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_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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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立用地适建围. 4第三章 建筑容量. 5第四章 建筑间距.8第五章 建筑退让. 11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17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 18第八章 停车场. . 20第九章 管线工程. . 23第十章 附则. . . 27第十一章 附录.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立管理,规城市建立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方法、市城乡规划管理方法暂行和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省有关法规、技术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围各项建立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

2、物。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立工程的建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本规定未包括的围,应符合和省有关规定和规的要求。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立用地适建围第四条本市建立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进展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第五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进展建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立用地适建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凡各类建立用地适建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

3、建立工程,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可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以下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

4、规划实施。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总量控制要求详见表1。表1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用地控制二环以规划控制区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外环以外规划控制区控制指标用地类型中心地段一般地段中心地段一般地段FD%FD%FD%FD%FD%居住建筑低层1.2401.0350.8300.627多层1.8301.8301.6281.4251.325中高层2.8282.4282.5262.2251.825高层3.5252.8253.2252.6252.225一般办公建筑多层2.6452.4402.2382.0351.830高层5.0404.5404.0353.8353.835公寓式办公建筑 、旅馆多层3.05

5、02.6452.4402.0352.035高层4.5504.0453.8353.5353.535商业建筑多层3.0502.8482.6452.4402.440高层6.0505.5485.0454.5404.540商住综合楼多层2.8482.6452.6452.4402.440高层5.5485.0454.5454.0404.040工业建筑、普通仓库低层1.2501.0450.8400.840多层1.6401.4351.2301.230高层3.5303.0303.030公共绿地按照建立部公园部比例的规定执行。注:、表中未标注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位置及实际情况确定。、表中二

6、环以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大道围合区域。、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环围合区域。4、表中F代表容积率,D代表建筑密度。5、居住区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

7、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围进展扩建、加层。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表2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立工程的容积率每提供1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增加的建筑面积151015,2152,3203,

8、425430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四条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及本市建立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本章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均指单筑物的遮挡间距,对于两栋及其以上的综合遮挡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两栋平行布置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8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与其相邻的居住建筑的

9、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物边的实际情况确定。当建筑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位折减系数换算,换算标准详见附表3。表3 不同位折减系数换算表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1、表中位角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日照间距M。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4、本章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的规定,设定遮挡建筑高度为18.18米六层、被遮挡建筑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米的情况下测算的,因被遮挡建筑物的窗台高度、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建筑低层用房

10、情况会有所变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二)垂直布置的间距1、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当其相对位置处与南北位时,其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前提下,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符合消防要求。2、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其相对位置处于南北位的,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局部,面宽大于

11、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4米;高度在50米以上局部,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3倍,面宽小于3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边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位时,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局部,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50米以上局部,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15倍。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居住高度的0.6倍控制。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12、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15米。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侧面同时有窗的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其间距宜适当增大 。二相邻两建筑物的山墙如做了防火处理,或者设置为防火墙,其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87确定。第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按相关现行规执行。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非

13、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两栋建筑位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5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三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不宜小于10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予以确定,但不应小于消防间距要求。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控制。

14、(二)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规定控制。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观、文物保护、环保等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一)各类建筑物退让地界距离按附表4的规定控制;表4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层数及离界距离

15、建筑朝向科、教、文、卫建 筑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560.6433多层0.590.6465高层中高层0.25130.40139侧面或次要朝向低层0.2530.25按照消防要求多层0.2550.253按照消防要求高层中高层0.2130.26.56.5注:1、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相关专业规要求;2、因各相邻建筑基地的建筑物建立先后顺序不一样,现状已形成事实的建筑物,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假设不能满足日照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双的有关要求及协商,其间距可以适当缩

16、小;相邻建筑均为新建建筑物必须满足本规定要求。(二)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三)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表4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一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市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绿线、建筑红线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道路穿插口四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17、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第二十四条临街围栏、临街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第二十一条相应规定距离的一半。建筑物的根底、台阶、阳台、雨篷、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第二十五条 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六条 商业步行街街道两侧的建筑退让,必须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水体、水系规划蓝线或绿化规划绿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绿线的距离,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二十八条在城市规划

18、建立用地围之外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围为公路边沟或着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的距离,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围,不得建立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第二十九条 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100米、其它高速公路用地外侧各6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围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为防护绿地,制止新建、扩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立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的

19、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干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外侧8米至30米建筑控制线围设置为防护绿地。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城市市区不得小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得小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得小于12米,其他地区不得小于15米。三铁路线路两侧距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200米围,或者铁路车站及围200米围,及铁路隧道上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围,不得建造、设立、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第三十一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围规定如下:(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

20、边线向外两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的区域。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 15米500千伏20米二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平安距离按表5、表6控制。表5 1330KV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表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线路电压Kv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米3.04.05.0607.0表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平安距离表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线路电压Kv1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米1.01.53.04.05.06.0(三)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

21、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按表7、表8控制。表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 单位:米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居民区6.06.57.58.514.0非居民区5.05.06.06.57.5交通困难地区4.04.55.05.56.5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的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表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 距离表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单位:米线路电压KV11

22、1035110220330最小垂直距离1.01.53.03.54.5(四)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综合管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的平安距离按表9控制。表9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综合管线、道路、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平安距离表单位:米项 目平安距离米平 行交 叉建筑物、构筑物根底0.50电杆根底0.60乔木树主干1.50灌木丛0.50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0.250.100.500.25通信电缆0.500.100.500.25热力管沟2.000.50水管、压缩空气管1.000.250.500.25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23、1.000.500.25铁路平行时与轨道,穿插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3.001.00道路平行时域侧,穿插时与路面1.501.00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穿插时与沟底1.000.50注:1、表中所列平安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与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表中括号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隔热层保护后允的最小平安距离;4、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米时,平行平安距离可减小至0.5米。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

24、讯、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省以及本市有关净空和高度控制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围的建筑控制地带,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三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 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

25、的长度;H 沿街建筑高度W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S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沿道路穿插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局部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局部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要按照城市空道规划要行格控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第三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表10对绿地率的要求。表10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一览表工程类别代号绿地率工业、仓库M30行政办公C135商业、金融C225文化娱乐、宾馆C340体育C440医疗C540学校、科研C640一类

26、居住用地R140二类居住用地R230注: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经核准可对表10规定的绿地率降低5个百分点。第三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的零星绿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2002版中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在居住用地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11的规定。表11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集中公共绿地名称最小规模公顷要 求居住区中心绿地1.0可以有绿篱或通透分隔小区中心绿地0.2开放式组

27、团中心绿地0.04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规定建筑间距围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0.04宽度不小于8米。第四十条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展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设,综合平衡。第四十一条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旧城区确实难以到达规定绿地指标的,应增加屋顶绿化与垂直绿化,可将屋顶地栽有效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到达规定指标的70%。折算局部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屋面地栽绿化面积与有效绿化面积按附表12的规定进展换算。表12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米有效系数1.51.01.5 5.00.85.0 12.00.512.0 18.00.

28、318.00第八章 停车场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区、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围。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应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第四十四条建立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表13的规定。表13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指标建议值表序号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位1旅馆星 级每套客房0.30.5一 般每套客房0.20.52饮 食 店100营业面积1.7

29、3.63办公市属机关单位办公楼100建筑面积0.83其它办公楼100建筑面积0.524商业一类面积1万100营业面积0.57.5二类面积15000座馆4000座100座430二类 场15000座 馆4000座100座2.5207影剧院市 级100座430一 般100座3158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100营业面积0.559娱 乐100营业面积1510医 院100营业面积0.5511游览场所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市区100游览面积0.080.5郊区100游览面积0.120.2一般城市公园100游览面积0.050.212火车站顶峰日千旅客2413学校幼儿园100学生0.2小 学100学生0.510中 学1

30、00学生180普通高校、成人教育100学生25014住宅高 档每户11普 通每户0.52注:1.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系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 2.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为准表示。第四十五条 配建公共机动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效劳半径:市中心地区一般不得超过200米;在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停车库的式。配建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效劳半径宜为5010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第四十六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停车位503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

31、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停车位大于300个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第四十七条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为长条形时,宜分成1520米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按500个停车位标准设置,各组应分设出入口;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穿插,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第四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数值取用: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车位小汽车室停车库3035/

32、车位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车位自行车露天停车场1.51.8/车位自行车室停车场1.82.0/车位自行车路边停车带1.01.2/车位第四十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摩托车0.5,助力车0.6,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 ,铰接车3.5。第九章 管线工程第五十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根底设施的主要组成局部,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立工程。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第五十一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

33、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减少穿插。第五十二条进入城区的各种长输工程管线应格按照相关规执行。第五十三条 城市建立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各种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4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构造、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穿插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15的要求。第五十五条 各种地下管线穿插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6的规定。表15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序号1234567管线名称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

34、管线直埋管沟直埋管沟直埋管沟最小覆土深度(M)人行道下0.50.40.70.40.50.20.60.60.60.6车行道下0.70.50.80.70.70.20.80.70.70.7表16 工程管线穿插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序号 下面的净距(M) 管线名称上面的管线名称123456给水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电信管线电力管线直埋管块直埋管沟1给水管线0.152污、雨水排水管线0.40.153热力管线0.150.150.154燃气管线0.150.150.150.155电信管线直埋0.150.50.150.50.250.25管块0.150.150.150.150.250.256电力管线

35、直埋0.150.50.50.50.50.50.50.5管沟0.150.50.50.150.50.50.50.57沟渠(根底底)0.50.50.50.50.50.50.50.58涵洞(根底底)0.150.150.150.150.20.250.50.59电车1.001.001.001.001.001.001.001.0010铁路(轨底)1.001.201.201.201.001.001.001.00第五十六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污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讯电缆、煤气管、供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第五十七条各种管线的敷

36、设,除穿插口外不得上下重叠。如穿插敷设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新管线让老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构造管线让刚性构造管线。第五十八条 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 第六十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人民国城

37、市规划法和省实施方法、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具体技术规定。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总平面设计、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二条各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点和居民点的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十一章 附 录1、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2、术语说明3、计算规则4、各类建立用地适建围表5、建筑间距和建筑离界距离图示附录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38、。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效劳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效劳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

39、、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穿插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效劳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同及停车场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RR34绿地居住小区

40、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效劳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

41、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效劳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42、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CC3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播送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播送电视用地各级播送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

43、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局部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

44、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的职业高中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CC6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

45、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重干扰和污

46、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TT2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

47、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穿插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

48、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给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

49、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围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局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局部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

50、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围大类中类小类

51、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围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平安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平安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的水域E2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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