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4501147安置房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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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低压开关柜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PHWZ(ZB)120101-01项目名称:南塘大道仙岩段安置房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项目温州市仙岩电力有限公司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1月关于投标文件装订的通知各位投标人: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为提高投标文件的装订质量,现对投标文件装订作如下规定:1、投标文件采用浅色彩纸软面胶装(即不要加装塑料封面、硬面等)。2、编码:投标文件所有书面资料按册编辑连续页码,封面为第一页,中间不得插、漏页。(如有资质文件、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不能自动生成页码的,需分别装订在正副本后面,并用打码机续码。)3、正副本封面要求:正副本封面用不同颜色区分,并明确标记“正

2、本”、“副本”。4、投标书顺序依次为(即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供部分):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等(不需做封面)。投标保证金用回形针别在投标书左上角,并一起单独密封一个信封,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5、包装要求:1)正本部分: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书和电子版;2)副本部分:所有副本装在一个包中,投标文件副本中不允许出现商务价格;3)外包装须标明“招标编号”、“投标人全称”、“投标货物名称”字样。目 录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第四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第五部分 技术规范书第六部分 招标货物一览表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1招标

3、编号:PHWZ(ZB)120101-012招标人:温州市仙岩电力有限公司3招标代理机构: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4招标货物名称、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部分):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1年1月17日至1月21日上午9时00分至下午4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6购买招标文件地点:温州飞霞南路3号(东屿电厂培训楼)4楼414室7招标文件工本费:人民币500元整,售后不退8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2月15日上午9:30(北京时间)9投标地点:2012年2月15日北京时间上午9:30前(北京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温州市客服电力业扩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会议室2楼。(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3

4、8号)10开标时间:2011年2月15日上午9:30(北京时间)11开标地点:温州市客服电力业扩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会议室2楼。(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138号)12若对本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请以传真的形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温州飞霞南路3号(东屿电厂培训楼)4楼邮 编:325000联系人:陈先生、叶小姐电 话:0577-51099253、51099265传 真:0577-51099253温州市仙岩电力有限公司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1月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A 说明1招标范围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的货物采购及相应

5、服务。1.2 具体各品种、规格型号参见本招标文件的第五部分技术规范书及第六部分招标货物一览表。2定义2.1 “招标人”系指温州市仙岩电力有限公司。2.2 “投标人”系指接受投标邀请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2.3 “货物”系指投标人(卖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3投标人的资格:详见招标公告。4投标费用4.1 一切与投标有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管是否中标,均不予退回。B 招标文件

6、说明5招标文件的构成5.1 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技术规范书(6)招标货物一览表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招标文件的澄清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依法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

7、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送。7招标文件的修改7.1招标文件修改将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7.2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依法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7.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投标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C 投标文件的编写8要求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招标

8、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8.2 投标文件的编写、制作、装订应该规范、精良。投标文件的格式必须严格按本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编写。9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9.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若其中有其它语言的书面材料,则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9.2 除在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10投标文件的组成10.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8)(2)投标保证金(3)投标书(附件1)(4)投标一览表(附件2)(5)投标价格表(附件3)(6)技术偏差表(附

9、件4)(7)商务偏差表(附件5)(8)投标货物详细清单(附件6)(9)按照招标文件附件7所附格式及要求提供的投标厂商经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附件9)(11)价格不变承诺书(附件10)(12)技术响应表(附件11)(13)开关柜单台元器件组成(附件12)(14)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温州地区及附近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人员配备及承诺(15)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10.2 以上10.1条第(1)(5)、(10)款为开标文件,投标人应以其所投的标为单位,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8.1款的规定单独密封递交。10.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条

10、款和条件及规定的任何技术或商务的偏离,无论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无论投标人是否对招标文件的某个条款作出明确确认,如果其未提出偏离,均认为投标人完全接受该条款。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包括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制作成投标一览表、投标价格、商务与技术、技术要求应答表四部分,电子版与书面文本存在差异的,以书面文本为准。投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电子版须使用EXCEL软件制作,技术要求应答表可做成WORD格式。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料清单”。11投标文件格式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及投标价格表等。12投标

11、报价12.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附件3)格式写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投标总价。12.2 投标人须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货物及服务予以投标。12.3 投标价格表填写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技术规范中特别要求的备品备件、易损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2)技术规范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上述费用在投标文件里须清楚、明确地表示,若投标人漏报,则招标人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内。13投标货币13.1 投标货币为人民币。13.2 如系进口的关键部件或货物的投标报价则应包括海关关税、进口增值税以及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14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4.1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

12、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附件7),投标人如以代理商名义参加投标则必须按要求提供本次招标货物的原厂商授权函或代理证明。15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5.1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15.2 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2)一份在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保证货物正常连续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3)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附件4)。15.3 本招标文件所提及的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都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地引用有关标准和

13、规范的条文,但投标人应保证该投标货物为符合本规范书和国家、行业最新标准的功能齐全的合格产品。16投标保证金16.1 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16.2 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投标保证金,提供了长期保证金的请提供相关证明。16.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6.4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保函、电汇、银行汇票或支票形式,并按下列开户行及银行帐号提供:开 户 名:温州普华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行温州市营业部开户帐号: 333501500018010060732如投标保证金为电汇、银行汇票或支票的,应附正确的投标保证金退回账户信

14、息,并盖财务专用章。16.5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足(精确到百元)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16.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无息退还。16.7 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其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并交纳中标服务费后,经银行扣除手续费,予以无息退还。16.8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开标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或(3)如果中标人未能做到:a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或b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c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17投标有效期17.1 投标有效期为递交投

15、标文件截止之日起120天,该投标报价将不受物价上涨或国家政策性调整而改变。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投标人增加与本次招标货物具有相同技术特性的货物数量及相应服务,投标人应以本次投标所承诺的技术、商务条件予以后续供货。若投标人拒绝上述要求,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7.2 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日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7.3 在投标有效期

16、内,针对上述17.1款的要求,投标人还须根据本单位设计、生产、供货等实际情况,对投标货物提供最短的合理供货周期,即后续供货合同签订按合同要求交货,合同条件与本招标文件一致。18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规定18.1 投标文件一式四份(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如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同时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本一份。18.2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投标文件必须目录精确,页码齐全,并且由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名和(或)加盖公章。18.3 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否则,招标人有权将其作废标处理。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

17、投标概不接受。D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密封袋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19.2 要求投标人必须将10.1条第(1)(5)、(10)款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投标书、投标一览表、投标价格表、中标服务费承诺书等统一用单独的密封袋予以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招标编号”、“投标人全称”、“投标货物名称”及“投标报价”字样,然后再装入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袋中。投标文件副本中不允许出现以上内容和商务价格。对于违反此规定的投标厂商,招标人保留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权利。19.3 每一密封袋上注明“于开

18、标日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各密封袋上应加盖投标人公章。19.4 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19.119.3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中注明的地址送至招标人。19.5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并保留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权利。20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 根据21条规定,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人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招标人。20.2 出现第7.2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人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递交。21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

19、消22.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消,但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消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22.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消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记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消投标”字样。22.3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2.4 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消投标文件。E 开标与评标23开标本项目设最高限价,在开标前公布。开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监督部门派出人员监督。开标工作人员由拆标人、唱标人、监督人、记录等人员组成。由监督人员和投标人

20、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书、投标保证金等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公开开标将采用现场方式进行,各投标人若对开标结果有异义,可以在唱标结束后立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并对开标结果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如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确认,则招标人认为其默认开标结果。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24资格审查及评标24.1 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先对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果确定投标人资格不满足招标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技

21、术商务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24.2 评标委员会将负责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商务评标价格计算详见本须知第26.5条规定。24.3 评标委员会将确定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重大偏离是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质量、性能,或限制了招标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而招标人接受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投标地位。24.4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

22、证据。24.5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在投标截止日后通过修正或撤消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4.6 投标人将被允许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不一致的内容。25投标文件的澄清25.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方式、要求等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25.2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与其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26对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26.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

23、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中的打分制进行综合评分。 (1)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衡量、对比的依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说明或补正所形成的文字材料为准。 (3)技术评分采取记名形式。 (4)商务资信评价均采用26.5确定评标因素及权重进行评审。26.2 重大偏差(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2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人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10)投标货物的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11)无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投标货物没有通过有效的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并取得相关认证; (12)投

25、标货物不满足技术规范书中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的; (13)交货期或供货范围不满足招标人要求的; (14)贸易商代理投标无制造商有效委托书的; (1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段进行投标的;(1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对交货期内价格不变作出承诺的; (17)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上述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废标处理。26.3 商务资信评价因素序号商务评价因素名称1投标文件规范性2投标人基本情况3交货与支付4质量保证和服务本招标项目商务资信评价因素仅作符合性审查,各投标人需提供以上资料,保证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资信评价因素,

26、招标人将作为重大偏差处理。26.4 技术评标因素序号技术评价因素名称权重1技术资料102主要技术性能653运行情况及服务质量25合计10026.5 商务价格及评标价格计算26.5.1评标时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算有误情况,其评标价将按下述原则修正:26.5.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6.5.1.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中标则投标总报价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改后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26.5.1.3 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

27、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26.5.2 若发现投标人存在数量少报或漏项(但不属于重大偏差和保留),存在数量多报或者增项,评标价将按下述原则修正:(1)如存在数量少报,则按其所缺少量项所报单价乘以缺少的数量进行修正(如中标,则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免费提供所缺少的部分)。(2)如存在漏项,则按其他所有有效的投标人中对应其漏项所报的最高综合单价乘以漏项部分数量进行修正(如中标,则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免费提供漏项部分)。(3)如存在数量多报或增项,评标时评标价不做调整(如中标则投标总报价按实调整,调整后的投标总报价即为中标价)。26.5.3 按以上原则所做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若投标人

28、拒绝接受上述规定,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26.7 排序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过澄清、技术评标与投标价格评审后,将评审的量化结果按以下公式进行加权,得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序:综合评价的方法为:Ct(i) 为第i个投标人的技术评分Cp(i) 为第i个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分假设:Pi为第i个投标人评标价格;值计算方法为:当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4家时,值为评标价格中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家数为4家及以下时,值为评标价格平均值Pi/n;B为基本分50,D为常数50;Cp(i) 为第i个投标人的评审价格分,折算方法为:Cp(i) = B 当0.7 PiCp(i) = B +

29、0.6D + 0.4D(-Pi)/(-0.7) 当 Pi 0.7Cp(i) = B + 0.6D(1.3-Pi)/(1.3-) 当1.3 Pi Cp(i) = B 当Pi 1.3对超过1.3投标价不计入的计算。因此第i个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Cv(i)为:Cv(i) = Kp*Cp(i)+Kt*Ct(i)其中,Kp、Kt分别是评标价格分、技术评分的加权系数Kp=0.55,Kt=0.45备注:投标人技术标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技术评分时,技术标最终得分低于60分的投标人均作废标处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限价的作废标处理(投标报价以投标人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

30、。对投标人的综合排序按每个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的高低进行,得分高者排前。如投标人综合得分相同时,则以评标价格低者排序在前。26.8 评分时,评标委员会独立打分时,小数点后保留1位;汇总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27保密27.1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打听、了解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27.2 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投标。F 定标28定标原则28.1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8.2综合得分最高、次高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28.3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

31、合同的保证;29确定中标人29.1 本次招标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经综合评议后确定中标人。G 授予合同30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为维护国家和投资方的利益,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31中标通知31.1 中标通知书将根据不同的最终用户单个合同单独发放。31.2 招标人将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1.3 招标人在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31.4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正式签订合同的依据。32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招标人在合同签定时有权对招标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

32、加或减少。33签订合同33.1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按要求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3.2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指定时间、地点与招标人正式签订供货合同。34履约保证金34.1 合同签订后30天或招标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中标人须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招标文件要求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35中标服务费35.1 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总计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一次收取。(2)中标服务费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标准向中标人收取。若中标金额为P,则中标服务费金额见下表:中标金额

33、P(万元)费率中标服务费计算公式(万元)100以下1.5% P*1.5%1005001.1%0.4+P*1.1%50010000.8%1.9+P*0.8%100050000.5%4.9+P*0.5%5000100000.25%17.4+P*0.25%(3)中标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4)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等付款方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交清中标服务费。 注:标书中带“*”标记,表示重要条款,如投标人有所偏离,评标委员会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_工程工程名称应明确到站名(变电站、换流站等)。_(设备/材料名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买 方:卖 方

34、:签订日期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合同协议书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签订地点: 16 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定义第2条 合同标的第3条 合同价格第4条 交货第5条 包装与标记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第7条 监造与检验第8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第9条 质量保证第10条 转让和分包第11条 违约责任第12条 变更第13条 合同暂停与终止第14条 不可抗力第15条 履约保证金第16条 税费第17条 通知第18条 争议解决第19条 合同生效第20条 份数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工程(设备/材料名称)采购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买方:卖方: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 设备/材料

35、,用于 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 词语含义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 合同组成文件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2 合同协议书;2.3 合同专用条款;2.4 中标通知书/签约通知书(如有);2.5 合同通用条款;2.6 合同附件;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如有);2.8 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一致,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3条 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36、(大写) (¥ )(含税),具体价格构成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第4条 保证4.1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4.2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5条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6条 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第7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方执_份,卖方执_份;副本_份,买方执_份,卖方执_份。(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买方:(盖章) 卖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37、: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买方合同执行单位: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地址: 地址:邮编: 卖方合同执行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地址:地址:邮编: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条 定义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3 “卖方”指

38、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4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1.5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1.6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1.7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1.8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

39、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1.9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0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1.11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1.12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13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1.14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40、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17 “日(天)”指公历日。1.18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第2条 合同标的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

41、格(型号)、数量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和技术协议书(附件二)。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协议书(附件二)。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

42、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5 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维护修理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第3条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见合同协议书。合同价格包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包装、标记及卖方提供保护措施的费用等。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价格构成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3.2 本合同计价货币及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3.3

43、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或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2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3.5 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第4条 交货4.1 卖方应将合同货物运至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未约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30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

44、卖方。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11.1.4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24小时内(含本数),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2)货物发运日;(3)货物名称及编号;(4)货物总毛重;(5)外形尺寸;(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9)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

45、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10)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4.6 对于毛重超过20吨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4.7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15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4.8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5天向买方空邮2份关于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作为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4.9 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时间要

46、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4.10 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11.1.5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

47、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11.1.5条进行赔偿。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含本数),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4.11 卖方应提前2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4.12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专用条款。4.13 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7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凭证。4.14 卖方负责办理发运

48、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15 卖方负责办理合同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卖方,保险范围应包括卖方负责运输的全部合同货物,险种为合同货物价值110的“一切险”,保险费由卖方承担。第5条 包装与标记5.1 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

49、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合同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合同货物包装前,卖方应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5.2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5.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标记清楚并与主设备一起发货。5.4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合同号/产品工号;(2)到货站;(3)收货人名称;(4)设备及部件名称;(5)箱号/件号;

50、(6)毛重/净重;(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货物运输警示标识;(9)其他应标记内容。凡重量达到2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5.5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5.6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需的机器和部件的装配图。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

51、说明各一份。5.7 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附件一)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按每台/套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同发货。小件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5.8 所用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卖方与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5.9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5.10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工程名称/合同号;(2)收货人名称;(

52、3)目的地;(4)毛重。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5.11 卖方用于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包装材料有特殊要求的,见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6.1 卖方应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卖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6.2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含本数)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含本数)到达现场。技术协议书(附

53、件二)另有约定时除外。6.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货物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6.4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含本数)以传真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

54、,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6.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2条的约定办理。6.8 若卖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6.9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

55、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6.10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与买方有关的各方。第7条 监造与检验7.1 监造7.1.1 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派出驻厂监造组依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约定,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驻厂监造组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设计联络会纪要、图纸、工艺和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文件等资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7.1.2

56、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含本数)按照技术协议书(附件二)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7.1.3 卖方应为买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下列方便:(1)根据本合同货物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2)提前10日将货物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3)为买方监造代表查阅与合同有关的卖方的技术标准、图纸及文件提供方便;(4)为买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7.1.4 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收到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7.1.5 由卖方供

57、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部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专用条款有要求时,还应提供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在监造代表签署“设备出厂见证表”后方可出厂。7.1.6 不论买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7.1.7 合同签署后,卖方应将合同签约及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和买方拟进行监造的合同货物的生产监造信息定期向专用条款约定的监造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合同货物中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

58、、互感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监造信息每两周报送一次;电容器、避雷器、绝缘子、导地线、光缆、铁塔和电缆等其他设备/材料的监造信息每周报送一次;期间如有影响合同货物质量和工期的重大事件发生,须及时通报。7.1.8 卖方报送的监造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货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2)监造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情况;(3)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4)制造单位生产质量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5)买方驻厂监造代表名单及联系方式;(6)原材料到货情况;(7)生产进度计划;(8)实际生产进度;(9)出厂交、验货情况;(10)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7.2 抽检买

59、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7.3 现场检验7.3.1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7.3.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

60、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7.3.3 卖方对买方根据上述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7日内(含本数)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含本数),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7.3.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7.3.5 如果现场检验时,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卖方应尽快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7.3.6 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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