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规范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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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建筑防火规范图示篇一:2015 公共建筑消防规范整理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文整理(公共建筑项目)0. Definition? Building height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平屋面)? High-rise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 和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民用建筑? Multi-storey and single-storey building(Building) - (High-rise building)?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属于多层建筑)? Fir

2、e separation distance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BasementH (室内外高差) 1/2 H (室内平均净高)? Semi-basement1/3 H H 1/2 H? Fire compartment在建筑内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Refuge floor (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CAT. I public high-rise building5.1.1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

3、为一类和二类。其中一类的公共建筑包括:?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要求。1. Site? 消防间距? 消防车道7.1.1街区内道路应考虑消防车通行,道路中心线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大于150m或总

4、长大于220m是,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如困难,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7.1.2高层民用建筑或占地面积3000m的商业建筑等单多层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困难可沿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8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0m2)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要求 (普通9m,登高12m,特种16-20m)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以及架空管线等障碍物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边缘距离建筑不宜小于5m5)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7.1.9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

5、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X18m。消防登高场地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1/4周长且不小于长边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困难时,可间隔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场地总长同上。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场地和建筑之间不应设置树木,管线,车库出入口等妨碍消防车操作2)场地长宽最小15mX8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长宽均不小于15mX15m3)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距离不宜小于5m, 且不宜大于10m, 场地坡度不

6、宜大于3%2. Plan? 防火分区5.1.3 民用建筑耐火等级1) 地下半地下建筑和一类高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 (表5.1.2)5.3.1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低允许建筑面积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开敞楼梯或中庭时,防火分区面积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 若超过5.3.1规定面积需要重新划分。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耐火等级大于等于3.00h。 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3.3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可采用防火卷帘等分隔(参见规范6.5.3)。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7、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1)高层建筑中,不应大于4000m2。22)单层建筑中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首层内,不应大于10000m。3)地下半地下,不应大于2000m 225.3.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商业,需要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2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成多个不大于20000m的区域。相邻区域如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连通。6.4.12用于防火分隔的下城市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1)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最近水平距离不小于13m, 该广场不2

8、得用于其他功能,最小疏散净面积169m2)该广场应设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其总净宽不应小于通过广场疏散的各防火分区疏散净宽中中的最大值5.4.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1、2、3层,如需布置在其他楼层时:7.3.1需要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淋系统 3)布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2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地下半地下室, 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其他地下建筑

9、(室)7.3.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一台消防电梯 (墙上开防火门连通) 。7.3.4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做消防电梯。7.3.5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由距离不超过30m的通道连通室外2)前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0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时, 高层建筑不小于10m, 住2宅不小于12m? 安全疏散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个。 225.5.10高层公共建筑剪刀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分设有困难时,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距离不大于10m时

10、,可采用剪刀楼梯间。采用防烟楼梯间时,梯段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前室分别设置。5.5.14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侯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个。5.5.16多功能厅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个。每个门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n=x/250),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n=2000/250 + (x-2000)/4005.5.17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按规定减少5m。全部设置自

11、动喷淋时,D = D*1.25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如困难,可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6.4.2 & 6.4.3)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上述方法时,直通室外的门距离楼梯间<=15m。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一二级高层旅馆15m,一般一二级高层建筑20m,一级多层建筑40m/22m。4)一二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多功能厅,餐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直线距离<=30m,如疏散门通过疏散走道疏散至安全出口,走道长度<=10

12、m。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淋时,D = D*1.255.5.18公共建筑内疏散宽度最小值:篇二:2015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阅读:58512011-11-05 07:18标签:消防建筑设计防火规范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20140827发布 201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

13、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4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2,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14、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

15、5.4.12、5.4.13(2、3、4、5、6)、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

16、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

17、.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

18、设部 2014年8月27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

19、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

20、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

21、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22、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邮政编码:10005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组织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人:主编单位:公安

23、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主要起草人:杜兰萍马恒倪照鹏卢国建沈纹王宗存黄德祥邱培芳张磊王炯杜霞王金元高建民郑晋丽周详宋晓勇赵克伟晁海鸥李引擎曾杰刘

24、祖玲郭树林丁宏军沈友弟陈云玉谢树俊郑实刘建华黄晓家李向东张凤新宋孝春寇九贵郑铁一主要审查人:方汝清张耀泽赵锂刘跃红张树平张福麟何任飞金鸿祥王庆生吴华潘一平苏丹夏卫平江刚党杰郭景范珑杨西伟胡小媛朱冬青龙卫国黄小坤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符号 2 2.1 术语 2 2.2 符号 4 3 厂房和仓库 5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7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9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13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17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9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21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22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

25、)和可燃材料堆场 24 4.1 一般规定 24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4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7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1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33 5 民用建筑 35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5 5.2 总平面布局 37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39 5.4 平面布置 41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46 6 建筑构造 57 6.1 防火墙 57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57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59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0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4 6.6 天桥、栈桥和

26、管沟 65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5 7 灭火救援设施 68 7.1 消防车道 68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69 7.3 消防电梯 70 7.4 直升机停机坪 71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72 8.1 一般规定 72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73 8.3 自动灭火系统 74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78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0 9.1 一般规定 80 9.2 供暖 80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10 电气 84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4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85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6 11 木结构建筑

27、 88 12 城市交通隧道 92 12.1 一般规定 92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3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94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5 12.5 供电及其他 95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97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98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99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0 引用标准名录 101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8、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

29、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

30、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2

31、.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

32、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

33、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闪点 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

34、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 符号 A泄压面积 C泄压比 D储罐的直径 DN管道的公称直径H建筑高差 L隧道的封闭段

35、长度 N人数 n座位数 K爆炸特征指数 V建筑物、堆场的体积,储罐、瓶组的容积或容量 W可燃材料堆场或粮食筒仓、席穴囤、土圆仓的储量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

36、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乙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丙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

37、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

38、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

39、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

40、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墙防火墙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不燃性

41、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柱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梁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难燃性 0.50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可燃性疏散楼梯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75 可燃性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注

4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

43、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

44、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45、.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钢板时,其

46、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篇三: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讲解大全(图片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最全面对比讲解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建规与建筑设

47、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相比,有哪些变化呢?新建规11大变化1.合并了建规和高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章节,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3.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4.原有木结构民用建筑单成章,并可用于工业建筑中;5.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排烟系统设计两章,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6.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7.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8.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9.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10.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11.新增附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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