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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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

2、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支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我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陈旭东院长任组长,曹根生为副组长,成员为郑立圣、葛军。第六条 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

3、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监督检查临床、医技人员的“红包”、“药品回扣”、“大处方”等行业不正之风。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

4、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支部负责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党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

5、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

6、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附则 本规定由市第三人民医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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