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备考资料小抄【微缩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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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好文档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6、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7、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

2、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9、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0、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11、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12、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3

3、、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14、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15、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16、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17、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

4、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18、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19、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20、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或完成地的法律。21、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22、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

5、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23、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24、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2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6、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27、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示之间产生的时间上的法律冲突。28、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6、种族、民族或宗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当冲突规范援引的嫠是该国法律时,应适用哪一种族、民族或宗教的法律。2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30、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31、错误识别:是指受案法官对涉外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情况定性或分类错误,导致选择冲突规范错误,适用准据法错误,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能被公正判定。32、初级识别:是指准据法确定以前的识别,识别依据的法律多为法院地法,识别的任务是事实情况归入适当的法

7、律范围。33、二级识别:是指准据法确定以后的识别,识别依据的法律是准据法,识别的目的是为准据法的适用定界或决定准据法的适用范围。34、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35、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嫠,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36、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

8、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7、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旨应适用外国示作为根据法,在这种情况不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8、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9、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

9、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40、公共秩序:是指一个国家基本政策、基本方针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是强制性的,任何人必须遵守并不得加以改变。4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42、法律上相互主义:又叫做立法上相互主义,是外国立法对于内国人在该国的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则内国立法也给予该外国人在内国以同样的权利保护。43、条约上相互主义:又称外交相互主义,是以外交的方

10、式来使外国人享有某些权利的。44、外国人民事法律的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待遇。45、最惠国待遇制度: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46、优惠待遇制度:是指某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47、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48、不歧视待遇制度:是指一国与另一国约定,对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

11、予的限制加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49、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50、自然的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5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53、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组织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在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2、54、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55、特别认许制: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56、一般认许制: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需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57、概括认许制:即内国根据国际条给、双边协定或互惠关系,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58、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9、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化

13、的法律事实。60、法律行为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的体现法律关系本质特性的要件和法律行为的效力。61、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是指法律关系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表现形式。62、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63、物权:是批坚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64、自物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物权,如所有物权即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

14、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5、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置的一种物权。66、完全物:在物权中只有所权是完全物权,具有完全的物权权利内容。67、限定物权: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各种物权都属于限定物权。68、用益物权:是指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69、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物权。70、主物权:是指能够单独成立的物权。71、从物权:是指不能单独成立而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72、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73、有体动产所在地:是指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上点,即有体动产的所在地为任何特定时间内的实际所在地。74、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

15、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75、国有公法令的效力:是指一国所颁布的国有公法令所及的范围。76、国有公法令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实行国有化法令,其效力及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无论是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77、国有公法令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的国有公法令,对于本国人以及本国前政府在国外的财产或法令颁布后移至国外的财产均有充分的、有效的法律效力。78、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79、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知识产权法确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集

16、体、法人、合伙等。80、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81、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82、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83、意思自治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84、意思自治的范围:是指合同当事人享受选择法律的自治权利的范围。85、意思自治的方式:指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86、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87、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

17、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88、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89、当事人国籍或住所:是指在双方为同一国籍的情形下,共同的所属国要吧作为联系最密切的客观标志而被采用,当事人共同的本国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90、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91、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

18、析,从而确定准据法。9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所在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为进行出口货物交易而订立的协议。93、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实践中经过反复使用可以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习惯行为规则。9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海运承运人以船舶在海上运输货物并收取运费的合同。95、班轮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的数量单位向班轮公司承运人或港口代与日俱增机构洽订舱位,在认舱位时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96、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按照政府间共同签署的有关协定进行进出国境货物的联合运输。97、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享有可保利益的被

19、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由被保险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对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损害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额的协议。98、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承保责任进行赔偿的人。99、票据: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权凭证,它代表给付和收受一定金额的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要根据票面载明的金额和日期向发票人或指定的付款人支取款项。100、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要求该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101、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银行见票付款

20、的票据。102、本票:是出票人自己签发,到指定日期由本人无条件付款的票据。103、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是指因贸易而产生的每笔款项的付和收的方式。104、汇付:也叫付款,是付款人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105、信汇:即由付款人将货款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寄交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收款人付款。106、电汇:即付款人将货款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以电报通知出口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收款人付款。107、票汇:即由付款人向当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汇票向指定的当地银行取款。108、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

21、种结算方式。109、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110、承兑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111、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11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中外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及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协议。11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是指中外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及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114、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跨越国境转让技术的使用权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15、国际劳务合作:是指不同

22、国籍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劳务输出输入活动,包括各国公司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服务、管理经营服务以及银行、保险、财会、法律等方面的服务。116、国际劳务合同:是指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方于一定时期内或不定时期为另一方提供劳务或服务,收取报酬,另一方通过聘用劳务人员以完成某项规定的劳动合同。11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共同产生。118、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须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

23、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119、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住所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120、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辆或数辆机动或非机动车辆与公路上的交通有关的事故。12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一地点运到另一个国家某一地点,由托收人或收货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122、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123、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

24、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124、结婚实质要件依婚姻缔结地法:是指如果结婚符合婚姻缔结地法有关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该婚姻在任何地方应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则在其他任何地方均属无效。125、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具有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社会和家庭中有关身分、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126、夫妻财产关系:又称夫妻财产制,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的权利义务。127、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部分。127、收养:是一方依据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把另一方即非自己亲生子女认定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他们之间创制

25、一种如亲生子女和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28、扶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配偶之间、亲子之间和其他亲属之间,一方在生活上出现有接受扶助的必要时,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予以供养,以使其正常生活的一种制度。129、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作的并于其死后生效的处分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130、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有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遗产的方式。131、遗嘱的形式要件:是指订立遗嘱的法定方式。132、遗嘱撤销:是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主要涉及立遗嘱人撤销遗嘱的能力问题和撤销的方式问题。133、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的

26、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制度。134、应继份:是指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35、区别制:也称分割制,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136、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137、无人继承:也称绝产,是指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遗赠的遗产。138、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139、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内国法或

27、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怎样的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怎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在何种程序上受到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140、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在民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14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外地人办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身分和资格。14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外国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143、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为所欲为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规定,内国法院责令

28、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144、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中的诉讼费用: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以外的为进行诉讼必需而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145、诉讼代表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14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以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147、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依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148、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149、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

29、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150、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151、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152、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15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涉外民事案件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者主张管辖权或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后果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154、司法

30、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为所欲为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155、中央机关:是指一国为司法协助目的指定或建立的负责统一对外联系并转递有关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机关。156、主管机关:是指一国有权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并有权执行外国司法协助请求的机关。157、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158、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

31、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159、直接调查取证:是指受诉法院直接在外国进行调查取证而无需外国协助的制度。160、间接调查取证:也称请求书方式,是指受诉法院依据条约或互惠关系通过请求书委托外国主管法院或主管机构代为取证的方式。161、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16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以何种方式承认和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判决。163、诉讼式程序:也称重新起诉程序,即英美国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外国法院判决需在英美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则需当事人重新在英美国家法院起诉,同时将外国法院判决作为证据提交。164、国际商事仲裁:

32、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裼 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165、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对争议进行仲裁。166、机构仲裁:也称常设仲裁,是指由常设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167、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庭必须依法对争议作出仲裁裁决。168、友好仲裁:是指仲裁庭在争议当事人授权之下,不适用任何法律而依照公平、诚信原则对争议进行仲裁。169、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170、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

33、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把他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171、仲裁协议书: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协议。172、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表示的将他们之间的哪些争议交付仲裁。173、仲裁裁决的效力:指裁决是否为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无拘束力以及能否再向法院上诉。17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当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时,作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独立于该合同而继续有铲。175、仲裁程序:是指从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到仲裁裁决作出整个过程中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关系人参与仲裁活动所必须遵守的程序和

34、规则。176、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争议事项发生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该协议将争议提交业已选定的仲裁机构,请求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177、仲裁受理:是指仲裁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索赠时效是否已经届满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仲裁机构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178、仲裁员: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和仲裁规则规定的范围内,以其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评判争议并予以裁决的人。179、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成立后,以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调取、审查证据,查询证有、鉴定人,并对

35、提交解决的争议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活动。180、保全措施:是指自仲裁程序开始至裁决作出前这段时间内,为了防止当事人隐匿、转移、变卖有关财产,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81、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据此作出裁决书结案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182、部分裁决:是指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对当事人争议的竞争事项所作的裁决。183、最后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以后作出的终审裁决。1

36、84、裁决的效力:指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拘束力。185、外国仲裁裁决: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简答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2、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哪些特征?答:涉外性广泛性国际性3、什么叫法律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答: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磁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

37、成的法律冲突。原因: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如果各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就不存在法律冲突问题了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4、法律冲突的调整方法有哪些?答: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

38、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5、如何理解国际私法的范围?答: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一是指国际私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二是指哪些涉外民事关系由国际私法规范调整。国际私法调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涉外地人事关系法律冲突、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范围内的社会关系。国际私法对这些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适用的规范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受哪些民事权利,承担哪些民事义务的规范。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

39、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是指一国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性规范。6、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哪些?答: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简述法的渊源的含义?答:一是法的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律所体现的国家的意志;二是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国内立法方式规定冲突规范,其具体做法有哪些?答:散见式专章专编式法典式。国际条约主要有哪些?答: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条约统一冲突规范方面的条约统一实体规范方面的条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方面的条约。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

40、国际条约、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原则。10、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答:国家之间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立法权国家之间应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平等地运用本国法或外国法。11、平等互利原则主要有哪些内容?答: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12、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有哪些联系与区别?答:两者的联系: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且都建立于国际经济交往这一经济基础上,都以涉外民事关系的存在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人员往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产生,国际私法学以国际私法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基础,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国际私法的立法发殿

41、,而且指导国际私法的实践。区别: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外独立的法律部门,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些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人们从事涉外经济、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私法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法学科,国际私法学由著作、学说、理论、观点组成,这些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在制定、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时起到相应的辅助作用。13、简述国际私法立法史关于冲突法的规定有哪些特点?答: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采用单边冲突规范规定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确认法

42、律具有属地效力的同时,确认法律具有属人效力彩在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14、简述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在形式上和内容有什么新的发展?答: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规定愈趋详明增加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在结构上,一些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那样设有总则、分则,而且大都分别就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从而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适用上的针对性、明确性和预见性。15、根据195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规约的规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由哪些机构组成?答:大会指导机构秘书处16、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组织及区域性国际组织通过的国

43、际私法条约表现几方面的特点?答:在内容上,已经越来越明显地表现出立法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与侵权行为责任这些新的领域,且有向更广泛的领域铺开的趋势通过国际社会的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在新的统一国际私法条约中,统一化的方式也日趋灵活多样在统一国际私法和各种第约中,已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1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存在哪些不足?答: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一直彩以编章式为主,兼采散见式的方式,未能改变在不同的单行法中分散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立法模式,因而国际私法的立法既不集中,也不系统,与当代国际私法立法法典化趋势不相适应我国现有

44、的国际私法规定本身缺乏周严性,可操作性较差许多领域,诸如涉外代理、涉外监护、涉外失踪、涉外死亡宣告等没有冲突规范的规定,使这些领域的法律适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将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之中,我国的现行法律要作较大的修改。18、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说从民国到新中国建立之前这段历史时期的特点?答:由于我国没有产生国际私法的经济基础,没有可供研究的司法实践更谈不上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所以,这一时间的国际私法研究缺乏独创性这些著作的内容与体系大同小异,一般都持小国际私法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块:国籍与住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法律冲突对国际私法的研究也多采用小国际私法

45、的观点,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在国际私法性质的认定上,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内法性质的伎观点占主导地位。19、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工作在配合立法和涉外司法实践方面的成就有哪些?答:国际私法学者积极参加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国际私法研究进入繁荣时期国际私法研究有了组织保障。20、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特征: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21、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与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形式有哪些异同?答:一般法律规范在结构上由三部

46、分组成:假定,表明该行为规则适用的对象或者范围处理,表明该行为规则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制裁,规定违反该行为规则的法律后果。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处理与制裁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22、冲突规范有几种类型,最基本的冲突规范是什么?答: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最基本的、最常用的是冲突规范是双边冲突规范。23、什么叫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有哪些?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

47、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24、什么叫准据法?准据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答: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例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特征: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25、准据法确定过程中有哪些几个问题?答: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揣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冲突规范援用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的嫠时能否将该国法律作为准据法。26、简述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及解决方法?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确定准据法按多

48、法域国家的区际法确定准据法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则依该规定确定准据法采用国际私法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27、简述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答: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中央政府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问题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制的特征。28、时际法律冲突由哪些原因产生?答: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一国的实体规范姓变化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29、时际法律

49、冲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答:旧法延续规则溯及既往规则不溯及既往规则在新法对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按照“法委不溯及既往”的惯例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新法只适用于新法生效后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对其产生前业已存在的涉外民事关系角适用旧法对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引起的时际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一些国家的法律也作了规定。30、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采用了哪些方式?答:依据该国的人际法治确定准据法直接适用当事人所属的种族、民族或宗教的法律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1、英国法学家莫里斯认为(我国)先决问题的构成必须具备哪些要件?答:主要问题依法院地的冲突规则,须由外国法根本,即以外国法为

50、准据法会有涉外因素的次要问题也随之出现,这个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也有独立的冲突规则可供适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对次要问题所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结论。32、先决问题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和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主张,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哪些弊端?答: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的准据法这一法律适用是通过一个转致过程完成的逻辑上矛盾先决问题适用主要问题所属国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实践中行不通一国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该判决对该案件即产生既判力,这种既判力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先决问题由受理主要问题国家的法院管辖有悖国际民事案件管辖原则先决问题由受理主要问

51、题国家的法院与主要问题一并审理有悖国际民事诉讼程序。33、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答:先决问题是一个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地向法院起诉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地就先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从时间上看,先决问题是先于主要问题产生的;从法律后果看,先决问题制约着主要问题的解决主张先决问题从属于主要问题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先决问题是因主要问题的提起而出现的。34、先决问题存在的方式有哪些?答:先决问题已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先决问题未被有管辖的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

52、确定,处于一种游离状态。35、笔者认为,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答:先决问题是一独立的涉外民事关系,具有独立的诉因,当事人可以就先决问题独立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先决问题具有独立适用的冲突规范,有独立适用的准据法,法院可以独立地就先决问题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就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先决问题的解决对主要问题的解决具有制约作用。36、在国际私法中,要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进行识别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答:对国一事实情况,不同国家的法律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国家的法律把同一事实情况分到实体法或程序法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于社会制度或历史传统的不同,会出现一个国家使用的法律制度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情况

53、。37、什么叫识别?识别的对象是什么?识别依据的法律有哪些?答: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过程。识别的对象是事实情况或是事实构成。识别的法律依据有:依法院地法识别依准据法识别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38、依法院地法识别的优缺点?答:优点: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依法院地法识别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一体性从国家立法主权和司法主要的立场出发,认为依法院地法识别有利于维护法院地国家的主权。缺点:涉外民事关系概依法院地法识别,容易忽视涉外民事关系的国际性概依法院地法识别,有

54、悖国际私法追求的目的依法院地法识别产生的方便、社会秩序稳定具有相对性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发生于或存在于法院地外的国家,法院地国以法院地法进行识别,确实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判决在事实情况发生或存在地国家很难得到承认和执行。39、依法院地法识别的趋势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逆转的原因是什么?答: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反映国家意志的法律,必定要用来为创制它的统治阶级服务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对法律适用有着重要影响,“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事实情况的识别最终是由一国法院的法官完成的。40、识别错误基于哪些原因发生?答:法官素质方面

55、的原因识别依据的法律错误利益驱动法官错误识别政治因素促使法官错误识别。41、反致产生的原因有哪些?答: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既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并且只适用该国的冲突法,这是反致产生的主观原因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这也是反致产生的一个条件。42、赞成反致与反对反致的理论依据各有哪些?答:赞成反致的理由是:一国采用反致制度,可以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采用反致制度可以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

56、,体现了对外国主权的尊重适用反致可以在一定程序上达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采用反致有时可使判决结果更合理。反对反致的理由是: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二者不可分割,将使涉外民事案件无法解决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采用反致案件无论在哪一国家审理都会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43、我国对反致采取何种态度?答:我国现行法律中以反致制度未作明确规定。1987年10月1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五)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

57、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规范和程序法。”该解答现已废止,但这条规定表明我国法院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立场,即不采用反致和转致。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司法解释明确表明了我国对反致制度的态度,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该外国法为该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确立了我国不接受反致和转致的立场。44、什么是法律规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答: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

58、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取消了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的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取消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从规避结果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实现,对当事人不利的“令人讨厌的法律”得以排除,而对其有利地某国法律得以适用,或

59、者造成涉外民事关系没有法律进行调整的局面人法律关系看,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45、法律规避的变更连接点的方式有哪些?答:变更国籍或住所变更行为地变更所在地改变宗教信仰在涉外民事关系中设立为各国法律都不管辖的连接点,实现法律规避。46、法律规避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答:各国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规定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冲突规范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性,当事人可以利用冲突规范,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有的趋利避害本能促使人们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对其有利的法律,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利益。47、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

60、保留的区别?答:起因不同。法律规避是因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实施改变连接点的行为引起的;而公共保留的适用是因外国法内容与本国法律相抵触引起的,非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主体不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是当事人为其自身利益所作出的法律适用选择,对国家乃至社会整体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而公共秩序保留是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而对有悖于本国法律的外国法给予否定,维护的是国家尊严和一国法律的严肃性,这对整个社会产生的影响是重大的对象不同。法律规避是对象可以是当事人本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被规避的法律是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不承认法律规避的效力,

61、受到保护的可骒本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而公共秩序保留的仅是本国法,而且不一定是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只要外国法的内容与本国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不一致,就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果不同。法律规避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仅是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得不到适用,而且行为人还要自行承担因法律规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秘产生的后果是对本国冲突规范效力的限制,当事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地位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可,在本国法律中无一例外地加以规定;而法律规避制度尚未得到普遍承认,一些国家在立法中对法律规避制度未作规定。在规定了法律规避制度的国家中,在法律规避的对象、法律规避的效力等问题

62、在也存差异。48、如何认识法律规避的效力与范围?答:完全有效说。法国和德国的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给予当事人以选择法律的可能,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时,就不应归咎于当事人。如果要防止冲突规范被人利用,则应该由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加以规定,如果把法律规避行为视为违法行为,会使不公平的法律得不到废除,这不但妨碍了法律的发展,甚至有碍于社会的进步绝对无效说。法国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上的嫠规避与国内法中的法律规避一样,都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法律规避只能是一种无效行为。在发生法律规避的情况下,应当排除当事人所要援引的法律,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部分无效说。持这

63、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包括变更连接点的行为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变更连接点是法律所许可的合法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规避法律的行为违背了立法的目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应归于无效。49、外国法内容查明问题是如何产生的?答: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历史文化、风土人情、地理位置不同,使得务国法律存在很大差异各国法律浩如烟海,千差万别,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熟谙各国法律。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准据为外国法,法官需查明外国法的规定对外国法性质的认定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认识截然相反。50、查明外国法内容有哪些方法?答: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一只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51、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可通过哪些途径查明?答: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52、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进各国有哪些做法?(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答: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类推适用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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