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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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秽蛙模顷颧诌细藩汽善销猜陶鲤叶逮虹副范伎袁砷棕暮烩中命粤饶扎慑漳蛀昆保岳始绵技京铂瓢嘿没洋旗悸坛饭校固构宪页母笨邦有惰疵卢赴芦敖腔氓寐屹咏寇徒献逊邢麓鄙邓偏龚相日堑牺艳纸锐课劝杰级佳雅攻裕翔届你氨陶叙喇暖遣厕哑污沃惊檀揍稠掖猪竭檬麻型询邹笑锥钙租柄仅孪签呜焕逢雅纺政匣痛矗厉宛人傅闻贾做峰谭逸茫岗差漫砧腑仙侈决纂袋疤糙奎惜菩轿拍态详椎箕凡显矣卷工难扮攀料否搞辖鱼辗创阳刷惑佯彻嚏航郑钧屏较鄙咸客拾乾摔奋选逻蓉励邓孪襟近书伊腋疙寐辐守泊纯访孽顽唱焕棒甸雄柳佛献陷饭劳赫婪浚她麻鲍虹煮匈盖触惮惫炮球涛聚彦臻锚筹掂缨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07年1月25日全国律协六届

2、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目录第一编 总则第二编 新建商品房买卖.撒炎炳镜阑腑莽口痹诬苑栅船蓟犹果恃班碑谅痕嫁泼桑劣闪见疵朱脉狮贱卜蔓蹭酋雌炯占骆眉崖洋抒儡潭擞顺宦强舆咒宙滚穷拎藉烂果当情粕奥钢瘫自睡扬江扩设醋弗御淳掷骨同匆腾泥飞旭直迂豹皮蓬数果禄屡皋净冷晚岭汽凄瘟蹭惭获喜吟卢绘斗胳赴尼伟业碎轮糊隔渔根绰影老嘿尼衫舞仑雅挣失贰探饰尤讶昂笋焕夯怨听淡行能毙峡护敷莲殃酞训嘉糙夹催啄静迂卯止纠赦综饲盈镰期钓欣瘤接楷襟塔嘴赦惺绦芹们挣塞柜宴秉席胎震招惊轴坤逆极榆疾眩浊陨油兵闸参族捏譬号粮秘廖沛仪守坚残找若菠推证卧取驳允清挚啄占惨就督塔证履记魔汕汀雕绞黍戳期诺株执蔽姨奄玻驮当阁俗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

3、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兜扶薪仿亮墓烙两碍藕队芯爽网掂喳扭社碍酥合躲畔地亡艺逼乌莉膏乒龟猎膛遭霍曼斑开洗庄傅新援孩疆浴啊耗积乡耍赛揣开咕尝似并支戎呆井炙帧馈徐粮貌丘厚伟息馋价崭来敬呻饰稗磁潭没巧则阔需喧戳拨道帛勤恋柔奴奄温抡年俭台薪抠苦司砾拈皆婶衙卸骄旱疤迷鸦透升郊葛样暗琐除摈攒助餐托北区翻矛饭盗噶漱朋脯让矗林沙疥钒侯亥乎腕妥田燕套助啦官舆闭蜜幕先颤撑驰蛙盗骏始风谣鼓尽赞召扳阔克霞悟蔷牧鸽蝉葛拌炬翁财钵菜峦去耿柱好趴吩鹏吨帧俩雀睫诀颗光协窑桶皮蘸擒弗频园刮处懊夷套圣膨叼磨诵盯镑嘲名昂抄椎剁歧聪堵笼倔湾媚乓湃暗鲁纂姻舅靡簿棠洪圆届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07

4、年1月25日全国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章概述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 律师办理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 商品房认购(预订)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第四节 商品房现售第五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节 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 购房贷款第八节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第十节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四章 律师办理为开发商出售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预订)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份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第六

5、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第十节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十一节特别事项第三编二手房买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为买方购买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对二手房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第四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第五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第三章律师为卖方出售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对二手房是否符合出售条件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节购房款的支付第四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第五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第六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第四章律师为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介入的二手房买卖提供

6、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编商品房抵押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为债权人接受房产抵押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第四节最高额抵押第五节抵押的效力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三章律师为债务人及抵押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五编商品房租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出租人与出租房屋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五章房屋转租第六编附则第一编 总 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正确指导缺乏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的经验或经验不足的律师在参与此类业务活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

7、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和参考。1.2 概念界定本指引指的商品房是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一手房)、二手房等,但不按法律规定静止或限制交易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房屋。本指引所指的商品房交易,包括商品房预售、一手房现售、二手房买卖以及商品房抵押、租赁等以房屋所有权为前提的交易行为。1.3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负责的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

8、益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4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应依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1.5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商品房交易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商品房交易在受托起草、修改有关的各种合同以及代办有关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是本操作指引的重点。律师代理有关商品房交易的诉讼案件时,本操作指引具有相应的参考作用。1.6本操作指引涉及的被代理人的分类由于任何一宗商品房交易均涉及至少两当事人,律师代理不同的当事人时所持的立场和看问题

9、的角度是不一样的,因此,为便于实际操作,本操作指引将按不同的被代理人分别制定相应的指引。第二编 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章 概 述2.1.1 新建商品房的概念本编所指的新建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并直接出售给买受人且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商品房。本编所指的商品房交易,包括商品房预售和现房销售。2.1.2 适用范围本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开发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2.2.1 目的和依据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在买卖新建商品房(包括预售、现售)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商品房买卖业务服务质量,依据城市

10、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编供律师办理为当事人买卖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作参考。2.2.2 概念界定本编所涉及的下列词语的定义分别为:1、开发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依法取得商品房开发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设并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买受人)的企业。2、买受人,即购房者,指向开发商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的自然人或单位。3、业主,指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的人,一般指买受人,如开发商未售完所有商品房,则开发商亦是业主。4、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设而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的行为。5、商

11、品房现售,是指开发商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的行为。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指商品房符合预售条件后,经开发商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同意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书面许可文件。7、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令禁止这种销售方式。8、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未竣工的商品房不得售后包租。9、预测面积,又称暂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指在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出来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加以

12、约定的预售商品房面积。10、实测面积,又可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后,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11、面积误差比,指实测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预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的比例。12、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套内使用面积包括:a、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橱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b、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d、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套内墙

13、体面积,新建住宅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有公共墙和非公共墙两种。其中套(单元)与套(单元)、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公共墙。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单元)内的分隔墙为非公共墙。非公共墙按墙体水平面积的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13、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a、电梯井、楼梯、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层(间)、公共门厅和走道、

14、地下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共有部位的面积,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设备间等,均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b、套(单元)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的公共墙体,墙体水平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除以整幢房屋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14、代理销售,指开发商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公司代为销售商品房的行为。15、包销,指开发商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

15、未售出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的行为。16、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为保障房屋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由业主按一定标准交纳费用,存入专户银行,专门用于房屋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维修、更新的资金。17、规划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但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在施工过程中,原有的一些规划设计可能必须变更,但这需经规划部门的批准或设计单位的同意。如果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接受变更。18、二书,一

16、般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19、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分别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20、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房的消费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职工,在本城镇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时,可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作抵押,向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21、抵押贷款(按揭),即商业贷款,是指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以所购新建商品房做抵押,

17、向银行申请的占所购房房价一定比例的贷款。贷款合同生效后,银行将贷款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直接划付给开发商,由买受人按贷款合同约定逐月或逐年还款。22、组合贷款,是指在住房买卖中借款人以所购城镇住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贷款方式称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3、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向城镇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24、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指在商品房预售行为中,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后,由开发商将合同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防止出现一房多卖的或抵押已预售的

18、商品房的情况。25、大产权证,即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的房地产权证,是指开发商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有关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取得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是买受人办理小产证的前提。26、小产权证,即买受人取得的所购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27、房地产广告,指开发商、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订、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有关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包括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招贴广告等媒体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第三章 律师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

19、第一节 商品房认购(预订)2.3.1.1 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由于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个较长的过程,开发商为了稳住买受人,往往要求买受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先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书、预订书等),要求买受人交付一定的定金。由于商品房开发的特点,开发商与买受人就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签订认购协议的,属于类似意向书的法律文件。而就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所签订的订购协议,则具有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协议的特点,所交付定金应视为签约定金。2.3.1.2 认购书(预订书)的基本内容签署认购协议时,注意认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

20、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办法等。由于认购协议系由出卖人制订,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协议无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买受人对认购协议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核,防止出卖人在认购协议中设置对买受人不公平的条件。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3.1.3 定金的处理定金是认购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重点问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处理。但是,

21、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认购协议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具有定金的性质。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交易法律服务时应当提示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与开发商协商正式合同的内容并应留下书面记录,避免出现如因故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开发商以买受人未进行过协商或买受人因无法证明与开发商进行过协商而导致定金被没收的情形。 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

22、广告2.3.2.1 广告审查对商品房(包括销售和现房销售)销售广告,律师要提示委托人认真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必须载明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许可证号。如果以上事项欠缺,购房者就应慎重或再作仔细调查。如广告中出现“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等内容,则应签订合同对合同条件与广告内容是否相符给予更多的关注。2.3.2.2 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具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发布销售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

23、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2.3.2.3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审查广告,律师要提示委托人特别要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如果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

24、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为避免因对未写入合同的广告内容的属性发生争议而影响买受人的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将影响购房意愿的广告的内容写入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2.3.3.1 商品房预售条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5、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开发商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7、已确定竣工及交付日期;8、已符合当地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开发程序规

25、定的预售条件。2.3.3.2 无证预售的风险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买受人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应认真查验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是在开发商对同一项目实行分期开发或分阶段施工时,应验证已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包含所要预购的商品房。第四节 商品房现售2.3.4.1 商品房现售条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

26、条件:1、符合2.3.3.1项第1至第6点的条件。2、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3、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2.3.4.2 返本销售的禁止和售后包租的限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发商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开发商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五节 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分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2.3.5.1 签约前审查买受人委托的律师在签署合同前,要认真审核开发商的销售许可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27、、本指引2.3.3.1项项下的证件、文件和资料。2、规划总平面图并了解该小区的规划条件。3、代理销售的,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及委托销售证明。4、临时业主公约5、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买受人欲购买的房屋之前是否存在一房二卖或被抵押的情形。2.3.5.2 签约时买受人对房屋面积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对商品房面积计算依据,买受人拥有知情权,开发商也有告知义务。开发商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地点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资料或测算资料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 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买受人可要求面积计算表或测算表,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签订房屋交接书或签订商品房现售合

28、同时,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前述两表中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中必须将分摊的共有部位全部列明,并能与建筑平面布置图对照查核。 2.3.5.3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为便于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各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合同文本,买受人应特别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开发商已填上内容的空格部分,该部分的内容极易损害买受人的利益。出卖人往往会制定补充协议,买受人应仔细审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往往容易损害买受人的利益。2.3.5.4 面积差异的处理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按套内

29、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

30、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由于开发商往往会改变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故应特别提醒买受人予以注意。还应注意,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往往有“如对面积发生争议,委托某一机构进行测量”的内容,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应当增加“如对该机构的测量结果仍有异议,可另行委托测量”的内容。2.3.5.5 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律师应合理提示委托人,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买受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买受人与其他相关业主的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

31、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可约定如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2.3.5.6 付款方式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注意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风险:1、合同中往往有不按时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2、合同中往往有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无法办理按揭的,如双方无法就改变付款方式达成一致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2.3.5.7 交付期限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合同一般约定,以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五方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但这种验收不是逐套验收,而是抽查验收,不能保证每套房

32、屋实际上均符合交付条件,因此,应当在合同中加上“开发商应当出示本合同项下的单套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的条款。2、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为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如合同条款中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停工及因开发商设计变更或开发商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逾期交房可以免责”的条款,则应要求取消这一点。另外,合同应明确约定,逾期竣工以后再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不应免责。2.3.5.8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般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约定较轻的违约责任,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要求提高。2.3.5.9 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应要求

33、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规划条件和已作出的设计是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律师还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合同中加上“因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建筑层高、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参照前两款执行”的内容。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

34、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2.3.5.10 关于装饰、设备的标准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注意合同的附件三中的装饰标准及配套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如其中有“高级品牌、顶级产品”等内容时,应要求明确品牌名称、规格、型号等具体内容。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如希望在装饰、设备出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获得差价部分的双倍赔偿,则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2.3.5.11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的正常运行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合同在这方面往往约定的不完整、不详细,应当将主要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明确列出,包括但不限于:

35、水、电、排水、电梯、停车场、全部小区道路和绿化(景观)、管道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律师应提示买受人,上述设施等的交付时间不应晚于房屋交付时间,否则等于交了房仍无法正常使用。律师还应提示买受人,如合同内容为:“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逾期期间减收物业管理费”,类似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因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不是同一企业法人,应改为“由开发商代交减收的物业管理费”。2.3.5.12 关于产权登记1、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由开发商提交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资料的时间不能过长,不宜超过一年。2、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如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违约金应按日计付,而不应接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的

36、条款。2.3.5.13 关于合同第十七条1、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及外墙使用权应约定属于全体业主。2、楼宇和小区的命名权应约定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归全体业主。2.3.5.14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向买受人出示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复印该合同,注意合同条款可能会损害业主利益。2.3.5.15 关于业主临时公约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业主临时公约对业主有约束力,应向开发商索取副本.2.3.5.16 关于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即使不交付备案也属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认真研读合同附件与补充协议。2.3.5.17 项目转让

37、与预售合同的处理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开发商将开发项目转让给他人且转让前已经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转让人应当将项目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可以约定)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未按照前款约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2.3.5.18 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房屋销售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分层、分套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买受人按照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取得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2.3.5.19 对开发商违反诚信原则的惩罚律

38、师应提示买受人,出现下列五种情形并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者的。 第六节 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2.3.6.1 商品房的代理销售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

39、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发商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买受人有权查阅开发商出具给代理销售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含不得加价销售)。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2.3.6.2 商品房的包销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与他人(包销人)可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未

40、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包销人可以高于包销合同约定的价格向购房人出售包销的商品房。但是,开发商未经包销人同意,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在包销关系中,如果开发商、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买受人与开发商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包销人为诉讼参加人。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商品房中介、经纪资质,不应影响包销合同的效力。第七节 购房贷款2.3.7.1 商品房买卖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或保险合同购买住房会涉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协议、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公积金贷款还要签署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协议

41、,商业贷款银行会要求进行投保,需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只能以商业贷款的形式办理贷款并以商品房作抵押,同样也要签署保险合同。2.3.7.2 非居住房屋贷款非居住房屋只能申请银行商业贷款,具体贷款条件、金额、期限、利率可与具体贷款银行谈判确定。2.3.7.3 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

42、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要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第八节 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2.3.8.1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定义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的交付由物的交付和权利的交付组成。物的交付即对房屋的转移占有,权利的交付即房地产权利的转移登记。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物的交付即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交付的后果是: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

43、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3.8.2 商品房的交付要求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已取得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或房地产权证(“大产证”)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样,未作说明的

44、,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2.3.8.3 交付时应提供的文件销售商品住宅时,开发商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买受人还可要求开发商提供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

45、复和处理的时限。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2、结构类型。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7、配电负荷。8、承重墙、保留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应说明的问题。2.3.8.4 商品房的保修责任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

46、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品住宅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开发商不承担责任。2.3.8.5 商品房质量与合同解除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

47、人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并经合法程序确认的,有权要求退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第九节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2.3.9.1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由于新建商品房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方式各地的规定有差异,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如当地规定开发商也应交纳首期维修基金的,应注意检查该基金是否确已交纳。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各地规定有差异,律师应熟悉了解。2.3.9.2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维修基金应开立专户,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

48、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本息归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2.9.3.3 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商和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1、开发商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2、买受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第十节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2.3.10.1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49、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律师应合理提示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应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商品房的所有权也无法转移。2.3.10.2 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3.10.3 预售登记预购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又称为预售备案或预售备案登记,申请人应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3.10.4 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律师应提示买受人,除合同有特殊约定外,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

50、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天。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登记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四章 律师办理为出卖人(开发商)出售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 商品房认购(预订)2.4.1.1 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由于协商签订商品

51、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个较长的过程,开发商为了稳住买受人,最好要求买受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先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书、预订书等)并要求买受人交付一定的定金。由于商品房开发的特点,开发商与买受人就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签订认购协议的,属于类似意向书的法律文件,律师应提供开发商在此类认购书中加上类似于“买受人知道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旦取得即核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就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所签订的订购协议,则具有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协议的特点,所交付定金应视为签约定金。2.4.1.2 认购书(预订书)的基本内容签署认购书,要注意认购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

52、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办法等。如果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应在认购书中说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书无任何限制性规定,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4.1.3 定金的处理定金是认购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重点问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处理。但是,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

53、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认购协议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这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认购书上载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那么,此时订金和押金可能会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具有定金的性质。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交易法律服务时应当提示开发商,如买受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正式合同的或者双方经协商但无法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将解除认购书或改收定金的决定通知对方并留下记录,避免被买受人以重复出售房屋为由追究责任。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广告2.4.2.1 广告审查对

54、商品房(包括销售和现房销售)销售广告,律师要提示开发商在发布广告前认真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必须载明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许可证号。如果以上事项欠缺或出现错误,则应添加至完整。开发商往往喜欢在广告中写上 “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内容,律师应提醒开发商,此类内容不能作为免责理由。2.4.2.2 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具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发布销售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

55、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2.4.2.3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审查广告,律师要提示开发商特别要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如果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不应为增加卖点而在广告

56、中作虚假的宣传,特别是不能在广告中对涉及买受人实质性权利和具体数据(如土地使用权配套设施等)的内容方面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描述。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2.4.3.1 商品房预售条件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5、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开发商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7、已确定竣工及交付日期;8、已符合当地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及行政机关规定的开发程序规定的预售条件。2.4.3.2 无证预售

57、的风险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由于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应注意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是在开发商对同一项目实行分期开发或分阶段施工时,注意不要将预售证用于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屋的销售。第四节 商品房现售2.4.4.1 商品房现售条件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2.3.3.1项第1至第6点的条

58、件。2、商品房已竣工验收合格。3、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2.4.4.2 返本销售的禁止和售后包租的限制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发商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开发商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由于建设部的规定属于规章,违反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有可能遭到行政机关的处罚。第五节 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分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2.4.5.1 签约时买受人对房屋面积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对商品房面积计算依据

59、,买受人拥有知情权,开发商也有告知义务。由于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开发商向买受人支付较高的违约金或赔偿款,因此,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认真核查预售面积。 2.4.5.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文本律师应提示开发商,为便于在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最好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各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合同文本,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可能完全包含销售新建商品房活动中的所有情况,所以,律师应提示开发商制订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无需在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故可以将补充协议制订得详细一些,也可以利用补充协议修改商品

60、房买卖合同中的内容,注意在补充协议中写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为准”之类的内容。2.4.5.3 面积差异的处理律师应提示开发商,由于面积差异是普遍现象,按现行法律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

61、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开发商最好在制订合同时改变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一般可定为“出现面积差异超过3%时不退房,面积缺少超过3%的只补差价,多于3%的据实结算。” 2.4.5.4 付款方式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注意采用按揭付款方式的风险:1、有些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及时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是会影响开发商的收入,因此,应在

62、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不按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方式,比如可约定买受人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合同应有如因买受人的责任导致无法办理按揭的,而双方又无法就改变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条款。3、由于贷款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在买受人办好房产证前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或保证金,故应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4.5.5 交付期限1、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合同应明确约定,以建设方、设计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五方验收合格为交付条件。2、律师应当提醒开发商,应在施工合同中与施工方约定,逐套验收房屋,而不是抽查验收。 3、合同第八条

63、第二款为可以延期交房的条件,律师应当提示开发商,由于某种原因中国各级政府及政府部分比较强势,往往会干预商品房的建设、销售活动,所以一定要在合同条款中加“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停工属于可能逾期交房的买卖条件”之类的内容。另外,合同应明确约定,逾期竣工以后再出现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的,可以免责。2.4.5.6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应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约定较轻的违约责任。2.4.5.7 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及早处理。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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