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分章节讲义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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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 (第九章)第三编_商法相关制度一一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的知识点可以以各种题型进行考查,出现综合题的可能性较大,历年考题以票据法律制度 为主,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本章的一些基本概念有一定的理解难度,有些知识点比较复杂,如票 据权利、背书转让、票据抗辩等。丿亟採结苴支忖结算的方式、臺票聶结算本章姜点1)rv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般存鸞账户 专用存報账户 临时存鸞胀户第15页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持票人、伺款人)票据关系票拥行为产生的其他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本章要点2)票拥权利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

2、、 以语求支伺票据金额为內咨)/票据法上的非票据美系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基珊关系)“依票堀行为取得(出票、转让质押取得 /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维承、合并、税收) 、善意取得抗辩(对人对物)票据行为泊下/忖款(正常情况)、未在法定期闾行使票据牧利(票据权利対时SD 补敕(挂失止付、公示儘告、民事诉讼)有效条件(行为人、算实交易、法定形式)行为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讨款、追索)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的伪苣和賁苣持点:商业汇票墩兑制度X银行汇票/按出票人討11汇票银行承兑芝票种狱 /即期土票、商业承兑1票、刑紀期、远期汇票不章妾点3)本票的 旦体制度种类:仅限于银行本票特点:碩定的金

3、额支票的 具体制度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特点:忖款人的资格有明确的限制、糧权补记匹兑撷涓和退辽本章要点托收承付基本流糧 拒绝忖鸞委托收熬 国内信用证银行卡 预付卡 电子支忖种类2013 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12分2题20分1题12分1题10分分值合计14.5 分22.5 分14.5 分12.5 分申领、挂失与梢户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知识点】支付结算的特征(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支付结算主要涉及付款人(或出票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和中介机构

4、。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主要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二)支付结算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1. 支付结算行为具有要式性。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 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例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形式有严格要求;结算

5、凭证的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名 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考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填写结算凭证的表述中, 错误的是()。A.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B. 结算凭证的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不予受理C. 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D. 少数民族地区根据实际需要,结算凭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正确答案C答案解

6、析选项 C: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 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知识点】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 金收付结算的 人民币活期 存款账户。这里的“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 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已改 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 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一)结算账户的种类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 基本

7、存款账户,即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一般存款账户,即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 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3)专用存款账户,即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 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 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 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4)临时存款账户,即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注意】中国人民银行对于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 外)、预算

8、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考题多选题】(2009年新)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几类账户中, 开立时须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有()。A. 基本存款账户B. 般存款账户C.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D. 临时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而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存款账户。存 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

9、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 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 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二)基本存款账户1.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 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2.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1)企业法人;(2)非法人企业;(3)机关、事业单位;(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可见,具备申请资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独

10、立法人资格的单位。3.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三)一般存款账户1.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2.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 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四)专用存款账户1.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 )粮、棉、 油收购资金;(5

11、)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 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 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2.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考题单选题】(2009年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是()。A. 基本建设资金B. 注册验资C.

12、向银行借款D. 支取奖金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基本建设资金等15种情形,应当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选项B应当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选项 C应当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选项D应当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临时存款账户1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存款人有下列情 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 )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2.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 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13、考题单选题】(2006年)根据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下列存款账户中,可以用于办理现金 支取的是()。A.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B. 般存款账户C. 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D. 临时存款账户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2. 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合法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

14、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七)异地存款账户1. 存款人一般应在注册地(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或住所地开 立银行结算账户。2.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15、(八)结算账户的撤销1. 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2. 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票载日期 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2. 我国法律上的“票据”是 汇票、本票

16、和支票 的合称。银行汇臬栄鶯2:7虽.JL r 辛认艸H1宦氏Am 4營ti W ifib U: r f t, Y; J t 1 4 i |m * ttX A X zt* f行转抵支葉记冲 t m =戍;:出” (ji! f MH:i、_i 扇哥. . ,*匕 |(二)票据的分类i. 委托票据与自付票据(1)委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担任票据付款人,而是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如支票。(2)自付票据是指由出票人自己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如本票。汇票有可能是委托票据,也有可能是自付票据。2. 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1)即期票据的到期日是“见票即付”,即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2)远期票据须票据记载的特定

17、日期或者以一定方法计算的日期到来时,才有权请求付款。【知识点】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 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一)票据关系当事人1. 票据关系当事人一般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 保证人等。(1)出票人(亦称发票人)。这是指依法定方式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并将票据交付 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亦称抬头人)。这是指票据到期并经提示后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时又是持票 人。(3)付款人。这是指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4)持票人。即指持有票据的人。占有票据的收款人、

18、被背书人都是票据的持票人。(5)承兑人。即是汇票的主债务人,这是指接受汇票之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 义务的人。(6)背书人。这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 收款人或持有人。(7)被背书人。这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8)保证人。即是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9)其他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同一个当事人可以有两个名称,即具有双重身份,如商业汇票中的付款人在承 兑汇票后又称为承兑人。2. 在各种票据关系中, 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票据的基本关系。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付款人【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

19、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有关票据关 系当事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甲是出票人B. 乙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C. 丙是被背书人D. 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汇票是由甲签发的,因此甲是出票人,选项A正确;甲签发的汇票是给乙的,那么乙是收款人,而乙又将汇票背书给丙,因此乙既是收款人也是背书人,丙就是被背书人,选 项BC正确;银行是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承兑后应就汇票上标明的金额付款给持票人,因此银行是承兑人也是付款人,选项 D正确。3. 票据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其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责任就 是票据关系上的票据义务。票据

20、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1)票据上的主债务人,是指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所以将其称为主债务人,是因为最 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是最终的偿还义务人,不再享有再追索权。 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2)票据上的次债务人,是指票据关系上除了主债务人之外的其它债务人。最后持票人并不可 以首先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在追索关系中对其主张追索权。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 向前手再追索。次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二次义务、次义务或者偿还义务。次债务人包括: 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 本票上的背书人、保证人。 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

21、、保证人。(3)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如果被保证人是主债务人,则保证人属 于主债务人;如果被保证人是次债务人,则属于次债务人。(二)票据关系与非票据关系1. 所谓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2. 所谓非票据关系是指与票据有密切联系,但是并非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不以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为内容的法律关系。非票据关系分成两大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是指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发生的非票据关系。其中比较主要 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是指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发生的、与票据有紧密联系的法律关 系。民法上

22、的非票据关系又被称为票据基础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票据签发、转让的当事人之间的 票据原因关系。【举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货方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以支付价款。但是,乙公司没有按规定请求付款,票据权利消灭。甲公司的出票行为属于票据行为,导致了票 据关系的发生。甲、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 原因关系)。乙公司可以请求甲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双方的这一关系在 理论上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三)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 票据原因关系的概念票据原因关系,是指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的法律关系。出票人与收

23、款人之间的出票行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转让背书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例如,为了支付货物买卖的价款、支付工程款、支付租金、缴纳税款、返还借款等。2. 出票行为和转让背书行为应当以履行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发生的债务为目的(1)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 的情形 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例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签发票据,但是买卖合同实际 上无效。 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例如,甲公司缺乏资金,遂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后到期、金额为 100万元的远期汇票,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支付95万元。或者,甲公司此时持有一张 5个月后到期的、金额为 100万元的汇票,遂与乙公司达成协议

24、:甲公司将其 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立即支付甲公司96万元。(2)作为票据授受之原因的交易关系,并非必须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例如,甲公司 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从丙公司租赁机器需要支付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 发转账支票。应认为该出票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和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 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 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 善意取得制度 而取得票据权利。3. 票据原因对票据关系的影响由于票据是无因证券, 所以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

25、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 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例 如,因购买货物而签发并交付票据,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与收款人因此发生票据关系,其原因关 系即是买卖关系。原因关系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如经转手,其原因关系必然断 裂,前面的一原因关系与后面的一原因关系并无任何联系。4“真实交易关系”的例外(1)关于“真实交易关系”的要求,有若干例外。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 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票据上的“收款人”,则根 据申请人的要求填写, 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

26、原因。因此,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 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在这两种情况下,作为出票人的银行与收款人之间均不存在任何 的“交易”关系。(2)商业汇票的签发、转让,原则上均要求以真实的交易作为基础。但是法律上的一个例外是,持票人可以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并不以其它交易作为基础。【知识点】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行为是票据法律行为的简称,是指能够发生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上的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承兑为商业承兑汇票所独有,其他三种票据行为 是三种票据所共有的。(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票据行为必须满足特定

27、的形式要件才能够成立和生效。1. 票据凭证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 制的票据,票据无效。2. 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1)票据行为的款式,是指票据法对于各种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票据行为的款式(记 载事项)可作如下分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未记载这类事 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8、。如果 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 上的效力。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 效力。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 据行为无效。例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2)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 力。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

29、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 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即使其 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其中,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 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 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3.签章自然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 其他单 位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1 银行的签章。银行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签

30、章时,应 当盖该银行的 汇票专用章。作为银行本票的岀票人签章时,应当盖银行本票专用 章,加盖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其他法人或者单位的签章。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支票的出票人的签章,应当 盖该单位的 财务专用早 或者公早。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 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签章的效力。【考题单选题】(2016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其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T。A. 出票人B. 保证人C. 背书人D. 承兑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票据

31、无效。背 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考题单选题】(2015年)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 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B. 支票无效C. 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D. 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交付票据行为人还必须将进行了这种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

32、行为才成立。(三)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1.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 章的效力。2. 意思表示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 享有票据权利。3.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应当合法。需要注意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 合法,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相关考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

33、共利益。(四)票据行为的代理1. 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相关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 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2. 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1)如果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比如,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过失而不知, 该代理行为应当不生效力。(2

34、)如果满足了表见代理的要件,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此时,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 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相关考点】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知识点】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概述1.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基于票据行为所取得的、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这里的“持票人”是指票据权利人,所谓“持票人”,其字面含义是占有票据的人,但是非法 占有票据的人不是票据权利人(比如拾得他人遗失之票据的人),票据权利人丧失其票据后通常并 不丧失其权利(比如票据被遗失、偷盗)。2. 非票据关系上的权

35、利人,其权利不能称为“票据权利”。3. 票据权利包括了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个方面。(1)付款请求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2)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获得满足或者有可能无法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在符合 了法定的条件之后,可以向偿还义务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称为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称为“第二顺序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也称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 即取得了票据权利。1. 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1)依出票行为而取得。出票行为是票据上的第一个票据行为,有效的出票可以使票据上第一 次发生票据权利。(2)依

36、让与而取得。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依照票据法上的让与方式而为的让与。善意取得是让与 取得的特殊方式。(3)依票据保证而取得。票据保证人提供了票据保证,票据权利人即可以向保证人行使票据权 利。(4)依票据质押而取得。票据质权人可以像票据权利人一样直接行使票据权利。2. 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1)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 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2)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其中比较主要的是,因为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 而取得票据权利。【考题单选题】(2010年)甲公司是一张 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

37、人。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是()。A. 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B. 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C. 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D.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中,因为企业合并获得票据属于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3.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 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 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

38、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 的权利也因此受影响或丧失。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 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1.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含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 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制度。票据权利的无权处 分,与无权代理存在区别。(1)票据的无权代理,

39、行为人虽然也在票据上签章,但是仅仅作为代理人签章,还必须指明被 代理人是谁。如果发生了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保护通过表见代理规则来实现。(2) 票据的无权处分是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票据权利,善意相对人的保护则通过善意取得 规则实现。2.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转让人须为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 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具有处分权。(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虽然票据记载了特定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此人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 在实质上并不享有票据权利。(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这主要是指,受让人是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 取得票

40、据,这一背书须符合一般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4) 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即受让人并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 知情。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也就是存在恶意,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5)受让人须付出 相当对价。因为无偿取得票据的受让人所能够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 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的善意受让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3.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情形(1) 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例如,A对B签发转账支票,B取得票据后患精神病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但仍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C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根据票据法

41、第六条的规定,B对C的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此,B仍然是票据权利人。C对D的背书转让时,C没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 B的票据权利。(2) 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例如,A公司以B公司为收款人而签发汇票,B公司受C公司的欺诈而背书转让,C公司又背书转让给 D公司。根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C公司未从B公司处取得票据权利。因此,C公司对D公司的背书转让,C公司没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B公司的票据权利。(3) 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代理人是无权代理,且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例如,汇票的收款人是 B公司,C公司从B公司受让票据权利时

42、,明知 B公司的代理人 X并无代理 权。这里是狭义无权代理,代理行为不生效力,C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C公司对D公司的背书转让,C公司没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B公司的票据权利。(4)转让人并非票据所记载的权利人,但是冒充权利人并伪造其签章而转让票据权利。例如,A公司对B签发转账支票,B的票据遗失(或被盗),被 C拾得(或盗取)。C对D声称自己就是 B, 并签下B的名字背书转让。C对D公司背书转让时,C没有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 B的票据权利。(5)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其前手的签章乃是被伪造的,且转让人并未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同上例,并且 C对D声称自己就是B时,D因重大过失而不知

43、 C的说法是假的,或者,D明知B不是C (甚至C与D串通而为),那么,D不能基于C的背书而取得票据权利。这样,当D对E背书转让时,D并无处分权,其实质是在处分 B的票据权利。(6)转让人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权利时,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导致票据行为 无效。这样,转让人虽然在形式上体现为票据权利人,却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其再背书转让时,实 质上是对他人(其前手)的票据权利进行无权处分。4.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2) 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3) 除可能存在的民法上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外,如果无权处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 上作为背书人签章,则应基于票据

44、法的一般规定承担背书人的票据责任;如果无权处分人并未以自己名义签章,处分人是票据伪造中的伪造人,并不承担票据责任。(四) 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实现票据权利的行为,如请求承 兑、提示票据请求定期付款、行使追索权等。(五) 票据权利的消灭1. 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向其付款的,其债务消灭。2. 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如果票据权利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或者在受到拒绝时没有依法取证, 其追索权消灭。3. 消灭时效期间的经过票据权利人没有在 法定的消灭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其票

45、据权利因此而消灭。(六) 票据权利的时效1. 票据时效概述票据时效也就是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如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 归于消灭的票据法律制度。2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主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1)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或者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 起算;(2)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 追索权的消灭时效(票据上的次债务的消灭时效期间)(1) 汇票: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 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46、。(2) 本票: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3) 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计算。(4)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 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5) 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 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考题单选题】(2009年新)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47、()。A. 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题中,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对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据权利消灭时间自票据 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4. 票据时效的中止、中断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 的票据时效的计算方法,并不因此而受影响。5. 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 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

48、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考题综合题】(2015年)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贷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 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的 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签章。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票据买 卖事实不知情。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5月,

49、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3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X银行请求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2)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3) 在装修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4) 在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为由拒付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正确答案(1)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50、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题中B、C之间是票据买卖行为,没有真实交易关系,所以背书行为无效,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D公司能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 系作为原因关系的背书行为无效,被背书人不能因此取得票据权利,但由于其是形式上的票据 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本 题中不知情的D公司基于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3) 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本题中背书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4)根

51、据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禾U;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所以G需要证明:E与F发生了吸收合并,E公司被注销登记,E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 F公司承受。 那么尽管背书不连续,但 G用相关证件证明了 E、F之间权利转移的原因, G就可以主张票据权 利了。【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一)票据丧失概述1.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2. 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 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

52、遗失、被盗、被抢。3.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 用。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二)挂失止付1. 挂失止付的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 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2. 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 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53、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 止付。【考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以挂失止 付的票据的有()。A.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B. 未记载付款人的汇票C.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D.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丧失,不得挂失止付。3. 程序失票人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 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止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 接受挂失止付。4. 挂失止付的效

54、力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 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 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 12日内还没有收到 法院的止付通知 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三)公示催告程序1. 公示催告程序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 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

55、序。(1)如果没有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则可以推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在其申请法院作出除 权判决时,法院应作出该判决,确认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2) 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前来就同一票据申报权利,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而是会裁定终结该程序。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申请挂失止付, 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票据种类一般票据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但是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这些票据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3. 公示催告申请人的资格可以

56、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4. 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1)失票人向 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 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2)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3) 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 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4)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禾薦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 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5) 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

57、的,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 (第九章)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考题单选题】(2009年新)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 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 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B.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

58、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C. 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D. 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判断乙的主张是否成立,应当在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之后)。(6) 公示催告期届满,且无上述(5 )所列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 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7) 申请人提出上述(6)所述申请的,法院作出除权判决。5. 除权判决的效力除权判决有两个主要效力:第一,确认申请人是票据权利人 。第二,宣告票据失去效力,即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

59、票据不再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这样,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 人主张票据权利。6. 除权判决的撤销禾U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四) 提起民事诉讼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 讼来实现其权利。【知识点】票据抗辩(一) 票据抗辩概述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 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的行为。(二) 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

60、人所主张的抗辩。其具体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三类:1. 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1) 出票行为因为 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 而无效。(2) 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最主要的情形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 人已经按期全额付款,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消灭。2. 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1) 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2) 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 任。(3) 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4) 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

61、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 责任。(5) 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6) 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根据票据法规定,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并不存在,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则上仍然存在, 并不因此而受影响。3. 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1)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2)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此 种情形下,虽然除权判决所认定的权利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本身已经失效,不可以再 作为权利凭证。(三)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票据上的人的抗辩,又称相对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1. 基于持票人方面的原因(1)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假如票据上的全部权利均已经消灭,则属于上述“物的抗辩”的 情形。假如票据上仍有权利存在,只是现在占有并主张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则属 于这里的人的抗辩的范围。(2)持票人不能够证明其权利。最主要的情形是,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不能证明背书中断之 处乃是由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3) 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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