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招标文件第三卷技术条款(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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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白县2012年度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项目 招标文件 太白县2012年度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编号:TB-2012-SJXXNTSLJBJSBZZJ第三卷 技术标准和要求 建设单位:太白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代理机构:陕西省水利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二年十一月第三卷 目 录1 一般规定11.1工程说明11.2 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2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2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3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5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61.7 进度计划的实施71.8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81.9工程验收91.10 工程量计量101.11 技术

2、标准和规程规范111.12工程保险11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22 施工临时设施132.1一般规定132.2现场施工测量142.3现场试验142.4施工交通152.5施工供电152.6施工供水152.8施工照明152.11混凝土生产系统152.12临时工厂设施15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62.14弃渣场16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62.16计量和支付163 施工安全措施193.1 一般规定193.2 施工安全措施203.3 应急救援措施223.4 计量和支付23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244.1 一般规定244.2 施工环境保护264.3 生态环境保护274.4 水土保持284.5

3、 环境清理28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294.7 计量和支付305 施工导流工程315.1 一般规定31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315.3 导流建筑物施工325.4 计量和支付326 土方工程336.1 工作内容与说明336.2 场地清理346.3 土方开挖356.4 基础和边坡开挖376.5 基础检查与清理396.6 施工期临时排水396.7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406.8土方回填416.9 质量检查和验收416.10 计量与支付427混凝土工程447.1 工程内容与说明447.2 模板457.3 钢筋517.4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527.5 预制混凝土657.6 计量与支付

4、688机电设备及压力管道的安装708.1说明708.2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718.3抽水机组的安装748.4闸阀安装818.5电器部分安装818.6 钢管安装828.7 PVC-U管道的安装848.8压水试验858.9计量和支付859 砌体工程869.1工作内容及说明879.2砌石工程889.3砌砖工程899.4质量检查和验收909.5计量与支付91 招标代理:陕西省水利电力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 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 1.1.1工程概况 该项目建设内容为基本农田和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基本农田1200亩,其中:咀头镇梅湾村新修基本农田500亩;北沟村新修基本农田400亩;沪家源村新修基本农田

5、300亩。规划新修咀头镇凉峪村渠道灌溉工程1处,修建灌溉渠道1900米,新增灌溉面积300亩。总投资350万元(省补助资金140万元,市级配套资金70万元,县级配套资金70万元,群众自筹70万元)。 (1)基本农田:咀头镇梅湾村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区位于太白县城西南5km处的咀头镇梅湾村,该村涉及4个村民小组,237户,864人,劳力660人,项目区耕地总面积1505亩,人均耕地1.74亩。项目区农业以蔬菜种植为主,但由于耕地多为坡耕地,土层较薄,肥力不足,抗旱力差,耕作不便,劳动强度大,产出率低,加之项目区7、8、9三个月降雨集中,地表冲刷力强,沟蚀严重,造成了大量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地日趋贫瘠,

6、严重的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项目区距离县城较近,其他基础设施相对较好,尤其新农村建设和村村通工程的实施,道路已全面硬化,便于蔬菜的运输,因此改善耕地质量,实施坡改梯,进一步解散生产力,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加快其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已成为他们的迫切希望,也是落实惠民措施的重要途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北沟村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区位于太白县城东北3km处的咀头镇北沟村,该村涉及4个村民小组,149户,580人,劳力350人,项目区耕地总面积1400亩,人均耕地2.4亩。项目区临近姜眉公路,交通设施比较完善,但项目区群众种植模式比较单一,以蔬菜种植为主,耕地多为坡耕地,不便耕作,土地产出率低,劳动强度大,严

7、重阻碍了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因此对坡耕地实施坡改梯,提高土地产出率,解放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他们加快新农村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沪家塬村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区位于太白县城以西3km处的咀头镇沪家塬村,该村涉及6个村民小组,247户,1040人,劳力620人,项目区耕地总面积1889亩,人均耕地1.8亩。该项目区群众种植模式以蔬菜种植为主,近年来由于太白山牌无公害蔬菜的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效益相对较好,因此群众的种植积极性很高,生活水平有所改变,但由于长期以陡坡耕作,粗放经营,加之该区土质多为松散的壤土,每遇暴雨极易形成沟蚀,造成了大量水土流失,致使土地日趋贫瘠,产出率低下,严重的阻

8、碍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因此,实施坡改梯,提高耕地质量,治理水体流失,改善生产环境,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已成燃眉之急。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区位于太白县城所在地咀头镇凉峪村,距离县城以南3km处,涉及该村四组,共有38户153人,灌溉面积300亩。该项目区以种植“太白山”牌绿色无公害蔬菜和粮食为主导产业。由于灌溉设施滞后,导致蔬菜产量上不去,直接影响了农民经济收入,因此,在项目区实施灌溉项目是解决该地蔬菜增产及农民增收问题的有效途径。1.2 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1.2.1 工程项目 太白县2012年度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该工程划分为1个施工标段,主要建设内容为新修基本农田1

9、200亩,新修灌溉渠道1900米。1.2.1 工作内容 本技术条款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包括按本条款、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供的劳务、监管人员、材料,以及为完成太白县2012年度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补助资金项目施工所需的全部工作。承包者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工作内容,依据本技术规范的条款进行施工。1.3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1.3.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1.3.1.1 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型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1.2 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2 设

10、计修改1.3.2.1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1.3.2.2 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1.3.2.3 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11、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办理。1.3.3 图纸的份数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2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人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人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4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1.4.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但不限

12、于)本章第1.4.2条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承包人提供给监理人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1.4.2 施工总进度计划1.4.2.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编制本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是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1.4.3 施工总布置设计1.4.3.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

13、应在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1.4.3.2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上述设计文件应详细表述本章第1.9节所列全部临时设施的平面位置和占地范围,其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征地规定的界限。1.4.3.3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做好防洪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划,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临时设施周围开挖后的河道、冲沟和边坡。1.4.4 临时设施设计1.4.4.1 承包人应按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14天,将本章第1.9节所列的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1.4.4.2 承包人提交的临时设

14、施设计应包括临时设施的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1.4.5 施工方法和措施1.4.5.1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提交主要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方法和措施。1.4.5.2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监理人指示,提交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单位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的内容包括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和劳动力;质量检验和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1.4.6 施工图纸1.4.6.1 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人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14天,由承包人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

15、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1.4.6.2 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1条的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包人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本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28天报送监理人审批。1.4.6.3 若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人批准。1.4.7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1.4.7.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图纸和

16、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递交;或(4)不予批准。1.4.7.2 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14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人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1.5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5.1 工程设备的交货计划1.5.1.1 合同进度计划批准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规定

17、,提交一份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交货日期,并应在收到承包人交货日期计划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1.5.1.2 承包人允许提前交货的期限:(1)由发包人提供而由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照本条1.5.1.1项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可比计划提前28天到货。提前超过28天应由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2)监理人或发包人应提前14天,将工程设备预计到货日期通知承包人,并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24h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24h以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逾期保管的费用。1.5.2 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1.5.2.1

18、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1.5.2.2 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发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5.2.3 若合同规定由制造厂或发包人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承包人将不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任何责任。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1.6.1.1 材料采购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和本技术条

19、款的要求制订材料(含砂砾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6.1.2 材料交货验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按本合同条款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条款和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3)承包人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人复查。(4)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

20、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1.6.1.3 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运往现场,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处理。1.6.1.4 材料的代用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6.2.1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

21、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1.6.2.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1.6.2.3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本合同条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1.6.3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1.6.3.1 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签订后14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1.6.3.2 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设备的生产厂家

22、、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2)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3)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4)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1.6.3.3 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资料和有关图纸。1.6.3.4 不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承包人应按本合

23、同条款规定进行更换。1.6.3.5 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人。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3)提出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2 进度会议1.7.2.1 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

24、互干扰和矛盾。1.7.2.2 承包人应在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进度报表的内容包括:(1)上周(或上月)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程量统计;(2)本周(或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或下月)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工程质量情况;(5)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3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8 工程质量的

25、检查和检验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1.8.1.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包人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1.8.1.2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8.2.1 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条款第22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1.8.2.2 监理人检验工程材料

26、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本合同条款第23.2款规定办理。1.8.2.3 监理人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人进行测试工作。1.8.2.4 监理人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1.9工程验收1.9.1 本招标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

27、验收。1.9.2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1.9.3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如确有困难,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1.9.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向发包单位移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不限于):(1) 永久水准点和控制桩的坐标位置图;(2) 主要原材料、半成品和重要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明书、说明书及自行检验或委托试验的证明书;(3) 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结论或试验记录;(4)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代用的批准文件;(5) 施工过程中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记录;(6)

28、 重大质量事故和主要设备缺陷情况及处理记录;(7) 工程施工期间,甲乙双方有关协议、会议纪要、补充规定等文件。1.9.4竣工图纸及资料由承包人编制,在工程竣工后的两个月内移交甲方。竣工图纸及资料应一式四份。1.9.5竣工图要与实际相符,图面整洁,字迹清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因更改太多而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的竣工图,应委托设计单位重新绘制,承包人应提供原始资料。竣工内图要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证。1.10 工程量计量1.10.1 说明1.10.1.1 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规范及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

29、要求。1.10.1.2 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1.10.1.3 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1.10.2 重量计量的计算1.10.2.1 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1.10.2.2 钢材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钢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钢筋下料表,以直径和长度计算,不计入钢筋损耗和架设定位的附加钢筋量;预应力钢铰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

30、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施工附加量均不单独计量,而应包括在有关钢筋、钢材和预应力钢材等各自的单价中。1.10.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1.10.4 体积计量的计算1.10.4.1 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

31、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1.10.4.2 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1.10.5 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1.11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1)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2)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人指示为准。(3)在

32、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4)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5)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都会被修订,如在工程施工期有被修订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应执行其最新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投保以下险种: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三者责任险; 施工设备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1.12.2 保险费用1.12.2.1 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若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

33、包人应按本合同条件的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若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1.12.2.2 施工设备险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保险费用应计入施工设备的运行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2.2.3 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分别为各自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应摊入各项目的人工费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发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后28天内予以支付。1.13.2退场

34、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所列总价项目进行专项列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工作后予以支付。1.13.3 保险费 由发包人按本章第1.14.2条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1.13.4 其它费用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2 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

35、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

36、和试运行。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

37、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 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2.2.1 测量基准2.2.1.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在发

38、出开工通知前7天,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2.2.1.2 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2.2.1.3 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2.2.2 施工测量2.2.2.1 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2.2.2.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

39、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的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2.2.2.3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2.3现场试验2.3.1 材料试验2.3.1.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2.3.1.2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有关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

40、钢板、钢筋、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2.3.2 现场工艺试验2.3.2.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14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2.3.2.2 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

41、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5施工供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计入临时费用。2.6施工供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计入临时费用。2.8施工照明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计入临时费用。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

42、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

43、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16计量和支付

44、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

45、支付。2.16.3 施工交通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

46、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1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

47、12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3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

48、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 施工安全措施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49、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

50、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 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51、;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 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I(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2

52、001)。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 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54、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 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 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 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 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

55、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

56、应按SL 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

57、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 2894 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

58、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 应急救援措施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 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

59、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

60、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

61、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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