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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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发布时间:2017-11-16 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对中医诊所的设立进行了改革创新。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加强中医

2、诊所备案后的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定后正式发布。二、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三、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3、本办法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标准、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对于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40个地市和甘肃全省开展的鼓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工作中,已允许将执业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结合国家“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因此在本办法中规定“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明确此类人员的条件为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取得

4、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二是规定备案中医诊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三是中医诊所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四是举办中医诊所应保证消防安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五是中医诊所的负责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确了不得举办中医诊所的情形,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四、备案中医诊所的程序是什么?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

5、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五、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本办法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一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

6、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三是规定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四是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为诊所负责人提供统一的学习途径和交流平台,促进诊所负责人提升依法执业、感染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的能力。六、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由于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因群众需求而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而本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办法。一是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仅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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