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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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章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工作行为,更好地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组建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我省质检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组成的非法人组织。联盟各成员单位在经济财务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前提下,主要在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业务管理、检验资质、检验工作质量和相关方面的工作进行协调与合作。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原独立法人地位,不因加入联盟而发生改变或取消。第三条 联盟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具体工作由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

2、联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执行。联盟委托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特检院)对联盟各成员单位实行以下内容的统一内部管理与协调:检验业务、检验资质、检验工作质量。省特检院既是联盟的成员单位,又是联盟的执行机构,承担联盟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人、财、物的归属、性质、日常管理运作,以及上级管理、监督部门等,不因加入联盟而发生变化和转移。第五条 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之外,联盟各成员单位对外保留原来的名称和社会属性不变。各成员不得以原单位的名称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联盟各成员单位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均以省特检院名义对外。第六条 联盟是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

3、系的组成力量和工作支撑,应接受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和指导。联盟各成员单位对省和相应市质监局、监察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不因加入联盟而发生变化,接受省市质监局的工作任务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与考核。第七条 联盟应发挥各成员单位的整体优势,推动资源优化组合,避免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提高服务社会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健康发展。第二章 管理委员会、监事组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代表省局对联盟进行领导,并设监事组负责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对联盟的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对重大事项进行仲裁、协调,必要时进行决定。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分管局领导、特种设备处处长,联盟成员单位市州质监局分管局

4、领导组成。省质监局分管局领导为会长,省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为副会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第十条 监事组由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与联盟成员单位市州质监局特种设备科科长组成。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处长为监事组组长,其他人员为成员。第三章 理事会、秘书处与联盟成员第十一条 由联盟发起成员单位组成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前,理事长须经管理委员会提名。根据联盟的发展需要,上报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对理事会的形成进行调整。理事会成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特检院。经理事长提名并由理事会通过,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的一名负责人担任。经秘书长提名,副理事长单位委派一名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第十二条 我省质监系统

5、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并上报管理委员会,既可成为联盟成员。联盟成员在完成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后,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并上报管理委员会,可以退出联盟。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日常工作人员由省特检院委派,联盟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联络秘书。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设若干工作小组。第四章 职责与责任第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与退出;决定联盟大的事项;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五条 理事长负责联盟工作,召集联盟理事长会议、理事会议,代表联盟向理事会、成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副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第十六条 理事负责对联

6、盟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在相关会议上对关于联盟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秘书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性工作; 二、提出联盟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三、完成理事会、监事组交办的工作; 四、联络联盟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事项; 五、协调联盟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一般性纠纷;六、代表联盟处理对外事项;七、向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组报告工作;八、其它工作。第十八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全面工作,向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组、设在单位报告工作,对秘书处内部工作有最终决定权;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秘书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第十九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在

7、联盟内负有以下责任与义务:一、联盟各成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与要求;遵守省质监局关规定与要求;遵守联盟章程及联盟有关规定。二、从事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以外的活动时,联盟各成员单位独立承担相关责任。从事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有关的活动时,联盟各成员单位承担与工作任务相关的责任。三、在不涉及联盟的权益时,联盟各成员单位有权对各自的人财物及其它活动进行决定与处置,重大事项应告知秘书处。四、在检验业务、检验资质、检验工作质量、重大检验检测装备的使用等,以及与之相关方面,联盟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盟的统一管理和安排。五、联盟各成员单位有权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六、在联盟成员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进

8、行表决。第二十条 省特检院在联盟内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一、遵守第十九条之规定。二、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方面,代表联盟对联盟各成员单位的检验业务、检验资质、检验工作质量等,以及与之相关方面进行联盟内部的统一协调、管理与监督。三、省特检院有责任对联盟其他成员在检验工作质量与技术上进行帮助。第五章 会议制度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联盟成员大会主要决定联盟的重大事项,理事会改选,以及进行全年工作安排和工作总结。决定重大事项的联盟成员大会,须有2/3的联盟成员单位参加,召开的会议方为有效;须有1/2的参会联盟成员单位同意,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并上报管理委员会后,可以

9、临时召开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大会召开前,会议议题应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上报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条 一般性工作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由秘书处召集会议,进行日常工作安排、协商,以及交流、沟通联盟各成员单位的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长与副理事长参加。议题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出。第二十四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联盟成员大会召开前应开理事会对其议题进行研究。其他的理事会,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由理事长会议决定召开与否。理事会也可采取通信等方式进行。第六章 联盟资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以省特检院的名义取得,其他各成员单位不再以原单位的名义

10、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在联盟的统一管理下,根据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资源条件、业务范围、安全责任区域等情况,由联盟各成员单位共享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检验检测资质,均以省特检院的名义注册,并实行统一的资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以省特检院的名义对外出据。 第二十九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对外出据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以及检验专用印章在联盟内实行编号的方法管理。第七章 联盟业务管理第三十条 根据联盟各成员单位承担任务的实力、管理水平、资源条件、安全责任范围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联盟

11、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在联盟内部实行统一分配管理,并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在行政辖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只有在资源条件受限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时,经联盟执行机构同意并与相关成员单位协商同意后,方可跨行政辖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三十二条 联盟成员单位与被检对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工作,既可独立进行,也可共同进行。但须以省特检院的名义对外签署协议、合同等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文件。这些文件必须按联盟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合同评审,加盖省特检院的合同专用印章。第三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与被检对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协议、合同等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文件,必须以

12、原件的形式,报一份到联盟秘书处备案存档。第三十四条 对于需要行政授权的检验检测业务,联盟接收授权的主体应是省特检院。接收授权后,秘书处应按第三十条的规定组织落实。第三十五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开展的检验业务工作,由秘书处主持,在联盟内部用文字约定形式规定各方的责任、义务、权益。对于可以确定的业务工作,如制造监督检验,应每年进行一次约定。对于不需要联合进行的业务,也为每年进行一次约定。对于不确定的业务工作,每次都应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特种设备检验业务收入,由被检单位缴付给省特检院,按约定再由省特检院返还给相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每年安排检查、监督与了解,各成员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13、业务工作情况,以及相应检验检测业务收入情况。第八章 联盟检验工作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相关的质量管理手册,及其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制度、规定与要求。第三十九条 质量管理手册及其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制度、规定与要求,由联盟秘书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以省特检院的名义发布执行。这些文件的执行主体是联盟各成员单位,文件中的名义主体是省特检院。 第四十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还需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并报秘书处备案。如这些制度与规定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相关,应得到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十一条 秘书处应组织对联盟各成员单位的特

14、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结果应报告省局与当地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联盟其他成员单位。这种监督与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随机的。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每年应针对联盟全体成员单位,或个别成员单位提出相应的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和安排。联盟各成员单位也可针对自身实际提出相应的技术、质量工作计划和安排,并报秘书处备案或批准。第九章 纠纷及应急管理第四十三条 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如发生纠纷,纠纷单位之间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联盟执行机构进行仲裁。第四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与执行机构发生纠纷时,也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处理。如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纠纷的任何一

15、方均可提请联盟监事组进行仲裁。第四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发生的外部纠纷,应及时报告秘书处,如不涉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独立解决纠纷事宜,确有困难时可向联盟请求帮助。第四十六条 联盟成员单位发生的外部纠纷,如涉及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及时报告秘书处。应以发生纠纷的成员单位为主来解决纠纷事宜,联盟秘书处应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共同帮助解决问题。必要时可以联盟为主来解决纠纷问题。第四十七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如发生安全质量问题,当事的成员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秘书处。秘书处与当事的成员单位应尽快与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十章 联盟章程

16、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为联盟的纲领性文件,提出的只是原则性规定。除第三十九条外,秘书处还需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本章程中的其它原则规定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一般性修改,如文字、段落调整等,可由秘书处组织修改后报告与联盟相关的各有关方面。第五十条 本章程其它方面的修改,由秘书处组织进行,经联盟成员大会通过后,报管理委员会。第十一章 印章的使用第五十一条 省特检院行政印章只用于联盟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中需要使用行政印章的相关事项。第五十二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行政印章,由各成员单位独自确定使用范围和管理,各负其责。第五十三条 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财务印章,由各成员单位独自确定使用范围和管理,各负其责。第五十四条 联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用合同专用印章,由省特检院的合同专用印章代替。第五十五条 联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用检验专用印章,由省特检院的检验专用印章代替。第五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印章,由省特检院行政印章代替。第十二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从2010年6月*日起执行。2010年5月17日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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