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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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推 动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豉励自主创新,豉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 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 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 施,加快创新型巴彦淖尔的建设。为了维护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评审、授予工作,不受 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 巴彦

2、淖尔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 术推广应用等方面做由突生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技 术试验研究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 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市科学技术奖励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一般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六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技行政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七条 科学技

3、术特别贡献奖授予为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创新的科技工作者。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按候选人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中做出的贡献及对科技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产生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一)在知识创新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为自治区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二)在技术创新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产业的竞争能力,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社会

4、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第九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或者获得我市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基础理论、 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候选人署名的有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二) 主要技术创新成果在市内外已应用, 产生巨大经济效益 ;(三) 主要社会公益成果在市内外应用, 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第十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 名。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达不到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奖条件时,可在评审年度空缺。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奖励范围是在知识创新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研

5、究成果具有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市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主要论文(著)公开发表(出版)一年以上, 其重要科学结论、 学术观点已为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实验结果已被证实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按推荐成果在基础理论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的科学探索、推动科学发展的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总体学术思想、实验方案的提出制定者;(二)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的发现者;(四) 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的解决者。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

6、不超过5 项。自然科学奖每个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均不超过3 人。第三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9 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 7 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 人。对跨地区、跨部门、多学科协作完成的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授奖人数经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核准可适当放宽。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是在技术发明、 技术开发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贡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经科技鉴定或者取得行业准入证明等,并取得有效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一)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进行研究开发,取

7、得自主知识产权,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二)技术开发类运用已有的知识、技术加以系统集成,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的生产方式,能够满足市场需求的;利用各种引进的技术资源, 自主完成消化吸收并在技术改造、 产品升级、研究开发等环节有创新,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在工农牧业试验研究、新技术推广等活动中,具有市场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三)社会公益类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软科学、科普等工作中为促进社会进步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人、农民在技术革新、技术引进和产业化方面,经应 用创造了一定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十七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推荐成果

8、的创新性、先进 性、成熟性和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一)技术发明类技术思路独特,其核心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区内同类技术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 进步,产生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独特,其关键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同类技术水平,带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 进步,产生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技术思路独特,其主要技术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经 济指标达到区内同类技术水平,促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 步,产生了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二)技术开发类在核心技术研究、系统集成、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 创新,主

9、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区内同类水平, 转化程度高, 创造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 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研究、技术集成、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 改进或者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接近区内同类水平,取 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 升级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在主要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有改进 或者创新,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由市内同类水平,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三)社会公益类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难度很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及

10、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难度大,方法上有突破,并在行业内得到承认及应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研究成果有创新,难度大,方法上有改进,并在行业内得到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第十八条成立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条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市内知名专家、 学者和部分部门代表9 至 15 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2 人,秘书长1 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1 年。评审

11、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 )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三)对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 行业评审组由 3 至 9 名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1 人,副组长l 人。行业评审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行业评审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二 ) 负责将初评结果报告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各行业评审组被聘任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学识渊博,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

12、强的综合判断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二 )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三)身体健康, 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岁。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要对其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 推 荐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般按隶属关系, 逐级审查,逐级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第二十三条 申报市特别贡献奖和自然科学奖应包括如下材料:(一) 市特别贡献奖和自然科学奖推荐书;(二) 市特别贡献奖和自然科学奖推荐书附件(应用、经济效益证明;技术评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发表论文(著) 、论文引用证

13、明;临床病例等材料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必须是进行成果鉴定 (工业项目除外) ,并应用的科学技术项目。申报市科技进步奖应包括如下材料:1 、巴彦淖尔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2、试验研究报告;3 、技术工作总结;4 、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5 、论著、论文(基础理论类) ;6、效益证明;7 、技术鉴定(评价)证书;8、科技查询报告等。第二十五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归口推荐。1 、各旗县区科技行政部门;2、市直各有关委、办、处、局,高等院校。上级驻市单位及市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各旗县区科技行政部门推荐。

14、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一 )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二 )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和项目, 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下一评审年度可按程序重新推荐。连续 2 次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必须隔 1次进行。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二十八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奖励的项目和完成人进行

15、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行业初评, 评审委员会终评二级评审。对推荐申报人、申报项目的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采用记名差额投票或评审记分、综合评价的方法在限额内提出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行业评审组初评提出的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的建议进行终评。终评工作在评审委员会对行业组所提出授奖项目进行全面介绍、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记名差额投票的方式和打分的方式评出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并

16、做出决议,报市人民政府颁奖。第三十条 评审规则:(一 )初评工作根据得票或评审记分多少在限额内提出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建议。(二 )终评工作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会委员到会参加会议表决,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应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和自然科学奖以记名打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通过。科技进步奖打分标准:一等奖90-100 分,二等奖 80-89 分,三等奖70-79 分。自然科学奖不分等级,70-100 分内打分。(三)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一般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17、(四)评审委员会终评结束后,要将终评结果通过市级媒体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公示期内,对拟获奖的项目有异议的,按照本细则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持有异议的, 应在科学技术奖终评结果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再予以受理。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要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

18、提出异议的,要加盖本单位的公章。第三十三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对涉及授奖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项目的获奖人、获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确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第三十五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进行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委员

19、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科技奖励办公室审定。 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 由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提出处理意见。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第七章 授 奖第三十六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技术、新技术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类授奖项目应不低于科学技术奖总授奖项目的 70 。第三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特别贡献奖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颁发奖金和证书,奖金每人30 万元。其中 40%归个人所得, 60% 用于自主选题的科研经费。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

20、颁发奖金和证书。自然科学奖奖金 3 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10 万元, 二等奖 5万元,三等奖2 万元。 奖金为成果完成人共同所得,其中课题主持人所得不得低于总奖金额的50%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专项支付。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根据国务院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的规定,除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直各委、办、处、局不再设科学技术奖。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旗县区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性的科学技术奖, 须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登记。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 l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巴彦淖尔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巴彦淖尔盟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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