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讲稿1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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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警示训诫讲稿1精编撰写人:_日 期:_警示训诫讲稿1精编_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_体系,全面推进我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根据_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_体系实施纲要、中国_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省委_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_和_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_,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壮大_倡廉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构建_和谐社会、加快

2、_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第三条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第四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

3、关(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_实施。第六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委(党组)及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班子及成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各级_必须按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_协调作用。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一节警示提醒制度第七条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第八条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_、社会有反映,_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

4、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第二节诫勉督导制度第九条诫勉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第十条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第三节责令纠错制度第十一条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

5、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第十二条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是有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_、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予追究纪律责任的。第三章_实施第一节线索收集与分转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及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全面掌握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与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警示训诫线索。第十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在各项业务工作中随时发现和掌握警示

6、训诫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发现、新闻媒体披露的警示训诫线索。第十五条执纪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第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需要向同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的,及时移送。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_,涉及警示训诫线索,属本级管辖的,转负责警示训诫工作的部门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涉及案件线索的,经案件_部门初核后,不予立案需警

7、示训诫的,转负责警示训诫工作的部门处理。第二节对象排查与确定第十八条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者调查后确定。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也可以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提出意见后确定。第二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发现和受理的线索,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对象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党委(党组)会议_研究确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也可以由纪检察机构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确定。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警示训诫工作部门对信访部门转办、上级交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

8、移送的警示训诫线索,负责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案件_部门对案件调查中发现的警示训诫线索,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执法监察、纠风等其他职能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发现和受理的线索,由该部门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警示训诫建议,需要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的对象,由分管常委或副书记审定;需要责令纠错的对象,由分管副书记、书记或由常委会确定。第三节分级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一般由该领导干部_实施,也可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_实施。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_实施。第二十五条

9、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提出建议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需要提请同级党委(党组)领导_实施的,由_(纪检组)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实施。第二十六条警示训诫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领导班了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领导或_书记、副书记负责实施;属班子其他成员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发委托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第二十七条对需要提请党委(党组)及其部门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承办部门应就警示训诫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并做好通知、谈话记录以及回访等具

10、体工作。第四节方式方法第二十八条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文书,履行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通知书、询问函,或进行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第三十条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第三十一条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

11、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国家、_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第三十二条实施警示训诫谈话,事前可发书面通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警示提醒谈话应有记载或记录;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并做出记录。第五节监督整改第三十三条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单位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第三十五条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_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第三十六条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_个月;

12、确需延期的,不超过_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结论。第三十七条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_处理。第三十八条需要给予警示训诫对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_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_协调和网络运用第三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机构,负责_协调、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协助党委(党组)及其部门领导实施警示训诫。第四十条各级要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党委、人

13、大、政府、政协_(室)以及_、政法、宣传、人事、审计、财政、信访、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警示训诫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本地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情况,收集警示训诫信息线索。第四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应建立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对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第四十二条警示训诫防线网络系统是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有效载体。警示训诫的受理登记、分类处置、批转督办、跟踪监督,应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和监控督察,实现规范运作、高效快捷、客观公正。第四十三条警示训诫防线网络使用管理人员应当运用警示训诫防线网络系统,定期对有关警示训诫原始数据和资料进行对比分

14、析、趋势分析和综合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建议。第五章工作纪律和要求第四十四条党员干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_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必须严肃查处。第四十五条实施警示训诫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第四十六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有关规定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必须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对应警示训诫的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办的;(二)对警示训诫线

15、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三)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警示提醒的;(四)对应当给予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五)对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六)其他问题。第四十七条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警示训诫。第四十八条实施警示训诫,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社会综合效果。第四十九条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第五十条警示训诫资料

1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留存备案;没有纪检监察机构的,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留存备案;不装入个人档案。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五十一条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第五十二条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领导干部。第五十三条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第五十四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党委(党组)及部门履行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职责情况;(二)党委(党组)有关领导干部实施警示训诫情况;(三)纪检监察机关_协调、实施警示训诫工作情况;(四)群众信访_涉及警示训诫内容的处理情况;(五)规范运作和工作创新情况;(六)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七)网络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八)群众满意度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党组)参照执行。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省_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2页共12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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