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政务公开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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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科技局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政务公开制度 汇 编政务公开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局政务公开,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三)

2、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四)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五)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都必须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1)部门职责;(2)、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3)、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4)、收费依据、标准;(5)、服务承诺、办事纪律;(6)、其他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第八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一)通过网站、公开栏、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公开;(三)通过新闻发布会、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公开;(四)利用适合行业和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与时间 第九条 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政务公开方案,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 第十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要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合理建议应积极采纳,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可信。 第十三条 建立

4、单位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办事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四条 推行预公开评议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事前审议、事中监督、事后评议,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可靠性。 第十五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 ,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反馈投诉处理意见,保障政务公开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于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称职、弄虚作假和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的部

5、门科室和干部,要严肃处理。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抓,局纪检监组督促检查,办公室组织协调的领导格局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组织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抓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科技科政务公开工作,在区局和所在镇(街)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考核。基层科技科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应按区局和当地政府的要求确定。政务公开首问责任制为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制定本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是指来访者来我局办事时遇

6、到并垂询的第一个人而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应负责任的制度。一、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1、接待投诉举报的来信来访,接听投诉举报 ;2、解答来访者或来 询问的有关问题。二、首问责任制的工作程序1、首问责任人应向来访者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2、认真听取来人来电的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做好登记和记录;3、对来人和来电所反映的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给来人讲明理由或解决期限;4、对来人或来 所反映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局其它科室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向来访者指明所处科室的位置及联系人;三、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要求1、 态度和蔼、热情周到、礼貌待客

7、。2、 认真听取反映和来电,必要时做好记录。3、 不得以任何借口推托、刁难来访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2、把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公众反映强烈和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都要作为主动公开的重要内容。 3、涉及部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事项,若他们提出申请,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也都应当依申请公开。 4、要高度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及时对申请进行登记,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政务公开的审议制度

8、 1、为加强对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制定本制度。 2、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是否真实、可信进行审议。 3、重点审议的是:接待费、专项经费发放使用,机关内部财务收支,人事调整安排,大宗物品采购,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为民办实事执行情况及干部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4、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政务公开内容。审议小组对审议的内容负责,未经审议小组审议或经审议未能通过者,其内容不得公开。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1、为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全面、有效,制定本制度。 2、局政务公开领导小

9、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内容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3、重点评议的内容是:政务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政务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政务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政务公开的各项措施及效果情况。 4、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党内外群众对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抓好落实整改。政务公开反馈制度 1、为了加强监督,充分发挥监督部门和基层的作用,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制定本制度。 2、在本单位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 (6225473)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

10、。 3、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后,都要认真征求群众意见,并对群众意见认真梳理,问题要及时做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予以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加以解决。 政务公开备案制度 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对政务公开的文件、资料、每期公开的内容统一归档,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保存备查。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除本部门建档存查外,要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同时上报市局政务公开办备案。 政务公开档案制度 要按规范化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档案。加强管理,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入档及时,做到专人管理、专册保管。政务公开程序制度 1、为进一步深化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干部职工服务意识,积极转变工

11、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给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各科室应最大限度地公开除依法保密和不适于公开事项外的应公开的事项。 3、各科室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公开如下内容: (1)公开职责和管理权限。特别是政务公开窗口和单位,要公开本科室或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工作范围、权限。 (2)公开办事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公开所办事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需要办理的手续及其他要求。 (3)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公开办事的步骤、环节、公开办事时限和结果。 (5)公开举报投诉部门和举报 。 4、各科室要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工作

12、责职、办事人员须知、办事程序、收费依据等,并负责制成册或张贴上墙。 5、各科室要将办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保密的文件)负责制成册,供外来办事人员查阅或查询。 6、各科室工作人员一律要挂标牌,便于外来办事人员了解情况。要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对外来办事人员热情接待,主动服务,做到语言文明、行为得体、服务规范,环境优美。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1、为了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切实搞好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2、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 3、要把政务公开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

13、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4、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对有举报投诉时,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行政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认真履行局党组职责,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14、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局党组会行使局党组职权,对全局重大工作作出决策;党组书记负责组织党组会活动,协调党组成员的工作,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13 局党组会议事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决定;坚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决策水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一切

15、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决策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 议事的范围 21 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根据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 22 讨论研究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工作部署。 23 讨论通过局党组负责同志代表局党组所作的重要报告和以局党组名义作出的全局工作重大部署。 24 审核决定局党组表

16、彰、奖励的事项,讨论需报请上级表彰、奖励的事项。 25 审定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26 研究党组成员认为提交党组会讨论的其他重要议题,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27 研究决定由局党组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 议题的确定 31 党组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和局各科室、部门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的问题,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经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和党组书记审定后安排。 32 对于重大决策,在讨论之前,局党组成员与有关职能科室应进行必要的调查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详实的讨论方案,然后再作为正式议题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33 提请局党组会讨论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

17、在会前1至2周内提出,并做好充分准备。凡涉及各有关方面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精神而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非特殊情况而临时动议的,均不列入党组会议题。 4 会议的召开 41 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会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前2至3天由办公室通知到与会人员。 42 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重要文件,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讨论干部任免,原则上全体成员都要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

18、可在会前提出。 43 党组会议事,如某议题涉及到与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该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通知其回避。 44 党组会召开时,可根据议题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5 议事和决定 51 党组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局负责同志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向党组会汇报;讨论时,与会者应充分发表意见,但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52 党组会决定问题时,应当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

19、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53 党组会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个表决。54 党组会讨论干部任免时,讨论前应充分听取局负责同志的意见;讨论中如原拟定人选被否定,不得临时动议提名。 55 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组成员在本系统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局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党组成员凡代表局党组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需经

20、局党组会讨论通过。 56 对因故未出席的党组成员,会后由办公室主任向他们报告本次党组会决定的事项。 57 党组会形成的决定,除经会议同意可传达或公开发表的以外,与会人员均应严守机密,不得泄漏;干部任免,除由党组会授权或分管干部的同志进行正式谈话外,其他人不得透露给有关干部本人。 58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党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59 党组会议定的事项,有必要时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党组会会议纪要由指定部门草拟,会议主持人签发,发党组成员及有关科室和单位并存档。 6 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61 党组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局负责同志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坚决

21、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决定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应及时提请党组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副书记研究处理,但必须提交下次党组会认可。 62 党组会审定的事项,党组成员及有关科室、局属单位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切实抓好落实,并及时将贯彻情况报告党组书记,重要事项应有书面专题报告;党组会议所定事项应件件落实,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或暂缓执行的,应向党组会作出说明;办公室负责党组会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督查。 63 对党组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党组会重大决策得不到落实的或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对违反议事规则和决

22、策程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7 文件审批制度 71 以局党组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72 以局党组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书记、副书记传阅同意后,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决策评估、纠错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23、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

24、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分管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

25、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科室或部门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局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局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第十三条 对于情

26、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分管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十七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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