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教委行政处罚共5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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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怀柔区教委行政处罚(共51项)一、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三、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四、违法行为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

3、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五、违法行为名称: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

4、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六、违法行为名称: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法行为名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

5、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八、违法行为名称: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

6、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九、违法行为名称: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十、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

7、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民办教

8、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有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

9、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十四、违法行为名称:有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

10、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有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情况,不得取

11、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因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不应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

12、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应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

13、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

14、,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

15、得回报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

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

17、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决策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18、: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

19、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

20、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

21、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22、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民办教

23、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十、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

24、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受教育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1. 北京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

25、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2. 北京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教职工民主参与、争议调解等制度。3. 北京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鼓励民办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课程和教材的实践探索。4. 北京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

26、建立学业成绩档案。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招收学生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法律依据:1. 北京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2. 北京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包括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三十四、违法

27、行为名称: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取消资格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资格认定部门予以撤销。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使用假资格证书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

28、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三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

29、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四十、违法行为名称: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

30、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四十一、违法行为名称: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四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

31、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十三、违法行为名称: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四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

32、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四十五、违法行为名称: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四十六、违法行为名称: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

33、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四十七、违法行为名称:违法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十八、违法行为名称:公办中小学擅

34、自出租校舍和场地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公办中小学校擅自出租校舍和场地。因特殊需要出租出借校舍和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的,不得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并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违反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没收租金,责令学校收回校舍和场地,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四十九、违法行为名称: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十、违法行为名称:学校以向

35、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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