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2017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应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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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编号: DBJ/T*-*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备案号: J*-*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应用管理规程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征求意见稿*发布 *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发布. z.-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应用管理规程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编号:DBJ/T*-*-*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备案号:J*-*主

2、编单位:市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站 省第筑工程公司批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施行日期:*年*月*日*年 福 州. z.-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批准发布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应用管理规程的通知闽建科*号各设区市建立局 (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立局: 由市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站、省第筑工程公司主编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应用管理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自*年*月*日起实施。该标准由省厅负责管理,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年*月*日. z.-关于同意省地方标准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应用管理规程备案的函建标

3、标备*号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你厅关于报送省工程建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闽建科函*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国工程建立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登载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立标准化刊物上。住房和城乡建立部标准定额司 *年*月*日前 言本规程根据省住房与城乡建立厅关于印发省住房和城乡建立系统2016年第二批科学技术工程方案的通知(闽建科20162号文)的要求,由市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站、省第筑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而成。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和规定为依据,根据省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点,结合近期调研全省135家建机一体化

4、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方面的实践经历,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制定了本规程。建立了成套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用的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建立标准化体系,为各级建立工程平安监管等部门和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平安管理提供了依据。本规程重点突出了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为一体,规专业化管理水平,强化平安监视管理,共分为10章和附录,依次为:1.总则;2.术语和符号;3.根本规定;4.建机一体化企业;5.建筑起重机械租赁;6.建筑起重机械安拆;7.建筑起重机械使用;8.建筑起重机械保养和维修;9.事故处置;10.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及信息管理等。本规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5、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历,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应给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科技处地址:市北大路242号,邮政编码:350001,或市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站地址:市丰泽区刺桐北路西侧, :362000,以供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单位:市建立工程平安监视站省第筑工程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省工程建立质量平安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市建立工程材料设备协会建筑机械分会才溪建立集团省南安市第设路港(集团)中建富林集团市众成机械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卢 永辉 程惠阳 林伟毅 林志忠 林志峰 铸铭 王瀚彬 日聪建梁 志彬 林霍明 黄治郁 吕 萍 林荣坦 吕有

6、生 清峰 志盛胡振锋 地靖 林 敏 春报 黄小滨 黄金星 庆春 永平 柯庆彬本规程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根本规定44 建机一体化企业64.1 一般规定64.2 建机一体化企业资质条件64.3 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体化资质条件74.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库与建筑起重机械列表75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95.1 一般规定95.2 起重机械租赁96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106.1 一般规定106.2 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106.3 起重机械检测116.4 起重机械验收127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137.1 一般规定137.2 检查和动态管理147.3 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148 建筑

7、起重机械保养和维修158.1 一般规定158.2 起重机械保养158.3 起重机械维修158.4 起重机械报废169 事故处置179.1 一般规定179.2 应急救援179.3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1710 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及信息管理1810.1 一般规定1810.2 平安管理档案1810.3 信息化管理平台19附录A 建筑起重机械总台帐及单机记录21附录B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附表25 本标准用词说明44引用标准目录45条文说明46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and Symbols23 Connection Materials44 Constr

8、uction machine integrated enterprise64.1 General requirements64.2 Qualification conditions of Construction machine integrated enterprise64.3 Qualification conditions of Construction general contracting enterprise Ownedconstruction crane74.4 Equipment library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 and li

9、st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75 Leasing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95.1 General requirements95.2 hoisting machinery leasing96 Installation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106.1 General requirements106.2 Installation and removal of hoisting machinery106.3 detectionof hoisting machine

10、ry116.4 Acceptance test of hoisting machinery127 Employ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137.1 General requirements137.2 Inspection and dynamic management147.3 Civilized and green construction148 Serviced and repaired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158.1 General requirements158.2 Serviced of hoi

11、sting machinery158.3 Repaired of hoisting machinery158.4 discard of hoisting machinery169 Accident disposal179.1 General requirements179.2 Emergency rescue179.3 Accident report and investigation treatment1710 Archives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1810.1 General requir

12、ements1810.2 Archives ofsecurity management1810.3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19Appendi* A General ledger and single record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21Appendi* B Schedule of safety technical file of construction hoisting machinery25 E*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44List of q

13、uoted standards45Addition: E*planation of provisions46. z.-1 总则1.0.1 为了加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规化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省行政区域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1.0.3 本规程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1.0.4 建机一体化企业和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

14、和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建机一体化企业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效劳,并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2.0.2 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立网中省住房和城乡建立综合监管效劳平台子信息系统,为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综合效劳的信息平台。2.0.3 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子信息系统,为具备建机一体化企业条件、经规定程序申请和批准的建机一体化企业统立的企业信息系统。包括省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省省外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名录。2.0.4 建筑起

15、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住房和城乡建立网中省住房和城乡建立综合监管效劳平台子信息系统,为建机一体化企业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或变更登记统立的信息平台。2.0.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库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子信息系统,为建机一体化企业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经规定的程序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后,统立的全省设备信息库。2.0.6 建筑起重机械列表建机一体化企业或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库中的自有设备导入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经规定程序申请确认通过后形成的企业设备列表。2.0.7 建机一体化效劳建机一体化企业为使用单位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工

16、程工地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的综合效劳。2.0.8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出租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合同约定交予承租方使用,承租方为其所取得的使用权向建机一体化企业支付一定费用的经济行为。2.0.9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将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就位连接成有机整体的工作,包括初始安装、附着、顶升、加节等环节。2.0.10 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按照一定程序和方法,将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拆卸的工作。2.0.11 建筑起重机械保养为保持、恢复以及提升其出租建筑起重机械规定状态性能,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或相应技术条件的规定

17、进展的技术保障措施。2.0.12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在其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状态劣化或发生故障后,为恢复其功能或消除隐患而进展的技术活动。3 根本规定3.0.1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统一设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对建机一体化企业及其设备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3.0.2 凡具备建机一体化企业根本条件的省行政区域注册的企业和省外企业在省成立的分支机构,以及使用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均可通过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并按照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申请程序申请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3.0.3 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可在全省围承接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效劳业务,各地不得增设条件限制建机一体化

18、企业的经营活动。3.0.4 省行政区域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同一工程工程标段中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宜委托同一家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效劳。3.0.5 建机一体化企业负责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保养和维修等效劳时,应服从使用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管理,并为其提供的效劳承当相应的平安责任。3.0.6 严禁建机一体化企业超资质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非法转包一体化效劳中的安装拆卸工程。严禁未进入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的企业采取挂靠、借用、套用他人的资质(资格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等业务。3.0.7 使用单位应对

19、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平安负直接责任,应审核建机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建机一体化企业配备的从业人员资格,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监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3.0.8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和拆卸全过程的平安负总责,应审核建机一体化企业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监视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卸情况。3.0.9 工程监理单位应落实平安监理责任,监视建机一体化企业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及使用单位

20、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立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平安监视机构报告。3.0.10 依托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结合日常监管和巡查、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平安监视机构应加强建机一体化企业动态监管,并应催促、指导建机一体化企业进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3.0.11 各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依托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诚信管理档案,将管理不到位、信用综合评价不良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实行黑管理制度,对不再具备规定的根本条件的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21、从名录中清出。4 建机一体化企业4.1 一般规定4.1.1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设立完善的机械设备管理、平安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应具备专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保养、维修、应急救援等效劳队伍,确保质量、平安与环保等保证体系运行良好。4.1.2 建机一体化企业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械员、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且应持证上岗。4.1.3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制度,平安管理制度应规定工作容、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及标准等,平安管理制度应当包括:1 建筑起重机械采购租赁、安装、使用、检查、检

22、测、验收、维修、保养、拆卸、转让、报废、应急救援等过程的平安管理制度;2 建筑起重机械从业人员的配备及其平安责任、平安教育培训、平安技术交底、平安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4.1.4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制度,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平安管理,并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记录。4.1.5 鼓励建机一体化企业创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基地,承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委托,可承当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4.1.6 建机一体化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建机一体化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

23、。4.1.7 鼓励建机一体化企业为建筑起重机械办理财产意外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4.2 建机一体化企业资质条件4.2.1 企业必须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相应的平安生产许可证。4.2.2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技术、平安、维保、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4.2.3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4.2.4 企业可提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80台,并应符合以下规定的要求配备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1 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2 持有住房和城乡建立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且持有

24、平安生产考核证的专职平安员不少于4人、机械员不少于5人,允许兼职。3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人、维修工不少于2人、电工不少于2人、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人。4.2.5 建筑起重机械超过80台的,每增加20台应符合以下规定的要求增加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1 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平安员或机械员不少于1人。2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其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人、维修工或电工不少于1人。企业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4.2.7 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维修与检测设备,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400

25、0,其中维修车间不少于300、仓库不少于60、办公室不少于150。4.2.8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省省外企业在省行政区域成立的分支机构申请进入省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应符合以上条件。4.3 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一体化资质条件4.3.1 企业应当设立自有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4.3.2 企业有职称的从事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电气、机械等相关专业齐全;专职平安员不少于4人,机械员不少于5人;专业技术工人中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7

26、人,建筑电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不少于15人,司机不少于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总台数的50,信号司索工人数不少于自有塔吊总台数的50%。4.3.3 企业应组建专业安装拆卸队伍,对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根据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一体化的要求进展管理,并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平安运行可追溯。4.4.4 企业维修保养基地面积不少于2000。4.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库与建筑起重机械列表4.4.1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统一设立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对建机一体化企业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或变更登记,实施信息化动

27、态管理。建机一体化企业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经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办理产权备案登记,统一录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库;并应从库中选择自有设备导入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并经批准后形成建筑起重机械列表。拟用于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建机一体化企业和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从建筑起重机械列表中选择。建机一体化企业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展转让,应通过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5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5.1 一般规定5.1.1 建机一体化企业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本企业列入建筑起重机械列表的自有设备;严禁建机一体化企业

28、将列表外的建筑起重机械,套用列表的备案证出租。5.1.2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确保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平安技术档案完整,平安保险及限位等平安保护装置和设施配备齐全有效。5.1.3 建筑起重机械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制止使用的;2超过平安技术标准或超过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平安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平安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平安保护装置的;6省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DBJ13规定的报废标准的。5.2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5.2.1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提供出租、安装、维修、保养和拆卸等

29、效劳。5.2.2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委托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效劳的,应与建机一体化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平安责任。5.2.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建机一体化企业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平安协议书。5.2.4 使用单位应对承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展现场核验,填写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核验表,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展进场查验,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实物与平安技术档案相吻合,严禁不符合平安要求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6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6.1 一般规定6.1.1 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

30、应经规定程序通过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6.1.2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平安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应配备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应配备安装拆卸工不少于3名,并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各不少于1名,并应持证上岗。6.1.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分级对安装拆卸现场从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由交底人、承受交底人、平安员三方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6.1.4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符合建立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13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

31、用和拆卸过程进展平安风险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展辨识与评价。6.1.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对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进展监控,并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平安防护。6.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6.2.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对拟安装拆卸的设备及其作业环境进展平安检查,符合要求前方可安装拆卸。6.2.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通过书面形式、 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6.2.3 建筑起

32、重机械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进展起重机械根底验收,填写验收记录表,并应办理交接手续。6.2.4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安装拆卸过程实施现场监视,并应做好书面记录。6.2.5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或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建机一体化企业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严禁不同型号规格的标准节混装使用,严禁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框架。6.2.6 建筑起重机械附墙杆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附墙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应由建筑起重机械原制造厂

33、家确认;或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展论证,严格按设计图纸制作、验收合格,方可安装。6.2.7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时,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指派安装或拆卸告知登记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组织安装或拆卸。6.2.8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时,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指派不少于1名机械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现场管理,应指派不少于1名平安员现场监视实施情况、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或拆卸。6.2.9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时,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进展审查,应指派机械员和平安员负责监视建筑起重机械

34、安装拆卸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应做好书面记录。6.2.10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时,监理单位应对建机一体化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进展审查,并指派监理员对安装拆卸过程实施旁站,并应做好书面记录。6.3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6.3.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平安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进展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安装负责人、安装技术负责人、机械员、安装班组长应参加自检并签字确认。自检合格后,建机一体化企业安装负责人应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进展平安使用说明。6.3.2 收到自检合格证明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进展首次安装质量检测。6.3.3 建筑起重机械

35、在使用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再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展检测:1 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2 停顿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3 经改造或大修的;4 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平安使用的;5 高度每增加60米的;6 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6.3.4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前,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展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展检测。6.3.5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平安检测规程DBJ13执行,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6.3.6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

36、位应指定机械员或平安员进展现场监视检查,监理单位必须派监理员进展旁站监理,并应做好旁站记录。6.4 建筑起重机械验收6.4.1 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和每次附着锚固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6.4.2 以下人员应参加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并签字确认:1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安装技术负责人、平安员;2使用单位工程负责人、机械员、平安员;3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负责人、机械员、平安员;4监理单位工程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6.4.3 停顿使用半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复工前经检测合格后,应符合本规第、条规定

37、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7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7.1 一般规定7.1.1 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应按规定提交相关登记资料。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交使用登记的相关资料。7.1.2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实行机长负责制,并应做到三定,即为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7.1.3 使用单位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机械员和平安员。建筑起重机械110台的,应配备不少于1名机械员;10台以上的,应配备不少于2名机械员。7.1.4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数量应满足以下标准: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司

38、机不少于2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1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配备不少于2名司机;建筑起重机械110台的,配备维修工不少于1名;10台以上的,配备维修工不少于2名。7.1.5 建机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配备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维修工、建筑电工等,应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书,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7.1.6 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平安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被查处存在违章行为的应记录在档。7.1.7 使用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展入场平安教育、岗位平安技术交底,教育和交底记录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39、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协助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7.1.8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平安和性能检查。7.1.9 根据建立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技术规程DBJ13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结合工程特点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围,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进展平安风险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展辨识与评价,列出相关施工重大危险源。7.1.10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重大危险源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对建筑起重机械重大危险源进展监控。建筑起重机械活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围的设备、设施宜选用工具式、定型化、标准化的防护设施做好平安防护。7.1.11 建筑

40、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做好设备运转、润滑、交接班等记录。严禁作业人员擅自调整平安限制、限位开关。7.1.12 建筑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平安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平安技术规JGJ46规定,达不到要求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7.1.13 施工现场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使用单位应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不同使用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立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平安措施。7.1.14 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多发的地区和季

41、节安装、使用、拆卸建筑起重机械时,应充分考虑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措施。7.2 建筑起重机械检查和动态管理7.2.1 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建机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和平安协议书对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2.2 定期检查应包括旬检、月检、季度检。定期检查应按照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执行,如实填写相关记录;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平安隐患或问题的,相关责任方应及时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落实整改,并应做好整改记录。7.2.3 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应由操作人员负责;旬检、月检、季度检和专项检查时,应由使用单位工程负

42、责人组织建机一体化企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进展检查。7.2.4 鼓励建机一体化企业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平安监控系统,提升平安管理水平。7.3 建筑起重机械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7.3.1 建筑起重机械的选择与布局,应科学合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建筑起重机械及其用电器具等应选用节能型产品,宜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对高耗能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进展改造或淘汰。7.3.2 建机一体化企业宜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建筑起重机械,强噪声设备应采用隔声、吸声材料搭设防护棚或屏障。7.3.3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油料应设置专门的库房,地面应进展防渗漏处理。废弃油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制止乱排放。8 建筑起重机械保养和

43、维修8.1 一般规定8.1.1 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应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程规定,做好保养和维修工作。8.1.2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修理制度,配置抢修车辆,及时受理、准确判断并有效消除设备故障。8.1.3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应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和转场维修保养等工作。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情况,催促建机一体化企业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8.2 建筑起重机械保养8.2.1 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应符合以下要求:1 日常保养:操作工每日工作前、中、后

44、应进展保养工作,主要容应包括检查零件、部件的完整,清洁、润滑、紧固易松动的零件;2定期保养:根据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期限,应定期由建机一体化企业组织相应的维护保养工作,主要容应包括清洁、润滑、调整、紧固和防腐;3转场维修保养:每次设备转场时,建机一体化企业应组织维修保养一次,主要容应包括进展局部总成解体清洗、检查传动机构、制动机构,更换或修复不符合要求的零件。8.2.2 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人员应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职责,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应做好相关记录。8.3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8.3.1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对机械设备进展小修、项修和大修,以降低故障率,保

45、证机械完好率,并应根据检修的情况填写记录。8.3.2 建筑起重机械的小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机械设备使用和运行中突然发生的或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发现的有故障部位和零配件,应进展更换或修理,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2 小修应做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8.3.3 建筑起重机械的项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机械设备修理中,对机械零件磨损接近极限而不能正常工作的个别总成,应及时进展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零部件;2 项修应做好平安保护装置定期检验、检修记录。8.3.4 建筑起重机械的大修应符合以下要求:1 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到达大修标准,必须进展整机或部件的大修;2 大修必须送到有专业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修理,

46、应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和出厂检验工作,并应收集技术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3 大修应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8.4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8.4.1 建筑起重机械到达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DBJ13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报废,并应通过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经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8.4.2 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后,建筑起重机械及其部(构)件严禁重新使用或拼装使用,其构造件应按废钢铁处置。9 事故处置9.1 一般规定9.1.1 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平安法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9.1.2 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47、坚持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进展调查处理。9.2 应急救援9.2.1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制定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定期组织演练。9.2.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使用单位、建机一体化企业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应定期组织演练。9.2.3 发生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后,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3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9.3.1 一旦发生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平安事故,建机一体化企业和使用单位应立即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个小时向工程所

48、在地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平安监视管理责任的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9.3.2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消灭有关证据或者成心破坏事故现场。10 平安管理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平台10.1 一般规定10.1.1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对本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展分类编号,统帐,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和各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档案。10.1.2 在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期间,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及时编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档案,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同步在工程平安管理档案中归档。10.1.3 使用单位应对所租

49、赁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展分类编号,统帐,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和各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档案。10.1.4 建筑起重机械租期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档案,并将档案及时移交给建机一体化企业,由建机一体化企业及时归档。10.2 平安管理档案10.2.1 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档案应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记录;2 企业及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平安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平安生产许可证;5企业及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总台帐表;6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10.2.2 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管理档案

50、应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平安使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记录;2企业及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平安管理机构及其人员;3企业及各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总台帐表;4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10.2.3 建筑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档案应实行一机一档管理,并应包括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2原始资料;3历次安装拆卸工程档案;4 历次运行资料;5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平安教育与技术交底资料;6历次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0.2.4 建筑起重机械原始技术资料应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10.2.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1 安装拆卸告知单

51、;2 一体化专业分包合同和平安协议书;3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4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核验表;5 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书和平安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6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根底验收记录、安装前检查记录、安装自检记录、历次检测报告、历次验收记录、历次附着验收记录等,验收记录表详见附录B表;7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0.2.6 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应包括:使用登记资料;定期维护和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平安事故记录;日常使用状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10.2.7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平安教育与技术交底资料应包括:1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

52、操作证书复印件及审核表;2特种作业人员入场三级平安教育登记表;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拆卸等平安技术交底记录等。建机一体化企业、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书原件及复印件,并签章确认。10.3 信息化管理平台10.3.1 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管理,建机一体化企业和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应通过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对本企业信息和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如实进展登记。10.3.2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省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于省住房和城乡建立综合监管效劳平台中省工程工程建立监管系统,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10.3.3 鼓励建机一体化企业成立平安监控指挥中心,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权属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宜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系统、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系统和省建立人才与科技开展中心书查询等信息系统,对相关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信息进展查询。窗体顶端窗体底端. z.-附录A 建筑起重机械总台帐及单机记录附表:企业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总台帐表填表单位:填表时间:年月日序号统一编号备案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出厂时间出厂编号在用工程名称安装时间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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