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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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两种不同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仔细加以区分;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都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这两种间接损失有所不同,应当加以说明: (一)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

2、,都颇有争论。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末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对于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

3、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确定,二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把这两个问题弄清楚以后,即可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0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 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 会发生增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 并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 状态的财物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经0 吴小华:试论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学季刊1982年第1期。 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 系的人。因此,间接

4、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 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 件,使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的 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 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 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 物的损失。 (二)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它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定范围 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同样具备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所不同的是,财物损

5、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利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而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与人身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区别是,前者是未来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例如因健康权受损害不能参加劳动而少收人的工资等。后者则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药费等。 在司法实务中,应当着重对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进行研究,因为法律将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赔偿的裁量权赋予了一个具有相当大的弹性的赔偿原则,而对于人身损害的间接损失,立法已经作了明文规定,是很容易掌握的。 财产保险百科知识:企业财产保险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源:考试大 20

6、07年3月15日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企业财产保险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都会给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毁,从而引起各种经济损失。因此,在企业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中,把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作为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该赔与不该赔的一个重要依据,因为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起、雪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毁的经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7、负责赔偿。“间接损失”也称“从属损失”,主要是由于保险财产遭受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如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受损后,致使工厂停工、停产,商店停业所引起的职工工资支出、利润损失;房屋、建筑物被焚毁后的租金损失,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的合同损失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企业财产保险是根据风险程度制定的,所收取的保险费只能负责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停工、停业的损失、利润损失、租金损失和合同损失。由于间接损失的范畴很广,涉及的问题也较复杂,若将各种单位损失都列为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那就必然要提高保险费率、增收保险费。

8、因此,在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中,明确规定“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需获得间接损失的保障,可根据各自的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特别约定加保有关间接损失的附加险。各种间接损失的附加险同企业财产保险的直接损失一样,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在原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已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附加险的特约条款,以扩大承保的责任范围而获得保险的保障。如企业财产保险附加“企业停工损失险”的特约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由于遭受企业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以致停工不能正常生产时,对直接受损部门(如车间等)在停工期间,所有必须支付的各项

9、费用开支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致使利润减少,影响企业利润留成时,保险人对企业留分配的企业基金,如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以及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按上年度同期企业留利水平(或双方约定赔付依据)负责赔偿,附加险的费率,则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已11年,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也取得了不凡的成绩,但困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对财产损害赔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分为难点之一。笔者试就该问题予以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司法实践。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概念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属于国家赔偿标准范畴,国家赔偿标准是国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损

10、害赔偿责任的程度范围,是最终确定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量的指标所应遵守的准则。国家赔偿标准的确定,从世界范围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我国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依该标准,我国对受害者所受财产损失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人身权损害只赔偿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所受损害及直接损失而不赔偿精神痛苦及间接损失,且有最高额限制。财产损失中的直接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一般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的财产权的客体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即直接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

11、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或未来财产的减损。二、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和间接因果关系来划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损害的标的来区分。侵权行为直接所损及之标的,其损害为直接损害,其它的损害则为间接损害。第三种观点认为,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有着原则的区别。首先,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实际减少,而是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没有得到;其次,间接损失具有依附性,而直接损失不具有依附性;最后,直接损失是直观的、现实的财产价值的损失,间接损失虽然

12、也是客观的损失,但不是直观现实的,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才能得出实际的间接损失的量。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是从不同角度出发所作的区分,具有各自不同的意义,相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较为可取。对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借助因果关系的观念来区分,区分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标准:损害的发生是否介入了其它因素,还是因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受害人是否可以作出选择。在侵权发生后,受害人所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费用支出不属于直接损失。总之,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主要意义首先在于将损失中的直接损失确定下来,对于直接损失国家必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

13、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内容,根据法律解释中体系解释规则要求,应当认为该项规定是对前六项规定的补充和完善,是一兜底条款,内容涵盖前六项内容,同时大于前六项内容。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判断标准,除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外,以下损失应当作为直接损失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当事人被非法羁押期间,配偶、子女、父母依法探视所产生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国家机关违法收取的高额伙食费、住宿费,应当在扣除合理的伙食费之后,其余部分予以返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所花费的合理的代理费、

14、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等费用;国家机关违法对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造成的自然损耗或折旧损失;受国家机关指令,当事人往返居住地和国家机关所在地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损失。此外,还应包括由于国家机关严重超越法定期限,对相关案件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主动到该国家机关征询问题、汇报情况或上访、申诉,由此所花费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等;对当事人的存款或者现金违法收缴或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当事人因被责令停产停业而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进一步思考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而不赔偿间接损失,主要是认为间接损失是一种受害人可得而未得的利益,

15、不同于既得利益,相对人并未实际取得;其次,可得利益的推算可以是无穷尽的,而国家的财产是有限的;第三,虽然国家尽量通过建立各种制度来保护公民、其他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但如果试图以此来创立一种绝对的社会公平无疑也是不现实的,国外的一般做法也是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赔偿间接损失。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全面地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这种对国家赔偿的过分限制,很难充分实现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意旨。笔者认为对于某些间接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理由是: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增加,以及财政状况的改善,财政负担能力将逐步提高,赔偿标准必将由抚慰性标准向补偿性标准过渡,甚至可能采取惩罚性标准,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使国家赔偿法具有前瞻性和稳定性;其次,间接损失赔偿是现代社会侵权损害救济的必然要求。在审判实践中,直接损失往往伴随着间接损失,不仅表现在财产损害中,而且更多地表现在能力和资格损害中,间接损失往往损失更大,如果只赔偿直接损失而置间接损失于不顾,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失;再次,赔偿间接损失,表面上是提高了赔偿数额,但高额赔偿是为了以后少赔偿,这就是赔偿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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