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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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律师行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如何提高律师的诚信状况自然成为我们国家法制化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在现实生活中,律师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制约着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也影响到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因此,构建严格的律师诚信制度来保障律师的诚信,已成为整个社会对于律师行业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诚信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深入发掘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传统诚信思想,对当前构建律师诚信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建立一个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发挥诚信在律师执业过程中的制约和保障机制,使诚信由外在的保障机制内化为律师的道德修养和自觉行动,使制度和主体的自觉行为产生良性互动,才能真正发挥

2、诚信的作用。律师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是否诚信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秩序和法制生活,为此,必须使律师执业过程透明化,保证其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增加其公信力。所以,必须构建起现代的律师诚信制度,借鉴传统诚信文化资源中的优秀成果,结合现代律师执业规范,从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独具特色的律师诚信体系。 关键词:儒家、诚信思想、律师诚信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legal system, lawyer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industry, how to enhance the credibil

3、ity of lawyers as a natural state of our country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a very important issue. In real life, the integrity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missing question the rule of law restricts the process of our country, which has also affect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very c

4、itizen to preserve and protect. Therefore, in building a strict system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lawyer lawyers honesty, the whole society has become a lawyer for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 essential requirement for good faith. China is a good faith resources-rich countries, in-depth to explore the

5、 traditional culture, especially traditional Confucian thought honesty, integrity lawyer to build on the curr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Lawyer set up a good honest system to play a lawyer practicing in good faith in the process of checks and safeguards to the integrity protection mechanis

6、m from the external into the lawyers moral self-cultivation and conscious action, so that the conscious system and the main result in the production of positive interaction They can play the role of good faith. Lawyer as a special industry, and its integrity i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interests of t

7、he parties, but also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untrys legal order and the rule of law of life, to that end, lawyers must make the process transparent to ensure its fairness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process, increase its credibility . Therefore, we must build a modern system of lawyer honesty, the int

8、egrity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resources from the outstanding results, combined with modern norms of lawyers in order to establish suitable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 unique credit system of the lawyer. Key words: Confucius Thought of good faith Good faith of attorney目录摘要1Abstract2一、律师诚信的现状分析5

9、(一)律师职业的诚信内容51、诚信是律师职业的必然要求52、律师执业的诚信原则6(二)律师诚信缺失的现状7(三)造成律师诚信缺失的原因81、律师行业的特殊性82、律师从业者的个人因素93、律师行业的历史制度原因10(四)律师诚信缺失带来的恶劣影响11二、 儒家诚信思想主要内容11(一) 儒家诚信思想的基本内容111、儒家“诚信”概念的内涵112、儒家“信”的概念和特征123、儒家“诚”的概念和特征144、“信”与“诚”的统一16(二)践行儒家诚信思想应注意的问题171、儒家诚信思想的不足172、儒家诚信思想的现代转型18三、建构现代律师诚信制度的路径19(一)构建现代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困难19

10、1、构建律师诚信制度的必要性分析192、构建律师诚信制度过程中的困难23(二)儒家诚信思想为构建律师诚信制度提供理论依据23(三)构建现代律师诚信制度的一般模式251、行政监管制度26(1)律师执业的诚信资格制度26(2)司法行政机构的管理制度27(3)保险赔偿制度282、行业自律制度28(1)律师协会的监督作用29(2)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作用303、社会舆论监督制度30(四)将律师诚信制度内化为律师的道德修养311、律师诚信制度引导律师树立正确的诚信观312、律师诚信制度内化为律师的诚信修养31结语32注释34参考文献34律师诚信制度构建的传统伦理资源及路径选择一、律师诚信的现状分析(一)律师

11、职业的诚信内容1、诚信是律师职业的必然要求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得以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交往中,每个人不论其身份贵贱、收入高低都应始终把诚实信用作为互相间交往的最基本前提。当然由于社会分工的存在,不同职业的诚信状况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也有强弱之分。律师是法律的践行者和维护者,是社会正义与公平的捍卫者,可以说律师的诚信状况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壮大的律师队伍的诚信状况确实令人担忧,律师作为中国法制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的诚信与否不仅关系到委托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更关系着中国法制化的进程。就此我国司法部曾发出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

12、知,指出诚信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拓展业务之源,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可见,诚信是律师的基本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提高服务质量和个人素质的根本。每一位律师都应把加强律师诚信作为自己执业服务、为人处事的核心。所谓律师诚信,就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诚实守信,必须忠实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和对于当事人一方的承诺。律师诚信作为律师行业的一种义务,在不同层面表现不同。当律师做出的承诺是建立在道德层面上时,诚信就表现为一种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来自于每一位律师自身的修养和对诚信的理解,来自于社会道德对于律师诚信的要求;当律师做出的承诺建立在法律层面时,诚信是律师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于四个方面:一是源于法

13、律的规定。民法通则中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是每个社会个体都要遵守的帝王条款,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也都对于律师在案件处理、代理委托人行为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作了相关的规定,这是法律对于律师履行自己承诺的规定;二是源于中央与地方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性法规,这些行政法规是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律师所践行的承诺;三是源于律师行业内部的规定,主要是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守的服务标准,例如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四是源于律师在工作中通过委托代理协议对客户所做的承诺。由此可见,具体评判一个律师是否诚信就是看他是否准确地履行了自己的道德法

14、律义务,即他在道德符合社会要求的前提下,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以及对委托人做出的承诺是否已经得到履行以及被履行的程度。律师诚信义务的追求不仅仅是客观上真实,更是法律上的真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对律师行业的诚实信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讲诚信是每一位律师应尽的义务。目前,律师行业内部诚信缺失现象较为严重,亟需建立相关的诚信制度及与此相关的惩戒措施,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从而改善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2、律师执业的诚信原则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律师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诚信作为自己贯穿始终的追求,社会生活和法律法规都对律师诚信提出了具体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第一,

15、公平正义原则。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诚信首先就是要在维护宪法与法律前提下,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尊重事实和法律。在工作中,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律师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敢于为民请命,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核心。第二,捍卫当事人利益原则。律师要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服务的全过程。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

16、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津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全面的维护。同时,律师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否则,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第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原则。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律师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律师的威望和名誉,不得对其他律师的依法执业进行干

17、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竞争有机结合起来,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律师在执业时没有遵循以上原则,从而造成律师行业诚信缺失严重,引发人们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怀疑和不满。(二)律师诚信缺失的现状应该说,律师行业整体上的诚信状况还是较好的,但由于受市场经济趋利原则的驱使和行业竞争压力的影响,导致少数律师把这个行业仅仅看作是谋生的工具,导致无原则的追逐利益,从而在谋生还是谋道的问题上出现了一边倒的错误,造成了律师自身的诚信道德缺失。在现实中这种缺失往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受理案件阶段,律师往往故

18、意对于案件的困难避而不谈,误导当事人从而达到受理案件的目的;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是否符合自己的专业水平,一旦抓住就不放手,仓促上阵,服务质量低劣;律师收费漫天要价,不出票据或打白条来乱收费;实践证明,优秀的律师也不可能永远胜诉,然而有些律师却在不了解案情、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作出“保赢”的承诺,过于宣扬自己的能力。二是,诉前准备阶段,收费前后态度大不同,收费前有求必应,收费后搪塞推诿,极个别律师在接案收费后就难觅行踪;不认真调查案件,经常找借口出差搞调查,使得当事人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费用;更有甚者向他人透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从而达到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而对当事人造成极大的损失。

19、由于利益的的驱动,还有部分律师为了赢得官司作伪证,2002年底,曾为成克杰、李纪周辩护的律师张建中,在代理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行长霍海音贪污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据案的过程中,因涉嫌“伪征罪”被捕,在业界引起不小的震动。三是,在提起诉讼阶段,把一个诉讼程序分为若干阶段收费却不明示,有时一场经济官司打完,胜诉挽回的损失或获得的赔偿不如律师获取的代理费多;违规私下会见法官检察官,更为严重的是向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搞钱权交易;在2004年武汉市中院发生的腐败窝案中,湖北中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鑫为了使自己代理的案件能够获得胜诉,多次向在任的柯昌信、副院长胡昌等多名法官行贿,在当地社会和

20、整个法院系统中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律师这种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胜诉,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以上是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律师诚信缺失的状况,中国律师业要充分发展,取决于律师行业自身的规范和道德素质的提高。所有这些行为,不仅影响了律师维护正义使者的形象,而且损害了当事人、国家及社会的利益。(三)造成律师诚信缺失的原因1、律师行业的特殊性第一,律师行业具有非官方性。律师行业作为唯一的政府机构外与法律相关的行业,欠缺有效的监管机制。律师是唯一不具备官方身份的法律工作者,其完全是通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来为委托人服务的,国家除了制定规章制度外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律师工作中来,所以律师提供法

21、律服务的时候很难得到有效的官方监管,当然我国也设立了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并组织建立了各级律师协会作为自律机构来监管律师工作,而现实中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管不力,导致了律师诚信缺失的泛滥,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机械地理解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于律师行业的监管仅仅限于授予律师资格、核发律师执业证书、评审律师专业职称、负责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等工作,而对律师及律师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律师执业监管和对律师的处罚职能却很少使用。另一方面,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虽然根据法律法规,律师协会也履行对“

2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等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协会更多的扮演着交流的媒介,而很少使用监督管理的职能。此外,法律规定律师的工作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来开展,所以最好的律师监管方法是律师事务所的自律,但现实中多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都出现“散、乱、差”等问题,甚至部分律师事务所形同“法律个体户”的出租柜台等等。这些客观问题使对于律师诚信的监管出现了管理上的空白地带。第二,律师行业是一个自由行业。律师这个自由行业,存在着靠律师自身能力生存的特点。在实践中,个别律师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拓展案源,容易错误的定位自身的角色,将自身等同于商人,一切以利益为先,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同为法律工作者,

23、律师行业没有法官检察官那样的社会地位,社会大众判断律师成功与否的标准往往不是正直与公正,而依据案件胜诉率以及吸金能力等这些客观因素,所以在现实中,循规蹈矩的律师往往无案可接,没有原则但“有能力”的律师却倍受欢迎。这是一个行业的悲哀,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通过从业者自我尊重和努力的奋斗才可以赢得社会大众的认可和地位、收入的提高。2、律师从业者的个人因素第一,部分律师存在人品上的缺陷。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的表率作用,但不可否认,当前确实存在着某些人品低下,道德素质差的律师。在改革开放30年来的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个别执业律师执业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24、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拜金主义思想严重,职业道德缺失造成执业律师诚信度下降,这些律师受到利益的驱动,以追求金钱利润的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因而在执业过程中,为了实现自己的不正当的代理费用或其它非法利益,违背律师诚信的基本要求,甚至违反法律的规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律师把自己等同于惟利是图的不法商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法律和社会对自己的道德和诚信方面的要求。这些问题都是多年来累积的深层次矛盾的体现,必须认真加以解决,而决不可任其发展,否则,将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律师队伍的信任,甚至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所以说律师队伍加强诚信建设需要每一位律师道德素质的提高。第二,

25、某些律师自身业务能力有限。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律师行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律师队伍的水平参差不齐。在现在的律师队伍中有些律师由于法律专业知识不系统不扎实,再加上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律师间的“帮、扶、带”的传统,在律师收入分配格局的冲击下,名存实亡,特别是一些律师虽然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但他们的实际执业能力并没有正提高,在接案后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到位的法律服务,使得当事人委托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失信于当事人。第三,一些律师迫于社会生活的压力。律师行业服务范围的狭窄的、案源的不稳定已经成为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在广大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表现的更为明显。虽然我国律师从业人员相对全国人

26、口来说比例极小,但是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够发达,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够高,有些本来需要由律师介入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不知道甚至不愿意聘请律师参加。再加上我国通过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扩展到其他不具备律师资格的其他类型人员。因此,当前律师之间的竞争以及律师与非律师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律师自由执业,政府和社会没有为其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增大了律师的生存、生活压力,迫于此,一些律师为争取案源、保障其代理费用的取得,提高其收入,不得不采取一些违背诚信的行为。3、律师行业的历史制度原因所谓律师制度,主要是指国家法律规定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何向社会提供法

27、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以及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需要有更大的发展。律师作为一个外来的概念,并非中国自古有之,中国古代的讼师虽然与现代律师一样都是从事替别人打官司等代理事务,但从他们文化背景、价值观念、诉讼机制等方面分析,可以看出他们之间存在在本质的不同。中国最早的律师制度是在清末修改法律制度运动中效仿西方典章制度建立的,现在的律师

28、行业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恢复的。中国的律师制度真正建立并发展起来,是在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个重要法律正式颁布之后,这些法律为我国现代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根据,其中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专章规定,肯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从而恢复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律师制度。1980年,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发展律师队伍,从而对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该条例共分4章21条,其中对律师的任务、权利、资格、工作机构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并为规范我国律师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改革开放的30年里,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

29、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队伍已经发展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相比较国外的律师制度来说,我国的律师制度并不健全,建立律师诚信制度也是这几年才提出的,制度上的落后势必对于律师执业的诚信状况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也是目前律师诚信状况普遍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立、完善律师诚信制度已迫在眉睫。(四)律师诚信缺失带来的恶劣影响律师诚信缺失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于行业内部的影响。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取得了经济政治文化上的进步和辉煌成就,律师业发展壮大、日趋成熟,但诚信缺失现象的不断出现为律师行业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一方

30、面,竞争日趋不公平,少部分律师为了拓展案源、赢得官司存在诚信问题,对于依法按规矩办事的律师的接案能力和胜诉几率产生了影响,使得品德优秀的律师的收入下降,生活质量受到影响,在适者生存的市场经济中,律师为了自身的发展只有放下道德的束约,整个行业的道德诚信处于下滑趋势,阻碍了行业地位的提高、行业形象的树立。另一方面,优秀人才的流失。我国法制建设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需要大量优秀人才,大多数选择律师行业的人都是抱着对于法律法制的热爱投身到法制建设当中去。而现实中,由于律师诚信缺失,委托人不相信律师、不敢轻易委托律师,委托人往往通过熟人介绍、媒体推荐寻找名气大的律师,这使一般律师办案的案源下降,并形成了恶性

31、循环。由于长期以来,行业的不公平竞争、形象地位的低下,使得好多优秀律师工作者选择离开这个行当,这将不利于我国法制的发展,对于律师行业自身来说也是一种倒退。二是对于社会大众的影响。律师作为一个社会角色,势必受到社会的监督和审视。具体体现在:社会大众是律师行业的潜在消费者,律师诚信的缺失往往表现在对于委托人方面,这就说明律师不诚信的直接后果是侵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使得社会每个人的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维护,相反有可能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再次受到律师的侵害。三是对于法制建设影响。律师作为我国法制化进程中一个极其重要、不可或缺的角色,是法制建设的先驱者、表率者,国家、公众对他们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但这个

32、行业的诚信状况确实是令人担忧,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众对于国家法制化进程产生了悲观的情绪,阻碍了我国法制化的建设步伐,律师诚信的重塑已经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了。 律师行业亟需建构完善的诚信制度,以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为此我们必须深入挖掘传统的诚信资源,发扬传统诚信文化的作用。二、 儒家诚信思想主要内容(一) 儒家诚信思想的基本内容1、儒家“诚信”概念的内涵诚信是儒家伦理思想中规范道德行为、提升道德修养的重要范畴。尽管在儒家思想的发展进程中,诚信一词,几经变迁,涵义复杂,但就重要性而言,在儒家的整个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显然要排在忠孝、仁义之后,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这与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33、,特别是封建社会的宗法体制和自然经济环境下人们的活动范围主要囿于家族和政治领域,是密不可分的。诚信一词虽经历了历史的变迁,但其基本含义一直未变。说文解字中说“: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诚、信密不可分。故说文解字对“诚”和“信”进行了互训互释。诚与信联结为一个词,表达的是人们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的美德。在儒家看来,诚信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最基本的前提,是为人处世最起码的条件。对个人来说,诚信是一种美德,是个人自我修养的基本准则。儒家的诚信,要求做人应既不欺人,也不自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表达承诺,信守诺言,出自真心,以真诚之言行,与他人建立相互间的信

34、任关系,并在自己道德人格的修炼中达到一种内外一致、物我一体的境界。可以说,儒家的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种道德修养、道德境界。其千百年颠扑不破,深入人心的程度,表明其与社会发展和人性成长的前进方向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本质联系,值得深味,值得探究。儒家讲求的诚信往往是将“诚”与“信”分开来分析的。作为儒家诚信的两个基本的概念,“诚”与“信”既有相通的地方也有少许区别。2、儒家“信”的概念和特征由于诚信一词,在儒家历代思想家那里有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所以要对儒家的诚信思想作一个精确完整的概括,是比较困难的。论语中主要是讲“信”,很少说到“诚”。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与朋友交,言

35、而有信”。 孔子还将“信”作为其教学的主要内容之一,与“文、行、忠”一同教授。“子以四教:文、行、忠、信” ,并把“信”同“恭、宽、敏、惠”一起并列为“五德”。孟子提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也把“朋友有信”纳入五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当中,认为“信”是朋友之间交往的基本道德准则。荀子认为诚信品德的培养是修身的重要内容“:体恭敬而心忠信,术礼义而情爱人,横行天下,虽困四夷,人莫不贵。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端悫诚信,拘守而详,横行天下,虽困四夷,人莫不任”。在荀子看来,外貌恭敬而内心忠诚,遵循礼义而有爱人的情感,即使困厄四方,也会得到人们的尊重。而汉代大儒董仲舒

36、在前人重“信”的基础上,首次将“信”与仁、义、礼、智列为“五常”。可以说,一个人,如果不能在社会交往中言而有信,失去众人的信任,为人处世必定一塌糊涂。宋代理学大师程颐说“相比之道,以诚信为本”其皆强调朋友之间要以信义为重。讲信义,一方面是要言出必践,信守诺言,做到“言必信,行必果”,不搞虚假客套;另一方面是要真心相待,以诚信待人,朋友之交才能巩固。“信”具有以下涵义和特征:“信”是指一个人的言与行相符一致和人们追求真理的热忱和执着态度。信,在字形结构上从人从言,讲的是言谈的诚实性,言由心出,表里一致。“信”的字型结构是“人”与“言”相合,所以“人言为信”是人之为人的一个重要标识。“信”字原本讲

37、的是人在神面前祷告和盟誓的诚实不欺之语。古人认为,神灵具有人所不可企及的智慧和能力,人在神面前只能老老实实,否则必有灾祸降临。这种对于鬼神讲信的行为方式运用到人际关系之中,就是讲求人际之间的言而有信,也就是人际信用伦理。即“有所许诺,纤毫必偿;有所期约,时刻不易,所谓信也。”孔子把“信”作为“四教”(文、行、忠、信)之一和“五德”(恭、宽、信、敏、惠)之一,从而确立“信”在人伦中的地位和价值。孔子曰:“言必行,行必果”这是孔子对何谓士的回答。孔子认为可称为“德上士”的重要品德之一,就是要说话算数,言行一致,说到做到。杨雄曰:“或曰信,曰:不食其言”。这里说的也是不违背自己的诺言。言而不行叫自食

38、其言,言出有行,就是不食其言。孟子提出“五伦”,把“信”作为朋友之间的关系准则,董仲舒把信列为“五常”之一,扩大了“信”的涵义,把它上升为普遍的道德品质。在古代先贤那里,“信”不仅仅指人的言与行相符一致,还指人们追求真理的热忱和执着态度。一个人具有“信”的品质,往往被认为是其成熟的标志。左传成公十七年载:“人所以立,信、智、勇也。信不叛群,智不喜民,勇不作乱,失之三者其谁与我”。认为人之所以“成人”和立足于社会,关键就是在于具备“信”、“智”、“勇”三者。左传。文公元年也指出:“忠,德之正也,信,德之固也”,认为“忠”应该是人们追求的道德品质的正确途径,“信”是个人道德品质的骨架。“信”之所以

39、在中国古代被视为“成人”的重要的标志,是因为当时的“成人”主要是指能完成与其身份相应的各项工作。如果缺乏执着的精神,必无勤勉的工作态度,那就不能做好任何事情,也就难以成为“人”了。孔子和他的学生把“信”作为人们对某种理想信念的追求和持有。当一个人觉得某种观念思想和理论是真理时,他就能积极追求它,获得后又忠贞不移的坚持它,践履它,那么他就具备了“信”的品德。从这里可以看出,“信”从“言行相符”,发展为“寻道”之切和“守道”之笃。“信”近于义,是“仁”的外在体现。孔子曰:“信近于义,言可复也” 。意思是“信”接近于义,诺言就可以得到践履。在孔子的整个道德体系中,“信”是言不虚妄,行必求果的伦理常规

40、,离开了“信”就背离了“仁”,也就无所谓“德”,由此可见,孔子认为“信”是仁的外部表征,“仁”是德的根本,但它要借助于人际交往中的“信”才能外显出来。子曰:“弟子入则孝,出则梯,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 。在这里,孔子把“孝”、“梯”、“信”都算作“仁”的表征,同“尊老”“友善”等品质一样接近于“仁”。当子张问“仁”于孔子时,孔子答曰:“能行五者(恭、宽、信、敏、惠)与天下,为仁矣” 。因为“恭则不悔,宽则得众,信则人住焉,敏则有动,惠则足以使人” 。不仅孔子这样认为,其弟子们亦持这样的观点。曾参就特别重视强调对“信”的修养,他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 这

41、些都足以说明,“信”是德行修养水平的表现形态。如果一个人不能守信,他就失去了在个人道德修行中“立仁”和“显仁”的必备资格。3、儒家“诚”的概念和特征在儒家的伦理观中,“诚”是比“信”更根本的范畴。前面已说过,孔子主要讲“信”,很少说到“诚”,孟子开始强调“诚”:“是故诚者,天之道也。”中庸则对“诚”进行了明确的定性,认为诚的意思是真实不欺,就像天地万物,虽生生不息,但变化有常,真实无妄,春之后为夏,夏之后为秋,秋之后为冬,今年如此,明年亦复如此。有常且不已,就是诚。“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天道诚,故能化育万物,而人道则应思诚。人只有达到诚,也就是心里明白道理而且坚守住始终如一,才

42、能感动他人,而如果像圣人一样极端真诚就能充分发挥本性,感化人群,与天地并存,成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典范。大学进一步对“诚”进行引申,将其纳入普通士人道德修炼的具体过程之中,成为日常道德行为和修养中明确具体的重要一环。大学中阐发的对后世影响极为深远的人生之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将诚意作为重心,“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认为意念清楚、出自本性、不自欺是修身立世的关键,不能做到诚其意,则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谈不上。而更有后世的儒家思想家把“诚”当作人生的最高理想,将其描绘成一种至静至灵的神秘的人生境界。待人“诚”和“信”这一行为,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所重视的人生哲学信条,诚信是我国

43、人民最根本的道德要求。“诚”的含义与特征:“诚”即真实无妄,是自然万物之“理”,是人应该尊敬和效法的,属于哲学本体论层面上的概念。朱熹注:“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可见,诚就是实际有、实际存在、真实无妄的意思。自然宇宙是物质性的,实实在在地有,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孟子说:“诚者,天道也。”这里所谓的“天道”,是指宇宙天体始终遵循一定的轨迹在运行,这种运行的规律,是“诚”;地球上一切生物按照一定的季节生长成熟,再衰亡,合乎规律的发展变化,也是“诚”;推而广之,一切物理和化学现象,我们之所以可以用公式计算他们的变化,用定律说明他们的特质,还是“诚”。所以中庸指出:“诚者物之始终也,

44、不诚无物”。故曰:“诚者,自成也。” 中庸中还说:“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徽,徽则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博厚,所以载物也。高明,所以复物也。悠久,所以成物也。”这是古人在长期观察自然现象后得出的真理性认识。自然现象显示“诚”,人们行为需要“诚”。中庸.第一章开宗明义指出:“天命之所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以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独也”, 就是要求人们悟守“诚”,因为“诚”向人们所提示的是人生修养的基本准则。一个人以诚对己,才能表现其理性。故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一个人能够以诚待人才能发生

45、感化的力量。所以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化”“诚”指真实无妄、真实不欺的道德品性。“勿自欺,勿欺人”是“诚”的本义所在,也是“诚”的具体要求。大学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自欺,即对自己不“诚”,也就是自己欺骗自己。自欺有许多方面的表现,宋代范俊说:“夫人之自欺非一;知善之好勿为是自欺;知不善之可恶而姑为之,是自欺;实无是善而贪其名,是自欺;实有是恶而辞以过,是自欺;实所不知,而曰我知,是自欺;色取仁而居之不疑,是自欺;有诸己而非诸人,是自欺。其目殆未可掸言而悉也。”所谓勿自欺,就是避免和克服这些不良行为。勿欺人,就是要求人们对他人保持纯真,要真心、真言、真行、不欺诈、不虚伪。“诚,不

46、欺者也”勿欺人首先是不以谎言欺骗人:其次是不伪装自己,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不掩饰自己的真实情感,不弄虚作假,不哗众取宠,不欺世盗名等。“诚”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这主要体现于中庸之中。“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诚”是作为道德至尊的“圣人”的一种境界。一旦达到这种“诚,则便进入孟子所说的“万物戒备于我矣,反身而诚,乐莫大蔫”的道德境界,倘若达到“至诚”,尽己、尽人、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与天地参矣”,则“合内外之道”,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那么,如何达到这种“诚”?在“圣人”那里,“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 “圣人”本身就是“诚”,他们

47、是“自诚明,谓之性”,“诚”是一种先天道德自觉,由“诚”而“明善”,是天性。而对于一般的人则只有通过“致曲”,是故“致曲,曲能有诚”,即一般的人通过局部之善也可以达到“诚”,的境界。但这必须通过“教”才能达到“明乎善”的能力,所谓“自明诚,谓之教”。为此,需要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辩之,笃行之”。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天人合一、人物合一的“诚”的境界。而“至诚之道,可以前知”,一旦达到“诚”国家的兴亡,人们的祸福都可以知道,“故至诚如神”。在荀子不苟篇中也提出“诚心守仁”、“夫诚者,君子之所守,而政事之本也”的论断,这里的“诚”所指也是这样一种先天的道德自觉性和道德境界,一旦达到了“诚”

48、,就可以做到“慎独”,而“不诚则不独”,先秦以后的儒家所用之道德范畴“诚”,多不会超出上述三种涵义。三者在意义上是相通的,上升到本原意义的天道之“诚”是人应该尊敬和效法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人“天人合一”的境界就是“诚”的境界。为了达到“诚”这一至高境界,除了“圣人”,其他人都要以真实无妄、真实不欺为基础,在道德功夫上进行不断的修养。总之,“诚”作为道德范畴,主要是人们通过体悟自然本体之“诚”,而达到一种至高的道德境界。4、“信”与“诚”的统一 古今不少论家,在解释诚和信时,往往以诚释信,以信释诚。其实从以上我们对儒家“诚”和“信”的思想的剖析看,诚与信的涵义,至少在儒家思想家们那里,有着明显的

49、差异。信,主要讲的是信任别人和得到别人的信任,目的在于确立外在的规范和秩序;而诚讲的是保持自己的真实,不自欺,不虚诈,意旨在于主体的内在感受和修炼成长。而“诚”“信”连用,则使“信”这一主要体现外在规范的他律范畴与“诚”的内在自觉统一起来,获得了来自主体内心需要的自律力量,使讲信用、得信任建立在出自本心、不自欺、不虚伪的基础上。 作为儒家传统道德范畴的“诚”和“信”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的。“诚”是一种内在的道德品性、道德信念,是主体的道德自觉,所谓“内诚于心”,强调的是不自欺,即言行与内心相一致;“信”则是主体在与他人及社会交往时表现出的行为特征和价值取向,所谓“外信于人”,强调的是遵守承

50、诺,践行成约,以取信于他人。同时,“诚”与“信”又相互贯通,互为表里。“诚”是“信”的心理基础和内在根据;“信”是“诚”的必然要求和外在表现。只有“内诚”和“外信”紧密结合,才能确保主体的诚信品德和社会的诚信道德环境。(二)践行儒家诚信思想应注意的问题传统的儒家诚信思想是在距今几千年前奴隶制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这就决定了传统的儒家诚信思想必须经过改造,才能够更好的为现代社会的诚信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参照系统。1、儒家诚信思想的不足从现代社会的角度出发,儒家诚信思想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第一,传统儒家诚信思想无法完全服务于陌生人的社会。儒家诚信思想是以血缘关系作为其适用对象的,在奴隶社会里,儒家诚

51、信能够适应乡土社会的环境,诚信本身在乡土社会中具有强大的道德控制力和制裁力。由于商业的欺诈行为将会牵涉到欺诈者的父母家人、左邻右舍、亲戚朋友和他的整个社会关系,一旦个人丧失了道德,违反了诚信,将使他在这一社会中无法立足。同时传统儒家诚信思想是对朋友关系的规范,是一种私德。商业交易者只相信熟人、朋友,并不相信和在乎其他的陌生人,因此这一社会中的人一旦进入一个陌生人的环境,诚信的道德教条往往就失去了约束力。第二,儒家诚信思想强调对等级长幼的服从使诚信的独立价值无法确立。诚受制于“礼”,而信守于“义”,那么只要守礼义,讲道德同样可以带来诚信的品德。我们可以在古籍中发现大量记载诚信的例子。可是既然诚信

52、在整个儒家价值体系中处在一个较低的位置上,那么诚信也就丧失了崇高性和至上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影响到人们不诚信,甚至轻视公道和法律。历代统治者都标榜“以孝治天下”,因此在法律的执行中常“为孝屈法”、“为亲屈法”。孟子提出了“舜窃父而逃”的假设命题,他认为当舜的父亲因杀人而被关在监狱时,舜应当将父亲从监狱中救出来,并逃到王法所不能控制的海滨以尽一个孝子的责任。孔子在回答弟子关于“直”的提问时否定了“其父攘羊,其子证之”是正直的行为,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才是正直的行为。由此可见,儒家诚信思想在传统儒家文化中处于一个较低的地位,但随着自然经济的终结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儒家诚信思想渐渐的显示出了它的实

53、用性,在儒家文化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高。第三,其理论的实现依赖于有道德的君子和权力。儒家认为诚信等道德原则需要一个充满道德责任的有权力的君子来推行。他们认为只要当权者具有道德品行,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孔子说:“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新序的第一篇记载的一个故事可以说代表了儒家的有德的统治者可以使社会的诚信问题得以解决的理想信念。“鲁有沈犹氏,旦饮羊,饱之以欺市人。公慎氏有妻而淫。慎溃氏奢侈骄佚。鲁市之鬻马牛善豫贾。孔子将为鲁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踰境而徙,鲁之鬻马牛不豫贾。布正以待之也。”据此我们可以分析出儒家诚信思想主要靠圣人来推行和实施,而现代社会的诚信

54、制度需要法治与人治的合一才可以实现,这就是儒家文化需要发展的地方。2、儒家诚信思想的现代转型任何道德规范体系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主要决定于社会的需要,儒家诚信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渐渐融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当中去,在影响着每个时代诚信道德观的同时也受到了时代特征的影响。现代的诚信早已突破了儒家道德思想的涵义,不再只是个人为人处事、修身养性的原则。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诚信,已融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被人们公认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之一,更多地应用于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行业内外竞争的秩序化。现代中国的诚信思想正是以新的社会生产方式为基础,从传统道德中获得传承和启示。现时代的儒家诚信思想主要

55、表现在:第一,完成从传统诚信向现代诚信的转化,即要重视诚信思想上的人人平等、权利一致,同时尊重人的合理需要和合法权益。现代诚信观念的形成离不开传统的儒家文化思想,是儒家诚信思想适应现时代特征的转化。现时代是一个人人平等,人际交往的范围无限广阔,人们的经济利益又高度独立的社会,社会应当自各个领域建立、完善的诚信制度,以求适应社会发展对安全、可靠的人际关系的客观需要,个人要将维护自己的诚信看成是人际交往、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第二,实现从道德诚信到契约诚信的转化。现代社会中的诚信观念,表现为能够得到他人承认的、对自己的言行负责的能力,这种诚信不仅仅是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道德品质,很大程度上说它是与市

56、场经济相契合的信用制度,不单含有道德的内容,更多地具有法律、制度、契约和理性的成分。由此可见,儒家诚信思想中的修身克己,通过自我修养的提高来获得诚信,在现今社会发展为了诚信的提高不仅仅要得到自我的认可,更重要的是这种提高要得到社会中其他人的承认,这就要求诚信不仅是内在的、看不到的思想,更应该是通过制定诚信规范和制度来明确社会所需要的诚信观念,保证社会规范、秩序的发展。第三,儒家诚信思想维护客体的转化。旧时儒家诚信思想维护着君主的利益,因为在当时,国君与百姓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他们之间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诚信关系。如今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与以往的任何执政者都有着根本的区别,它除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

57、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所以说现代的诚信观念是维护着广大人民的利益的。总之,儒家传统的诚信思想在现代社会已经被赋予新的含义和内容,正确的认识儒家诚信思想的发展变化,才能在新时期准确的体会、运用儒家诚信思想的精髓。三、建构现代律师诚信制度的路径(一)构建现代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困难1、构建律师诚信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第一,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建立法制社会的一部分。建设法制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建设法制社会最主要的力量,律师的工作就是对于法律的践行,律师对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律师对立法的改进有着重要的作用。立法对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狭义的立法指对法律的制定,广义的立法还包括对法律

58、的修改和废除。尽管立法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作为法律执业者的律师不能直接立法,但律师对立法活动仍然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律师是法律执业者,其职责就是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律师为了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现行法律,同时还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发现其利弊。通过执业,律师可以发现那些法律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从而需要加以改进。对发现的问题,律师可以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以备立法者参考。同时,有些律师被当选为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参与立法。有的律师通过杂志等媒体发表文章和看法,提出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制造舆论氛围,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并影响立法。总之,律师利用自己的执业优势来发现现

59、行法律的不足,通过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等形式影响和改进立法,从而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二是,律师对执法的改进有着重要的作用。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方式,正确的执法能直接使法律得以正确适用。律师对于正确执法司法的重要作用在于:一促使行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注重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样,在行政侵权领域,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加强。因此出现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对更为复杂,当事人往往聘请律师代理参加诉讼。律师参与行政诉讼,一方面可以保障法律能被正确适用,另一方面通过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行政赔偿程序,

60、使行政机关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而促使行政机关吸取教训,自觉提高素质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还可以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通过培训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以保证其正确执行法律。可见,律师对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二促使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它们分别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职业性质决定,律师在执业中经常和司法机关打交道。通过和司法机关的接触,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律师可以对司法机关施加影响,以保障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如律师可以通过参与法庭审理,充分陈述事实,正确引

61、用法律,使法官全面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再者,律师可以通过庭外向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提请司法机关纠正某些不法行为。总之,律师是与司法机关最经常接触的人,通过参与诉讼等法律途径,律师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以保证法律正确的适用。三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是通过改变不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制度,以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有效途径。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有着许多弊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极不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和进步以及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法律的正确适用。律师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业的专业人员,司法体制的弊端不但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

62、,也危害了广大律师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积极揭露司法体制的弊端,对危及自身利益的司法体制弊端会积极抨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四是,律师对守法的改进有着重要的作用。律师是专职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社会公众。律师一方面通过参与诉讼,促使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使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看到法律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转变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自觉遵守法律。可见,律师的工作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社会主义法制的三个方面,律师的诚信状况也就关

63、系到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的保证律师行业提高自身的诚信,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规范,保障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对法制社会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可以说,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首先要律师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起来,而作为律师行业繁荣发展的核心就是诚信。第二,建立诚信制度对于律师行业具有重要的作用。诚信制度对于律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一是,诚信制度的建立对于每一位律师来说都十分的重要。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知识的职业,律师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收入与生活质量,讲求诚信可以很好的帮助律师赢得委托人的

64、信任与尊重,而委托人对于律师的信任,正是律师能否顺利开展工作的前提。实践中,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调查取证、参与诉讼、起草合同等,而这些工作的前提是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律师是否得到授权以及授权程度的大小主要依靠委托人对于律师的信任程度。可见,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律师就没有了生存的基础,律师的工作也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了。二是,律师行业服务的特点也决定了律师亟需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在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十分密切,在社会角色方面可以说律师等同于委托人,一旦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进行工作,律师的诚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利益。所以,诚信应该是对律师服务的基本内在要

65、求,应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全过程。律师的诚信状况还代表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大众接触法律的一个主要途径是经过与律师的委托关系,律师的服务质量与诚实信用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于法律的理解。如果律师诚信缺失,被破坏的不仅仅是律师自身的名誉,更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国家公信力的丧失。如果律师一旦丧失了社会公信度,那么,律师这个职业所依托的社会基础也就不复存在。三是,中国的律师行业经历30年的发展,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少数律师诚信缺失的影响下,其行业的地位正在动摇,唯利是图、拜金主义都是近几年社会给予律师的负面评价。律师行业具有很高的专业性、门槛高,造成了我国法律人才稀缺的局面,这也正是某些律师炫耀、自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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