.4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名学生3.0工 业工业厂房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20.6第六节 绿地和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必须在用地范围内设置相应的绿地及配套设施,并与

44、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第五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工程绿地率不宜小于30%;二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工程,绿地率不宜小于35%;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工程,绿地率不宜小于20%;四工业、仓储等建设工程,绿地率一般不得超过15%;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旧城改造工程的绿地率在前款规定的根底上可酌情降低。第五十九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作为绿化景观组成局部的小品、亭台、水池、

45、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仅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且每个车位种植一棵以上高大乔木的,按照铺装面积的50%计入绿地面积。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第六十条 居住区应根据规划布局相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中心绿地设置内容与最小规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一条 居住用地公共效劳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效劳、金融邮电、社区效劳、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居住用地公共效劳设施配置标准按?城市居住区规划

46、设计标准?的相应标准控制。第六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的配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的要求。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的配建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的配建可结合周边公共效劳设施的现状酌情增减。第六十三条 无法一次性完成全部建设,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工程的分期实施方案,提出分期实施建设方案。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第六十四条 高速铁路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50米;干线铁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30米;铁路支线及专用线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外侧轨道外缘向外15米

47、。高速铁路、干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相交,应按规划预留道路实施条件。第六十五条 公路的道路红线按照其相应等级、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进行控制。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自围网向外不小于50米;国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2030米;省道两侧绿化保护带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1020米;其他等级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保护带的,控制宽度为道路红线向外不宜大于10米。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需设置出入口的,宜采用互通式立体交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相交,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其他

48、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方式并设置交通管制设施。第六十七条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与道路红线一致。快速路道路红线宽度为6070米,主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4060米,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以下。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保护带宽度为1550米。第六十八条 规划宽度大于12米的城市道路应当设置人行道,人行道单侧宽度不应小于2.5 米。在道路红线外侧设有宽度大于10 米绿化保护带的,人行道可结合绿化保护带进行设置。宜结合各类城市绿地、公园、商业步行区设置与城市道路人行道相通的人行设施,以逐步形成城

49、市内完善的步行空间系统。在设计城市道路人行设施时,应当按有关标准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六十九条 人行天桥或地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标准?的要求。有特殊需要并具备条件的,可设专用过街设施。第七十条 加油站、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选址除符合相关标准标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城市内不应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二加油加气站城市内平均效劳半径宜为0.91.2公里 ;镇内平均效劳半径宜为1.01.4公里 ;沿公路设置间隔宜为78公里;为高速公路效劳的应当设置在高速公路效劳区内。三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

50、的防护间距。第七十一条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可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一道路上单向机动车道3条以上;二公共汽车流量超过100辆/小时;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主干路及有条件的城市道路上宜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旁应当设置港湾式或月台式公交停靠站。停靠站站台可设置在道路绿化分隔带或人行道内侧根据流量适当设计长度长度仍不满足要求的可纵向间隔50米后增加设置停靠站站台。第七十三条 镇区道路等级及宽度应当符合?镇规划标准?的要求。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 供水及排水工程第七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供水采用集中供应体制,城市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作为备水源。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采用分质

51、供水。供水管网一般应当设置为环状。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平安水池。第七十五条 新建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量确定,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标准?的要求。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防护带。绿化防护带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及敷设污水干管。新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厂、泵站用地边界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标准的要求,并不得小于10米。第七十六条 城市新区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旧城区应当结合排水设施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采用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体制。不经过处理及处理后未

52、到达排放标准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第七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应当按照最终处理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标准?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在厂区周边应当设置卫生防护带。环保部门审批的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生活居住类建筑。第七十八条 城市中水站一般按地下式安排,并采取防护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处理规模不大于1万吨/日的城市中水站,用地指标宜采用0.7平方米日/吨。中水站地上附属建筑物面积应当尽量压缩。在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区域,可结合河道保护带设置地下式城市污水收集及中水设施,地上仍做为河道保护带使用,并强化景观及生态绿化设计,不得影响河道防洪除涝功

53、能。第七十九条 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泵站性质、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标准?的要求。排水泵站应当采用独立院落,并设置围墙,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防护距离。采用地下式布置的排水泵站且地面局部布置为绿化的,防护距离可适当缩小。第八十条 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基层、面层材料应按透水性结构设计。进行广场、绿地规划设计时,考虑雨水的收集与利用。 第二节 能源工程第八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变电站结构型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内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二城市外35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可采用半户外式结构或全户外式结构。第八十二条 变电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城市电力规划标准?等标准标准的规定。第八十三条 城市内新建10千伏配电所,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或占地较小的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标准的要求。需设置10千伏开关站的,宜与10千伏配电所合并设置。第八十四条 35千伏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宜按表八进行控制,并符合?城市电力规划标准?的要求。表八 35千伏以上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电压等级千伏50033022011035规划走廊宽度米7545402520第八十五条 电力线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敷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市内新建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应当采用地下电缆,无入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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