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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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案例(1278 字)原告(被上诉人):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公司。被告(上诉人):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1997 年 5 月 8 日,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航公司”)受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委托,为其承运一批从上海至加拿大蒙特利尔的危险品货物。双方约定运费预付,承运人定航公司为托运人华源公司出具了提单。货物运出后,承运人于 1998 年 1 月 19 日通过律师向华源公司发函催讨运费,华源公司未予支付,定航公司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定航公司诉称:原先按约运输了货物,收货人也收到了货物,然而经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运费,

2、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人民币45650 元及利息。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但其在庭审后致函法院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与原告间的纠纷诉讼时效为1 年。本案运输合同期限从1997 年 5 月 8 日至 1998 年 5 月8 日,原告起诉时间为1998 年 6 月 26 日,时效已过。虽然原告委托律师于1998 年 1月 19 日向被告发函催讨运费,但被告并未作承诺,根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催讨行为不能构成时效中断。据此,被告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审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原告作为承运人为被告运输货物,被告应支付运费。2、原告在货物运出后两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3、海商法对承运人主张运费的诉讼时效问题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1 年的批复于 1997 年 8 月 7 日公布施行,对本案无溯及力。故本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 2 年普通诉讼时效。被告认为原告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被告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支付原告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货物运费人民币 45650 元及应付利息。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 1、被上诉人系外国公司,无权在中国境内揽货,其签发的提单应为无效

4、。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尚未审结的本案有约束力,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辩称: 1、上诉人已经接受提单,且货物运输已全部完成,再主张提单无效显属无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时效的批复适用于承运人“赔偿”请求,不适用于本案。二审法院认为:1、本案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已依约履行了运输货物的全部义务,上诉人应按合同支付运费。2、外国船公司虽不能在中国境内擅自揽货,但并非不能承运中国的货物。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擅自揽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19973

5、号批复于 1997 年 8 月 7 日公布施行,本案纠纷发生在该解释之前,当时海商法对承运人向托运人索讨运费的时效未作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篇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219 字)原告日本财产保险株式会社 ( 以下简称原告 ) 与被告大连保税区文化某船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被告某船务公司 ) 、被告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6、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梅、阚琳琳,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清、蒋跃川,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托代理人祝默泉、沈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2001 年 6 月,托运人中国大连某渔业进出口公司 ( 以下简称渔业公司 ) 委托被告某船务公司运输了原告承保的被保险人 ( 收货人 ) 日本玛鲁哈公司的冻蟹肉共三个集装箱,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其后,被告某船务公司又以托运人身份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订舱,后者也出具了以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其中一个集装箱 (no 。czxu9600079) 出现货损,经日本海事 鉴定协会检验,确定损失金额为 231

7、21582 日元。原告经认真核对,确认了上述损失,并依据保险单作出了赔付,被保险人玛鲁哈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因几方被告不同意赔付原告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共计 23121582 日元及该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同币种利息;连带支付原告付出的相关公证认证费 110000 日元和翻译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某船务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不能 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因而不具有诉权;本案货损是由于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应享受免责;造成本案货损的集装箱是中国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货运代理行

8、 ( 以下简称东升货代行 ) 提供的,货损责任应由东升货代行和实际承运人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承担。关于货损价值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不应组织质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我方只是船舶的期租人,我方与收货人和原告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集装箱固有缺陷造成的,集装箱是由货方自备的,视为货物的外包装,集装箱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1 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为本案的承运人;证据2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

9、签发的提单,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为本案实际承运人;证据3 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传真,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要求东升货代行订某集装箱集装箱的过程;证据4 海大律师事务所致okabe&yaguchi函,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指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应承担货损责任;证据5某集装箱 (日本) 公司致 okabe&yaguchi 传真,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指称被告某船务公司是集装箱提供人;证据 6 渔业公司鱼品加工厂证明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时处于完好状态;证据 7 日本商检出具的联合检验报告,证明货损系集篇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1890 字)原告日本财产保险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

10、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晓梅、阚琳琳,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清、蒋跃川,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委托代理人祝默泉、沈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2001 年 6 月,托运人中国大连某渔业进出口公司出现货损,经日本海事鉴定协会检验,确定损失金额为 23121582 日元。原告经认真核对,确认了上述损失,并依据保险单作出了赔付,被保险人玛鲁哈公司也向原告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因几方被告不同意赔付原告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共计 23121582 日元及该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同

11、币种利息; 连带支付原告付出的相关公证认证费110000 日元和翻译费 ; 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某船务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因而不具有诉权 ; 本案货损是由于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造成的,承运人应享受免责; 造成本案货损的集装箱是中国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升货运代理行提供的,货损责任应由东升货代行和实际承运人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承担。关于货损价值的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后提供的证据法院不应组织质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集装箱公司辩称:我方不是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我方只是船舶的期租人,我方与收货人和原告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

12、系 ; 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集装箱固有缺陷造成的,集装箱是由货方自备的,视为货物的外包装,集装箱问题不应由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1 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提单,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为本案的承运人 ; 证据 2 被告某集装箱公司签发的提单,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为本案实际承运人 ; 证据 3 被告某船务公司签发的传真,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要求东升货代行订某集装箱集装箱的过程; 证据 4 海大律师事务所致okabe&yaguchi 函,证明被告某船务公司指称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应承担货损责任; 证据5 某集装箱公司致okabe&yaguch

13、i 传真,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指称被告某船务公司是集装箱提供人; 证据 6 渔业公司鱼品加工厂证明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时处于完好状态; 证据 7 日本商检出具的联合检验报告,证明货损系集装箱顶部缺损、有水渗入箱内污染货物所致 ; 证据 8 玛鲁哈公司购买原料发票,证明冻蟹肉系玛鲁哈公司从加拿大 seatreat 公司购买并运至中国加工 ; 证据 9 渔业公司发票,证明受损集装箱货物的加工费金额 ; 证据 10 货物保险单据,证明原告为此批货物的保险人及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金额 ; 证据 11 权益转让书,证明原告具有代位求偿权、追偿金额为 23121582 日元 ; 证据 12 日本 o

14、kabe&yaguchi 致海大律师事务所的传真,证明玛鲁哈公司希望得到涉案集装箱的更多信息 ; 证据 13 日本 okabe&yaguchi 致某集装箱付至玛鲁哈公司帐户 ; 证据 25 日本东京银座公证处公证认证费用收据,证明原告又支付公证认证费用 10500 日元。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15、17、 18、22、 23、 24、 25 予以认可 ; 对其余证据均有异议。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某船务公司提供了证据 1 被告某船务公司委托东升货代行的订舱单,证明东升货代行是某集装箱公司的代理 ; 证据 2 商检出具的验箱单,证明提单上没有集装箱为货主自备的标注 ; 证据 5 被告某船务

15、公司当时业务经办人的证明,证明东升货代行是某集装箱的代理。原告和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供的证据异议。3 无异议,对其余的证据均有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提供了证据1 定期租船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是期租人,并非实际承运人; 证据 2 日本检验人向被告某集装箱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货损系集装箱固有缺陷造成,属于货物包装不良,并非被告某集装箱公司的过错; 证据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联正本,证明涉案货物为东升货代行代表货方订舱,集装箱由货方提供,装箱、提箱均由东升货代行负责; 证据 4 大连公司致被告某集装箱公司3的传真,证明 czxu9600079 号集装箱为货主自有箱 ; 证据

16、 5 放箱证明正本,证明 czxu9600079 号集装箱为东升货代行所有 ; 证据 6 电放保函正本,证明东升货代行是货方代理人。原告和被告某船务公司对被告某集装箱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经原告和被告某船务公司 申请,本院依法到胜通物流公司集装箱场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海关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明集装箱系东升货代行提供,出口货物业经检验检疫合格。篇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案例(1679 字)1998 年 2 月 20 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 愿以每台 400 美元的价格按照CIF 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 台,总价值2000 万美元。 1998 年 2 月 22 日,日本乙公

17、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 月 23 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 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 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 年3 月 I 日收到货物,发现 500 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 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 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

18、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 A 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 年 7 月 26 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 B 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 B 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 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

19、承保范围的风险,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 A 公司索赔?为什么?B 赔偿了分析 7( 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关系依提单确定,清洁提单项下的货物因包装破损,说明损失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良好的管货义务造成的,说明了承运人没有尽到合同项下的最低责任,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由提单来确定。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海商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己装船的初步证据;对于承运人向收货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符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有妥善、谨慎

20、地保管货物的义务。货物和提单不符,承运人应当负责。( 2)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因为乙公司取得的是清洁提单,说明包装破造成的货损原因不在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关系,依买卖合同确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必须证明乙公司没有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根据清洁提单,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包装破损造成的货损不是乙公司造成的,而是承运人造成的。因此,直接向乙公司索赔不能成立。甲公司应该向承运人索赔。分析 8(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 B 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

21、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 B 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 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

22、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篇五:海上货物运输及保险案例(2298 字)1、A 国某公司以 CIF 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 A 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 A国公司索; B 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 A 国公司索赔; 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 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2、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

23、运输保障的主;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3、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日产空1、A 国某公司以 CIF 价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向中国出口食品 2000 箱的合同, A 国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办理了结汇,货到目的港后经复验发现,该批货物中的 342 箱食品所含的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中国公司只实收 1995 箱货物,短少 5 箱。下列选项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对于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 国公司索赔B 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A 国公司索赔C对短少的货物,中国公司应向承运人索赔D对细菌超过标准的货物,中国公

24、司可以要求减少价金,但不能要求损害赔偿2、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障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外?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3、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1996 年 7 月 10日至 7 月 20 日,由承运人所属的SALA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SALA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 SALA号不能如期装货。 SALA号最后于 8 月 15 日完成装货,船长在接受

25、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 延迟装货是因为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对延迟不负责任B 承运人的行为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C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应托运人的要求,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D承运人的行为是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4、中国某公司向欧洲出口啤酒花一批,价格条件是每公吨 CIF 安特卫普 XX欧元。货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由罗尔西轮承运,船方在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啤酒花变质,颜色变成深棕色。经

26、在目的港进行的联合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完整,无受潮受损迹象。经分析认为该批货物是在尚未充分干燥或温度过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包装,以致在运输中发酵造成变质。据此,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 收货人应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B 收货人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该批货物在装船前就有品质问题C承运人对变质可不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的固有缺陷可以免责D承运人对变质应承担责任,因为承运人在运输中有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5、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

27、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问:此货物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6、被告贸易公司从印尼购买一批木地板,货物运抵卸港,因被告未取得正本提单,故向原告代理公司请求凭保函提货,原告基于与被告长期的合作关系及被告良好信誉考虑,在未得到承运人联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接受被告请求。被告向原告出据提货保函称:赔偿并承担原告及其雇员和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一旦收到全套正本提单,即交原告,被告在本保函中的责任随即终止。后被告提取了货物,经检验表明货物质量不符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与卖方即提单项下托运人就货物质量多次进行交涉未果,双方发生纠纷,被告未按约定付

28、款赎单。得知贸易公司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后,卖方遂在新加坡初等法院起诉承运人联发公司。问: (1) 法院应做出怎样的裁决?(2) 经法院查明,代理公司系联发公司在卸港的代理,联发公司赔偿后可否向代理公司索赔?或者可否直接从代理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3)被告贸易公司辨称,其无正本提单提货属实,但货物至今仍保存在保税仓库,故原告可交回保函,其可返还货物。这种说法应否支持?7、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往货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

29、的损失有:(1)1000 箱货物被烧毁;(2)600 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失;(3) 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 拖船费用;(5) 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问:上述各项费用中,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请说明理由。8、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 20%。问:纸张损失属于什么损失?为什么?9、2000 年 12 月初,原告 Y 公司接受 A 公司订舱,并将货物装入两个20 尺集装箱内,价值 35000 美元。 12 月 23 日,原告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被告日本X 邮船订舱,约定由被告承运上述两个20 尺集装箱的货物。被告日本X 邮船接受订舱后,签发了己装船记名提单一套三份。提单载明,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为DACOTRANS,装货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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