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 - 中税华财--为你的企业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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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大兴区国家税务局印制2007年1 2月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要求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最后一次汇算清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十分重要。1、进一步重视汇算清缴工作。个别地区仍然存在着对汇算清缴工作不够重视,工作质量不够高、报表数字不准确、逻辑关系不吻合、报送不及时等问题。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一个年度内的最重要环节,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日常征管的效果,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表达出来。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

2、重视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方法?的要求,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做好汇算清缴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2、认真做好新、老税法的工作衔接。自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月(季)度预缴将按新税法规定执行,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继续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明年上半年将处于新、老税法实施交替时期,落实新税法和执行老税法的任务均十分繁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新税法预缴和老税法汇算清缴的征管衔接工作。3、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现行CTAIS系统集中了税

3、务登记、季度所得税申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和充分利用,要充分利用国、地税在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管理中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要全面推广使用纳税人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推进电子申报。通过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4、强化纳税申报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纳税入的汇算清缴责任,应要明确要求纳税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当法律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

4、纳税申报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其对纳税人填报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栏目的填报和计算准确。5、认真核实企业所得税税基。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也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根底。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标准程序,切实把好审核审批关,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对有关涉税事项跨年度延续性管理,实行动态监控。6、加强和改进纳税评估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与汇算清缴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

5、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 9号)的要求,结合汇算清缴,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过程中掌握的不同经济性质和行业户数分布、盈亏面、利润率、减免税增减变动、实际负担率等情况,确定纳税评估的重点。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协作,互通涉税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国、地税机关联合纳税评估机制,有步骤地对集团公司及其联合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税种的联合评估,拓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深度和广度。(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

6、税发20061 3号)的规定, 现对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明确如下: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汇算清缴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局应高度重视2 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充分认识今年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按照汇算清缴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各阶段的管孚工作。将汇算清缴管理中的宣传辅导、审核审批、受理申报及审核评估、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和收入预测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2、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1)各局应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力度,将今年新出台的主要政策、汇算清

7、缴涉及的政策问题解答、稽查案例等主要内容及时宣传到纳税人,使纳税人清楚地了解今年汇算清缴的各项要求及具体操作。(2)各局应在广泛宣传辅导的根底上,有针对性的对汇总纳税企业、金融保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重点培训,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3)各局应继续采取分类培训的方式,区别不同规模、不同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型的纳税人,采用发放纸质宣传材料、光盘、召开培训辅导会、公告、网络等各种方式,提高纳税辅导的效果。 (4)各局应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咨询效劳工作,利用咨询台、咨询 、网络等方式及时解决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反映的问题。 (5)加强对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宣传辅导 为正

8、确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及时纠正执行中的问题,请各局将本局在检查、稽查案例中发现的问题整理解析,结合市局下发的宣传材料,做好对纳税人的广泛宣传和重点辅导,使有类似问题的纳税人,通过汇算清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在年度申报完成后,要将稽查案例中的问题作为2021年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反应调整、纠正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检查安排,形成稽查案例分析、汇算清缴辅导、纳税评估监控的互动机制。 3、提高对受理申报工作的重视,保证纳税申报的顺利进行 针对明年上半年CTAIS系统升级和新、老申报表处于实施交替时期的特殊情况,各局应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工作,采取有效措

9、施防止申报中出现拥堵现象,制定应对紧急情况出现的应急预案,确保受理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加强对收入比对的宣传,进一步做好收入比对工作 各局在汇算清缴宣传辅导工作中,应将收入比对措施向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并继续加强与地税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通过将所得税申报数据与增值税申报数据和营业税申报数据的比对,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其正确申报,提高申报质量。 5、做好对定率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鉴定工作 (1)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319号)的规定,对2007年已实行定率征收的“交通运输

10、业、“其他行业和“农、林、牧、渔业行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通知纳税人。(2)各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新政策前,暂按原方法和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做好2021年核定征收鉴定工作。6、进一步按照依法行政的原那么,认真做好各类涉税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1)各局应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43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标准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2)各局对需报送市局审批的事项应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情况和有关问题应在请示中列明。(3)各局应尽早做好对本市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涉税事项的

11、审批工作,保证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4)做好对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总机构管理费、一次性住房补贴等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的总结和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7、做好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企业的受理审核工作各局应按照市局关于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范围、鉴证报告内容、格式和对中介机构资格的规定,做好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企业的受理审核工作。对于受理和审核评估中发现的中介机构鉴证问题,各局应将有关问题做记录,作为评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质量的依据。8、做好税源统计与税源分析工作(1)各局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分析和收入预测,着重从收入总额、扣除工程、调增调减、境外所

12、得补税、减免税等几个方面分析收入的变化情况,预测实行新税法后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2)各局应按照税源统计与税源分析工作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汇算清缴税源统计与税源分析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源统计的准确性和税源分析质量。(3)各局应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和税源统计分析报表报到市局(所得税管理处)。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一)收入和扣除问题1、超过三年仍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 99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91 90号)规定,“企业的应付账款如超过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13、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目前是否仍然适用?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 99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9190号)文件中“企业的应付账款如超过三年仍未支付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目前已不再执行。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的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未如实申报收入的处理问题 问:对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未如实申报收入的,如何进行处理?答:纳税人应向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如

14、实申报营业税应税收入、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税务机关对于采用收入比对(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数据与其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申报数据进行比照)等方式发现纳税人未正确申报收入的,按照?征管法实施细那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来处理,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征管法实施细那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纳税入仿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入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15、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计税工资问题(1)计算工资薪金支出时企业职工人数确实定问题问:在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工资薪金支出时,企业的职工人数如何确定?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支出时企业职工是指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中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的填报说明要求,在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当年“核准计税人数时按年平均人数计算。(2)企业为员工租房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租房是作为租赁费在税前扣除,

16、还是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算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包括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为员工租房的支出应作为支付给员工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入工资薪金支出计算扣除。4、税前扣除凭证问题(1)科研单位免税收入证明确实认问题问:科研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专项拨款是由主管部门层层转拨,因其工程具有保密性,故该科研单位不能直接取得财政部有关文件,其转拨款证明是否可作为证明免税收入的依据?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1 999

17、094号)第三条的规定,财政拨款的证明文件中“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是指纳税人上一级拨款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财政拨款实质性的有关文件。企业不应以保密原因而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被投资企业接受实物投资时入账凭证确实定问:企业实物投资没有原始凭证,被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按中介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入账提取折旧?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假设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局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交易发生时,投资企业按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按投入时确认的投资额,以中

18、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入账凭证。5、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扣除问题问:目前政策对自有固定资产改进支出的扣除年限进行了明确,但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装修费的扣除年限,除金融企业外,目前政策未进行明确,对这类装修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1)参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改进支出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2)对于符合经营常规的,按照装修的受益期平均摊销扣除。(3)对于符合经营常规的,按照房屋的租赁期与装修受益期孰短的原那么进行摊销。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目前,税法未对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

19、等租入固定资产改进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明确,而且对于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是否界定为资本性支出也无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对于税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财务会计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进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因此参照以上规定,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扣除,应在租赁期

20、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也就是对于符合经营常规的装修费可按照租赁期与受益期孰短的原那么进行扣除。6、关于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问:新会计准那么规定,所有支付给职工的支出都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将原“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的内容并入“应付职工薪酬中,由此带来新会计准那么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差异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会计准那么中的“应付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有较大差异,会计上取消了对“职工福利费支出比例的限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也都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对于会计准那么与税收规定

21、的差异,无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在税收上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上述问题中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仍然执行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4的比例计算扣除的规定,即不管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4的比例在税前扣除。7、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机关确实定问题问: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向捐赠可在税前扣除。这里的国家机关指的是所有的国家机关还是特指的国家政府机关?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第一条的规

22、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二)税收优惠和涉税审批问题1、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问题(1)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范围问:企业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以下技术开发费工程: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

23、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方案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根底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2)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要求问:目前企业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是否还需税务机关审批?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工程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482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局部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工程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4号,以下简称京

24、国税发2004334号)的规定,自2004年起,除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工程的技术开发费审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国税1 999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需税务机关审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并按照国税发200482号和京国税发2004334号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2、减免税问题(1)咨询业咨询收入确实认问题 问:在对咨询业企业进行年审时要查看其所开具的发票中填开工程名称是否为“咨询费、“审计费等,但有些企业全年未开发票,全部收取的是现金,也无合同或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将如何确认其收入性质?再如,虽然有的企业在发票上填开的是咨询费,

25、但界定其业务是否为咨询性质较为困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 答:目前认定咨询收入的根本条件是:1、真实合法凭证中注明咨询收入;2、合同(协议)中包含咨询业务。针对上述具体问题,第一个问题中企业没有合同和发票所以不能认定为咨询收入;第二个问题可以检查有关的合同(协议)是否有咨询效劳的内容,如果含有,那么可以认定为咨询收入。 (2)高新技术企业的免税备案问题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获利年度以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当企业季度盈利,全年汇算清缴出现年度亏损时,在工作

26、中难以掌握企业的备案时间。如果企业在预缴出现利润时就要求备案,那么当全年亏损时需对备案情况进行调整;如果要求其在预缴时不备案而在年度备案,将会出现因季度预缴所得税而年终退税的情况。 答:此备案时间原那么上是按年备案,但考虑到实际工作情况,区县局可先予按季备案,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说明获利年度的时间,如备案后年度内发生亏损,纳税人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修改申请,改变免税备案时间。 3、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问:2003年度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参加了清产核资,当年已经按照预计损失在投资风险准备金中核销了投资损失,投资风险准备金已经进行了纳税调增,长期投资余额已为0

27、,并且国资委批复清产核资文件中已列明此项损失。今年如果被投资企业已经注销关闭,符合1 3号令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条件,投资方是否可以将此项损失从税前扣除,做纳税调减处理。如果可以,是否与财税20061 8号文件有冲突。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 8号)的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末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缺乏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因此,问题中的情况应不允许纳税人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三

28、)申报表填报问题1、汇总纳税企业境外所得的填报问题问:目前政策明确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境外所得由其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没有明确是否将数据填报在汇缴企业汇总纳税的申报表中,造成具体执行中不统一。答:汇总纳税政策规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在进行汇总(合并)纳税时,不汇总各成员企业境外所得情况,相应总部汇总纳税申报表中,也不汇总各成员企业境外所得的数据。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的填报问题问: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应如何填报?答:按照现行申报表填报规定,成员企业技改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应先在计算成员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前进行抵免,之后

29、按比例汇总。3、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填报问题问:实行“十六字方法的汇缴企业,在进行汇总(合并)纳税申报时,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已预缴企业所得税栏次中,这种填报无法从汇缴企业的申报数据中了解成员企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建议进一步完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缴企业申报中的填报要求。答:对于实行“十六字方法的汇缴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申报时可将其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报在申报表主表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中,以正确反映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四)其他问题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施工企

30、业,其纳税地点确实定问:实行查账征收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市施工,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该笔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在汇算时是否可以抵减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那么,其经营所得由企业工程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笔被外省市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在本市

31、建筑施工企业汇算时不可以抵减当年应纳税额。三、企业所得税稽查检查案例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的部署,我市税务稽查部门对局部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税务部门已按?征管法?和相关规定进行了处分。为了减少或防止因理解不到位而给纳税人造成的损失,影响税收征管质量,我们整理了一些案例(分为金融企业和一般企业两类),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希望能引起纳税人的注意并引以为戒。2007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市局将针对案例中涉及的税收事项组织纳税评估。 (一)金融企业案例 1、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一如职工住房的物业费、大修理基金 事实:税务机关在对某金融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20

32、03年在“业务及管理费一其他科目以下支职工住宅小区物业费9笔x元。2004年在“业务及管理费一其他科目以下支职工住宅小区物业费13笔Y元。2005年在“业务及管理费一其他科目以下支职工住宅小区物业费19笔z元,另在“取暖及降温费科目列支职工住宅小区物业费、大修理基金2笔M元。企业的年度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上述税收事项,税务机关给予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违反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工程,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本钱、费用和损失。第七条“与取得纳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处理意见:年度申报时,纳税

33、人应将不能税前扣除的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大修理基金等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分析及建议:企业职工住房的物业费、大修理基金按照相关性原那么,属于和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目前,局部企业存在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由企业予以承当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这局部支出在税前扣除时应进行纳税调整。类似的情况还发现有的企业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等。 在费用税前扣除上,纳税入应充分考虑按照税前扣除规定的相关性原那么,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不明确的费用列支问题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2、应报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自行税前扣除事实:某银行于2005年2月、7月、l 2月

34、,分别因案件诉讼赔付x元、Y元、u元,共计I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上述款项均因银行内部员工违规操作,法院判决由该行支付。该局部支出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审批财产损失手续,自行进行了税前扣除。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处理意见:纳税人应将上述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批复同意的,可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未予审批的不得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年度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I

35、元问题分析及建议: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是存在疑问较多的事项。税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如未经审批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应主动申报;另外,还要注意及时申报,因为税法还规定,纳税人未在当期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后不得再税前扣除。对于金融企业那么还要注意,金融企业既要遵循?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也要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对于金融特有业务损失事项(如贷款、银行卡、信用证、汇票等),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其他损失事项应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执

36、行。3、将工资性支出计入劳动保护费、差旅费科目在税前扣除事实:某银行发放员工的值班费、早午餐费、稽核补贴,2004年度将值班费x元计入劳动保护费科目、将早午餐Y元、稽核补贴Q元计入差旅费科目,共计E元。2005年度将值班费B元计入在劳动保护费科目、将早午餐费V元计入差旅费科目、将稽核补贴R元计入差旅费科目,共计L元。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根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

37、、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意见: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将列支在各科目的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超过税收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增。该银行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E元,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L元。问题分析及建议:因为较为简便,工资及“三费事工程前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内容。现行税收规定对于局部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确实偏低,但这不能成为违反税法的理由,纳税入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们注意到,局部金融企业一直存在通过将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在工资以外的科目核算来实现多税前扣除的情况。4、递

38、延资产摊销事实:某银行从1995年开始租用房产作为办公用房,当年装修共发生装修款64,87888603元,自1995年4月开始,作递延资产按租赁期12年进行摊销,截止到2004年9月,共摊销51362451.48元,余额13516434.55元。2004年10月,总行将租入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统一确定为5年,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租入固定资产改进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期限内摊销的规定,该行一次性调整了摊余价值,将135l6434.55元一次性在2004年税前扣除。违反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假设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企

39、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处理意见:该行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应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对于摊余价值13516434.55元,应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问题分析及建议:金融企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税收相应有一些特殊规定,比方,税收上对于金融企业扣除装修费用的问题便和一般企业不同,进行了专门规定,纳税人在计税时应特别注意要按税法规定执行。5、将应属无形资产的软件开发费用在递延资产中摊销事实:某金融企业2004年度开发软件实际支出x元;2005年度实际支出Y元,形成无形资产,该企业按3年摊销。

40、违反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O年。处理意见:应调增2004、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Q元。问题分析及建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会计规定摊销年限为不超过l0年,主要考虑的是谨慎性原那么;而税法规定不得少于1O年,主要考虑的是为保障税收收入。多数金融企业有专门的信息部门,每年发生较大金额的软件开发支出,并形成无形资产,作为财税差异事项,应重点予以关注。6、在劳动保护费用中列支工资性支出事实:某金融企业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为全体在职职工发放“信贷消费卡,每人每年可以在该行指定的大型商场购置x元的商品,

41、在劳动保护费用中列支。经了解,该企业员工使用“信贷消费卡在指定的商场购物时,需先垫付购物款(不开具发票),企业每年分两次与指定商场进行结算,商场根据员工实际购置的商品,汇总给总行开具内容为“劳保用品的发票。企业将取得的发票入帐,计入“业务费用一劳保费用,再补发给员工垫付的购物款。虽然企业要求职工购置的商品仅限于劳动保护用品,但是并没有严格对员工购置的商品类型进行审核把关,也不要求员工附商品明细清单。此类行为2004年发生额为x万元,2005年发生额为Y万元,2006年发生额为z万元。企业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做纳税调整。违反的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

42、四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平安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的规定。处理意见:该支出属于工资薪金,应调增2004至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A元。问题分析及建议: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平安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发生的支出,纳税人将职工任意购置的物品均作为劳动保护用品显然不符合税法规定。对劳动保护用品如不按税法规定进行严格控制,那么会变相提高税前扣除工资的标准,而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7、未按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原那么扣除相关费用事实:某银行2004年度支付大厦物业费3,945,

43、000元(所属期为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并全额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其中属于2004年的期间费用为1315000元,其余2630000元应在2005年扣除。违反的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第四条第(一)和第(二)项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那么的规定。处理意见:其差额2630000元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局部费用应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问题分析及建议: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那么。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同时,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扣除,不能提前或滞后。该企业支付的是2004年11月至2005年4月共6个月的费用,且跨年度,因此

44、需配比扣除。8、未按规定的汇率进行换算事实:某银行2006年度发生美元呆账损失,申请美元损失按2006年7月31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损失,其理由是企业7月3 1日整理的材料。违反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规定,纳税人应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意见:应按批复列支时的汇率折算,即按2006年12月31日汇率100美元=780.87人民币计算,因此,应调减损失X元人民币。问题分析及建议:这是一个比拟典型的汇率适用问题,汇率适用正确与否,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由于人民币升值趋势已确立,年度中间的汇率要比年末低,年度税前扣除的损失,如果不按年底牌价,那么会造

45、成换算的人民币损失额加大,影响税基。当然,如果人民币对某种外币贬值,那么会有损于纳税人的利益。9、未按税法规定的净残值比例及年限计算扣除折旧事实:某银行局部电子设备,折旧年限定为三年,同时发现,其净残值定为3,由此,2005年度多税前扣除折旧x元。违反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工程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五年。处理意见:应调增该行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x

46、元。问题分析及建议:金融企业局部固定资产由于更新较快,所以自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也低于税法规定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应注意纳税调整。需注意的是,“5的净残值率仅针对2003年之后新增的固定资产。1O、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事实:在对某银行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方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的核算程序为: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l82号)文件中“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

47、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以上规定执行,造成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x元。违反的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金融企业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利息

48、,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意见: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按国税函2002960号规定,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元。问题分析及建议:这是一个营业税规定和企业所得税规定存在差异的典型案例。为了直观,举例说明这个问题:某商业银行A于2002年3月20日向B企业发放一笔贷款,贷款金额为100万,贷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6,按季度结息。(1)2002年6月20日,首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如期给付相应利息;(2)2002年9月20日,次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未能如期给付相应利息,银行确定收入的同时,增加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3)2002年12月20日,第三

49、季度结息1.5万元,B企业同样未能如期给付相应利息,银行同样确定收入的同时,增加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加上9月20日的应收利息,银行累计挂账应收利息3万元;(4)2002年l 2月2 1日,由于次季度挂账的应收贷款利息1.5万元满90天,将累计挂账的应收利息3万元转入表外核算,银行一方面冲减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冲减贷款应收利息。同时,该笔贷款计入非应计贷款,今后不再按季度结息确定收入,只有实际收到利息的时候再确定利息收入。(5)2002年l2月31日,营业税,计算该笔贷款产生的收入在2002年应计缴的营业税,15*5=0.075;企业所得税,计算该笔贷款产生收入在2002年应计缴的企业所得税,

50、3*33=0.99,我们发现,其差异正好是第三次计结利息的1.5万元。分析原因,营业税有关规定,“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本年度实际收回的利息为1.5万元,因此应税收入为1.5万元;所得税规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A银行第二次结息已经超过90天,该笔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次结息(12月20日至12月31日)末超过90天,应计入当年以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为3万元。从上述例子可以发现:(1)利息超

51、过90天后,该笔贷款以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这一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一致;(2)确定冲减利息收入的条件,以利息本身为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标准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在收入确实定上存在差异。营业税处理时,只要是该笔贷款的一笔应收利息超过90天,其以前已经计入收入或营业额的应收利息允许在当期予以冲减。企业所得税更强调计入应税收入的利息本身是否逾期超过90天,如超过90天,那么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那么,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述问题,存在于大局部银行企业。对于财税差异,纳税人有所关注,对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问题,税收实践中并不多见,建议重点关注,有关银行可通过调整计息软件

52、的方式进行调整,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一般企业案例1、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事实:某企业2004年度申报表第32行填写“投资转让净损失x元。经审核,该单位按权益法核算,其投资损失为被投资企业当年的亏损额乘以投资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得出。该单位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填报,造成2004年度少计应纳税所得额x元。违反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假设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本钱,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处理意见: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损失如不符合税法规定,

53、在年度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问题分析及建议:上述处理,按照会计规定是正确的,但不符合税收规定,申报时应进行调整。另外,对于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不作为税收意义上的投资收益。对于财务规定和税收规定的差异事项属于税务部门需重点提示的内容,提醒纳税入了解、遵从税法。在投资问题上,常见的问题还有:股票股利、股权投资差额、损失扣除、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等问题。2、未按规定扣除一次性住房补贴事实:根据税务机关批复,同意某企业2004年度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12576000元,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间均匀税前扣除,按三年扣除年限计算,平均每年税前扣除41920000元。该企业在2004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扣除5

54、2224939.74元,多扣除10304939.74元。违反的税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假设干所得税业务问题?(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处理意见: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304939.74元。问题分析及建议:这是一个政策明确,符合规定,但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实际操作中往往被忽略的问题。在税务机关已有批复的情况下,纳税人未按批复执行,也说明纳了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不高。3、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事实

55、:某企业200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X元,超过标准Y元。200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Z元,超过标准F元。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假设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四条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处理意见:年度申报时,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Y元、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F元。问题分析及建议:由于住房公积金直接关系职工个人利益(符合条件的公积金既可以在税前扣除,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之实际工作中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关注不够,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目前存在一些问题:如缴纳比例有可能会超

56、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2007公积金年度之前,除另有规定外,为个人缴纳的公积金不能超过其工资总额的10。但有企业超过标准和限额;另外,发现有的企业还存在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工资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并不一致的现象,即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工资大于实际发放的工资,这样就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额。2007公积金年度,单位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的幅度,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外,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2007公积金年度为2166元)。4、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预提费用事实:某公司2006年预提修理费、预提

57、运输效劳费、预提合同款等多项预提款年终未使用,也未进行纳税调整。违反的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那么和确定性原那么。处理意见: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问题及建议:对于预提性质费用,如果不能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和确定性原那么,不能税前扣除。与此类似,还发现有的企业提取而未发放的工资在税前扣除,这也是税收规定不允许的。5、上缴工会经费未取得税法规定的凭据事实:某公司2004年提取工会经费698451.1 9元,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该单位2005年提取工会经费775471.43元,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

58、专用收据?。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处理意见:200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8451.19元。2005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5471.43元。问题分析及建议:这也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未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税法规定便不能税前扣除。比拟突出的是有些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于非企业原因末成立工会组织,也就无法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税法规定同样不能列支。6、财政拨款、财政补贴收入直接增加资本公积事实:

59、某公司2005年收到财政国债基建专项拨款1000万元,用于脱硫工程,凭证记载直接增加了资本公积。2005年收到5笔地方财政拨付的排污费、环保补助返还费、拆迁补偿费48237850.37元。凭证记载直接增加了资本公积。企业未能提供有关部门不计入损益的文件。违反的税收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l号)规定“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意见: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8237850.37元。问题分析及建议:对于纳税人取得补贴收入

60、处理问题也是纳税人经常问到的一个问题,税法很明确,需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任一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方可不作为应税收入,否那么一律作为应税所得。目前比拟普遍的是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科技等部门制定了一些鼓励性政策,到达一定条件会有政府补贴或奖励给企业,一般情况下不能免税。7、股权投资计税本钱确认问题事实:某公司账簿记载,将现金收购某公司发生的前期评估费、律师费、咨询费列入当期费用,2004年列支4456094.7 1元;2005年列支2594645.00元。违反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61、),作为初始投资本钱。对于企业不按会计规定执行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上应调整。处理意见:应将2004年和2005年收购某财务公司发生的前期评估费、律师费、咨询费、宣传费计入长期投资本钱,2004年发生的4456094.71元和2005年发生的2594645.00元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问题分析及建议:这个例子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投资本钱确实定,应是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之和,包括和这项投资有关的前期评估费、律师费、咨询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对于

62、财务规定与税法规定关系问题,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应按会计规定执行。8、将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在税前扣除事实:某企业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共计发生1234万元。违反的税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处理意见:年度申报时,应将未使用和不需用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4万元。问题分析及建议:这也是一项会计与税法差异事项。综合其他财税差异问题,财税差异事项是造成纳税人不能准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由于税法和会计的目的不同,一些差异不可协调,纳税人需给予充分重视。9、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未确认应税所得事实:某企业以其所拥有的经营性非货币资产为根底,联合其他发起人共同出资设立股份,其资产评估价l0000万元,其中账面价值5000万元,评估增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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