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73102816新高铁安规印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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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2第三章 行车安全5第一节 基本要求5第二节 作业组织与管理7第三节 放行列车条件9第四节 防护办法及防护信号备品12第五节 电气化铁路作业22第六节 故障预防与处理24第七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27第四章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30第一节 基本要求30第二节 轨 道 车31第三节 大型养路机械32第四节 小型养路机械33第五节 路用列车33第六节 大型工程机械35第五章 人身安全37第一节 基本要求37第二节 避 车38第三节 线路作业40第四节 桥隧、路基作业40第五节 搬运与装卸作业44第六节 机具使用45第六章 工务设备安全47第七章 安全防

2、护设施及周边环境管理48第一节 基本要求48第二节 防护栅栏48第三节 防护栅栏门及救援疏散通道49第四节 声 屏 障50第五节 限高防护架50第六节 沉降观测、预防及处理51第七节 周边环境管理51第八章 灾害监测系统54附录一 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55附录二 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56附录三 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使用行车条件57附录四 本规则用词说明6362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保证高速铁路行车和人身安全,保持列车正常运输秩序,特制定本规则。第1.0.2条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纪律,落实安

3、全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保证工务安全生产稳定。第1.0.3条 铁路公司作为高速铁路工务设备资产所有者,应保证工务设备安全、管理、检查、修理等费用的及时投入,以满足运输安全的需要。第1.0.4条 铁路局是工务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据委托运输管理协议和相关规定做好高速铁路工务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保持工务设备状态良好,使之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技术标准。第1.0.5条 对与工务有关的事故或故障,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第1.0.6条 本规则适用于200 km/h及以上铁路和200 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本规则未作规定的,

4、应参照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执行。铁路局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并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备案。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2.0.1条 严格执行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制度,高速铁路工务作业人员应通过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第2.0.2条 高速铁路实行天窗修制度。凡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都必须纳入天窗,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动车段(所)内线路、与高速铁路相邻的其他线路的作业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2.0.3条 高速铁路天窗时间原则上不应少于240 min,且宜采用垂直天窗。运营速度为250 km/h及以下铁路,如确需采取V形天窗,V形天

5、窗时段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在维修天窗的基础上,铁路局可根据列车开行情况,临时安排昼间天窗,用于设备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昼间天窗内,不得进行设备修理作业。第2.0.4条 在线间距不足6.5 m地段施工维修而邻线行车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 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设置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邻线来车时,现场防护员应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机具、物料或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或停留,并应与列车保持安全距离,物料应堆码放置牢固。第2.0.5条 进入路基防护栅栏、桥面和隧道内检查、作业、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应设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在现场设现场防护员。

6、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负责按规定办理登、销记手续,使用通信设备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熟悉业务并掌握作业情况。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不得临时变更。第2.0.6条 上道前和跨越线路时应严格遵守“一停、二看、三通过”和“手比、眼看、口呼”的规定,严禁抢越。铁路局应制订具体落实办法。第2.0.7条 天窗作业结束后,工务部门应派专业技术人员添乘确认列车,对线路状态、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认。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2.0.8条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车安全的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满足运用安全的要求。养路机械、机具及防护设备应专管专用,并加强日常检修和

7、定期检查,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状态不良的,禁止上道使用。第2.0.9条 线路备用轨料应存放在车站、综合维修车间和工区。线路两侧散落的旧轨料、废土废渣应及时清理。因施工作业等原因线路两侧临时摆放的轨料,应码放整齐,并进行必要的加固。需临时拆除防护栅栏时,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派人昼夜看守。第2.0.10条 工务部门应建立铁路局、工务段、车间三级应急处置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做好工务设备故障和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应急处置实行24 h值班制度。工务段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应及时、全面掌握管内安全生产情况。第2.0.11条 铁路局应根据高速铁路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制定常见工务设备故障及自然灾害应急处

8、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保持抢修机具状态良好、材料备品齐全有效。 第2.0.12条 工务设备发生故障时,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车条件,并尽快组织制定处理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对行车安全和秩序有较大影响时,铁路局应及时向铁路总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第2.0.13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和重伤设备处理等需临时封锁要点的施工,按规定程序办理。第2.0.14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在天窗时间外,检查人员不得进入路肩、桥面、隧道范围内。必要时,如仅需在路肩、桥梁作业通道且不侵入铁路建

9、筑限界检查,本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如需进入铁路建筑限界内检查,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及邻线行车限制条件,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给点签认后方准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第2.0.15条 当设备发生故障,需在双线区间的一线上道检查、处理设备故障时,本线应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的申请,在得到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给点签认后方准上道作业,本线、邻线可不设置

10、防护信号。抢修作业时,邻线列车接近前,防护人员通知现场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作业机具、材料等不得侵限且严禁摆放在两线间。作业后应严格进行质量回检确认。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限速运行或封锁线路,并按规定程序登记。故障处理后需要现场看守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提出本线及邻线行车限制条件。如需在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看守检查时,应设现场防护员,本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看守检查人员可在本线一侧路肩、桥梁作业通道、隧道救援通道检查,且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如需上道检查或作业时应办理本线封锁、邻线列车限速160 km/h及以下

11、手续。第2.0.16条 高速铁路处理设备故障需临时开行路用列车、轨道车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许,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第2.0.17条 进入封锁区间的路用列车司机应熟悉线路和施工条件,否则应安排带道司机带道。第三章 行车安全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3.1.1条 高速铁路工务作业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维修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第3.1.2条 施工项目主要包括: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新线引入等施工。2跨越或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地下工程、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的施工。3在铁路安

12、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5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施工。6线路、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7成段破底清筛,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8无缝线路应力放散。9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大于等于10 mm的冻害整治,更换钢轨或轨枕(板),更换无砟道床,更换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10其他影响工务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第3.1.3条 维修项目根据作业是否需要天

13、窗分为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一、应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装卸机具、材料。 3工务设备上道检查、检测。 4轨道精调。5采用改道、垫板方式处理零小线路病害。 6整理外观及修理、油刷线路标志。 7螺栓扣件涂油。 8防护栅栏内各种排水设备、加固设备的整修及清淤。 9整修声屏障、进入防护栅栏门内整修防护栅栏。 10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小于10 mm的冻害整治。11路基封闭层、排水系统以及防护栅栏内的路基边坡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的检查、整修。12桥梁栏杆、桥面防水层、桥面上排水系统的检查、整修。13进入隧道内的检查整修

14、,隧道洞门、缓冲结构及防护栅栏内边仰坡的检查整修。14灾害监测系统的维修与更换。 15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危石清理。16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二、可不纳入天窗的维修项目主要包括:1防护栅栏外的工务设备检查、测量及维修。2不通向桥面范围的检查维修作业。包括:桥梁支座、防落梁装置检查、维修作业,桥面下、箱梁内不影响结构稳定和使用的检查、测量、维修作业。3不进入防护栅栏门进行防护栅栏、救援疏散通道的修补。第3.1.4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级施工: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级施工:不需调整图定跨局旅客

15、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级施工:除级、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第3.1.5条 纳入天窗的维修等级分为二级。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级维修和级维修。级维修:(1)钢轨、道岔大型养路机械打磨。 (2)开行路用列车运送作业人员或装卸机具、材料。 级维修:除级维修以外的项目。第3.1.6条 影响道岔或信号使用的作业,必须提前与电务部门联系,填写工电配合通知书。影响通信、列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和接触网等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联系,由其配合人员负责拆除和恢复各自设备。第二节 作业组织与管理第3.2.1条 施工作业和应纳入天窗

16、的维修作业应在天窗内进行。第3.2.2条 施工方案的编制及审核和施工、维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应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需临时安排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第3.2.3条 非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施工或维修作业,施工或维修作业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施工及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作业时需通知相关单位配合。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概况(施工或维修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安全防护内容、措施

17、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督检查和配合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3.2.4条 作业负责人由作业单位按照施工和维修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任。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主任)担当(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第3.2.5条 作业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开工前

18、,应有针对性地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明确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2作业前,应按批准的作业计划或作业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核对调度命令,并组织对人员、工机具、材料等逐一进行清点并做好记录。3作业中,应严格按批准的作业计划或作业方案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作业人员执行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现场防护员联系。4开通前,应组织对作业质量、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工务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及人员、工机具、材料撤出防护栅栏,并做好记录。第3.2.6条 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应派安全监护人员对由非本单位承担的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

19、合格或安全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填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录一);发现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果断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并责令其停工,填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见附录二)。第3.2.7条 在线路开通后不超过160 km/h的阶梯提速阶段,工务设备管理单位和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安排人员进行添乘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处理;必要时可临时申请封锁线路进行检查和整修。第3.2.8条 路用列车上线运行应纳入施工、维修日计划,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并经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准。未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

20、或内容不全的,禁止进入高速铁路运行。路用列车开行方案必须纳入作业计划,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第三节 放行列车条件第3.3.1条 作业地段放行列车时,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过下次天窗点前最高行车速度等级的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工务设备状态符合有关规定。第3.3.2条 作业完毕,但未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时,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在设备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后及时销记。第3.3.3条 设备故障处理后的放行列车条件由作业负责人确定。第3.3.4条 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如表3.3.4。使用轨束梁、工字钢梁或D型施工便梁时,其容许最大跨度和允许行车速度见附录

21、三。使用D型施工便梁时应按“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核查限界。表3.3.4 高速铁路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项 目作业方式放行列车条件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1.有砟轨道(1)连续2根及以上轨枕底道砟破底清筛 (2)成段更换道床 (3)大型养路机械换砟 (4)基床换填 (5)平纵断面改造 (6)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后的线路整修(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7)成组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或岔枕 (8)2根及以上轨枕连续更换、方正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等作业(1)两捣一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60 km/h,第三列起限速8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80km

22、/h,第二列起限速12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20 km/h,第二列限速160 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 km/h,第二列起限速200 km/h,至第五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2)三捣两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60 km/h,第二列限速80 km/h,第三列起限速12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20km/h,第二列限速16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 km/h,第二列起限速200 km/h,至第四日捣固后第一列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3)五捣三稳作业后,第一列限速80km/h,第二列限速12

23、0 km/h,第三列起限速160 km/h,至次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km/h,第二列限速200 km/h,至第三日捣固后第一列限速160 km/h,检查确认后恢复常速。道岔施工后直向、侧向按此标准分别阶梯提速未达到上述捣固、稳定遍数的,应相应降低列车放行速度。小型养路机械捣固(1)施工作业期间:当日第一列限速35km/h,第二列起限速45km/h不少于4 h,以后限速60km/h至下次天窗前。(2)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安排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放行列车条件按“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办理。2.无砟轨道(1)更换无砟道床(含轨道板、道床板、砂浆填充层、底座板、支承层)(2)CRTS型无砟轨道

24、轨道板间接缝凿除和浇筑(3)侧向挡块凿除和浇筑(4)CRTS型无砟轨道凸型挡台凿除和浇筑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必要时可开行综合检测列车确认。3.路基注浆,挖孔桩、旋喷桩施工,路基降水 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续上表 项 目作业方式放行列车条件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1)成段更换钢轨或扣件 (2)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3)更换道岔(钢轨伸缩调节器)轨件 (4)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25 mm 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80 km/h,第三列限速120 km/h,第四列起限速160 km/h至下次天窗点。恢复常速前必须经精

25、调整修、检测确认、阶梯提速。(1)单根更换钢轨(2)处理胶接绝缘接头 (3)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护轨、可动心轨道岔辙叉 (4)焊接钢轨 (5)单根更换、方正轨枕 (6)成段改道、撤垫板、更换铁垫板、更换和整正轨下胶垫,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大于等于10 mm、小于25 mm(7)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捣固作业 (8)成段更换弹条、轨距挡板第一列限速不超过160 km/h,以后恢复常速。三、桥隧涵的施工作业箱梁支座调高、拨正、更换施工作业期间,第一列限速80 km/h、第二列限速160 km/h至下一个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80 km/h、以后限速160 km/h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

26、常速。其他桥梁的支座调高、拨正、更换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 km/h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80 km/h,第三列限速120 km/h,以后限速160 km/h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1)翻修、加深隧道内侧沟 (2)翻修、加深隧道中心水沟施工作业期间,第一列限速45 km/h,以后限速80 km/h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 km/h,第二列限速80km/h,以后限速按120 km/h、160 km/h各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新建明洞、棚洞的基础施工施工作业期间,本线限速45 km/h,邻线限速160 km/h;基础施

27、工结束后恢复常速。加厚隧道二次衬砌施工作业期间,限速120 km/h至下次天窗前;施工作业结束后,第一列限速120 km/h,以后限速160 km/h至次日天窗结束,其后恢复常速。架空施工中,安装、拆除纵横梁体系的横梁、安装D型便梁的横梁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 km/h。续上表 项 目作业方式放行列车条件三、桥隧涵的施工作业线路架空或加固后桥涵顶进施工作业期间,限速45 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限速45 km/h,以后限速60 km/h、80 km/h、120 km/h、160 km/h各至次日天窗结束后,其后恢复常速。(1)在线路上安装或拆除轨束梁、工字钢纵梁、D型便梁的纵梁、纵横梁体系

28、的纵梁,拆除D型便梁的横梁(2)整治隧道仰拱破损及换填隧道铺底(3)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复杂桥隧施工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作业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列车放行条件。注:表内未列出的其他施工作业项目,可由铁路局比照本表类似施工作业确定施工条件和放行列车条件。第四节 防护办法及防护信号备品第3.4.1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第3.4.2条 作业负责人、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佩戴标志,并按表3.4.2要求携带防护信号用品。表3.4.2 防护信号用品表 名 称单位数量(每人)作业负责人驻调度所联络员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喇叭个1红、黄色信号旗

29、(昼)面各1信号灯(夜)盏1短路铜线条1手持无线电台台111GSM-R手机台1111第3.4.3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使用有录音回放功能的通信工具或录音笔,铁路局应制定防护联控录音分析、考核制度。第3.4.4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及时向作业负责人传达调度命令,作业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后,应与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核对调度命令内容,并确认与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之间相互通信良好后方准安排上道作业。作业负责人应根据施工作业现场地形条件、列车运行特点、施工(或维修)作业人员和机具布置等情况确定现场防护员站位和移动路径。现场防护员应携带必备的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并随时观察施工

30、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作业负责人,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及时通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第3.4.5条 高速铁路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本线和邻线均不设置作业标。第3.4.6条 施工作业防护。1在区间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1)单线区间线路施工时,如图3.4.6-1。图3.4.6-1 (长度单位:m)(2)双线区间一条线路施工时,如图3.4.6-2。图3.4.6-2 (长度单位:m)(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3.4.6-3。图3.4.6-3 (长度单位:m)(4)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

31、小于820 m时,如图3.4.6-4。图3.4.6-4 (长度单位:m)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800 m附近(如图3.4.6-1图3.4.6-3),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施工作业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20 m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距进站信号机(反方向进站信号机)20 m附近(如图3.4.6-4);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负责人经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轨道车时,则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2在站内线路上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可不设置移动停车信

32、号牌(灯)。当施工线路两端道岔只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5;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小于50 m时,在该端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6。图3.4.6-5 (长度单位:m)图3.4.6-6 (长度单位:m)(2)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7。图3.4.6-7 (长度单位:m)(3)双线区段,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

33、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出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对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8。图3.4.6-8 (长度单位:m)3在站内道岔上(含警冲标至道岔尾部线路、道岔间线路)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防护,防护办法如下:(1)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 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 m(距出站信号机不足50 m时,为出站信号机处),分别在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9;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小于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图3.4.6-9 (长度单

34、位:m)(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10。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在邻近道岔基本轨接头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单位:m图3.4.6-10 (长度单位:m)(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向,以关闭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向,在距离施工地段不少于50 m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11。距邻近道岔不足50 m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图3.4.6-11

35、(长度单位:m)(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在距离施工地点两端50 m处线路上,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如图3.4.6-12。图3.4.6-12 (长度单位:m)(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上,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 m处线路上,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紧固,如图3.4.6-13。图3.4.6-13 (长度单位:m)(6)在道岔上进行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时,如延长移动停车信号牌(灯)防护距离后占用其他道岔时,对相关道岔应一并防护。4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区间正线

36、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在其余区间正线上,使用带“T”字和“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1)单线区间施工,设立位置如图3.4.6-14。图3.4.6-14 (长度单位:m)(2)双线区间在一条线上施工,设立位置如图3.4.6-15。图3.4.6-15 (长度单位:m)(3)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设立位置如图3.4.6-16。图3.4.6-16 (长度单位:m)(4)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小于800 m时,设立位置如图3.4.6-17。图3.4.6-17 (长度单位:m)注:1. 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小于800 m时,按800 m设置移动减速信号牌;

37、2. 当站内正线警冲标距离施工地点大于或等于1 400 m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5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站内线路或道岔不设置移动减速信号防护。在其余站内线路或道岔上,使用带“T”字和“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1)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图3.4.6-18,双线设立位置如图3.4.6-19。图3.4.6-18 (长度单位:m)图3.4.6-19 (长度单位:m)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

38、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A取1 400 m;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2)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单线设立位置如图3.4.6-20,双线设立位置如图3.4.6-21。图3.4.6-20 (长度单位:m)图3.4.6-21 (长度单位:m) 注: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移动减速

39、信号牌防护;当施工地点距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A时,不设置带“T”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A取1 400 m;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不足800 m时,自施工地点起至800 m处区间线路列车运行方左侧,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当施工地点距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大于或等于800 m时,在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处,设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3)在站线线路上施工,设立位置如图3.4.6-22。图3.4.6-22 (长度单位:m)(4)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两面黄色的带“减速”字的移动减速信号牌,设立位置如图3.4.6-23。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应设置矮型(1 m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图3.

40、4.6-23 (长度单位:m)第3.4.7条 在区间或站内线路、道岔上维修时,现场防护人员应站在维修地点附近,且瞭望条件较好的地点进行防护,在天窗内作业时,显示停车手信号。维修作业应在调度所(车站)与作业地点分别设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人员,并保持联系。第3.4.8条 线路上作业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如下:1设置移动停车信号(1)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接到调度命令后,通知现场作业负责人;(2)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并相互确认后,现场防护员按规定在作业地点设置移动停车信号;(3)现场作业负责人确认按规定设置好移动停车信号后发出作业命令。2撤除移动停车信号(1)现场作业负

41、责人检查确认(非设备管理单位作业时由作业负责人与设备管理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线路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2)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现场防护员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3)现场作业负责人通知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办理开通线路手续。第3.4.9条 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与现场防护员保持联系,如联系中断,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应立即通知列车调度员停止向作业地点放行列车,不得办理作业销记手续;同时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作业负责人停止作业,必要时将线路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铁路局应制定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作业负责人之间的联控办法,明确通信设备管理要求,对联控时机、联控内容、联控对象

42、、联控标准用语等环节进行规范。第3.4.10条 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作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置防护。第3.4.11条 车间、工区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3.4.11规定配备。表3.4.11 防护信号备品数量 名 称单位车间工区备 注移动停车信号牌(灯)个46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不配备带“减速”字移动减速信号牌个46带“T”字移动减速信号牌个46减速地点标个46减速防护地段终端信号牌个46喇叭个66红、黄色信号旗面各6各6信号灯个66短路铜线条44手持无线电台台58第五节 电气化铁路作业第3.5.1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1.起道作业:两股钢轨同时起道时,一次作

43、业起道量不得超过30 mm,且两股钢轨起道量相差不得超过7 mm;一股钢轨起道时,一次作业起道量不得超过7 mm。起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起道作业时,隧道、下承式桁架桥和拱桥、斜拉桥不得超过限界尺寸线。2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过30 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 mm,并不得侵入限界。拨道量超出上述规定时,应事先通知供电部门调查确认接触网设备调整工作量并配合作业。桥梁上一侧拨道量年累计不得大于60 mm,且应满足线路中心与桥梁中心的偏差不得大于50 mm。第3.5.2条 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同一地点同时更换

44、两股钢轨时,无论该地段接触网是否停电,换轨前必须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在被换一股钢轨两端轨节间纵向安装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具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3.5.2-1。作业完毕后方准拆除接地线和导线。图3.5.2-11被更换钢轨;2铜导线2更换一股钢轨时,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横向各设一条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铜导线。导线两端用夹具牢固夹持在相邻的轨底上。如图3.6.2-2。图3.5.2-23更换钢轨需拆装扼流变钢轨引线时,应有电务部门配合,拆装作业由电务人员完成;未设置好分路电缆之前,不得将扼流变钢轨引

45、线从钢轨上拆开;如扼流变吸上线需拆开时,还应有供电人员配合。4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导线的连接方法,必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第3.5.3条 整组更换道岔作业按第3.5.2条第1 款规定办理,施工单位还必须提前通知供电、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进行配合;更换完毕必须经供电、电务人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准撤除临时安全设施。第3.5.4条 线路作业必须保持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杆塔与贯通地线连接时,作业单位应在供电和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与贯通地线可靠连接,经供电、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垂直天窗

46、,如需临时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接地线时,作业单位应在电务部门配合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并经电务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准结束作业。V形天窗,严禁拆除与贯通地线连接的各种接地线。第3.5.5条 线路大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拨道或整组更换道岔时,作业单位应先通知供电、电务等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根据起道或拨道工作量,调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设备调整或改造,超出规定时派人到场配合和监护,并确认相关设备符合技术要求。第3.5.6条 任何作业均不得影响接触网支柱、地锚等设施的稳定。第六节 故障预防与处理第3.6.1条 发生钢轨折断、道岔故障、检查车(轨道检查车、综合检测列

47、车)检测出现级偏差等故障或自然灾害时,按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第3.6.2条 胀轨跑道的防治和处理。1当线路连续出现碎弯并有胀轨迹象时,应限制列车运行速度或封锁线路,并尽快组织处理。2作业中如出现轨向、高低不良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及时采取防胀措施。3发现胀轨跑道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4.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对胀轨跑道情况按规定内容做好记录。第3.6.3条 钢轨重伤处理。探伤检查发现钢轨重伤时,应及时切除重伤部分,实施焊复。探伤检查发现焊缝重伤时,应及时组织加固处理或实施焊复。第3.6.4条 钢轨折断处理。发现钢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紧急

48、处理、临时处理或永久处理。1紧急处理当断缝不大于30 mm时,可在断缝处上夹板或臌包夹板,用急救器加固,拧紧断缝前后各50 m范围内的扣件,并派专人看守,按不超过45 km/h速度放行列车,且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2临时处理当钢轨折损严重、断缝超过30 mm或紧急处理后不能及时焊复时,应切除伤损部分,在两锯口间插入长度不短于6 m的同型钢轨,轨端钻孔,安装接头夹板,用10.9级螺栓拧紧,拧紧短轨前后各50m范围内的扣件,按不超过160 km/h速度放行列车。3永久处理对紧急处理或临时处理的处所,宜于当日天窗内或在轨温适宜时临时要点进行焊复。第3.6.5条 道岔内钢轨折断处理。发现道岔

49、尖轨、基本轨、可动心轨、翼轨折断时应立即封锁线路,进行处理。1.紧急处理(1)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以外,且能加固时,处理办法和放行列车条件同钢轨折断处理。(2)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以外不能加固或断缝位于尖轨与基本轨、可动心轨与翼轨密贴段范围内,且直股或曲股之一可单独放行列车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道岔开向,工务紧固,电务部门确认道岔尖轨及心轨密贴状态,道岔应现场加锁或控制台单锁(具体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视道岔型号和状态确定放行列车速度,但最高不得超过60 km/h,并派人看守,邻线限速不超过160 km/h;直股和曲股均不能放行列车时,

50、应进行永久处理。2.永久处理更换尖轨、基本轨或辙叉并焊接,焊接作业要求同钢轨折断永久处理。第3.6.6条 道岔内钢轨重伤比照道岔内钢轨折断进行处理。道岔的辙叉、尖轨及钢轨伤损更换后不能焊接时,应临时处理并限速(速度不超过160km/h),并尽快恢复原结构。第3.6.7条 胶接绝缘接头拉开时,应立即复紧两端各50 m线路的扣件,限速不超过160 km/h,并及时进行永久处理。发现绝缘失效时,应及时进行临时处理并在温度适宜时进行永久处理。第3.6.8条 道岔发生故障时,工务、电务部门应联合对道岔故障进行检查,根据道岔故障检查情况,分别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3.6.9条 检测车检查发现级偏差处所,或级

51、偏差且车辆动力学指标超限处所,应根据偏差超限值立即采取限速或封锁措施,处理程序及办法按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办理。第3.6.10条 发现无砟轨道上拱或下沉,路基沉降、边坡溜坍、崩塌落石,桥涵沉降、墩台倾斜、车船撞击,隧道衬砌混凝土出现开裂有脱落危险、隧道掉块或其他病害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封锁线路,经检查、整修后视情况开通线路,必要时派人看守。第3.6.11条 在路基冻胀发生、回落期以及冬季气温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加强线路动、静态检测,采取以动态检测为主,动、静态检测相结合方式,及时掌握冻害变化。因路基冻胀或回落引起轨道几何尺寸变化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限速或封锁线路措施,整修

52、线路,逐级提速。第七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第3.7.1条 材料、工具装载应制定专门的装载方案,确保装载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限。零散材料和工具应装箱运输。装载危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第3.7.2条 区间装卸材料时,装卸车负责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配备足够的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2夜间作业时,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3预先与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进行联系,确认到达车数、车型及到开时刻。4列车出发前,向装卸人员、司机讲清作业计划、卸车起讫里程、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5多个车辆卸车时,每辆车上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余料偏载时的

53、整理工作。严禁在区间进行摘挂作业。6卸车时,监督作业人员不得损坏线桥、信号、供电、5T、超偏载、客车运行安全监测设备、限界检查仪等行车设备。7对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枕、整包整捆材料等)严禁边走边卸(长钢轨运输列车卸轨除外)。停车卸料时,车轮附近的材料应指定专人及时清理。每次卸车后开车前应认真检查,确认车门关好、材料堆放稳固、不侵入限界,方准通知司机(车长)开车。8采用长钢轨运输车在无砟轨道区段卸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坏无砟轨道结构和应答器、电磁感应器、过道电缆、补偿电容等行车设备。第3.7.3条 严禁在下列地点卸车:1有可能损坏线桥、信号、供电、超偏载和限界检查仪、车辆运行安全

54、监测设备处所。2站台处靠站台一侧。3区间线路的道床有积雪覆盖超过轨面处所。4V形天窗地段,卸料有可能侵入邻线限界的地段。5.邻线来车时,靠邻线的一侧。特殊情况由施工单位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应经铁路局审批。第3.7.4条 成段更换钢轨时,新、旧长钢轨在线路上存放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存放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25m及以下钢轨的更换与回收应于当日完成。第3.7.5条 桥上整孔梁换铺轨枕或换铺轨排等作业需在桥梁钢支架人行道上堆放重物时,必须对桥梁状态进行全面调查,对桥梁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检算,当检算结果不满足有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并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准作业。在任何情况下,人行

55、道上的竖向静活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值。混凝土桥梁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轨枕或桥枕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3 m长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混凝土枕或混凝土桥枕不得超过1根、木枕或木桥枕不得超过2根;(2)轨枕或桥枕必须紧靠挡砟墙顺桥向放置,且支撑轨枕或桥枕的钢支架不少于2个。任何情况下,禁止在钢支架人行道上放置钢轨。桥上维修作业或大修施工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有效控制钢支架人行道堆载重量。第3.7.6条 需多日连续在隧道内作业时,大型机具材料可不撤出隧道,但必须撤出限界,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加固措施。防护加固方案由路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第四章 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4.1.1条

56、工务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以下简称工务机械车)必须配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GSM-R手持终端及防护备品,并应配备起复设备、铁鞋(止轮器)、灭火器等。第4.1.2条 每日出车前应对工务机械车和车载电务设备(GYK、CIR)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试验,确认状态完好,预先输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正确选定CIR设备的运行线路、通信模式,注册车次功能号。每日收车后,应对工务机械车进行检查保养,并按相关规定转储运行数据、及时分析。GYK、CIR状态不良时严禁上线运行。第4.1.3条 工务机械车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并实行司机双岗值乘;多机驱动时,应确保各机械

57、车操纵同步;遇有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时,应降低速度运行。第4.1.4条 工务机械车调车、运行时,值乘司机应严格执行“十六字令”,做到“彻底瞭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第4.1.5条 工务机械车应凭调度命令进出封锁区间。调度命令下达后,司机应对其进行核对。进出封锁区间前,司机应与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驻调度所(驻站)联络员联系,确认行车凭证、进路无误后方准开车。第4.1.6条 严禁关闭或变相关闭GYK运行。当GYK发生故障时,工务机械车司机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并按不超过20 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第4.1.7条 工务机械车行驶在长大下坡道时,应适

58、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及放飏,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挡溜放。第4.1.8条 工务机械车在站内停车待避时,应采取保压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应做好防溜,值乘司机不得同时离车。第4.1.9条 工务机械车在车站或施工车辆停留线停留时,应采取防溜措施,进行驻车制动,设置止轮器并加锁,并关闭电源、车窗,锁好车门后,车上人员方准离开。第4.1.10条 应建立工务机械车车上配备的工具器材和装载物料的登记、管理制度。需在车上使用的工具、器材应加贴反光标记。第4.1.11条 发现工务机械车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故障时,应停止运行或作业。作业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采取应急措施

59、。第4.1.12条 工务机械车车顶两端应安装黄色警示灯,运行和作业时应开启警示灯。第4.1.13条 工务机械车检修需到车顶上部检查、保养时,应将车辆调至无电区或通知供电部门停电配合。第4.1.14条 工务机械车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较小的地段,不得顺坡连挂,连挂作业应统一指挥。第二节 轨 道 车第4.2.1条 轨道车作业前应明确分解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及地点。第4.2.2条 运送散件物料的平车应有侧板和端板,插销、锁件应齐全有效,散件物料应用牢固的包装箱(袋)。第4.2.3条 轨道车运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

60、 m以上的距离;2装卸钢轨、轨枕时,应避开接触网支柱、接线及线路标志、电务、供电设备等。3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必须安装使用起重机构高度和水平限位装置,并保持状态完好。车辆作业移动时,随车吊臂必须恢复到原位。第4.2.4条 起重轨道车装卸作业应指派专人指挥和防护。第三节 大型养路机械第4.3.1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掌握施工作业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对机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第4.3.2条 大型养路机械编组挂运或作业时,应指派一名负责人统一领导,全面指挥,并遵守下列规定:1各机械车连挂运行前,应连接好风管,试风试闸,锁定工作装置,确认正常后方

61、准运行,其牵引辆数不应超出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的能力,并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2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时,各车之间应保持10 m以上的安全间距,各工作装置放下或收起应准确到位,安排专人确认;打磨车宜在线路比较平直的地段进行收放工作装置,打磨车、清筛机、配砟整形车及物料运输车在收放工作装置时,在多线地段应与现场防护员联系,当确认邻线无列车通过时方准收起和放下工作装置。双线区段邻线未封锁,且线间距不足4.2 m时,配砟整形车靠邻线一侧的侧犁禁止作业;线间距不足4.9 m时,边坡清筛机靠邻线一侧的工作装置不得作业。第4.3.3条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中应遵守下列规定:1大型养路机械多车进出封锁地段应连挂运行,并在指定地点分解和连挂。2各机械车在封锁区段分解后,如需独自运行时,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 m,速度不得超过40 km/h,各车之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并应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3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前应通知电务、供电、车辆等单位配合拆移相关设备,作业中应安排专人防护,防止工作装置刮碰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设施。4桥上道砟厚度不足150 mm时,严禁捣固车捣固作业。5桥梁上进行稳定作业时,稳定装置应在桥台外或桥墩处起振、停振,应根据道床情况采用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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