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37医疗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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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盛世团体全球医疗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卡、网络医院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者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投保人所属人员,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七十周岁或者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五周岁),能正常工作、劳动或者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经保险人同意,可作为本合

2、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二十一周岁或者以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者存在身体缺陷或者智力障碍的,年龄应为二十四周岁或者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子女,经保险人同意,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除特别指明外,以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第三条 根据随主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附属被保险人,本合同每一主被保险人参保类型分为单人保障、夫妇保障、亲子保障、家庭保障等四种类型,即:单人保障,无附属被保险人;夫妇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配偶;亲子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家庭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

3、子女。第四条 凡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第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

4、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当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第六条 保险人将为每一被保险人发放保险卡,该保险卡将载明以下信息:保险单号码、次免赔额或者

5、年免赔额、自付比例、保障类型、是否享有健康检查、是否享有牙科保障、是否享有眼科保障、是否享有最佳福利套餐、特别约定、医疗服务中心号码、如何联系医疗服务网络、如何申请理赔等信息。保险卡,是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享受直接付费服务的凭证。第七条 本保险条款计价币别为人民币,投保人和保险人亦可约定为其他计价币别,按约定的汇率将适用于本保险条款中各项保险责任的人民币币别责任限额转换为相应币别。保险保障及地域保障第八条 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选择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保障及地域保障,并在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保险保障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医疗及身

6、故援助保险和下列可选保障: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预防免疫及健康检查保险、眼科视力保险、牙科医疗保险,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第十条 地域保障包括:全球保障、国际保障、亚太保障、中国大陆及港澳台保障、中国大陆保障。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相应保险地域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承担保险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地域保障对应的保险地域如下:(一)全球保障:保险地域为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二)国际保障:保险地域为除美国、加拿大外的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三)亚太保障:保险地域为下列亚太国家和地区: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四)中国大陆及

7、港澳台保障:保险地域为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五)中国大陆保障:保险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免赔额及自付比例第十一条 免赔额分年免赔额或者次免赔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大陆保障、大陆及港澳台保障、亚太保障,次免赔额可为人民币0、10、20或者50元;对其他保障类型,次免赔额可为人民币0、80、200、400、600、800、1,000或者1,200元。对大陆保障、大陆及港澳台保障、亚太保障,年免赔额可为人民币0、800、2,000或者4,000元;对其他保障类型,年免赔额可为人民币0、800、1,600、2,000、4,000、8,000、16,000或者40,000元。对于家庭保障,无论

8、主被保险人、附属被保险人总人数多少,每一家庭年免赔额为所选择的个人年免赔额的三倍。第十二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付比例可为0%、10%、20%或者30%。第十三条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除本合同第十六条“2、药品费”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以外的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适用的免赔额种类分别按以下方式计算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次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每次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次免赔额)(1-自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适用年免赔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累计年免赔额)(1-自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保险

9、责任包括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医疗及身故援助保险责任和下列可选责任: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预防免疫及健康检查保险责任、眼科视力保险责任、牙科医疗保险责任,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如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疾病或者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生确诊必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其每次住院发生的下列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一般疾病(伤

10、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自付比例在约定的各项费用各自及合并的年度限额、每日限额、每次限额、最高给付日数和本合同年度总限额范围内给付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住院医疗保险金:1. 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超过约定日赔偿标准的住院床位费用(不包括套房、家庭病房)。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床位费日赔偿标准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中国大陆境内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中国大陆境外不高于标准半私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2. 住院加床费:指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承担一位监护人的陪同住院加床床位费用;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承担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

11、加床费。3. 膳食费:住院期间由医院提供的、由医院内专设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住院期间购买的个人产品的费用。4. 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ICU、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5. 护理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根据医生处方由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6. 检查化验费:住院期间有医生处方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检查化验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验

12、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MRI、B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等。如为电子喉镜检查,须为治疗吞咽障碍而由语言治疗师实施。7. 治疗费、材料费: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由医生或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创、换药、拆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冷冻、激光、放化疗、肾透析、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如为物理治疗、职业疗法,这些治疗须为该被保险人医师书面治疗计划一部分,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第一,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症状会明显好转;第二,疗法复杂或者被保险人病症使得只有医

13、师、注册物理治疗师或者职业疗师才能安全、有效实施。如为呼吸治疗,须由医师或者注册呼吸治疗师实施。材料费是指住院期间医生或专业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费等。8. 医生费: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9. 药品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且被就诊所在国认可的药品费用(不包含的药品详见除外责任)。10. 住院手术费:指住院期间为治疗疾病、挽救而施行的手术产生的合理手术医疗费用,例如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室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

14、手术设备使用费等。但不包括器官移植手术中发生的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11. 被保险人作为受体接受器官、骨髓、干细胞移植费。12. 入住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批准的机构接受的康复治疗和由专业护士实施的专业护理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本项费用日数累计以90日为上限。第十六条 本合同约定的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疾病或者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生确诊必须在医院内门(急)诊治疗的,保险人就其每次门诊发生的下列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门(急)诊医疗费

15、用,扣除约定的自付比例在约定的各项费用各自及合并的年度限额、每日限额、每次限额、最高给付日数、最高给付次数和本合同年度总限额范围内给付一般疾病(伤害)和一般项目门(急)诊医疗保险金:1. 挂号费/医生诊疗费:挂号费是指为患者提供门(急)诊和候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医生诊疗费(诊察费)是指医护人员提供的诊疗服务,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专家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急)诊留观诊察费。2. 药品费:被保险人每次门(急)诊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且被就诊所在国认可的药品费用(不包含的药品详见除外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疾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

16、学必需的每次门诊治疗,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和下列约定的门诊处方药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第一,被保险人在美国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每次门诊可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用量以180日用量为上限;被保险人在美国以外地区发生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以90日用量为上限。保险人对超过限量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如果被保险人选择购买品牌药而非同类普通药,被保险人应首先自付二者价格的差额,即超过通常惯例水平部分的门诊处方药费用。被保险人医师书面要求必须使用品牌药的情形不在此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美国以外地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1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美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的,不同剂量下首选药(Most Preferred Drugs)、优选药(Preferred Drugs)和限制药(Non-Preferred Drugs)三种类型药品(首选药、优选药和限制药的分类参见用药指南Formulary Drug Guide),亦可登陆保险人指定网站或者致电查询相关信息)每次自付额如下表所示,被保险人每次在保险人指定的美国药品网络内购买处方药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扣除相应自付额后,保险人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在保险人指定的美国药品网络内购买处方药的,保险人按“(每次保险责任

18、范围内的门诊处方药费用80%自付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美国地区每次购药自负额表:每次剂量60日以下61-90日91-120日121-150日151-180日首选药$10$10$10$10$10优选药$20$25$30$35$40限制药$40$50$60$70$803. 检查化验费:是指由医生开具的由医院专项检查科室的专业检查、检验人员实施的各项检查化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放射线检查、CT、MRI、B超、血管造影、同位素、心电图、心功能、肺功能、骨密度、基因学检查等。4. 西医治疗费、材料费:西医治疗费是指门(急)诊发生的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

19、生或专业护士对被保险人进行的除手术外的各种治疗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创、换药、拆线、脓肿切开引流、瘘管烧灼、血管穿刺、输血、输液、注射、肌肉封闭、吸氧、冷冻、激光、放射治疗、化学治疗、肾透析、急救治疗、心肺复苏等。材料费:是指上述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敷料费用,例如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等费用等。5. 中医治疗费:是指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中医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中医医生诊疗费和中医医生开具的中成药费和中草药费。6. 中医理疗费: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刮痧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

20、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元为上限。7. 门诊手术费:指由医生诊断无需住院进行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手术的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外科医生费、手术费、手术室费、恢复室费、麻醉费、麻醉师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材料费及手术设备使用费等。但不包括器官移植手术中发生的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的相关费用。8. 牙科意外伤害治疗费,即对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受损的、原未经过任何治疗的完整无损的自身牙齿,在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三十日内发生的紧急治疗和修复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一被保

21、险人给付的与牙科意外伤害治疗费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0元为上限。9. 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治疗费: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实施的下列各项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对该类治疗需要有书面的治疗计划,并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物理治疗:包括但不限于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其他特殊治疗包括: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

22、,000元为上限。10. 激素替代治疗费:指女性被保险人因人工诱发或于40周岁之前出现女性更年期综合症后,为缓解其更年期症状,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实施的补充性激素治疗的费用。11. 出生24个月内婴儿免疫及检查费:是指新生儿被保险人出生后24个月内进行免疫和检查所产生的相关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其中免疫疫苗主要包括下列疫苗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疫苗: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风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流脑疫苗、甲肝疫苗、麻疹疫苗和流感疫苗;检查主要包括出生24个月内的七次检查。12. 救护车费:指以抢救或治疗疾病为目的,使用有医疗设备的医院车辆运送被保险人至

23、最近且合适医院住院或转院的费用。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13. 急诊室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急诊室的,每一保险事故仅急诊室费人民币16,000元以下部分的50%、超过人民币16,000元以上部分的10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本项责任不包括因生育、牙科疾病、保障区域之外的紧急治疗、眼科视力保障、除出生24个月内婴儿免疫及检查费以外的体检和疫苗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第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责任如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患疾病或在与其保障类型对应的保险地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接受医师推荐的、医学必需的、下列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

24、保险人就其每次发生的下列符合常规惯例的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费用扣除约定的自付比例在约定的各项费用各自的年度限额、每次限额、最高给付日数和本合同年度总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疾病和特殊项目医疗保险金。1.特殊检查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特殊检查费,包括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每一保险期间一次常规乳房X线照片或者子宫颈抹片检查费、男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男性附属被保险人每一保险期间一次前列腺检查费、医师向被保险人推荐的家族疾病筛查费。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家族疾病筛查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元为上限。2.专业护士家庭护理费。专业护士家庭护理费,指曾住院接

25、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出院后随即在其家中接受医师要求的、医学必需的专业护士护理费用(不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家庭护理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家庭护理费的护理日数累计以100日为上限。专业护士家庭护理属医学必需,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对专业护士护理确有需要,非出于方便家庭成员目的。第二,每日专业护士护理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被运送回家当日;被保险人病情急重,须接受十二小时以上专业护士护理以免入院接受治疗;根据医疗实践和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在专业护理机构接受护理,但专业护理机构没有空余床位。接受鼻饲或者胃造口管喂养的被保险人无其他

26、对专业护士护理需要而在家接受的专业护士护理,不属医学必需,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3.专业护理费。专业护理费,指为在一定程度上治疗或者减缓病症,医师处方要求的、仅专业护士才能提供的、每日至少持续四个小时的住院或者门诊护理费。4.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指医师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者租赁费(以相应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购买价格为上限),以及随后修理、更换费,但仅修理、更换费的50%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对于患癌症接受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两义乳及可放入义乳的胸衣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康复设

27、备和矫形支具包括但不限于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耐用医疗设备不包括自动轮椅或者自动床、额外的牙科切磨器、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空气质量或者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者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5.临终关怀费。临终关怀费,指曾发生本合同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与该事故相应的病症或者相关的病症而现被诊断患终末期疾病且存活期二百四十日以下(含),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批准,该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临终关怀机构提供的、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跨学科队伍在医学指导下

28、实施的姑息性、支持性医护设施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临终关怀费用)。被保险人入住临终关怀机构接受临终关怀的,须基于病情和家庭必要。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临终关怀费的入住临终关怀机构日数累计以45日为上限,对其给付的、与除入住临终关怀机构以外其他情形相应的临终关怀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0元为上限。6.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经医师诊断和要求被保险人在医学认可的精神心理专科医疗机构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师或者心理学家实施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和咨询费用。精神和心理障碍

29、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注意力缺陷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智能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保险年度,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精神和心理障碍住院治疗保险责任的住院日数累计以180日为上限,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精神和心理障碍门诊治疗的次数累计以20次为上限,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酒精和药物滥用门诊和住院戒断治疗费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0元为上限。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保险年度保险人对其给付的与精神和心理障碍住院治疗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00元为上限。7.睡眠检查和治疗费。睡眠检查和治疗费,指

30、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许可的、对疑为发作性睡眠或者阻塞性呼吸暂停症状的检查和治疗费,但不包括对失眠、多动腿综合症的睡眠检查和治疗费。8.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以及性传播疾病治疗费。艾滋病病毒、艾滋病和艾滋病相关综合征以及性传播疾病治疗费,指被保险人对属非既往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艾滋病、艾滋病相关综合征、性传播疾病和相关疾病、症状接受医学必需的、非试验性的治疗费用。9.先天性疾病和症状治疗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其给付的、与先天性疾病和症状医疗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60,000元为上限。对精神和心理障碍、睡眠检查和治疗、先天性疾病和症状保障,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

31、况,保险人可对其适用等待期或者既往症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第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如下: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具体情况,保险人可对分娩和新生婴儿保险责任施加等待期限制条款,并载明于本合同中,保险人对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在此等待期内发生的分娩费及相应新生婴儿费不承担保险责任。 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的妊娠期间、流产和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自付比例在约定限额范围内给付分娩费保险金及新生婴儿费保险金:1. 分娩费:产前检查费、妊娠期内医师处方开具的维生素和钙剂费、超声波检

32、查费、早产费、顺产费、医学必需剖腹产费、麻醉费、产后复查费、妊娠并发症治疗费、流产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怀孕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分娩费保险人按100%给付分娩费医疗保险金,且对同一次怀孕发生的分娩费累计给付的分娩费医疗保险金以人民币70000元为限。2. 新生婴儿费: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十四日内发生的投保人已为该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投保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第二十条列明类型费用,属相应女性主被保险人或者作为配偶的女性附属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该婴儿给付的与本项费

33、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40,000元为上限。第十九条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及身故援助保险责任如下:1.紧急医疗运送费用紧急医疗运送费用指紧急情况下出于医疗必要以专业救护车将被保险人运至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内给付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2.紧急医疗转运费被保险人遇有危险、得不到及时治疗将导致身故或者严重伤害的,如果在当地不能获得适当治疗,被保险人或者相关人员可联系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经中心许可,中心将负责安排运送被保险人至离被保险人最近且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根据

34、被保险人病情或者伤势,保险人有权决定运送目的地和医疗机构。如果被保险人不在中心安排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自该医疗机构至被保险人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运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未经中心许可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运送的,运送费用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治疗完成或者病情稳定后,保险人将安排其以公共交通工具(飞机限经济舱)返回常住地,相应交通费用亦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内给付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将安排该被保险人一位陪同人员陪同医疗转运,并在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安排陪同人员就近住宿,由此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飞机限经济舱)

35、和累计12日以内(含)住宿费用(每日住宿费用以人民币800元为上限)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3.遗体运返或者安葬费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或者地区身故,在事发地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其遗愿或者近亲属意愿,保险人将负责运送其遗体至其国籍国或者安排当地安葬,由此发生的费用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以人民币160,000元为上限。第二十条 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如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投保人申请并缴纳约定保费,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约

36、定的保障区域以外的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时,因下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需紧急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当地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中接受救治而产生的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紧急医疗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按约定的自付比例及保险计划明细表中载明的限额承担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以外地区接受紧急医疗前,须获得中心的许可,该中心将引导该被保险人至最近且合适的网络医疗机构就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经中心批准在保障区域以外地区接受治疗发生的任何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接受紧急医疗前根本无法联系中心的情形不在此限,但该被保险人亦须在该紧急情况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联系中心。此

37、处的“紧急医疗”是指:紧急的、重要的、不可预见的、为避免身体实质性的伤害需要立即进行的、非常规性的治疗。具体包括:1. 高热(成人摄氏38.5度、小儿摄氏39度以上);2. 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3. 各种原因的休克;4. 昏迷;5. 癫痫发作;6. 严重喘息、呼吸困难;7. 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8. 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9. 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10. 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11. 各种急性中毒(如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如触电、溺水),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烧伤、烫伤或其他急性外伤; 12. 各种有毒动物或昆虫咬伤或者急性过敏

38、性疾病;13. 五官及呼吸道或食道异物,急性眼痛、眼红或眼肿,突然视力障碍以及眼外伤;14. 其他给予危、急、重病者的紧急治疗。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预防免疫及健康体检保险责任如下:由投保人申请并缴纳约定保费,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预防免疫及健康体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每年一次全身体检费以及相关检查化验费,免疫费,常规检查化验费,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项目、给付比例、次限额、年度限额给付健康检查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与本项费用对应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1,600、3,200元或者其他约定的金额为上限,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

39、载明于本合同中。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牙科医疗保险责任如下: 由投保人申请并缴纳约定保费,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牙科医疗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牙科预防保健、牙科疾病接受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或专业护士治疗而产生的医疗必需的符合常规惯例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项目、自付比例、次限额、年度限额给付如下各项牙科医疗保险金: (1)预防治疗费,包括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涂氟治疗、洁齿和抛光(预防)、每一保险期间两次以下(含)牙齿清洁检查费。(2)基础治疗费,包括汞合金或者复合树脂充填、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3)重大治疗

40、费,包括根管充填、牙冠和嵌体、桥式义齿(包括化验和麻醉费用)、智齿拔除费,以及牙齿矫正治疗费。牙齿矫正治疗费包括模型研究(包括口腔X光片)、牙齿印模、活动矫治器、固定矫治器(包括调整)、正畸拔牙、托槽的粘接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预防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基础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80%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重大治疗费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50%比例给付牙科医疗保险金。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眼科视力保险责任如下:由投保人申请并缴纳约定保费,

41、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眼科视力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屈光不正引起近视、远视、散光、老视导致视力障碍需要发生下列合理且必要的眼科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眼科视力保障医疗保险金。1. 眼科视力检查费:指验光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保险期间限一次眼科检查,且以人民币600元为上限2. 眼镜框架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人民币600元为上限。3. 镜片费:指购买框架眼镜镜片 (每年限一副)或隐形眼镜的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镜片为单焦片的,镜片费以人民币720元为上限;为双焦片的,以人民币1,000元为上限;为三焦片的,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

42、为隐形眼镜的,以人民币1,200元为上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与眼科保障对应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的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责任如下:投保人可选择投保“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责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治疗由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引起的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投保人已为该被保险人或附属被保险人投保的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第二十条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包括下列情形:第一,被保险人主动参加或者受训于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第二,核、化学、生物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引起的伤害。对于每一“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保险事故,保险

43、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2,000,000元为上限,对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人民币8,000,000元为上限。责任免除第二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费;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本项中所指既往症的治疗费责任免除不产生效力: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书面告知并在承保时未被保险人约定除外的;2、在投保时保险人已约定承担投保前疾病或症状的情形;3、在保险人连续续保本保险且在续保时未被约定除外的。(二)关于药品1. 西药类药品中不包

44、括如下范围:1) 非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药品,避孕类药品,滋补或营养类药品(如:鱼肝油、维生素、矿物质、钙剂等),提高性功能的药物;2) 瘦身或控制体重类药品、缓泻药、化妆品、美容品,用于戒烟、戒酒、醒酒的药物;3) 无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4) 试验或研究阶段的药物。2. 中药类药品中不包括如下范围:1) 花旗参,冬虫草,海马等;2) 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胎盘,鞭,尾,筋,骨等;3) 十全大补膏、十全大补丸等滋补类中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膏方;除上述1)-3)条外的如下单味或复方中药:白糖参,红参,玳瑁,雪蛤,蛤蚧,珊瑚,狗宝,琥珀,灵芝,羚羊角粉,马宝,玛

45、瑙,牛黄,麝香,藏红花(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三)在本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对约定的相应病症的治疗费;(四)不符合医学界认可实践的治疗方法、手段、设备、药品等试验性医疗费;(五)根据工伤补偿、职业病或者其他与职业疾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从中获得补偿的费用,已从政府、慈善机构、其他福利计划或者医疗保险计划获得补偿的费用;(六)由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拥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的机构提供的医疗、药品、设备或者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七)无原始发票的费用,电话咨询费,没有按时就诊的预约费用,非医师处方要求的服务费用,不在执业范围的医疗服务费用,不符合专业认可标准或者为进行适

46、当治疗所不必要的医疗和牙科服务费用,非医学必需的费用,超过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八)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自残、自杀)引起的或者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病症治疗费用;(九)为个人舒适或者方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单人病房、雇佣护工、房屋打扫、访客膳食和住宿、电话、家庭设备、旅行费、本合同没有列明的急救费以及其他非医学必需的服务和设备,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十)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按疗程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90日后(全球保障)或者第30日后(其他保障类型)服用的处方药品费用;(十一)非处方药品和设备、戒烟药物、食欲抑制剂、头发再生药物、抗

47、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命、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者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十二)未经被保险人医师推荐的中医理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物理治疗、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但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医师完全了解相应治疗后同意如此治疗的情形不在此限;(十三)静养疗法、监护及家居照料费,在护理之家、养老院接受护理费,为休息、观察而实施的环境疗法费,在任何长期护理机构、矿泉疗养地、水疗院门诊、康复机构、疗养院、养老院等非本合同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的服务或者治疗费,医疗机构已实际成为或者倾向作为被保险人住家或者

48、常住处情形下发生的费用,完全或者部分因为家庭原因的住院医疗费用;(十四)选择性手术和治疗费用,仅为改善或者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非医学必需的费用;(十五)无论是否出于心理目的而进行的美容、整容(包括牙科治疗)费用;(十六)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的治疗或者祛除费,白癫风治疗费,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者手术费;(十七)丰胸或者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费用;(十八)与脱发相关的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男性型脱发或者其他种类秃发的治疗,以激光、电解、蜡或者其他方法祛除毛发,发生

49、男性型脱发、女性与年龄相关脱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的脱发等情形时的头发移植;(十九)戒烟治疗费,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胃旁路术、胃球置放术、胃分隔术、空肠回肠旁路术)及相应并发症治疗费;(二十)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与不孕不育症或者生育治疗相关的移植费用;(二十一)任何类型助孕费(包括受胎药、不孕不育症药、人工授精、试管授精、配子输卵管内移植、受精卵输卵管植入术、代理怀孕以及其他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怀孕、妊娠并发症、分娩、产后护理费等;(二十二)优生优育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费用;(二十三

50、)不孕不育症治疗费用,但在下列任何情形下为查明不孕不育症原因而发生的费用不在此限:第一,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已连续投保享有本保险保障两年或者以上,第二,投保时对不孕不育症不知悉且未采取过任何形式的辅助生育措施;(二十四)男女生育控制,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男性或者女性绝育恢复手术,性别转换症、性障碍治疗,包皮环切术,生育前培训,选择性剖腹产,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二十五)作为子女的附属被保险人怀孕及相关症状治疗费;(二十六)对由酒精、溶剂或者毒品滥用引起的伤害或者疾病的治疗费;(二十七)对完全或者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者非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

51、治疗费;(二十八)眼镜、隐形眼镜,被保险人享有眼科保障的情形不在此限;(二十九)除牙科意外伤害治疗外的其他牙科治疗费(包括对咀嚼食物或者咀嚼其他外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治疗费),被保险人享有牙科保障的情形不在此限;(三十)耐用医疗设备使用和保养指导费,定制或者改造任何交通工具、洗浴设备或者住宅设备费,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费;(三十一)非手术中必需的假体、矫正器具或者相似的器具费,医师认为治疗必不可少的假体或者耐用医疗设备不在此限;(三十二)矫正鞋或者其他脚支撑器材(包括但不限于足弓支撑器、矫正器或者任何其他预防性的服务或者器材)费,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者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

52、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者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三十三)常规足部治疗费,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引起的足部治疗情形不在此限;(三十四)在政府当局指导下,实施的与传染病相关的治疗、药品、设备、服务和紧急医疗运送费;(三十五)生长激素治疗费,经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批准的医学必需情形不在此限;(三十六)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者病症的治疗费;(三十七)对由下列任何异常风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费用:参加或者受训职业体育运动,战争和恐怖主义活动,化学污染,放射材料辐射或者核燃料燃烧,无必要但主动置身于风险(抢救他人性

53、命情形不在此限);(三十八)对属于既往症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艾滋相关综合征(ARCS)和其他与HIV病毒相关的性传染病或者症状的治疗费用。(三十九)关于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1. 在未投保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怀孕、分娩、流产、引产、产前检查、母婴产后检查和护理、妊娠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2. 在投保有分娩和新生婴儿医疗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女性生育医疗费用支出的,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 非医学原因的选择性终止妊娠及其并发症,本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2) 医生认为非医疗必要的选择性剖腹产,

54、以及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及其并发症;3) 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费用;4) 计划在家中分娩导致或引起的并发症;5) 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或怀孕28周以上乘坐飞机旅行引起的伤害或病症的治疗。 (四十)关于预防性免疫及健康体检保险责任 1. 除保障责任内列明免疫项目之外的其他免疫项目;2. 出于行政或管理事务目的(比如与投保保险、招聘、入学或运动相关的体格检查)的体检、婚前体检、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疾病普查等;3.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家庭咨询、性咨询、婚前咨询、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

55、基因鉴定等费用。(四十一)关于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1. 在未投保有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在保障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2. 在投保有保障区域外紧急医疗保险金责任前提下,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障区域之外的紧急医疗费用支出的,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 对于被保险人到达保障区域以外国家和地区前已有的疾病和症状的相关治疗;2) 常规治疗;3) 可以推迟至被保险人返回保障区域后接受的治疗;4) 被保险人事先计划好或应该预料到的治疗;5) 因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情形而发生的治疗;6) 妊娠、分娩及相关病症;7) 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

56、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8) 因健康原因被医生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治疗。(四十二)关于牙科医疗保障1. 在未投保有牙科医疗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牙科预防性保健(牙齿X线检查、牙齿健康指导、牙齿涂氟、洁齿洗牙或牙齿抛光等)产生的费用以及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发的牙齿填补、镶装、修复、矫正、拔除等治疗费用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在投保有牙科医疗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牙科医疗费用支出的,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 非治疗必需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美白、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以及相关费用;

57、2) 除保险单特别约定外,牙齿种植以及任何牙科治疗过程中使用含金质贵重金属材料、假牙。(四十三)关于眼科视力保险责任1. 在未投保有眼科视力保险责任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屈光不正引起的近视、远视、散光、老视需要进行视力检查产生的费用、视力矫正需要配镜的费用、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费用、视力矫正需要的药品费用和相关矫治手术(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外科屈光不正矫正术等)的费用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在投保有眼科视力保险责任的前提下,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眼科医疗费用支出的,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1) 不是以矫正视力为目的或主要目的的配镜费用,如因美容需要而配制

58、的隐形眼镜、太阳眼镜(包括处方的太阳眼镜)、防风沙镜、防紫外镜、防红外镜等;2) 视力治疗或视力训练费用、视力矫正需要的药品费用和相关矫治手术(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外科屈光不正矫正术等)的费用。(四十四)临终关怀医疗费用当投保有“临终关怀费”保险责任的,本项责任免除对该条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四十五)治疗精神疾患产生的医疗费用,滥用物质医疗戒断治疗费用。精神疾患(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器质性精神障碍(各种痴呆症)、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酒精中毒等导致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

59、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心境(情感)障碍(躁狂症、抑郁症等)、各类焦虑症、强迫症等、成人人格行为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心理发育障碍、以及青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问题(多动性障碍等)。并因上述情况发生的各种治疗、测试、心理咨询等。当投保有“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保险责任时,本项责任免除对该条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四十六)合同中未列明的与保险事故无关的体检、预防治疗及药品、使用疫苗免疫(当选择投保有“出生24个月内婴儿免疫及检查费”责任、选择投保有“分娩及新生婴儿医疗”责任或选择投保有“预防免疫及健康检查”责任时,本项责任免除对这四项责任不产生效力)、血液检测等的费用(四十七)医疗事故鉴定费用,伤残鉴定费

60、用,精神病鉴定费用,验伤鉴定费用,孕妇胎儿性别鉴定费用,亲子鉴定费用,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四十八)任何在保险单中未载明的费用及超过本保险单规定限额的费用。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元。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期间发生的事故有权不承担或者中止承担保险责任。续保时,保险人将重新审核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保险期间第二十八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医疗服务网络和事先授权第

61、二十九条 本合同医疗服务网络如下:(一)保险人直接付费保险人建立了医疗服务网络,并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予以通报,被保险人亦可登陆保险人指定的网站或者致电查询相关信息。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医疗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类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应由保险人承担部分,保险人将直接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毋需被保险人先行给付。被保险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须在网络医疗机构内接受治疗(详见本条第(二)项);在其他地区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内接受治疗。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

62、对其发生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应由其负担但医疗机构未向其本人收取的医疗费用,在接到保险人或者其授权机构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在三十日内退还相应款项;未在三十日内退还相应款项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且不退还保险费,且保险人有权向其继续追偿相应费用。(二)美国和加拿大医疗服务网络和非网络自付比例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被保险人应在网络医疗机构内接受治疗,未在网络医疗机构内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应额外自付一定比例(即非网络自付比例)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依据与当地网络医疗机构平均价格水平一致的价格水平确定通常惯例水平的费用,并按“根据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计算的医疗保险金数额(1非网络自付比例

63、)”给付医疗保险金。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网络医疗机构和非网络自付比例如下:1.网络医疗机构网络医疗机构,包括第一医疗网(First Heath Providers)以及保险人指定的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其他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非网络自付比例为0%。2.非网络医疗机构被保险人本可在位于方圆五十公里内的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却自行在非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非网络自付比例为20%。3.无网络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因方圆五十公里内无网络医疗机构而在非网络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非网络自付比例为0%。第三十条 本合同事先授权如下:(一)事先授权接受下列治疗前,被保险人须在预定开始治疗日期前至少五个工

64、作日向保险人医疗服务中心提交事先授权申请表:1.住院;2.需全身麻醉的门诊手术,化学治疗,放射治疗,血液或者腹膜透析;3.购买或者租用非一次性耐用医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胰岛素泵及其配套器械;4.紧急医疗转运;5.牙科意外伤害修补治疗;6.每剂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药剂或者疫苗。对于被保险人事先授权申请,中心将予以书面回复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网络内接受治疗。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书面许可回复后开始接受治疗,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网络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未获得书面许可回复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或者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网络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未在医疗服务网络内接受治疗的,被保险人应额外自付相应全部治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40%,即保险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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