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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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东北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作 者曹建南学 院经济管理学院专 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年 级2011级学 号1131020206指导教师范超答辩日期成 绩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活动的与日俱增,双边贸易与多边贸易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而在技术贸易成为后起之秀的今天,关于知识产权的交易也在跨越国境,融入世界各国的贸易中。在新形势面前,世界各国也将研究的重点从之前的传统的货物贸易转向当今的技术贸易,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协定之间的联系。通过一系列的研究与探索,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自由贸易结合起来,促进本国的

2、经济发展,增加本国社会福利。本文通过对当前世界各主要国家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及上述条款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的分析研究,结合我国FTA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前景进行前瞻,并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 知识产权保护 前景与策略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and the trade activities more and more obvious, the amount of bilateral trade and multilateral tra

3、de is also growing, the trend of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and constantly strengthen. In the technology trade has become the bright younger generati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also across borders, integrated into the world trade. Facing the new situation, the world will also

4、 be the focus of the research from the previous traditional goods trade steering technology trade at present, began to explor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ree trade agreement. Through a series of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5、and free trade be together, for promoting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creasing the social welfare. In this paper, by analyzing the majo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n F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lause and the above terms influence on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

6、ights, combined with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FTA, forecast on the development prospects of China in this field, and put forward the feasible development strategies.Key words: Free trade agre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spects an

7、d strategies14目 录一、绪论1(一)研究背景1(二)研究目的及意义1二、主要国家FTA下知识产权保护条款2(一)发达国家的超TRIPs条款31、美国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32、欧盟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43、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保护条例的总体特征5(二)日、韩两国遵照现有的软性协调机制5(三)多国FTA知识产权条款分析对比5三、ACTA主要内容及其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6(一)ACTA与TRIPs差异和变化6(二)ACTA对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影响71、ACTA对自由贸易协定内容的影响72、ACTA对FTA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8四、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

8、影响及前景8(一)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8(二)我国参与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10主要参考文献12后记13 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 绪论(一) 研究背景自20世纪中叶以来,以关贸总协定及后续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心的经济组织,不断提出新的经济制度和经济发展规划,推动着世界经济飞速发展,同时加快了全球化进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中,技术贸易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也在蓬勃发展,知识产权的成果保护也从南通的国内领域跨越国境、走向国际市场。知识产权在法律、经济和市场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慧成果的一种肯定,也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保护;从经济角度看,

9、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区别于传统有形资产的一种无形资产,并且其经济价值不可忽视;从市场较粗看,知识产权又是一种非常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形式的一种重要资源。在竞争异常激烈的时代,不论是企业还是国家,要想在国际竞争中拥有一席之地,必须要不断创新,拥有自身的竞争优势。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与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资料都近乎被平等的分配,讲求资源共享,唯独知识产权是最难以复制和模仿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关乎企业和国家的发展前途。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则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冲突:发达国家具有自身的技术优势,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走上了

10、高新技术的产业化道路;发展中国家则主要以传统产业的成本优势立足世界经济大潮中,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会促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地取消贸易壁垒,加快自由贸易的进程。拥有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担心在多边贸易和自由贸易中,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发展中国家)盗版货假冒自己已拥有的技术,要求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知识产权已完全融入到国际经贸的关系之中。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天然利益冲突下,两者所推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制定出自由贸易协定下互利共赢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势在必行。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其是与科技有关的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贸和

11、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要遵循一条规律,发展的好坏、竞争的成败要取决于产品的品质,尤其要有品牌效应。而品质和品牌的竞争优势就要靠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竞争中的一项重要战略。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应积极地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我们的利益,保证竞争优势,并要保持警觉,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是自身陷入被动局面。从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并以出现由国内保护走向国际经

12、贸发展的趋势。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世界经济的良性发展,将由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带来的分期降到最低,是世界各国在双边贸易、多边贸易等自由贸易合作过程中,都能够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并促进我国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利用对于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规避,能够快速、健康发展自身经济,壮大自身实力,真正早日迈入到世界科技强国的行列中。二、 主要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已完全融入到国际经贸之中,而自由贸易也已呈现出迅猛的发展趋势,不论是双边、多变、区域贸易,均以十分惊人的速度在发展。因此,将知识产权

13、保护问题列入FTA中已是国际经济发展到今天的一个必然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本子的分歧。发达国家希望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发展为全球化的保护,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发展利益;发展中国家处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不希望其自身的发展收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多束缚。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下面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关于FTA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一) 发达国家的超TRIPs条款1. 美国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美国是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积极参与者,也是国际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持者。在全球性自由贸易协定发展放缓

14、的情况下,美国积极推动着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以此带动国际贸易的发展。而这些协定的一大主要特征就是协议双方中,一方为发达国家,一方为发展中国家。从宏观国家产业来看,知识产权保护下的科研成果已经成为美国在国际竞争中的重要武器;从微观企业角度分析,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大中型企业重要的资产形式。因此可以发现,不管是微观还是宏观角度,知识产业都在为美国经济增加做着突出的贡献。但随着知识经济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盗取他国科学技术、假冒等行为也随之出现,而面对这些情况,TRIPs协定并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因此,美国在自由贸易体制下,尝试着对TRIPs进行修改。在美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签订的

15、自由贸易协定中,多数包含了严格程度超过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条款)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被称为TRIPs-plus条款。TRIPs-plus条款具体体现在两种形式上:(1)比TRIPs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2)取消TRIPs协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规定的意外情况。更高的保护标准可能会束缚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发展速度,并随时面临侵权、盗版控诉的危险,使自身处于被动地位。对于双边自由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取消了TRIPs协定中的例外条例,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政策上的挤压。而美国之所以提高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由其自身的历史及当下利益决

16、定的。其中,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美国旨在通过提高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来拓展其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市场需求。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对外国资金的引进,接受美国的自由贸易条款也是改善自身投资环境的一种做法。只有相对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才能促使发达国家积极地进行投资,美国正是利用这种方法来进一步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经历了多样化的发展,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与货物贸易和新兴服务贸易比肩,呈现出日益上升的态势。美国作为当今世界知识经济、科技创新的推动者和领跑者,这种国际技术贸易的增加对它无疑将十分有利。与此同时,虽然加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

17、知识产权保护会给美国带去诱人的利益,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会从中受益。一味的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对美国的一些公共利益造成消极影响,包括损害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损害国内制定政策的空间等问题。2. 欧盟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欧盟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而且其自身与他国所签订自由贸易协议也不只局限于自由贸易协定(FTA)一种形式,而是名目较多的多种形式,如合作协定、贸易发展与合作协定、经济伙伴协定、临时协定等,为了便于描述,一下均使用“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欧盟多种自由贸易协定的总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欧盟曾出现一次与他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高潮期,在这一时期中,与欧盟签订具

18、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有约旦、以色列、墨西哥、摩洛哥、南非等。近些年来,欧盟开始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并已与韩国、秘鲁等国家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FTA)。在欧盟的谈判系统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详细的规定,由此足以看出欧盟对于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与美国类似,欧盟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在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方面同样存在着诱人利益。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在通过FTA来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具有更加灵活的特点,可以根据协定对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欧盟会提出最高的标准,并且会要求协议对方在一定时间内加入某些知识产权保

19、护的国际公约。欧盟当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欧盟企业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视为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他们会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的重点加以制定和实施。欧盟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起到了关键作用:欧盟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进口环节保护为主,且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广,在侵权问题的调查上程序简化,执法过程中具有较大主动权。这些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均能够帮助欧盟在自由贸易的竞争中获得自身的竞争优势。3、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总体特征 发达国家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提出标准高于TRIPs 的超TRIPs标准,即前面提到过的TRIPs-plus条款。超TRI

20、Ps条款多数是以TRIPs协定为基础,提出比其更高更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具体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会增加额外的行政责任或实行更高的执法义务。(2)附加额外的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或提高实体性的保护标准。(3)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范围。(4)缩短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在TRIPs协定下的过渡期。(二)日、韩两国实行已有义务的缓和协调机制韩国是新型类型的发达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也是能够满足其自身利益需求的,因此,韩国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一直较为积极;日本作为多年与欧美国家处于同一立场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曾多方面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倡导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

21、易相互联系。但二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拥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缓和的态度。早在2002年,日本和韩国就已经将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提上日程。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二者签署的FTA在形式上都遵照已经存在的多国义务的和缓协调机制,这就决定了两国在对外签署的FTA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较为有限,多数是对TRIPs协定中应遵守义务的重复要求,很少出现较为创新的规定或超出TRIPs的执行标准。即使在两国签署的FTA中存在一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协定,但大都也只是关于双方共同较为关注的特定事宜所签订的规定。 (三)多国FTA知识产权条款分析对比就目前世界各主要国家FTA知识产权条款状况而言,可从表面形式和本质内容

22、两个方面进行总结比较:从表面形式上看,各主要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方面已将知识产权问题列为独立事项,器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规定主要以与TRIPs协定较为接近的规定为依据。同时,也存在一些未被列为独立事项,只存在于某个完整独立的议题之下的协定。这些协定只能对某一项或某几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束。从实质内容上看,不同国家会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出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侧重性。这种侧重性首先体现在不同国家自由贸易协定中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不同性。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上来看,发展中国家之间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上维持在TRIPs协定的标准;发达国家在其之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则会以TRIP

23、s为基础,将这一标准不断提高。从总体状况来看,由于发展中国家所处的发展现状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也会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更加重视自由贸易协定中与合作对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互利共赢。与此同时,抵制知识产权滥用、保护传统文化等问题也是发展中国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发达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更加关注的是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即不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重视合作国家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三、 ACTA主要内容及其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ACTC全称为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中文释义为反假冒贸易协议,是由美、欧、日等各大发达国家

24、经过十一轮秘密谈判,最终于2011年5月1日开放签署。由于发达国家的主导性和谈判过程的秘密性,其谈判过程与内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ACTA制定的出发点就是要通过一系列措施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惩处,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一) ACTA与TRIPs的差异和变化与TRIPs相比,ACTA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体现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势态。首先,在各国海关普遍推行的边境措施防止涉及侵犯知识产权产品进入本国过程中,ACTA与TRIPs所制定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增加边境检查货物的种类,将对于货物的进口中止放行扩大到货物进出口的中止放行。与此同时,A

25、CTA中规定的边境措施担保制度也与TRIPs规定呈现出相反的现象,即在被申请人采取“交保获释”过程中,否定了TRIPs中被申请人的权利,并规定只有在司法命令前提下或在例外情况中才可以使用“交保获释”的权利,这一举措也一度备受争议。其次,在民事执法方面,ACTA将禁令的使用对象从侵权当事方扩展到包括侵权第三方的当事人,而临时措施的申请人也由TRIPs中规定的权利人扩展到凡与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所有人。除此之外,与TRIPs相比较,ACTA在刑事执法方面,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执法措施的适用标准,从而扩大了刑事处罚的适用范围。显然,ACTA规定的执法准则是以TRIPs为平台,并对原有执法标准进行较大幅度的

26、提高,加强了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同时加大了对侵权对象的惩罚力度。而这一项由发达国家制定的反假冒贸易协定改变执法措施的目的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国际自由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常是发展中国家处在被起诉方的位置,而发达国家则占据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导权,这些变化赤裸裸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一种追求个人利益的强权政策。由此可见,ACTA与TRIPs相比较,不仅在内容上会改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谈判机制,同时也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结合,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情况。(二) ACTA对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影响在ACTA颁布之后,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看做是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的一种

27、外销手段。单以美国而言,在ACTA正式面世之前,美国贸易代表并不具有“贸易促进权”,如欲获得此项授权,需经过国会进行关于修改国内法律的讨论,这是一个可以被无限延长的过程,在讨论过程中也会对提议进行不同的修改,导致最终的讨论结果也不是一定会遵照提议的初衷来实现。为了避免出现最终的谈判成果与最初想法大相径庭,在谈判过程中,美国的贸易代表索性将国内现有的相关法律整体填入到ACTA中,就此达到了在没有获得“贸易促进权”的前提下实现了ACTA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无独有偶,以此做法为模板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也尽可能地将知识产权保护与执行制度像已经存在的国内法律法规靠拢,且其规定标准不会低于

28、既有的ACTA。由此可见,不论是ACTA亦或是TPP,参与其中的成员国最终所接受的依旧是与美国国内法相同标准的、甚至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并且在参与过程中,也会将这种执法标准移植到国内法中,导致在其后与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也会将这种标准推广使用,进而形成一种传导效应。在国内法影响方面,发达国家在执行ACTA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中,不满足于在协商和退让的前提下形成的低标准条约,一心要在双边贸易协定中达成更高水平的保护标准。虽然双边协议只会对协约国双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但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其中一国国内法的实施,将双边协议的条款内容引入到本国国内法当中,进而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

29、。而随着发展中国家在ACTA中逐步形成联合,将TCTA的执法标准强行植入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去,最终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中,将这一高标准的执法措施推行至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之中。在具有如此偏向性制度与高标准的执法措施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贸易方面势必会遭受到较为严重的打击。其实不难看出,ACTA的制定就是源于知识产权占有主导优势的发达国家不满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结果。从当下情况分析,即使发展中国家暂拒绝加入ACTA,其国内出口企业也会在与众多ACTA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过程中面对更加苛刻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执法措施

30、的威胁。最值得让人担忧的是,发达国家会在这种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名义下,滥用ACTA中的条款,如具有霸权主义性质的美国337条款,迫使更多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兴经济体遭遇更为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壁垒。四、 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前景(一) ACTA对我国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在日臻完善。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和相应措施已存在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从执行标准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与ACTA中出现的民事执法内容有相似之处,在这一问题上,不论是内容规定还是实践过程,二者并不存在明显差异

31、。而在刑事执法方面,美国曾认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过于低下,使得一些侵权行为没有得到控制和惩治,违背了TRIPs当中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执法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得到了WTO的肯定。由此可见,我国国内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的规定至少是符合WTO规定的,只是与ACTA中的相关要求存在分歧。在之前谈到的边境措施方面,国内法律与ACTA相关规定也是有很大一部分相似之处,只有在ACTA规定的关于转运货物贸易知识产权的执法和一些对于权利人近乎夸张的保护的条款上有所差异。而在ACTA中这些仅有的不同点,又是不被WTO所承认的,同时又与TRIPs的相关内容存在

32、着明显的分歧。在边境措施的其他方面,我国法律中内容的规定标准均高于TRIPs的最低标准,甚至提出了更高的保护标准和更为细致的执行措施,以此来保证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总体来看,由于ACTA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责任、边境措施、民事侵权救济和双边自由协定等方面的保护标准都明显高于TRIPs的相关要求,并且作为目前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为严格的执法措施,势必要与中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发生冲突。但回过头来看,我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标准与ACTA的相关内容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相互接近的内容,尤其是在超出TRIPs的执行标准方面,两者的吻合程度更是非常之高。 其实从

33、ACTA制定过程中的发达国家的主导性、谈判过程的秘密性、谈判场所的独立性、制定时间的迅速性以及执法体系的强化性等诸多难以让人接受的特点中,可以看出在最初的谈判中,各主要缔约国就已经决定要用ACTA来代替TRIPs成为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执行标准。而且不难看出,ACTA的制定目标之一就是欲提高一些大经济体,如中国、俄罗斯等国家的FTA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贸易大国,即使中国在近期内拒绝加入ACTA的谈判行列,以美国为首的ACTA缔约国也不会任由中国独立于ACTA框架之外。可以预见,ACTA的规定内容易一经确立,作为主导的发达国

34、家必定会极力要求一些发展中国家加入其中,其依据可以是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或是将ACTA的执法内容直接植入到WTO中,上升到法律层面,借此将ACTA辐射到所有WTO成员国中。由于ACTA所规定的内容标准要高于我国相关法律,如果中国加入到了TCTA框架之中,接受ACTA在多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内容,中国将在所难免地面临国内立法的强大压力。依我个人观点,如果我国可以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应调整,将不会受到ACTA的实质上的冲击,或者说这种冲击并不会是致命的。因为即使我国在各方面压力下接受了ACTA的相关规则,也可以灵活地利用ACTA所规定的非强制条款和例外条款来对我国国内法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强迫我国接受有

35、违国内法律基本原则或基本利益的准则,我方可以提出暂时保留的合理要求。有些学者对我国接受ACTA准则也抱有悲观态度,不仅是由于ACTA的规定内容和执法水平都高于我国国内现存的关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因为TCTA中过高的执法准则一经进入我国,势必会对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刑事执法和边境措施的执法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一旦我国加入到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具有极强目的性的ACTA的框架之中,情况将不容乐观。目前我国正处在维护贸易稳定、促进合作发展的关键时期,关于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也在积极进行中。既然是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其内容势必会涉及到如何处理知识产权保护

36、的内容。在日本加入到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的谈判后,日本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准则也会随之提高,直至与美国等发展中国家相一致。而韩国也已经根据其与美国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对本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进行了相应的提高。由此可见,不论是ACTA还是TPP,对于我国能否在不影响本国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促成与日、韩两国的自由贸易协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 我国参与FTA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既然ACTA已发展到今天这样的地步,并且其本身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提高发展中国家在FTA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力度,迫使发展中国家追随发达国家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进程,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

37、贸易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丧失主动权,听由发达国家安排,在国际贸易中蒙受损失,损害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公共利益,使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主导的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知识产权中遭到更大的打击。在此种情况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国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早已引起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的不满,他们会利用现行的各种关于国际自由贸易的条约条款来迫使中国提高知识产权的执行标准。因此,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难在ACTA面前很难做到全身而退。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队列中的“老大哥”,中国决不能轻易接受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别有用心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规则,不能放弃当下已经存在的自由贸易多边

38、谈判框架,而违背WTO制度下的公平公正原则。在这种艰难环境下,中国必须要采取相应措施,既要有效规避ACTA所带来的可预测风险,又不能背负“违反国际执法规则、制造不稳定因素”的“罪名”。在我国处于如此艰难处境时,最重要的、也是必须要做的就是不断地完善国内立法,逐渐提高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要求。因为不管我国会不会选择加入到ACTA的讨论,在国际贸易方面,我国已经开始面临了来自ACTA成员国所带来的压力。从某种程度来讲,ACTA的一些相关规定也是代表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大体趋势。我国一直都是以出口导向型为主的国家,而且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对象恰好是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39、,美国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我国所出口的商品也一直是美国海关重点检查的对象,由于知识产权问题带来的困扰也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对面贸易情况。所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恰好可以借助此次机会进行相应反思,提高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而弥补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不足,向更加严格的方向发展,以保证在当下知识产权高标准的环境下尽可能地回避在出口贸易中对于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摩擦,改变我国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被动地位。其次,要有效利用WTO多边机制对ACTA进行相应限制。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总是存在着代表不同利益集体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

40、家之间的博弈。之前的TRIPs协定在迁就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做足了功课,尽量达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协议。而ACTA在这一点上与TRIPs存在着较大差异,前者的谈判与制定过程就已经决定了它所代表的利益集体只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ACTA不只是表现出了高于TRIPs的相关规定,而且在WTO体制下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我们就是要充分利用ACTA的诸多违背现有规定的现实情况,向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构工作组提起诉讼,同时对引用ACTA相关法律的国家立法内容进行审查,减少ACTA制度对我国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不利影响。再者,在利用国际多边谈判框架面对世界发达国家在FTA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带来的压力

41、时,应该联合众多发达国家共同抵制ACTA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发展中国家相互协调,保证一致对外的态度,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话语权,在国际舞台上积极争取表达机会,质疑ACTA中不合理的部分,为自己赢得更加宝贵的发展机会。ACTA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单方制定的,目的是在绕开WTO多边协议框架情况下,将超过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标准的保护措施植入到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之中,以此提高国际自由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满足发达国家的单方利益。与此同时,ACTA中的相关内容对于预期中的国际自由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直接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诸多不满,致使ACTA在未来是否能够生效也是充满变数的。但

42、在现实状况中,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造成的假冒与盗版现象较为多见,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我国应尽之本分。综上所述,我国应在联合众多发展中国家将ACTA中不合理内容诉诸于WTO多边框架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更应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高国际自由贸易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改变被动状况,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主要参考文献 1.佘小红.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D.苏州大学,2013. 2.李焕焕.我国应对ACTA贸易壁垒的知识产权反制策略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13. 3.赵新.ACTA的建立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3、 4.许廷廷.论ACTA对多边框架下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影响D.苏州大学,2013. 5.彭支伟,张伯伟.TPP和亚太自由贸易区的经济效应及中国的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13,04:83-95. 6.袁真富,郑舒姝.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制度评价及其国际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12,07:164-176. 7.张伟君,李茂.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新标准以及我国的应对以ACTA民事救济措施为例J.东方法学,2012,03:58-67. 8.刘中伟,沈家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研究前沿与架构J.当代亚太,2012,01:35-59. 9.王弈通.论美国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

44、护制度J.美国问题研究,2011,02:122-141+197-198. 10.张正怡.TRIPs-plus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启示J.法治论丛,2010,05:62-69.后 记 大学本科四年的学习时间就要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截稿而告一段落了。回顾这四年以来的经历,想说的话还是很多的。最重要的就是要感谢,感谢四年来为我授业解惑的诸位老师,感谢四年来风雨陪伴的同窗好友,感谢为我创造困难、让我看清自己到底有多么坚强的人和事,更重要的是要感谢多年来爱我如生命且从未改变过的父母双亲。没有你们的付出,我的大学生活会黯淡甚多。在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中,还要尤其感谢我的论文导师范超老师。尽管我在学习方面的才疏学浅在您面前表露无遗,但您平易近人的态度和不厌其烦的纠正却一直为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没有您及时的、多次的批评指正,我的论文写作也会变得困难重重。再次对您的帮助表示感谢!即将告别大学校园,同时也将结束了我的学生时代,这并不是终点,而恰恰是下一个美好旅程的起点。希望凭借自己在大学四年的学习和锻炼,可以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大显身手、大展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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